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反腐败研究(第七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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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推进县纪委委员询问质询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工作的实践与探索(2)

三是要注重严肃性。询问与质询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因此我们严格规定询问与质询的纪律,要求询问和质询人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询问或质询要有事实根据。不准在质询对象已经作出合理答复或解释的情况下,仍然反复质询。对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利用质询诬告、陷害他人,或者是侮辱、诽谤他人的,按照党纪政纪和国家有关法律追究责任。被询问和质询对象对提出的问题必须正确认识,认真对待,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对回避问题和不作出说明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个人的责任。同时,为防止被询问单位说明问题时避实就虚,提高询问和质询的针对性,对重要的或专业性强的问题进行询问和质询时,要邀请相关部门的业务人员列席会议,解说有关核查内容及相关法规政策依据。

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实行情况

财产申报是体现民主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和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在国外有“阳光法案”的美誉,它对于腐败行为发生的事前监控和预警并有效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对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监督制约机制;对保护领导干部合法财产以及促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县于2003年7月开始,根据中办、国办和中纪委、中组部两个《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工作实际,对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一)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做法

1.明确财产申报的对象:根据我县实际,考虑到财产申报制度实施处于初始阶段,确定财产申报对象为各镇乡、街道,县直属各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

2.规范财产申报的内容:根据两个《规定》的要求并参考有关资料,我们把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和由其抚养的子女的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全部纳入财产申报的范畴,使其基本符合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申报。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现有家庭财产情况:包括人民币现金、存款;外币现金、存款;有价证券(人民币和外币);合计价值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债权、债务;私有房产,土地使用权;单件(套)价值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贵重物品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财产。二是年度收入、支出情况:包括领导干部的工资类收入;有价证券等投资收入;债权及利息收入;房屋出租出售收入及土地使用权出售收入;领导干部的配偶和由其抚养的子女工作、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收入;其他收入;以及资金使用开支情况。

3.规范财产申报程序:领导干部须在每年的1月底前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上报上年度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经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报告时间。财产申报情况应在年度领导干部廉情公布大会上予以公布。

4.加强对制度实行的管理: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将领导干部每年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表》存入其本人的廉政档案,并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等部门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财产报告情况进行核查。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报告或者不按时报告的,责令其限期报告,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廉政谈话;对瞒报、伪报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特点及取得的初步效果

我县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具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其申报的内容来说已基本符合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申报制度。中办、国办《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仅仅要求对领导干部的收入进行申报,而收入和财产是绝对不能混为一谈的。实际上,在收入申报制度中所界定的“收入”并没有申报的必要,因为这个范围的任何一项收入,在理论上以及程序上都是有案可查的,因而事实上也是公开的。而财产申报则可以反映一个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的财产增量情况,如果这种情况与其合法收入相吻合,那么至少可以认为其收入来源是正当和合理的,否则,如果一个领导干部的财产增量明显与其合法收入不相符,那么就表明在其合法收入之外还可能有其他促使其财产增量的因素,这时候有关部门就可以据此给予必要的关注。我县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其申报内容已不仅仅限于领导干部的收入,而是包含了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和由其抚养的子女的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因此可以说已基本符合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申报。

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县实施四年以来,已有800多人(次)的镇、乡、街道、县直属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进行了财产申报,并按要求在年度领导干部廉情公布大会上予以了公布,全县干部群众对此反应良好。该项制度的实施,对增加领导干部财产收入透明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经常性监督、增强领导干部廉政自律意识等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1.较好发挥了对领导干部的预防警示作用。“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已经成为新时期反腐倡廉的战略方针,而财产申报制度其最大的作用就是极强的事先监控和预警功能,是建立廉情信息预警机制、构建惩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以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进入申报范围的领导干部的财产情况有了一定程度的掌握,对于了解这些领导干部重大财产变动情况有了一个通.的渠道,同时,财产申报制度要求领导干部在年度廉情公布大会上公布财产情况,增大了领导干部财产的透明度,这对领导干部具有较强的预警作用,也为纪检部门查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基础材料。

2.强化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实施财产申报制度,增加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领导干部重大财产的变化将定时出现在纪委、组织部部门的视眼中,可及时予以监管。同时,领导干部财产情况必须在本单位干部职工廉情公布大会上公开,增加了公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参与度,增强了对领导干部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如某单位领导在一次廉情公布会上未将其拥有的某处房产情况予以报告,不久县纪委就接到了举报信。经核实,该领导确有一处房产未申报,原因是该房产刚买不久,还未做好房产证,所以想迟一步再申报。县纪委当即对该领导的做法提出了批评,并要求立即做好补报手续。

3.增强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实施财产申报制度,领导干部每年度的财产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了公开,这对许多领导干部来说既是一次从政理念的转变,也是一次廉洁自律意识的提高。一些领导干部说,财产申报就是对自身廉洁从政的一次检验,是对自己每年一度的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廉政提醒和警示,如果有非法收入存在,那么每年年底的申报,就是自己思考和斗争的时刻,这个思想斗争比其他的廉政教育效果都要好得多。

(三)今后工作的打算

财产申报作为行之有效的反腐败制度,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在现有体制和背景下,深入开展财产申报制度仍存在许多困难和阻碍。我县对这项制度也还处于试行摸索期间,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一是对财产申报真实性的审核仍是一个薄弱环节,金融实名制、房产实名制及个人信用信息的缺失和不完善,给财产真实性的查核带来较大的难度;二是财产申报的对象范围还比较狭窄;三是对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处罚规定操作性不强。对此,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作进一步的规范和探索。

1.进一步扩大和完善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申报时间及公开方式。逐步扩大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由正职领导干部扩大到副职领导干部,中层干部财产申报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增加财产申报的时间段,由日常申报扩展为就职申报和离职申报;进一步探索财产申报的公开方式,逐步扩大公开范围,探索在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及单位内部局域公开方式,以增加监督的公众性和社会性,发挥财产申报应有的预防、监督功能。

2.加强对财产申报真实性的审核,加大对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行为的处罚力度。在进一步完善制度,增强制度实效性、可核查性的同时,加强与金融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配合沟通,逐步构建对财产申报是否真实的监督网络体系;加大对不申报、不按时申报及不如实申报行为的处罚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处罚规定,努力提高领导干部进行财产申报的自觉性,增强领导干部对财产申报的重视程度。

3.加强财产申报的管理和结果运用。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技术,强化财产申报的档案管理,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电子档案,作为廉情信息预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对领导干部财产变化的定时、定段监控,关注领导干部财产的异常变动,发现苗头,及时纠正。同时,定期对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为查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提供新的渠道和线索。

询问与质询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是行之有效的反腐败制度,我县还处于试行摸索期间,在工作方法、程序、内容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今后,我们将继续认真研究这两项制度,力求使这两项制度更规范、更实用、更有效,以切实发挥制度在监督制约和预防腐败方面的作用。

(作者系中共象山县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