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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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违约责任(1)

【本章要点】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依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如若违反合同义务,又不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情形,违约人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合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效力的表现,也是合同效力的保障。本章重点掌握违约责任的有关内容,了解和掌握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合同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合同违约的归责原则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正确理解违约责任的基本制度,并结合社会生活实际,分析各类违约现象,准确运用法学原理处理违约纠纷案件。

第一节违约责任概述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其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等同于违反法律的规定,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对于守约方而言,是救济或补偿;对于违约方而言,则是制裁。

《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作了概括性规定。

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除了具有民事责任独立性、平等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有效的合同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如果合同尚未成立或无效,可能产生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而不是违约责任。不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条件,在没有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够履行债务而不履行、迟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是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

这一特征取决于合同的相对性与特定性,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1.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中产生,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设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第三人(如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原则上是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而不是向第三人承担。

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合同的不履行一般不会给第三人造成损失,即使第三人因此受有损害,通常只能按侵权行为法等其他法律规定加以解决。但随着民事活动范围的扩大,违约责任有要向特定的第三人承担,例如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就有可能向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收货人并非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三)违约责任具有相对的任意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违约责任的范围、方式等内容,相对于侵权责任而言,具有任意性。但是,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并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成立,而且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显失公平的,可被确认为无效或被变更、撤销。

(四)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旨在弥补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通过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继续履行等方式使受害人获得赔偿。赔偿额及其他补救方式应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当,目的不在于惩罚违约方。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也规定违约责任的惩罚性内容。如《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五)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

合同的权利义务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违约责任的形式采用的是财产性民事责任形式,不适用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民事责任形式。这是我国理论界的通说。但在某些特定的合同形式中,如旅游合同,旅行社违反约定不仅给旅游者造成财产上的损失,还可能给其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司法实践中,即有法院判决违约方对受害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例。例如,在“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审理认为:“青山殡仪馆将原告之兄的骨灰遗失,系该馆工作人员失职所致,该馆是有过错的。对于死者骨灰遗失造成其亲属精神痛苦,青山殡仪馆应当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于1992年达成调解协议:由青山殡仪馆赔偿艾新民现金550元;艾新民同意撤诉。

二、违约责任与相关责任的区别

(一)违约责任与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是合同上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保证责任、变更或解除合同产生的责任、非违约方未尽减损义务所负的责任等,但不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违约责任不等同于合同责任,违约责任只是合同责任的一种,是指违反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并非全部合同责任。

(二)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都与合同有关,但却存在诸多的不同:

1.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

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订立阶段,因缔约方的过失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或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产生。

2.性质不同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产生的责任,具有相对的任意性。而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具有法定性。

3.责任形式不同

违约责任的形式可由当事人约定,包括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继续履行等。但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的责任,其责任形式包括返还财产和损害赔偿。

4.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

违约责任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5.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通常包括期待利益和履行利益的损失。而缔约过失一方只须赔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三)违约责任与债务不履行责任

债务不履行除了包括合同不履行(即违约)之外,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所生之债等的不履行,均可产生债务不履行责任。因此,违约责任只是债务不履行责任的一种,在法律性质、责任方式、责任范围、归责原则、诉讼效等方面,两者存在诸多的区别。

第二节违约行为及其形态

一、违约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的发生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无违约行为即无所谓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

这是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大多数情况下是债务人违约,但债权人受领迟延的行为也可以构成违约。

(二)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主要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产生,当事人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除此之外,对于根据诚信原则、交易惯例产生的附随义务的违反,也可构成违约行为。

(三)违约行为侵害的是对方当事人的债权

违约行为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侵害的是债权。如果违约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人身或其他财产权利,则产生责任竞合问题。

(四)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

违约行为的认定,只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的义务为准,一般不论及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二、违约行为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违约行为可作以下分类:

(一)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单方违约,是指仅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各自的合同义务。例如,债务人履行有瑕疵,而债权人受领迟延。我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二)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是指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它是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之一。虽有违约行为,但合同的目的仍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实现的,是非根本违约。在非根本违约的情形下,除非双方有约定,否则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三)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含义以及两者的区别,见下文介绍。

三、预期违约

(一)预期违约的含义

所谓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判例法的制度,我国《合同法》明确加以规定。《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94条第(2)项将此规定为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之一。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谈不上违约。但如果一方当事人以语言或行为表明他届将不履行合同,则使得对方的债权实现成为不可期待,侵害了对方的期待债权。法律赋予债权人解除合同、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有助于债权人及早采取措施,减少因债务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实行的实际违约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区别:

①违约的间不同。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实际违约产生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届满后。②侵害的标的不同。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债权;实际违约侵害的是现实债权。③后果不同。预期违约主要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实际违约造成对方现实利益和合同履行可得利益的损失。

(二)预期违约的形态

1.明示毁约

明示毁约,又称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地向对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届至后将不履行合同。

1853年英国法院对HochesterV.DeLatour一案的判决确定了明示毁约制度。该案中,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约定,受雇人将在6月1日后的3个月内担任雇主的信使。但在6月1日前,雇主却通知受雇人不再履行雇佣合同。受雇人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雇主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受雇人为了履行该雇佣合同作了履约的准备,并拒绝了其他人的雇佣。雇主的毁约行为使该受雇人处于无事可做的境地,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受雇人可以立即起诉要求雇佣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等到6月1日以后。

明示毁约的构成要件是:①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对方表示毁约。即当事人毁约的意图必须是明确的,不附任何条件。②须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合同主要义务的不履行将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如果只是合同的次要义务,不妨碍合同目的的实现,不构成预期违约。③无正当理由。一般下列事由可以构成正当理由:债务人享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合同无效;合同条件不成就;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使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享有抗辩权等。当事人是以上述理由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构成明示毁约。

2.默示毁约

默示毁约,又称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届至后不履行合同。默示毁约制度源于1894年英国法院的SyngeV.Synge案。该案的被告在结婚前曾向原告许诺,婚后将一栋房子转归原告所有,但后来被告却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无法向原告履行许诺。

法院判决原告有权向被告请求赔偿。

默示毁约的特点是,债务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但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债务人的行为符合其中四种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默示违约。

(三)预期违约的救济

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寻求以下救济方式。

1.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可以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2.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此一救济方式主要适用于默示违约。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要求提供适当的担保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通知对方,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要求提供担保的救济方式主要适用于默示违约。例如,甲方承诺出售一套房屋给乙方,后来,乙方得知甲方又与丙方洽谈出售同一套房屋的事实。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充分的担保,确保甲方能按向自己交付该套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