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政情报告(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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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反腐斗争(4)

在新《干部任用条例》出台之前,中央就曾出台多项对“裸官”防治甚至带有惩罚性的政策和规定。2009年9月,十七届中纪委四次全会公报中提出,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2010年以来,中央密集出台相关政策,以监管“裸官”,当年7月下旬,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这是中央政府为“裸官”监管首次发布正式管理措施;2011年3月,时任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马馼表示,将会对“裸官”进行登记管理;2013年2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表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2013年12月7日,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领导干部如不如实填报收入、房产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情况,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这被视为中央查处“裸官”的重要一步。

在地方,针对“裸官”的政策也相应出台。2008年,河南省郑州市把“裸官”监管“关口前移”,规定“今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出国自费留学或定居,要先经纪检机构审核,必要时接受廉政谈话”;2009年,广东省深圳市出台规定,明确“裸官”不得担任党、政“一把手”和重要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随后,广东省内及省外多个城市也出台了类似规定。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在反腐和司法协助上的进一步加强,也让“裸官”外逃空间逐渐压缩。2013年7月1日,监察部网站称,在研究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工作协调小组第六次全体会议上,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表示,截至2013年5月,中国已与49个国家签订民、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与36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

此次新《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禁止将“裸官”作为考察对象,可以说是从源头上扎紧了管住“裸官”的篱笆。既是亮点也是突破,可谓众望所归。

对于针对“裸官”的相关规定如何落到实处,王敬波表示,以目前的反腐态势,亟须“裸官”官方概念、标准和惩处措施等法律层面规制的出炉。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则透露,有关部门对“裸官”都会进行记录和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现在想跑出去很难了。各级组织部门和领导机关对官员“裸没裸”大体上都掌握了。竹立家则表示,信息公开是消灭“裸官”现象的一个最根本的办法,特别是官员的家庭信息公开。把官员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纳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范畴,正是反腐斗争的“国际惯例”。王敬波坦言,“裸官”腐败是现在廉政建设的一个重点,同时也是难点。具体来说,申报缺乏实质性内容、谁是“裸官”不予公开、申报不实却处罚不明,令“治裸”制度还谈不上完善。

“破格提拔”明确三大条件三种情形

新《干部任用条例》单独设立一条款谈“破格提拔”,明确“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着。”此外,“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并新提出,“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近年来,一些年轻干部被“破格提拔”“火箭升迁”成为人们围观热议的焦点。如湖南27岁副县长、安庆22岁团县委书记、山东25岁女镇长、辽宁80后美女副市长……组织选拔任用年轻人是好事,打破机关传统的论资排辈,早发现、早使用,给年轻人更多机会,不断培养接班人,让党的事业薪火相传。但是,频频曝光的“火箭升官”者不断受到公众的质疑,当然他们中不乏工作干得好,实绩突出者被破格提拔,但更多的是走仕途捷径。翻开“火箭升官”者的简历,会发现他们大多数的父母均为高官达人,平民百姓者少之又少,难免存在“拼爹”现象。

“火箭升官”之所以令公众质疑,主要原因就是破格提拔时存在资格条件把关不严,不够公平公正,提拔工作不够公开透明,有暗箱操作之嫌,或者被提拔者任职年限不够,越级提拔,最终导致“破格”变“出格”,进而影响了公信度。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军指出,当前,破格提拔之所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是因为,有些破格提拔现象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提拔。

“破格提拔”不是无条件提拔。例如,某些领导干部提拔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下属干部,这都不是我们正常意义上所说的破格提拔的概念。

中央党校报刊社社长兼总编辑谢春涛指出,破格提拔过去存在很多问题,有些“官二代”升官比较快,往往通过所谓破格提拔,比如学历上、工作年限上破格等,现在做出了很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把过去有可能出问题的情况基本上堵住了。根据新的规定,破格从工作上讲要有需要,很多职位用不着破格,正常的提拔就可解决,所以破格本身属于非常规的、特别少的情况。从破格人的条件讲,规定很严,一般人想走破格这条路恐怕很难,越过必经的台阶,往往经历、能力、历练也不够。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指出,破格提拔作为发现、选拔人才的途径,这条路不应该堵死,有的人确实有特殊才能。增加的这三条规定突出能吃苦、能接受考验、特殊岗位的需要和历练等,这些实际上条件比较苛刻,已经说明破格提拔不可能是多数,并体现了规律性,防止跨越式升官,连续三级跳。

中组部负责人指出,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了破格提拔这一制度安排,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留出了“快车道”,又按照选拔标准更高、审批把关更严、过程更公开透明的要求,从严进行规范,使之更具操作性。一是在选拔对象方面,规定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方可破格提拔,并分别明确了具体适用情形。二是在选拔标准方面,规定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资格不能破,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防止“破格”变成“出格”。三是在审批把关方面,规定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中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事先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四是在过程公开方面,规定讨论决定和任职前公示时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切实增强破格提拔的公开性透明度。

此外,《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也针对违规破格提拔问题提出建立倒查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该规定指出,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都要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存在隐情不报、违反程序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对一个地方和单位连续发生或大面积发生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问题的,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必须严肃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的责任,严肃追究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为开展倒查、追究问责提供依据。

戴焰军还指出,从总的趋势来看,当前我们“破格提拔”党政干部的力度仍不够,从真正意义上做到选用德才兼备的年轻人才,应该重视以下四点:首先,提拔党政干部应该严格遵从程序,尤其涉及“破格”的问题,更应该做到信息的公开透明;其次,在提拔的条件上,应该科学设计条件,严格把握条件的内容,注重干部思想品质的考察;再次,干部提拔的过程和结果应该接受社会各方面的广泛监督;最后,在提拔干部过程中,要加大对领导权力的制约,避免因为领导的个人好恶而决定干部的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