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是延续的。改革开放以来,浙江地方党建设的根本经验表明,过去的30年,是人的主体性被唤起和不断觉悟的30年,是人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被不断认知并逐步实现的30年,同时亦是党员在党的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被不断认识并实现的30年。这是改革开放30年来,浙江地方党建设的宝贵财富,它对我们更加自觉地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有着巨大的借鉴意义。
一、从党的政治原则高度理解“党员主体地位”
30年来,人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党员在党的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已被不断地彰显出来。我们在看到这一历史的巨大进步的同时,还必须看到,不论是人民的主体地位还是党员的主体地位,都还不是很完整,还没有被完全确立。进而,坚持人民和党员主体地位的维度,既是已有经验的总结,亦是当今乃至以后很长一个时期党的活动和建设的实践目标及逻辑起点。
(一)“党员主体地位”是党的民主政治原则的逻辑起点
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党员是它的分子,党员的特性、地位、作用决定着党的组织特性,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命题,不仅从政党组织学的角度高度凸现了党的民主的政治原则,同时体现了党的民主特性和民主要求。
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曾指出,工人革命的首要目标就是“争得民主”,争取民主的目标决定了党必须按照民主的原则来构建自己的组织结构和权力结构。故而民主的原则成为共产党首要的政治原则。不论是“近代第一个工人政党”(恩格斯语)的英国宪章派,还是马克思恩格斯领导创建的共产主义者同盟和第一国际,都将民主的政治原则作为组织的首要原则。恩格斯在后来回顾同盟的历史时曾写道,“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同盟的民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同盟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2)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每年召开会议;(3)代表大会通过辩论通过大会的纲领和原则。第一国际则在上述三个方面的基础上还明确承认“允许各个支部对实际运动持有自己的理论观点”,可以在不得与共同章程和条例有任何抵触的前提下制定自己的章程和条例。到恩格斯晚年时,则更加强调党内民主的展开和自由讨论、自由批评的重要性。他指出“工人运动的基础是最尖锐地批评现存社会,批评是工人运动生命的要素,工人运动本身怎么能逃避批评,禁止争论呢?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己队伍中又消灭言论自由吗?”党必须发展民主,开展充分的自由讨论,敢于公开地批评和纠正自己的错误。他甚至建议,在党内“必须拥有一个不直接从属于执行委员会甚至党代表大会的刊物,也就是说这种刊物在纲领和既定策略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反对党所采取的某些步骤,并在不违反党的道德的范围内自由批评纲领和策略”。虽然长期与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派别进行斗争,但马克思恩格斯则强调,党内斗争只能用讨论和自由争论的方法,对于党内反对派,不能用专制的压服的方法,不能动辄把人驱逐出党,要允许他们在党的各种会议上讲出自己的主张。
总结马克思恩格斯的以上论述,最为根本的是他们始终将党员理解为党的主体、党的权力的源泉。正因为如此,他们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机构和成员的选举制;始终坚持自由讨论和自由批评。而为了保证这两个原则的贯彻,他们始终认为必须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及代表大会年会制。从这一视角来看,列宁是深得马恩思想之真髓的。在理论上,列宁认为党的权力是一种契约权力,他曾明确指出:“谁不善于要求和做到使他的受托者完成他们对委托人所负的责任,谁就不配享受政治自由公民的称号。谁不善于要求和做到使他的受托者完成他们对委托人所负的党的责任,谁就不配具有党员的称号。”列宁在这里虽然是针对党的权力监督这一问题而讲的,但其所蕴含的下列几点理论思想却是十分清晰的:其一,列宁完全是在现代民主政治理论即主权在民(包括民主论、契约论)的理论框架下讨论问题的;其二,国家权力和党的权力具有同构性,都是一种“契约性”权力,党的领导机构、领导成员与党员之间是一种受托和委托的关系,党员是主体;其三,一个合格的党员是能够善于行使主体权利、善于监督受托者的党员。在实践上,列宁更是努力贯彻党员主体地位。比如,从十月革命后至列宁逝世期间,苏(俄)共努力构建在公开性基础上的排斥一切委任制度的普遍选举制、报告制、监督制的工人民主制。期间,俄共召开了6次全国代表大会、5次全国代表会议、45次中央全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两个平行的并各自向自己负责的机构:中央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而代表大会本身,(1)可以在党的代表大会上作观点不同的副报告;(2)可以在适当的场合提出自己的动议、议案,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可以按纲领选举党代表;(3)可以将重大分歧问题,交付全党讨论表决;(4)领袖、领导层可以和最高领袖争论并可以批评他;(5)可以讨论和批评党的错误;(6)在党代表大会和党中央未作出最后决定时,可以同意也可以否定最高领袖的提案;(7)在可能发生重大失误时,下级党组织可以通过信任与不信任中央的表决;(8)可以在党代表大会(及各种会议上)递条子、提问题、质询批评领袖;(9)普通党员也可以在规定的形式范围内和领袖辩论,维护自己的观点;(10)可以由党代表大会选出的专门委员会,检查党中央委员会的财务收支,向大会报告;(11)可以而且应该监察、检查党的最高层机关与高层领袖。
依据前述,民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政治原则,“党员主体地位”命题不仅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者的思想一脉相承,而且在理论上更加凸现了共产党党内民主的政治原则,直接点明了党员是党的权力的主体、主权者,是党内一切政治权力的源泉或说授予者。
(二)“党员主体地位”是党员能动性的逻辑起点
人的“受动-能动”结构是一切社会活动和现象的人学前提和基础,而一切社会活动和社会现象都可理解为人的“受动-能动”结构的展现形式。人的“受动-能动”结构的普遍性决定了党、党员同样是受动和能动两种特征的统一体,它是党和党员一切行动的客观依据,同时也决定着党和党员一切行动的边界。在这里,运用人的“受动-能动”结构原理分析党和党员的行动特征,有两点需要我们予以特别的关注。首先,我们必须看到,党和党员,尤其是党员个体,他们处于“受动-能动”的结构之中。换言之,党员存在受动性是必然的,同样,党员有着能动性也是必然的。党员的受动必然性决定了党员必须不断地受教育(自我教育、组织教育、社会教育),不断地进行主观世界的改造,必须要受组织的指导及其纪律约束。与之相随,党员的能动必然性则决定了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必须尊重党员的主体能动性,把党员主体能动性理解为一切行动的依据和出发点,决不能把党员仅仅看做是可有可无的、软弱无力、随意处置或忽略不计的被动对象。其次,党员的“受动-能动”性与党的“受动-能动”性是一个辩证的互相支持、相互限制的结构体系。这种同构关系表明,第一,党员个体受“受动-能动”结构的节制,同样党的组织也受“受动-能动”结构的节制;第二,党的组织因具有集合功能而放大个体的能动性,但同样也会放大个体的受动性;第三,尽管党组织放大着个体的能动性,但党组织的能动性从最终意义上讲,其放大功能不是无限的,个体的能动性水平决定着党组织活动能动性的可能性、现实性及其边界。
党员和党的“受动-能动”同构关系要求党的全部活动始终坚持党员主体地位。这是因为,第一,在“受动-能动”结构中,能动性的生成,能动性对受动性的不断超越,有赖于人自我意识的不断自觉,而自我意识的自觉在社会层面上,与个体社会地位的水平及这种地位的凝固程度成正相关,当一个党员在党内毫无地位可言时,他又怎么可能有能动性呢?故而,要充分动员党员的主体能动性,需充分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第二,党是由党员个体集合而成的,党作为一种组织,其全部能动性都来自于党员个体,是党员个体能动性的合成。在将党员个体能动性合成为党的能动性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性质的“合成”,产生两种党的能动性表征。一种是坚持全体党员主体地位基础上的能动性合成,由此合成的党的能动性是一种真实的现实的能动性;另一种是离开党员群众主体地位,单纯由党的领导者以组织的名义将自己个体的能动性转化为党的意志而生成的能动性,这种能动性带有某种虚骄的成分,其虚假性与党员主体地位的强弱成反比,党员群众主体地位越强,则虚假性越弱(领导者必须顾及群众的意志),反之,党员群众主体地位越弱,则虚骄的成分越高。故而,为使党的能动性建立在现实的、历史的、真实的基础上,必须始终坚持党员的主体地位。概而言之,“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理论及实践命题,不仅在认识论的层面上突显了党员主体能动性的意义,而且在组织结构和实践的层面上突显了尊重、保障党员主体能动性的实现路径。
(三)“党员主体地位”是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逻辑起点民主集中制是我党最为基本的组织原则。对于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内涵,毛泽东同志在《论联合政府》中有一个非常精辟的解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学理的工具层面的范围内,毛泽东同志的这一表述,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已作了最为完整、精辟的解析,既强调了民主的基础性功能,又强调了集中的原则性要求。然而,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人们的政治感觉却是民主的严重缺乏(对于“文革”时期的“大民主”,有人认为是民主过了头,而集中不足。笔者并不这样认为,因为“文革”时期根本无民主可言,那种极端状况下的无法无天,与民主是根本风马牛不相及的,尤其说民主过了头,毋宁说是专制极权操控下的群氓们肆意妄为)与长官意志的畅通无阻。一个在表述上似乎完美无缺的理论系统为何它所指导的具体实践却是如此的残缺不全?难道这仅仅是实践上没有完全遵循理论的原则?
如果是这样,那为何实践与理论会相脱节,且长期得不到扭转。其实,过去我们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论解析,尽管从工具属性上讲是完整的,但从价值层面来看却是残缺的。因为,这里没有揭示:民主是谁的民主,集中由谁来集中。也就是说,在理论上我们并不清楚民主的主体是谁,集中的主体是谁。
正是因为理论上没有指明民主与集中的主体,故而在实践中,依循于数千年来由精英主导政治过程的历史惯性,群众成了民主的主体,领导成为集中的主体,下级领导成了民主的主体,上级领导成为集中的主体,民主的基础性功能被集中指导的原则要求所消耗殆尽。故而,在实践中民主严重不足也就势在必行了。
始终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命题在理论上的另一个巨大意义就在于完善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论解释,将民主集中制原则置于一个合于现代民主理论价值规范的基础上。现代民主的精神实质在于主权在民,而依据卢梭以来的共识,主权是不可分割与让渡的,执政者并不是握有主权,而只是受人民委托,执行主权,故而,主体只有一个亦即只有人民才是主权的主体(承担者)。
同理,共产党是按照民主的原则组建起来的,党的主体只能是党员,党的各级领导者个人并不能以个体的名义或以领导者的名义成为主体,而只能以党员的名义与其他党员一起才成为主体。由此,当可明确,民主与集中的主体是同一个主体,并不存在民主主体之外的另一个集中的主体,民主的过程亦即集中的过程。当我们以这样的一种方式来理解毛泽东的“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一理论表述时,将不会在把民主的主体归结为党员群众(及属下级机关)的同时,再将集中的主体归结为领导(及上级机关、领导),不会再把从民主走向集中的过程仅仅归结为领导者广泛汲取群众意见、集思广益的过程,不会再把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归结为在领导者的指导下群众广泛的进言和建议。当将“党员主体地位”作为前置条件来理解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时,我们不难得到以下三点新的基本认识,第一,民主与集中的主体是同一个主体;第二,民主与集中是同一个过程的两种不同表述形式,民主是就过程的起始和进展而言的,集中则是就过程的结果而言的;第三,“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里的集中并不是指实体性的物质存在,而是指,(1)民主过程的规则;(2)作为前提存在的意识形态共识或说一个主义亦即马克思主义。至于领袖或领导者的地位和功能,不是以集中的主体名义出场的,而是当且仅当是在遵循民主过程的规则和坚持意识形态共识的条件下,他才是程序意义上的集中主体的表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