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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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合同的效力(7)

效力未定的合同的效力补正,是指在该种合同成立后,因一定事实的发生而可使其效力发生。该事实可以是一定的法律行为,如追认,也可以是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事实,如继承、法人合并等。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种,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以及无权处分。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缔约能力是受限制的,只能订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相适应的合同。这一点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同。无行为能力人既无意思能力,则其意思表示当然确定无效,且并无补正的可能性。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有部分的意思能力,故限制行为能力人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允许而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其未经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而订立的合同,也可以经补正而成为有效。补正的方法是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行为。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行为,性质上属于形成行为,其追认权属于形成权,因而法定代理人有任意追认的自由。

依据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催告其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或不予追认的答复的权利。法定代理人表示拒绝追认,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即为确定无效。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为意思通知行为,其生效间适用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其效力为限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期限,以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得以在一定的期内确定,如果法律不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则其法律地位将长期不确定,对相对人极为不利。关于相对人催告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的期限,我国《合同法》第47条规定为一个月,该期限的意义为相对人允许法定代理人在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前的法定最短决策期限,该期限可以因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而缩短,也可因相对人的同意而延长。法定代理人在该催告期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表示的,合同确定地生效或无效,法定代理人在催告期限内没有作出是否追认的答复,视为其拒绝追认,此,合同确定地不发生效力。至于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前何可以行使催告权,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原则上,合同对于履行期限有约定的,应在履行期届至之前为催告,合同未规定履行期的,相对人可以随催告。

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还规定了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前有撤销权。所谓善意相对人,是指在合同成立,对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事实为不知,其不知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相对人的事由而致,否则,相对人不得主张善意。撤销是指相对人撤销自己所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不具备成立要素。善意相对人行使该撤销权,必须在合同尚未由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前作出,否则,当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合同已经生效,便不再存在撤销意思表示的问题。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为民事权利,可以自由决定行使与否,如果善意相对人不行使撤销权,不影响其催告权的行使。

三、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代理本人订立合同,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的,其合同对于本人原则上无效,但经本人追认后,则对本人生效,因而也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依照《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相对人对于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可以催告本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本人在催告期限内未予追认或不追认的确定答复,视为其拒绝追认,合同对于本人确定地无效。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本人追认前,有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所谓善意相对人,是指在合同成立当,对于代理人无代理权的状况,非因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不知者。在相对人以后得知这一情况,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如果本人已经对合同予以追认,则善意相对人不得再行撤销。

应当注意的是,《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之无效,是对被代理人而言的,因此,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种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是由代理人承担责任。所谓承担责任,可有多种方式。如果相对人同意以该无权代理人作为当事人,则由该代理人承担合同义务,合同对其发生效力;如果相对人不同意以该无权代理人为当事人,则合同不生效,代理人依据无权代理的规定,对相对人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相对人在合同成立,明知代理人为无权代理人,则该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四、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当然无效。因为无权处分行为对权利人具有侵害性,如果法律承认这种行为有效,等于说权利人的权利可以由他人随意转让或抛弃,这显然是荒唐的。因此,处分权的享有,是处分行为有效的特别要件。这是由处分行为本身的含义所决定的。

无权处分行为在成立为当然无效,但经过权利人追认后,其处分行为对权利人已无侵害性,故民法承认其溯及既往地发生效力。除了权利人的追认可以补正处分行为人欠缺处分权的缺陷外,还有其他原因也可以补正这一缺陷,按照德国民法典第184条的规定,处分人在实施处分行为后取得处分权,或者权利人成为处分行为人的无限责任继承人的,其处分行为也为有效。

依照我国民法学的通说,所谓处分行为,包括买卖、赠与、互易等。但是,买卖、赠与、互易合同首先发生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在合同成立,出卖人、赠与人和互易合同一方当事人对于指定的标的物尚无处分权,即对其买卖、赠与、互易合同的效力加以彻底否定,则意味着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予以否定,这必然推导出一项不合理的结论,即应当否定一切将来之物的买卖、赠与、互易,因为对于一项现在已经存在的标的物的交易合同的效力应当予以否定,则对尚不存在的标的物的交易合同更应加以否定,这不仅不利于市场交易的发展,更与现行法律制度相冲突。合理的认识应当是,对于他人之物的买卖、赠与、互易合同,应当承认其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性,同,因处分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处分权,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如果标的物已经交付,则应认为处分人对权利人构成侵权,如果受让人明知处分人无处分权,则负有返还义务。在受让人实际返还之前,如果权利人予以追认,或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则应当认为所有权自交付之起已经转移。

【本章小结】本章主要讨论了合同效力的各个方面。合同生效,即合同成立后,依法发生与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相应的法律效果。合同生效后的效果表现为各种形态,如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权利义务的转移、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等。影响合同生效的因素有多种,其中包括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健全、意思表示的真实合法、合同标的的确定和可能、处分权能的享有等,以及合同所附条件和期限等因素。

合同的效力状态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未定等,其原因也有多种。

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不受合同的约束,不需履行义务,且其无效具有溯及的效力。因此,当事人已经按照合同履行给付的,应当返还标的物或恢复原状。

合同所附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也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不过其发生或终止不具有溯及的效力。

思考与训练

1.什么是合同的效力?可以有哪些表现?

2.什么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其要件分别是什么?

3.什么是合同的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其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4.无效与撤销、效力未定是什么关系?

5.什么是合同所附的条件和期限?有哪些种类?其对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

1.A公司委托律师李某为其与B(16岁)签订合同,委托书写明:委托李某以不低于年租金10万元之价格,将A公司的营业房一套出租给B,并要求承租方一次性支付一年的租金,具体条件由李某与B商谈。李某与B接触后,双方经讨价还价,最后一致同意以下列条件成交:A公司以8畅5万元的年租金出租该屋,并于合同成立后一个月内交付;B将首期租金分两次支付给A公司,第一期5万元,于房屋交付支付,第二期3畅5万元,于办理完不动产租赁登记交付;合同约定,B承租房屋的租期为30年,出租人不得中途解约,承租人不得退租,但如果A公司状况发生重大变故,包括A公司发生破产、破产重整或合并等事件,租赁合同即行终止。试分析上述合同的效力。

问:A公司与B先生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问题?合同如果有效,究竟应具有何种效力?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其生效是否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2.C先生将其祖传的瓷花瓶于集市上出售。D先生欲购该花瓶。C为顺利出售,向D谎称该瓶为明代制造。D遂以5000元价格购买。后D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后,知该瓶实际上为清末民初制品,于是向C提出交涉,要求退款。C不允,于是双方发生争执,D向法院提起诉讼。据评估机构评定,该花瓶约值1200元。但在诉讼期间,花瓶非因D的过失而损坏,无法返还。

试分析上述事件的处理方法。

推荐读物

1.史尚宽着:《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3.王利明、崔建远着:《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