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和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主合同相对于从合同处于主导地位,并起决定作用。从合同则处于从属地位,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主合同可以独立存在,而从合同是不能独立存在的,其存在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所以,只有主合同成立后,从合同才能成立;如果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只能随同转让或归于消灭。从合同效力的发生和消灭,都取决于主合同效力的发生和消灭,主合同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也随之终止。但应当注意的是,虽然从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但它们又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从合同的效力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从合同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无效并不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如保证合同因不符合生效要件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但其保证的借贷合同仍然有效。
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的意义在于:明确两者之间的制约关系。通常情况下,从合同的效力受主合同效力的制约,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也不能成立,主合同变更、转让或消灭,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也会依具体情况随之变更、转让或消灭。
七、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这是以订约人为谁的利益而订立合同来划分的。
为本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订立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订立合同的,订约当事人本人即为合同的受益人。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一方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一方的受益人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有的货物运输合同的收货人是托运人以外的第三人,有的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
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中,第三人只享有合同利益,而不承担合同义务,所以,合同订立无须第三人同意;虽然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可以独立地主张并享有合同约定的利益,所以,第三人无须债权人协助,可以独立行使合同权利,并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给付。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当发生法定事由,订约人也无须第三人同意,即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区分这类合同的意义在于:明确第三人在合同关系中的特殊地位,便于更好履行此类合同。
八、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订立是否有预先约定来划分的。
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某种合同的合同,所以又称预约。本合同,是指为了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所以又称本约。本合同与预约合同的关系实际上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当事人订立预约合同不是最终目的。预约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仅仅是使当事人负有将来按预约规定的条件订立本合同的义务。由于某些原因,当事人暂不能订立本合同,为了保证将来本合同能够成立,当事人采取先订立预约合同的办法,使双方都能受到将来订立本合同义务的约束。如预订机票、预订客房、预购某件商品等。
应该明确的是,预约合同也是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均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双方负有订立本约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订约义务,或让其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在预约合同中,当事人只能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而非履行本约所规定的义务。因为此本约尚未成立。
区分这类合同的意义在于:明确预约与本约的关系,强调预约的作用及其法律效力。
九、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中的必要条款是否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拟定来划分的。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的必要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不与相对人协商的合同。这类合同的条款均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对方当事人只能表示接受或拒绝,不允许讨价还价,不能对合同条款作出变更。如航空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非格式合同是合同条款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合同。所以,非格式合同为一般合同,格式合同为特殊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合同是非格式合同。
区分这类合同的意义在于: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不是当事人反复磋商的结果,所以法律必须对格式合同进行特别规制,强调格式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而对非格式合同,则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法律并不作出特别的规定。
十、物权合同和债权合同
这是以合同是否直接发生物权的变动为标准而作出的划分。
凡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合同是物权合同,凡不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直接目的而仅发生债上请求权的合同为债权合同。这种分类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对合同的分类,在世界各国中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在以法国为代表的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中也不具有意义。因为《法国民法典》认为,物权的变动是债权的必然结果。我国目前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也不承认物权合同。
我国民法上的合同就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合同,并不区分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在物权法上,也不存在物权合同,各类合同都要统一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本章小结】合同的概念源自于罗马法,是指双方和多方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达成的合意。合同有广义、狭义和最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所有关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的协议,即民事合同;最狭义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即债权合同。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是有限制的狭义说,即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在我国,合同法所指的合同一般指的是民事合同,不包括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非民事合同。
合同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①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一旦成立,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②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合意;③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必须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真实和自由的意思表示;④合同具有相对性。
合同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为本人利益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本合同和预约合同,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物权合同和债权合同。
思考与训练
1.什么是合同?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是如何定义的?
2.合同有哪些基本特征?
3.什么是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这种分类具有什么意义?
4.什么是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这种分类具有什么意义?
5.什么是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这种合同分类有什么意义?
6.什么是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这种分类有什么意义?
7.什么是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这种分类有什么意义?
1.张某和王某是邻居。一天,张某因外出请王某帮忙照看一天小孩,王某同意了。但第二天,当张某将小孩送至王某家,王某拒绝照看小孩。
问:王某和张某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法的违约责任?为什么?
2.甲、乙、丙、丁、戍为朋友,五人经协商一致组成一个长期性的体育彩票摸彩共同体。五人一致同意,每人每周出钱10元。由甲用50元钱购买彩票,号码由五人先商定,由甲填写,中奖后奖金平均分配。有一次,甲自己看中一个号码,认为中奖希望很大,遂放弃了共同商定的号码,而填写了自己看中的号码。
结果,先前商定的号码却中了10万元的大奖。于是乙、丙、丁、戊等四人要求甲赔偿由于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问:甲、乙、丙、丁、戊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其应否赔偿四人的损失?
推荐读物
1.李永军着:《合同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美]A.L.科宾着,王卫国等译:《科宾论合同》(一卷版上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3.王利明着:《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