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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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违约责任(6)

(三)违约金的性质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两大法系国家的规定并不相同。英美法系国家只承认补偿性违约金的效力,不承认惩罚性违约金的效力。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约定的违约金可以是补偿性违约金,也可以是惩罚性违约金。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违约金为债权人因主债务不履行所受损害的赔偿。债权人不得同要求给付主债务及违约金,但违约金为迟延履行而约定者,不在此限。”

《德国民法典》第343条规定:“罚处违约金的金额过高者,在债务人提出申请,得以判决减至适当的金额。”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以补偿性违约金为原则,以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合同法》第114条第1、2款规定的违约金是补偿性违约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过分低于实际损失的,可请求人民法院调整。《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在迟延履行场合,约定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

(四)违约金的调整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有约定违约金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要加以必要的限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为如果事先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则无法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而事先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不但会使受害人获取不正当利益,还可能恶化违约方的财产状况。若不加限制,约定违约金会成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赌博。

对违约金的调整,必须要有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调整。在调整过程中,必须以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为出发点,力求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

(五)违约金与相关违约责任形式的关系

1.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关系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须负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自无适用赔偿损失的余地。因为,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增加。

2.违约金与合同解除的关系

违约金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仍可以依据违约金条款,要求对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3.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此规定说明,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

五、定金责任

定金,是指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先行支付另一方一定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对此,我国担保法有专门规定。《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据此,在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担保的情况下,如一方违约,定金罚则即成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但由于法律对定金的数额有限制,定金不具备违约金完全弥补损失的功能。

第五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含义

(一)法律上责任竞合的含义

当事人实施某一行为符合多种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多种法律责任形式的现象,称为法律上的责任竞合。责任竞合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民法内部的竞合问题,即民事责任的竞合。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含义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既构成违约责任,又构成侵权责任,从而产生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的法律现象。

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区分只是相对的。同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既构成违约,也构成侵权,就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例如,出售质量有瑕疵的产品致人损害、因保管不善致使他人的财物毁损灭失、工程质量不合格损害发包方的利益、违反合同的保密义务而损害他人的隐私权等等。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带来系列问题,如产生责任竞合的情形、合同法与侵权法的适用、受害人请求权的选择行使、不同法律后果的处理等。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诸多的差别。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害方选择行使不同的请求权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并对其利益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有必要明确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归责原则不同

违约责任主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例外采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

(二)构成要件不同

构成违约责任,一般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也不以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则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行为人是否必须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依其适用的归责原则有所不同。

(三)举证责任不同

在违约之诉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违约方如果能证明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才可免责;在侵权之诉中,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加害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场合,加害人只有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方可免责。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四)免责条件不同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除了法定之外,当事人可以事先就免责的情况和范围作出约定;而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均是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免责事由,也不能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五)责任形式不同

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责任形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的形式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六)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一般只限于财产损害,不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而且法律以“可预见性”作为限定赔偿范围的标准。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额是法定的,包括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的赔偿,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

(七)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违约责任是由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引起,仍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之后债务人可向第三人追偿。侵权责任则严格适用自己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

合同责任中,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履行辅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施侵权行为,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应由代理人或履行辅助人自己承担侵权责任。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八)诉讼效不同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般诉讼效为2年,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情况,适用1年诉讼效。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般诉讼效为2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效为1年,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3年诉讼效。

(九)诉讼管辖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且,针对不同的合同类型,法律还规定了不同的地域管辖规则。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一)责任竞合的学说

1.法条竞合说

法条竞合说认为,违约行为是侵权行为的特殊形态,当某一行为同具备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应按照违约行为的规定处理,只能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不能主张侵权责任。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德国一些学者提倡该学说,法国判例学说至今仍倾向该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