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古代经济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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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秦汉时期的经济制度(4)

算缗、告缗

算缗是对商人、手工业者、高利贷者和车船所有者征的税。除车船外,以“缗”为计税单位。武帝元光六年(前129年),“初算商车”。元狩四年(前119年),“初算缗钱”,对商人和高利贷者,按其交易额或贷款额征税,每二千钱一算;对手工业者出售产品,按其价值征税,每四千钱一算。平民车一辆征税一算,商人加倍。船五丈以上也征税一算。隐匿不报或报而不实,除没收缗钱外,并罚戍边一年;举发隐匿的以半数给赏。派官吏在各地监督执行,结果是“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24]。

关于一算等于多少钱,应劭《汉仪注》称: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又《汉书·武帝纪》李斐注:“一贯千钱,出算二十。”一贯即一缗。

西汉实行盐钱官营,推行均输平准政策,又颁布算缗、告缗令,限制和打击了富商大贾、豪强、贵族等经济势力,增加了政府的收入,暂时解决了由于战争和挥霍浪费所造成的财政困难。

王莽实行王田制

始建国元年(9年),鉴于西汉末豪强兼并土地问题严重,王莽新朝下令废止土地私有制,将所有土地收归国家所有,称王田;同时奴婢改称私属,不准买卖;之后,按照孟子提出的井田制一夫一妇授田百亩的原则,规定男口每人给田百亩,全家男口不到八人,而占田超过一井(九百亩)的,多余的土地分给亲族和乡邻无地、少地的人。新制遭到普遍反对,未能贯彻。始建国四年(12年),王莽被迫准许土地和奴婢的买卖,实际上取消了王田制。

王莽实行五均六筦

五均也称五均赊贷,六筦(管)之一。“五均”,即《周礼》中古代管理市场的官。王莽新朝建立以后,五均被用来指称垄断经济事业的政策。内容为:管理市场,办理赊贷、征税。在长安东西两市及洛阳、邯郸、临淄、宛(南阳)、成都五大城市设均输官,把原来的市令和市长,改称五均司市师,下设交易、钱府等属官。交易官名为平衡物价,实际是收贱卖贵,从中取利。钱府官主管税收和赊贷。收税范围很广,从大工商业,如采金、银、铜等,到小商贩、小生产者以及医、卜等人,都要征税。赊贷由官府经营,取息较轻,以抑制高利贷,但过期不还,罚作罪徒。五均赊贷的实际执行,使“民甚患之”[25]。

六筦是官卖盐、酒、铁以及收山泽税、铸钱和办理五均赊贷。“五均六筦”于始建国二年(10年)下令实行,并多由富商执行。当时官商勾结渔利,而且科罚严酷,币制又常改变,使“富者不能自保,贫者亦无以自存”。也就是说,除王莽一小撮统治集团人员外,其他各阶层都受到损害。

王莽统一量器

王莽于始建国元年(9年)制造标准量器颁行天下,令“万国永遵”。当时的器物已具备斛、斗、升、合[26]、龠[27]五量。五量的换算是:一斛(音hǔ)等于十斗,一斗等于十升,一升等于十合(音gě),一合等于两龠(音yuè)。其中“斛”到南宋末改为一斛等于五斗。这样,我国古代的度量衡构成一个完整的总体,为以后各代承袭沿用。

十东汉的土地政策

东汉建立以后,解决土地问题是政权的首要任务。

两汉之际天下大乱,许多大商人、大地主都纷纷联合宗族,招纳流民,组织地方武装,以保卫自己的土地与财产。东汉建立后,这些人不仅保有了他们的田产,而且形成了一种直接统治农村的力量;另一方面,由于战乱,失去土地的流民大量存在。这样,东汉一开始,土地问题即被凸显出来。

东汉初年,“天下垦田多不以实,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28],直接影响了国家赋税的征收。面对如此情况,东汉政府于建武十五年(39年)下令清丈天下的田土,以核实田赋的征收,并没收隐瞒的土地分配给退伍的士兵和无地、少地的农民,当时称之为“度田”。度田触及到豪强地主的既得利益,度田官员惧怕或偏护他们,不具实检核,再加上豪强地主的反抗,度田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另一方面,度田将豪强隐瞒的田亩数与人口数转嫁给贫民,也即“苟以度田为名,聚人田中,并度庐屋里落”,致使“百姓嗟怨,遮道号呼”[29]。由于地方官度田不实,还发生了中小地主的普遍叛乱。面对度田出现的问题,东汉的皇帝刘秀没有采取强硬的措施,最后度田就不了了之了。

王莽“王田”制的失败,刘秀度田又不能成功,说明西汉中期以来的土地私有制发展已成为不可阻挡的社会趋势。再说,在我国封建社会,一个政权土地政策的失败,也就意味着放弃对土地的管制,这样造成的后果是,旧的土地所有者不能损其毫毛,而新的贵族官僚又挟其政治权力纷纷收夺土地。为了解决矛盾,明帝把皇家的公田和滨渠下田租给没有土地的农民,同时沿用光武帝刘秀的恩惠政策,给那些失掉生产能力及贫困不能自存的农民以赈济,这样暂时缓和了土地紧张的矛盾,使东汉政权在相对安定的情况下得以发展,但土地兼并仍在继续加剧着。

到汉章帝时期,土地问题仍然是东汉王朝没有解决的大问题。这时,政府一面对贫苦农民赈济,一面又开放公田,并勒令垦荒。东汉从光武帝开始,开发边疆的屯田事业也吸引了很多贫民。不过,东汉土地兼并的速度更快,到桓灵之际,土地的两极分化,达到了极点,于是桓帝时的崔寔主张“立井田之制”[30],恢复国有土地制度,宜“徙贫人不能自业者于宽地”[31]。崔寔的主张并没有引起当局的注意。灵帝时,仲长统又倡土地国有之议,但也仅是说说而已。黄巾起义后,为了挽救政权,荀悦又主张依照人口分配土地,即所谓“以口数占田”[32],并主张分配给人民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以禁止土地买卖,杜绝土地兼并。荀悦的主张并没有实行,土地问题仍然严峻。

十一东汉的赋税、徭役

东汉的赋税制度,大都沿袭西汉旧制。土地税,其中最主要的是田税。西汉的田税虽常有所变动,但名义上都是三十税一。光武初兴,军费浩大,曾行什一之征,但不久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如前文所述,东汉时漏税的土地很多,光武帝曾大举度田,希图核实,但收效不大。

西汉田税,不分土地的品质。东汉章帝时依据土地的好坏分为三品,各为立簿,藏于郡县,然后按土地的等级定田税的多少。这较之西汉在土地的征税上,是一种很大的进步。不过就田税的种类而言,东汉田税却有增加的趋势。桓帝时,有“田税附加”,即于常赋之外按亩加敛税钱,当时的加敛额是每亩征收十钱。灵帝中平二年(185年),又特征天下每亩十钱,以为铸铜人及修宫室之用。按田亩加征税,虽然最终会转嫁到佃种土地的农民身上,但比直接对人加征税要进步、合理一些。

东汉章帝与和帝时基本上能遵行光武帝的轻徭薄赋政策,其中和帝还多次下诏减免租赋,如永元四年(92年)十二月诏云:“今年郡国秋稼为旱蝗所伤,其什四以上勿收田租、刍稿;有不满者,以实除之。”又如永元十三年(101年)九月诏:“令天下半入今年田租、刍稿,有宜以实除者如故事,贫民假种食,皆勿收责。”东汉初实行轻徭薄赋的政策,尽管对田多的地主最为有利,但整体上有利于社会增加财富及经济繁荣。另应注意的是,引文中提到了“刍稿”,就字义而言,“刍”指喂牲口的草,“稿”指稻、麦的秆子。《汉书·贡禹传》称:“已奉谷租,又出稿税。”按此,“刍稿”当指用以喂牲口的禾秆。

东汉初期人口锐减,为了缓和社会矛盾以及恢复社会生产,政府提供了大片荒芜无主的公田,这其中很大一部分用于“赋民”或“假民”耕种。同时政府还对粮种、耕牛加以扶植。所谓“赋民”,就是将“公田”给予贫民耕种,分得田地的农民除向国家交正常的赋税外,还要交献赋。所谓“假民”,就是将田借与贫民耕种。这种假田的贫民在性质上变成了国家的佃农,向国家缴纳假税。对此,《后汉书·和帝纪》中云:“勿收假税二岁。”李贤注云:“假,犹租赁。”假税当是一种借贷税,即向国家借贷田地的税。

东汉和西汉一样还有人口税,即算赋、口赋等。西汉时的苛捐杂税在东汉时应有尽有,以至贫民的衣履釜鬲亦无不有税。

东汉时,徭役仍然繁重,若不服徭役必须交纳免役费。当时有走卒钱,所谓“走卒”,即是指隶卒或差役。不服这种徭差可交钱免役,称走卒钱。另,东汉亦有更赋。

十二东汉对工商业的管理

东汉对手工业的管理虽然有些改变,但大部分还是沿袭西汉的办法,对于工人的管理组织与西汉也没有什么差别。东汉的冶铁业仍由国家经营,在出铁多的地方设置铁官。当时铜的最大用途还是铸钱,并为国家所专有。

东汉建立以后对商人的活动采取了放任的政策,因此商人活跃,商业十分兴盛。王符《潜夫论·浮侈》中云:“今举世舍农桑,趋商贾,牛马车舆,填塞道路,游手为巧,充盈都邑,治本者少,浮食者众。”桓谭曾向光武帝建议施行抑商政策,结果碰了一个大钉子,几乎丧命,可能是由于光武帝本人曾“卖谷于宛”的缘故。

西汉时都市繁荣,特别是京师长安和洛阳、成都、邯郸、临淄、宛五个都市最为繁荣。王莽时,这五个都市曾被命名为东、南、西、北、中五都,皆置五均司市师一人,交易丞五人,钱府丞一人,以征收商税,评定物价,推行新币等。这些都市在东汉时仍然重要,其中长安的东市称京,西市称畿。

高利贷经营在东汉十分活跃,回报也十分丰厚。官员经营高利贷的很多,甚至于以公款私贷,屡惩不止。东汉与西汉一样,不禁止官吏经商,官吏经商的也很多,以至发展到包揽独占政府的买卖,当时称之为“辜榷”。“辜榷”是以政府的名义进行垄断性的经营,所以易获高额的利润,如灵帝时,“豪右辜榷马,一匹至二百万”。一般从事辜榷商业活动的都是权贵高官,如《汉书·翟方进传》载:“贵戚近臣子弟宾客,多辜榷为奸利者。”

东汉初,货币杂用布帛金粟。公孙述在四川又铸铁钱,百姓不便,于是人们皆想恢复用五铢钱。这种情况下,马援建议光武帝再用五铢钱,从此天下皆用五铢钱,百姓称便。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自光武至灵帝,《后汉书》中没有铸钱的记载,灵帝之后才有铸小钱的记载。东汉铸币之权仍操于政府之手,但私铸者很多,致使币劣,钱贱物贵。章帝时,张林建议“可尽封钱”,纳税买卖,悉用布帛,并得到有限的施行。

另,东汉时赏赐多用布帛,这不能说是黄金减少,而是征收实物的结果;也不是货币缺乏,而是因为货币数量太多,质量太差,只好用实物了。

注解:

[1][3][7][11][12][14][23]《汉书·食货志》。

[2]《小校经阁金文》卷11。

[4]《史记·秦始皇本纪》。

[5]《史记·李斯列传》。

[6]《淮南子·兵略训》。

[8][9]《汉书·高帝纪》。

[10]《史记·萧相国世家》。

[13]《盐铁论·轻重》。

[15]《后汉书·班固传》。

[16]《汉书·晁错传》。

[17]铢:我国古代衡制中的重量单位。说法不一,《汉书·律历志上》称:“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两为之两。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千。”

[18]《汉书·荆燕吴传》。

[19]石:(读dàn)①容量单位,十斗为一石。②重量单位,一百二十斤为一石。《汉书·律历志上》:“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

[20]斛:量器名,亦容量单位。古代以十斗为一斛,南宋末年改为五斗。

[21]《盐铁论·本议》。

[22][24]《史记·平准书》。

[25]《汉书·王莽传》。

[26]合:容量单位,市制十合为一升。

[27]龠:古容量单位,两龠为一合。

[28][29]《后汉书·刘隆传》。

[30]《后汉书·崔寔传》。

[31]《崔寔政论》。

[32]《通考·田赋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