书城法律海峡两岸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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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海沧法院台胞陪审员参审的制度设计及成效分析(3)

(四)海沧法院台胞陪审员制度的运行效果

1.群策群力完善司法新举措

海沧法院定期举行业务会议,台胞陪审员在参加该会议的前期,会注重更多地与其他台胞进行沟通,在向他们进行大陆司法宣传的同时,充分听取他们在实际经营中较易遇到的民商事纷争和大陆司法实践可能给他们带来的一些不便,在对这些反馈的情况进行整理后于业务会议上提出,结合诸位台胞陪审员和审判员的各自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探讨出解决之道。对于法院的裁判意见,台胞陪审员也利用召开台商协会理事会的会议的机会向全体会员宣讲。同时,我院通过与台胞陪审员的配合,会通过发放问卷手册,解答台企法律困惑。通过发放调查问卷、主动走访送法等方式,了解台资企业管理制度、用工状况等情况,了解台企经营困难,提供详细的法律咨询和指导,并介绍集中管辖和涉台法庭开展工作情况。接受台胞陪审员的邀请,到台资企业做法律风险防范的讲座。近期,海沧法院应台胞陪审员的要求和区人大常委会的指令,对典型涉台案件进行经验总结,并作为经验教训提供给台企,以减少台商经营风险。

通过在涉台案件中的不断司法实践和台胞及台商的诸多反馈,我院在诉讼保全方面针对台商进行了一定的灵活处理,完善和出台司法便民利民新举措。例如,对有的台商申请诉讼保全但又无法提供财产担保的,我们采取灵活措施,以证据保全的方式代替;对台资企业是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的,我们在依法保护财产保全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尽量维护台企的正常生产经营,如查封生产企业机器设备的,一般只制作查封清单、笔录,不贴封条,以不影响其生产经营为宜。这些举措,不仅让台资企业看到了大陆法院对台商利益的重视,避免他们对可能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顾虑,增强了台商对大陆司法的认同感,提升大陆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例如,在台湾某企业诉台资企业厦门新日光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原告申请冻结了被告的土地使用权。被告通过台胞陪审员罗崇毅向法庭表达希望调解,提出将1348万元的债务打三折处理并分期还款的建议,同时要求解除对土地的查封,使得被告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并主动提供机器设备作为反担保。经过多轮谈判,陪审员与法官合力促成调解,债务以五折处理、分期还款,由法院解除对土地的查封、改为“活查封”机器设备。据悉,被告的股东借钱给被告履行了上述调解协议,法院亦解除了对机器设备的查封,被告获得了重生机会。

2.避免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易现的“陪而不审”等问题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来自普通群众的人民陪审员经常陷入一种尴尬的境遇。面对具有专业法学知识的法官,人民陪审员在心理上出于对法律权威的畏惧和内心的不自信,在参审过程中似乎有藏拙之意,因而经常不敢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在参审时容易将自己置于附从者的地位,惟法官的意见是从。另外,部分法官因对人民陪审员的专业能力有所质疑,抱着走形式的心态,而对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价值未有充分认知。因此,正如许多专家学者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诟病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状态较常出现。

引入台胞陪审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涉台案件中该情况的出现。台胞陪审员由于其人选的特殊性,必须在商界之中具有较深的资历和较高的威望,因此其在社会地位上处于较高状态,即便在大陆司法方面与审判人员相比较薄弱,但他们对于台湾地区的司法制度、法律文化等方面却是大陆法官裁判时的有力指导。所以,无论是在心理上还是在社会地位上,台胞陪审员都可以与审判员相抗衡,不仅使台胞陪审员发挥其彰显司法民主、公正、公信力的应有价值,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自由心证起到了很好的约束和监督作用。

3.有力彰显司法民主、司法为民理念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理念之一即是通过公民参与审判程序对司法权进行有效制约,保障公民的司法民主和自由。陪审制度使普通民众与职业阶层分享司法权,使民意能够流淌其中,并用人民的权力限制精英的权力,护佑着法的良性发展,体现出裁判的正当性。由于法律条文的粗疏、缺位、刚性,可能使法律与平等、自由等法律的基本价值之间存在冲突,并刻画出司法权冷漠、刻板、缺乏人性的形象。人们拥护人民陪审员对司法裁决的介入,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情感的需求,他们恐惧司法的封闭、专断和高高在上,寄望于作为民意代表的人民陪审员能在司法权与人民意志之间起到缓冲作用。

台胞陪审员制度的设计理念可以说是既源于此又高于此。我国大陆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对于台胞而言可能是近乎陌生,甚至与他们的一些价值观和实践操作存在巨大的出入,因而他们对在大陆进行诉讼采取十分警惕和谨慎的态度,即便是选择在大陆进行诉讼,但可能由于法官对两岸之间文化差异的不知情而导致最终的裁判结果令台胞在心理上、情感上、法理上均无法接受,严重降低对大陆司法裁判的认同感,减损大陆司法威信,在执行过程中台胞也不会积极主动配合进而导致裁判文书没有起到应有的法律宣判效果和现实执行效果,大陆公民也可能因此对法院的作为不力而颇有微词。如此,可能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的不利后果。

而台胞陪审员的介入,无论在调解过程中还是在审判过程中,在心理上如给台胞吃了一个定心丸,让他们认识到,参审人员中有与他们在文化、心理、情感上一脉相承的同乡人,有可以理解他们心情的同类人,有能够表达并传递他们诉求的中间人,如此即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台胞的种种顾虑,缩短了法院涉台审判工作与台胞当事人的心理距离,增强了涉台审判工作在涉台案件当事人心中的可信度和可接受度,为后期诉讼活动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台胞陪审员通过参审,不仅参与了民主自治的过程也成了台胞合法利益诉求的有力代言。

4.有效化解纠纷、促进两岸司法互信与交流

如前所述,台胞陪审员通过充分发挥其“同乡、同业”的先天有利优势,与海峡两岸法院进行密切的沟通交流,出面邀请台湾地区法官前来与海沧法院法官进行学术交流,使审理涉台案件的法官也更易掌握台湾地区法律规定以及最新法学研究成果,在审理案件时更接近案件之外的背景情况和知晓当事人的困难,从而使作出的裁判更贴近现状、使法律释明更深入人心、法律影响更权威、司法公信力更深远、使诉讼调解更符合两岸民众不同的价值观和利益判断。通过台胞陪审员参与审判,使判决在通达民情、反映民意、凝聚民智的条件下作出,实现裁判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对涉台案件的调处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促进涉台案件的“案结、事了、人和”,既维护了台商、台胞的合法利益,也促进了两岸之间公民的司法交流与互动。在一定程度上,台胞陪审员作为两岸司法工作的见证者,既宣传了大陆的司法制度与法律政策文化,又作为有效沟通桥梁,促进了两岸的理解与支持,提升司法互信。

台胞陪审员是消除台湾地区民众对大陆司法状况误解的最有效的解说员、宣讲人。两岸之间如有案情沟通不畅等问题,极易引起台湾民众的误解。台胞陪审员在台湾的解释,能够最有效地化解误解。对于正能量的宣传也能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台胞陪审员的引荐下,先后五批台湾地区法院前来海沧法院参访、进行学术交流。前后三任厦门台商协会的会长都是陪审员,他们均向海基会林中森董事长称赞厦门的涉台集中管辖制度、台胞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意义以及涉台法庭的便民举措,使得林中森董事长有了到涉台法庭看看的想法,并于2013年12月20日下午到涉台法庭参访,欣然题写了“公正便民”四个大字,并对厦门法院赞许有加。

5.台胞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不足

(1)台胞陪审员选任上范围过窄

海沧法院在台胞陪审员选任资格条件上,主要考虑到涉台案件绝大部分为民商事案件,因此现阶段所选任的台胞陪审员均是在商界中具有较高威信的商业人士,且均为中年男士。但我们应当看到,随着涉台纠纷的增多、类型的多样化、涉及法律关系的多变,若仅是选任台商为台胞陪审员难免又会犯了如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精英化陪审”的毛病。漳州地区的涉台案件没有厦门多,却选任了40名台胞陪审员,这值得海沧法院借鉴。人民陪审员的要义是成为普通民众的发言人,而台胞陪审员则应当是成为普通大众台胞的代言人,台胞不仅仅是商界人士,还有可能是来自社会上各行业、各阶层、各年龄段的不同性别的人员,因此,要使台胞陪审员制度更加具有其应有的代表台胞发言和表达诉权、促进司法民主的意义,在日后应当不断探索扩大台胞陪审员人选的选任范围,争取将更多不同行业、阶层、年龄段等的台胞纳入其中。

(2)部分台胞陪审员至今无参审履职

由于海沧区人民法院目前所选任的台胞人民陪审员均是在厦台商,这些人由于生意业务关系经常要在世界各地、两岸之间、大陆各地奔波,因此对他们正常履行台胞陪审员的职能提出了一些挑战。虽然大部分台胞陪审员积极参审,最多的两位一年参审超过50件,但也有一位台胞陪审员至今没有参审记录。因此,如前所述,应当进一步扩大台胞陪审员的队伍,将更多不同行业、不同阶层的台胞纳入到台胞人民陪审员的队伍中。同时,可实行正常的台胞陪审员退出机制或随机选任机制,使台胞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处于流动状态,而非简单地由法院主导选择,这样使涉台案件的审理更符合普通台胞民众的心理认同感。

(3)对大陆地区当事人心理上产生影响

事实上,在一些涉台案件的处理中,大陆地区当事人在情绪较激动时有时会对涉台法庭选任台胞担任陪审员产生质疑,甚至有人认为选任台胞为陪审员实际上是专门为保护台胞利益而设立的。由于台胞陪审员身份的特殊性,对于大陆地区当事人产生这种质疑我们应当理解,这也进一步提醒我们在处理涉台案件时,不能仅仅考虑到台胞的情感及心理需求,也需要顾及到大陆地区当事人的相应需求。海沧法院已采取了应对措施,在部分案件中采用双陪审员制度,安排本地普通人民陪审员与台胞陪审员与一名法官共同参审,甚至分工协作分别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海沧法院的法官在涉台案件的事前、事中要均能做好及时充分的告知和说明事项,保证当事人双方在诉讼权利义务上的对等,及时了解当事人双方的相应诉求与主张,建立积极有效畅通的沟通渠道,从程序上、实体上、情感上、心理上打消大陆地区当事人的该种质疑,也可以积极探索组成由普通人民陪审员和台胞人民陪审员共同参加的合议庭,多种方式促进涉台案件的圆满解决。

结语

通过构建台胞陪审员参审制度,台胞陪审员成为了海沧法院与两岸民众沟通交流的桥梁。台胞人民陪审员在涉台案件的审理和调解上,充分发挥其“同乡之情,同业之谊”的优势,强化司法公开,保障司法中立,推进司法民主,宣传普及海峡两岸司法文化。海沧法院涉台法庭将在现有的台胞陪审员制度中所取得的成效的基础上,更加完善台胞人民陪审员制度,切实增加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民主性和透明度,确保司法公正,树立涉台审判的司法权威,促进台湾民众对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认同,实现涉台案件司法裁判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