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古代经济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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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明清时期的经济制度(5)

奴隶主阶级又包括几部分人,其中最有权势的奴隶主特权集团是努尔哈赤及其家族。就经济而言,他们在战争中可以“各抢各得”,因此占有大量土地、奴隶、牲畜和财物。其次是八旗各级军官,他们既是军事将领,又是地方行政长官,他们通过战争掠夺和获得赏赐,也有许多奴隶和财物。第三是归降的将领,他们受到特别的优待,得到大量的赏赐。奴隶则毫无政治地位可言,在经济上也不敢占有劳动产品。自由民可分两种,一是建州自由民,也大都为八旗战士。作战获胜后,他们可以分得奴隶、牲畜和财物。二是归降的各族百姓和士兵,他们可以得到一定的赏赐,其中很多人加入八旗兵,作战获胜后也可获得战利品。此外,这两种自由人要对旗主和额真承担一定的义务,如自备马匹、军械、口粮、应征出战和无偿服劳役等。

后金占领辽沈地区后,努尔哈赤曾下令实行“计丁授田”,即将闲废田地三十万日[88],分给士兵。一丁男分田六日,其中五日种粮,一日种棉。纳赋办法是“每三丁种官田一日,每二丁以一丁当兵,一丁应役。“计丁授田”实际是为了把满族民众移置到辽沈地区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土地所有权属于后金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汉族人民,或因战乱死亡,或大量逃徙,留下的也失去了土地。当时,努尔哈赤还命新来的满人和当地汉人同住、同食、同耕,实质上是对汉人的掠夺、压迫和蹂躏,从而使民族矛盾激化。

满族对汉族民众实行了残酷的镇压和屠杀,之后对残留的汉民实行编庄,也就是参照满族原有的制度,和明在辽东的军屯制,编组成田庄。按照规定,田庄中的劳动者可以从生产物中获得一点剩余物,比奴隶是稍强一些的。随着后金占领地的扩大,俘掠人口的增多,这类庄田即普遍设立起来。当时还采取一种“屯地”的办法。所谓“屯地”就是指汉族归顺后被编为民户的土地以及一些满族自由民的土地。后金的规定是,“拒者俘之,降者编为户口”[89],俘者即变为奴隶,编为户口的即成为国家的民户。民户可“计丁授田”,领取“份地”,组成庄屯,自耕自种,并纳税应役。不过,他们的人身并不自由,还要被编入八旗组织,受牛录额真的监督。

民户要交纳官粮,“男丁三人征谷物二斛”,又要服徭役暨兵役三十多项。

皇太极即位以后,大力促进封建化过程,派人“丈量地亩”,并将余地归公,分给民户耕种,又将原来每十三名壮丁编为一庄,改为每八名壮丁编为一庄。除占有规定的奴隶数额外,严禁牛录额真隐匿壮丁,否则治罪,这样使奴隶主隐匿下的壮丁变成后金控制下的编民。皇太极注意封建制的发展,奖励农业生产,采取一些保护汉民的措施,令满汉分屯别居,禁止满人到汉人居地擅取家禽等财物,还给缺少耕牛农具的汉民以牛具,使其“乘时耕种”;取消汉民不许迁移的禁令,允许他们就耕荒地,并告示他们要“安心农业”[90]。皇太极改变了满族壮丁只战不耕的现象,实行“三丁抽一”,披甲出征,二人留家生产,称为余丁。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余丁专事农业生产,供出征人生计,出征人所得战利品要分给余丁。皇太极即位不久,停止了大规模的建筑工程,对危害农业生产的现象和事情要按律治罪。皇太极还重视农业生产技术,对废农事的官员也要加以治罪。

十一明清之际反清武装的经济政策

明清之际,反清武装的经济政策应从李自成的农民起义说起,而李自成农民起义的经济政策又应从李岩加入起义说起,即李岩加入农民起义后帮助农民军制定和推行了一系列很有见识的政策,与经济相关的有减轻人民赋役负担和赈济贫穷等。其中最主要的是针对明末土地高度集中、赋役繁重、民不聊生的社会现实提出的“均田免粮”口号。此举深受广大农民的拥护,以至到处传唱着,“开了大门迎闯王,闯王来时不纳粮”的歌谣。随着农民军攻占城镇增多,起义军又明确提出了保护工商业、稳定市场的政策。如《再生纪略》载,农民军自山西东渡、向北京方向进军后,“一路不杀不劫,以结人心,平买平卖,不许罢市”。及至进入北京当天,还“榜示开业,罢市者斩”[91]。

不过应注意的是,李自成起义军虽然曾广泛地宣传“不当差、不纳粮”之类的口号,但实际上并没有废除赋役的征收。如崇祯十六年(1643年)占领西安后,就曾规定,“明年粮每石征一两三钱,今冬每石折草六十斤,输长安”[92]。再即是征收额轻,如河南辉县每亩原征收额达“一钱三分至二钱余”,而李自成在这里每亩仅派银五分。也即就实际情况而言,农民军税收所得甚微。当时农民军发展的规模很大,又实行赈贫政策,其庞大的支出主要靠什么呢?现据史书分析可知:一是靠军队屯田。也就是农民军在部分地区曾实行过屯田。二是靠接收明官府的库存。三是靠以“助饷”的名义向各级士绅征收,其数量应很大。早在关中时,李自成起义军就要求“巨室助饷”,入北京后,这项活动继续进行。当时,“在京各官,不论用与不用”,“俱责输纳”,所派数额大致是:“内阁十万金,京卿、锦衣七万或五至三万,给事、御史、吏部、翰林五万至一万有差,部曹数千”,“勋戚之家无定数,人财两尽而后已”[93]。起初,追赃的对象仅限于官吏,后来“各处搜求渐密,贩鬻之家稍有赀产,则逮而夹之”[94]。当时,起义军在北京追赃所得银子共“七千万”两。

李自成农民军抗清斗争失利后,到达湖北地区时尚有几十万人,其主力驻扎在荆、襄、武昌一带,并曾建立政权机构,铸造永昌钱币。起义军抗清失败后,余部主要集中到荆襄和川东地区,号称夔东十三家军。他们已认识到抗清基地的重要性,对这一带积极进行建设,在山区里招集逃亡百姓,开垦荒地,发展生产,并革除苛捐杂税,减轻人民负担。史载,他们“屯耕山田,岁收麦粟草绵,供粮食衣履,亦私遣人市盐铁荆西,居民或与往来市贩”[95]。辖境内,人民交易公平,安居乐业,农民军“则以课农练兵为本”[96]。

张献忠农民起义军也提出过很多经济政策。如其在早期曾发布檄文,告示“所属州县士民,照常乐业,钱粮三年免征”。攻占常德后,又将明重臣杨嗣昌老家家族的财产“查还小民”[97]。

张献忠在四川建立大西政权后颁行了一系列的经济政策。据《蜀难叙略》记载,顺治元年(1644年),因对汉中用兵,大西政权“于田里起征戍之兵,而排门征运粮人夫”。对同一事件,《蜀龟鉴》记载说:“方有事汉中,按粮签兵征夫。”这里所说的“于田里”、“排门”、“按粮”,也就是说根据土地的多少、土地税的数额以及门户来征收。这说明当时已经有了一套赋役制度。其次是“籍富民大贾”。据《蜀龟鉴》记载:“饬各州郡籍境内富民大贾,勒输万金,少亦数千金。”《蜀难叙略》也有相类的记载,并指出所谓“勒输”乃是“罚饷银”。也就是说,该政策与李自成起义军“追赃助饷”是完全相同的。此外,大西政权为了解决军费,还派军队下乡打粮。《蜀乱始末》记载说:“献贼,每五日十日一发人采粮。”对象应主要是“富民”。第三是保护商业。张献忠起义军进入成都后,曾设铸局,造“大顺通宝”钱,这有利于商业的发展。当时商人还可以进入兵营进行贸易,这反映了大西政权保护商业的政策。

清军入关后不久,张献忠战死,余部由其四个养子孙可望、李定国、刘文秀、艾能奇率领,并以孙可望为首建立农民政权机构。严保甲,定丁赋,榷盐税,铸钱币,造兵器,并对农民军及其家属,妥善安排,给以照顾。“凡兵丁日支米一大升,家口月支米一大斗,生下儿女,未及一岁者月给半分,至三岁者如家口支。马分三号:头号者日支料三升,二号者日支料二升,三号者日支料一升。不时查验,瘦者责治有差”[98]。“兵有家口者,每冬人给一袍;无家口者,一袍之外,人给鞋袜各一双,大帽各一顶”[99]。向豪绅恶吏追退饷银以助军需,招抚流亡百姓回家复业,贫穷的借给耕牛、种子。此外,领导“打粮运动”,强制粮商富户缴出囤积居奇的粮食充军粮和救济粮。但最主要的是奖励耕种,大兴水利,“凡有利于民者,无不备举”[100]。很快,当地即呈现出了富足的景象。

除李自成和张献忠的农民军外,当时的起义武装还很多,他们也制定了一些经济政策。浙东四明山大岗山寨的起义,即在当地建设和整顿,队伍“且耕且屯,不扰于民”,“兵无盗粮”之事。对缙绅富户是“量富以劝,履亩而税”[101],四周百姓主动向这一武装交纳租赋。

与农民武装相比,南明政权经济状况却十分混乱。如鲁王政权中,外戚宦官专政,把持有限的兵饷财源,敲剥百姓,而抗清士兵和“义师”则得不到粮饷。又如南明重要将领何腾蛟为了供养部下,曾“预征一年民田税,每亩至六倍以上。不足则开饷官饷生之例,郡邑长吏皆以赀为进退。又不足则开募奸人告密,讦殷富,罚倾其产,分诸营坐饷”[102]。一时诸将皆效,当地百姓被逼得死亡过半。

郑成功所占据的东南沿海一带,有着健全的行政机构,社会相对安定,海外贸易有所发展。当时,荷兰殖民者侵占台湾,并把若干户台湾人民编为一小“结”,若干小“结”为一大“结”,指定“结”首管理。同时,以“王田制”的名义将台湾全部耕地据为己有,强迫农民交租:“上田十八石,中田十五石六斗,下田十二石二斗。”[103]七岁以上,不分男女,每年要交纳人头税荷币四盾,台湾人民负担很重。郑成功收复台湾后,把荷兰侵略者驱除出境,并在很短的时间内安定了社会秩序。为促进经济发展,郑成功实行寓兵于农的政策,派士兵到各地垦荒。此外,他注意保护高山族的利益,送民以耕牛、农具,传授农业技术,台湾经济得到了发展,呈现出一派富裕的景象。

十二清初恢复经济的措施

清初社会经济遭到了极大的破坏,阶级矛盾十分尖锐。面对这种情况,清统治采取了“轻徭薄赋”的政策。清入关后,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分别减免田赋,或全免,或免二分之一、三分之一,有免一年、二年或三年不等。之后,又免除明末最荷重的三饷加派,规定赋税的征收,以万历初年《赋役全书》所载为正额,其余加增全部免除。

后来,清又重新修订了《赋役全书》,大致内容是:恢复明万历三饷加派之前的原额;所有赋粮以土地好坏和丁贫富为差;赋皆纳银,粮则据所产不同而定;全书载地亩人丁赋税总额及开荒数为征收依据;十六岁成丁登记,六十岁除名,赋随丁增。此外,清又颁刻“易知由单”,大致相当于现在的回执清单,收取本人的亲笔领状,如有单外多征,允许告发。后来又将应解漕粮,改为“官收官解,不得仍派小民”[104]。不过应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轻徭薄赋”在当时不过是纸上空文。因清初战争频仍,农民的实际赋税徭役负担仍很繁重。

清初,为了缓和矛盾实行轻税政策,但当时军费开支又很大。为了摆脱困境,清积极招集流亡人口开垦荒田,以恢复农业生产。规定,“凡各处逃亡民人,不论原籍别籍,必广加招徕,编入保甲,俾之安民乐业,察本地方无主荒田,州县官给以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俟耕至六年之后,有司官亲察成熟亩数,抚按勘实,奏请奉旨,方议征收钱粮,其六年以前,不许开征”[105]。此外,清还颁行了官吏督垦荒地劝惩则例,规定督、抚一年内,垦田至六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道、府垦田至二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情况虚假者治罪。这一政策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清王朝入关后,满族贵族、官吏、满汉蒙八旗士兵及其他人员大量迁入关内,涌进北京。为了满足这些人的需要,在经济上实行圈地和投充,夺取了大量的土地和劳动力。当时,京城东、中、西的房基皆被圈占。就其命令看,所圈的或是无主荒地,或明朝勋贵的原占土地,而在实际的圈占过程中,常常把民地硬指为官庄,把私人熟田硬说成无主荒地。随着涌入人口的不断增加,他们一再扩大圈地范围。民地被圈虽有“拨补”无主屯地的规定,但多不能兑现或只拨给一些离京较远的不毛之地,往往搞得人倾家荡产,无以为生。被圈的土地分配给满族贵族、官员和八旗旗丁,统称为“旗地”。肥沃土地主要为满族贵族、官员所得,旗丁大致可分到三十亩左右的土地。清初大规模的圈地活动主要是在顺治四年(1647年)以前,但时间长达二十多年,共圈占土地十六万三千余顷,占当时全国耕地面积的三十分之一。

清贵族、官员所圈占的土地主要以庄屯的形式进行管理耕种。皇帝设有皇庄,皇庄也称官庄,由内务府会计司管理,故又称内务府官庄,主要分布于畿辅和盛京。清初,“设近畿官庄百三十二所,每庄给田三百晌(每晌所计亩数,各地不同,清初一般合十五亩),庄头各地绳地(一绳为四十二亩),隶内务府而征其赋”[106]。后来官庄的数目不断增加,地区也有所扩大,并分为粮庄、稻庄、菜园、瓜园、果园等等多种。各庄均有庄头,役使壮丁生产,产品供皇室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