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胡乔木与毛泽东邓小平
48922600000033

第33章 胡乔木参与起草《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在土地改革基本完成的时候,1951年9月,中共中央就批转了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起草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1952年10月,刘少奇在莫斯科给斯大林写信通报中共中央准备过渡到社会主义的设想时说:“在农业中,在土地改革后,我们已在农民中发展互助合作运动。现在全国参加这个运动的农民已有百分之四十,在老解放区则有百分之七十到八十,并已有几千个组织得较好的以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几个集体农场。我们准备在今后大力地稳步地发展这个运动,准备在今后十年到十五年内将中国多数农民组织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和集体农场内,在基本上实现中国农业经济集体化。”1953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印行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的通知》,指出1951年决议草案“经一年多的实施证明是正确的,应即作为正式决议,将‘草案’二字删去”。

1953年2月互助合作决议下发以后,中国农村开始兴起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高潮。1954年春季,农业生产合作社已有十万个,入社农户180万户。到1955年夏季,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65万个,入社农户1690万户,约占全国农户的15%。华北、东北等老解放区的许多地方,合作化运动已具有广大的群众规模。解放较晚的东南、中南、西南和西北各省,大部分的乡也已建立了第一批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数量增长太快,带来了经营管理不善等问题。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于1955年1月4日提出两项建议:一是制定一个全国性的农业合作社章程,避免底下乱立章法;二是将合作化运动转入“控制发展,着重巩固”阶段。毛泽东采纳邓子恢的建议,要胡乔木修改邓子恢等起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毛泽东要胡乔木修改农业方面的文件是因为胡乔木对农村、农业、农民比较熟悉。1948年2月,胡乔木就参与起草了《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改革中各社会阶级的划分及其待遇的规定(草案)》。他说过:“四十年代,我写过一个农村各阶级的分析,毛主席很重视。”对于起草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这件事,胡乔木后来回忆说:“到合作化了,我写了一个合作社示范章程。毛主席非常重视,但实际上没有执行。”又说:“1955年初毛主席提出要我修改邓子恢同志等起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毛主席当时指示要稳定下来,要将合作社的一些规章标准化,在全国统一执行。但是后来领导思想变化太快,稳定不下来。毛主席是一种矛盾的思想,希望稳定下来,同时又想要不断改变。”看来,毛泽东对邓子恢等起草的示范章程不甚满意,要胡乔木加工修改。

1955年10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经讨论通过了在试行中经过多次修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草案,决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D这个示范章程草案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组织所有在北京的委员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讨论。

1955年11月7日,周恩来主持国务院第二十次全体会议,讨论《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周恩来讲话阐明实现农业合作化的重要意义和制定这个章程的必要性。他说,农业合作化在开国时就定下来了。农民一定要走合作化的道路,才能够避免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危险。现在到了社会主义建设的阶段,工农联盟的基础就是要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农业生产合作社已经发展到几十万个,迫切需要有一个章程。这个章程,就是宪法的补充,具有法律的性质。

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这个《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示范章程草案共12章82条。十二章目录是:一、总则;二、社员;三、土地;四、土地以外的主要生产资料;五、股份基金;六、生产;七、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八、劳动的报酬;九、财务管理和分配;十、政治工作和文化福利事业;十一、管理机构;十二、附则。

11月10日,周恩来签署《国务院关于发布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通知》。《通知》指出:《示范章程草案》“是多年来合作化运动的经验总结”,“把宪法中关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规定具体化了”。“它将成为全国五亿农民的行动指针,影响到他们的生产和生活的方式。”《通知》要求,全国县以上的各级人民委员会都对这一草案加以讨论,提出修正意见,并且征求区乡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各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把这一草案作为自己的社章试用,并且按照自己的需要和情况,对于本章程没有规定和没有具体规定的事情,作出补充规定。《通知》要求各地将意见汇总报国务院。195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将这个章程草案照原案通过,成为正式章程。

这个示范章程,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方方面面,确实作出了规范。它主要适用于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合作社,也可供高级社制定章程参考。农业生产合作组织的形式虽然因领导思想变化太快而未能稳定下来,因而这个章程的实际作用也有限,但作为那一特定阶段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对解决农业、农村问题理想追求的记录,还是有其认识意义和历史价值的。1956年6月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也是在1955年胡乔木起草的这个《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基础上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