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光华思想政治教育论坛(2010-2011)
49352300000037

第37章 思想政治理论研究(5)

尽管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宣布了“一边倒”的外交方针,但出于经济平稳过渡和健康发展的考虑,实际上建国初我国在对外经济关系方面采取的是与两大阵营全面积极接触的政策,在外贸方面,1950年资本主义阵营仍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对象,所占份额达到66.44%,其中,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占份额达到55.3%,发展中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占11.14%;整个社会主义阵营只占33.56%,其中苏联占30.96%,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占2.6%。 对于外资在华企业,也在取消其各种特权后允许其合法存在。另外在外贸体制方面,虽已着手建立统制外贸体制,但私营外贸企业仍是重要的组成部分,1950年私营外贸占我国进出口的比重仍达33.5%,其中进口占22.5%,出口占45.0%。 然而朝鲜战争爆发后,由于中美直接对抗以及由此导致的中国与整个西方阵营的对抗,使新中国所处的国家环境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最终使新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的重心彻底偏向社会主义阵营,并建立了高度集中的国营垄断统制外贸体制。

一、新中国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关系的急剧恶化及与亚非发展中资本主义国家经济交往的发展

朝鲜战争给新中国对外经济关系上造成的首要后果是新中国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上的相互制裁,而这种制裁的开端则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华的封锁禁运以及直接劫夺新中国的财产。

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阵营的封锁禁运始于1948年3月,但起初仅为美国的独家政策,而且禁运的对象也未包括中国。1949年2月后,由于中国局势明朗化,共产党在中国的胜利已无法避免,美国遂开始对中共控制区实行贸易管制,但禁运物资的范围及具体执行上明显比苏联、东欧国家要缓和一些。 1949年11月,美国联合英、法、意、荷、西德、加等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正式成立了对社会主义国家的输出管制统筹委员会,总部设在巴黎,故又称巴黎统筹委员会,简称巴统。巴统最初也未将中国列入管制对象,即便中苏新约签订后美宣布对华输出管制要与苏东国家相同仍只是其独家政策。直到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后,中国才正式列入巴统输出管制对象。但在中国正式派兵介入朝鲜战争之前,西方国家对华的封锁禁运也只是名义上规定“与苏联圈各国相同对待”,实际执行时依然有很大差别,与中国直接贸易的参加国只要“每月末将本月的配船以及货单上没有禁运品这一宗旨加以报告”,而“与苏联圈国家缔结通商协定时,事先必须全部经过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这种实际执行时的差异正是1950年下半年中西贸易仍能良好发展的重要原因。而在中国直接出兵介入朝鲜战争之后,这一形势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西方国家对华的封锁禁运很快由流于形式转变为实质上的严格执行。1950年12月3日,美国商务部发出命令,“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对中国输出的所有商品都必须有本部的书面许可证” ;12月16日,美国国务院又正式下令,“将中国共产党在美国管辖内的一切资产置于管制之下,并颁布章程禁止在美国登记的船只在另有通知以前驶往中国港口” ,由此揭开了西方国家对华严厉的封锁禁运和直接劫夺新中国财产的序幕。

紧接着,在美国的操纵下,第五届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对中国禁运的决议》,其中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北朝鲜当局控制下的地区实行禁运武器、弹药和战争工具、原子能材料、石油、具有战略价值的运输器材以及对制造武器、弹药和战争工具有用的物资。” 该决议很快得到了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极力支持,1951年6月16日,英国政府详细的规定了对华禁运货单,其中不仅包括上述战略物资,而且将重要的工业器材和科学仪器也列入其中,并特别提出,对华的禁运“不仅指涉联合王国,并指涉英国政府负责其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土。” 7月5日,法国政府也列出了同样严格的禁运货单,并提出“为防止将禁运物品先运往第三国然后再输往中国大陆或北朝鲜,输往第三国的许可申请须经过对最终目的地的调查,然后始予批准。” 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日本、西德、加拿大等也相继做出了类似的表示,从而正式形成了整个西方阵营对新中国的封锁禁运局面。随后,1951年10月26日,美国政府又通过了《1951年相互援助管制法》(即巴特尔法案),声明不给予将禁运物资“输往威胁美国安全的国家或国家集团的任何国家以军事、经济或财政援助。” 这就迫使大量依赖于美国援助的亚、非、拉发展中资本主义国家也不得不加入对华封锁禁运的阵营。1952年9月,西方国家为了加强对华的经济制裁,又专门成立了中国委员会,该委员会列出了新的对华禁运货单,该货单比原来的巴统禁运货单要长两倍,禁运物资共达160多种,其中40多种是武器、弹药、战争用具及与原子能有关的物资,此外还包括电气设备、化学品、石油、科学机械、金属矿物、运输工具、合成纤维等。 由此,对华封锁禁运达到最高限度,禁运的严格程度远远超出了对苏联、东欧国家。

除了封锁禁运外,西方国家还公然劫夺新中国的财产。继1950年12月16日美国政府宣布管制新中国在美国的所有财产后,1951年4月7日,英国政府又劫夺了中国在香港的永灏号大型油轮; 1952年3月,美国加里福尼亚法院又非法宣布中国银行在旧金山、威尔斯发哥银行的存款60万美金归孔祥熙等人所有。 同年7月,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将中国留港的40架飞机及全部资产“判给”美国陈纳德的民用航空运输公司,继而又劫夺了中国、中央两航空公司包括70架飞机在内的全部资产。

已经站起来了的中国人绝不可能再任人宰割,面对西方国家的封锁禁运甚至公然劫夺我财产的行为,中共中央也立即采取了相应的应对及报复措施。首先,为了保证资金和财产的安全,新中国主动改变了与西方国家的贸易方式。解放初,为了获得足够的外汇,中共中央曾规定对任何国家的贸易都以结汇输出为原则,除冷冻货和其它少量货物外,通常不许易货。 但自西方国家对新中国开始严格的封锁禁运以后,中共中央则于1950年12月9日明确提出对美、日、加等国改用“先进后出”为主的易货贸易方式。 后又于1951年3月先后颁布了《易货贸易管理暂行办法》、《易货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其中明文规定对所有西方国家不得结汇输出,只能进行易货贸易,这种贸易须以“先进后出”为原则,以直接易货、记帐易货、联销易货、对开信用状四种方式进行。 其次,针对西方国家对我国的禁运,新中国也相应的采取了对西方国家的禁运。1951年3月发布的《易货贸易管理暂行办法》中,中央贸易部明确规定,严格限制战略物资及一部分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物资向西方国家输出,所有进出口商在与西方国家进行贸易时必须严格按着规定向对外贸易管理机关申领许可证。 再次,针对西方国家公然劫夺我财产的强盗行为,新中国则采取了针锋相对的报复措施。1950年12月28日,针对该月16日美国国务院宣布管制我在美财产的命令,我政务院也发布了《关于管制美国财产冻结美国公私存款》的命令,该命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美国政府和美国企业的一切财产,应立即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制,并进行清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银行的一切美国公私存款,应即行冻结。” 1951年5月15日,中共中央又发出了《关于处理美国在华财产的指示》,其中提出了新中国处理美国在华企业的基本原则,即:“凡有关中国主权与国计民生影响较大者,予以征用;关系较小或性质上不便征用者,可予代管;政府认为有需要者,可予征收;对一般企业可加强管制,促其自行清理了结,……对少数在政治、经济上无大妨碍的美国企业,可以有意识地在上海、天津、广州保留一些。” 根据以上的命令和指示,新中国各地政府先后对美资上海电力公司、上海电话公司、友邦银行、商业银行、德士古石油公司、美孚石油公司、中美石油公司等二百多家美国在华企业进行了军事管制; 后又对美孚、德士古、中美三家石油公司及其他有关公司予以直接征用。 在英国跟随美国公然劫夺我财产后,新中国又于1951—1952年间先后征用了英国在华的亚细亚火油公司除其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办公处与推销处外的全部财产; 英联船厂及马勒造船厂; 英资上海电力有限公司、上海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煤气股份有限公司、隆茂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隆茂洋行、武汉隆茂打包公司等。

这场经济上相互制裁的斗争很快造成了中西经济关系的急剧恶化,其中首当其冲的是外国在华企业。

解放初西方国家的在华企业能出现良好的发展局面,事实上依赖于两个条件:其一是中西良好的贸易局面,以此来保证这些企业所需的工业设备、工业原料能顺利地从西方国家输入,其产品能自由地输出;其二是中国政府保障了其经营自主权。但这场经济上相互制裁的斗争开始后,这两个条件都已不复存在,西方国家的封锁禁运与中国政府的反禁运给其所需的工业设备与原料的输入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其产品的输出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而为了报复西方国家对我财产的公然劫夺,这些企业又正好成为新中国手中的筹码,其经营自主权自然已无法保障。一部分企业直接被征用,另有很大一部分企业受到了严格的管制,即便未被征用和管制的企业,中共中央的政策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在第五届联大通过对华封锁禁运案后,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不批准成立新的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不得加入工商联,不得购买土地。 在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外资企业经营状况江河日下,很多企业不得不采取各种方式结束其在华业务,仅1951年5—7月间,就有美资的美国商业银行、赞多洋行、华泰洋行、远东洋行、吉利洋行、万国商业机器公司、大昌实业公司、伊士敏轮船公司、亚尔西爱胜利公司;英资的源和公司、香港物产保险公司、谏当物产保险公司、泰勒顿物产保险公司、锦隆洋行、合众纸行、上海汇丰银行、青岛洋行;法资的信利洋行、祥和洋行;瑞士的罗德洋行;西德的意泰林纳洋行等大批企业因经营困难被迫宣告歇业, 此外还有一些企业采取出售、转让等方式结束其在华业务,如1951年6月荷资渣华油船公司上海分公司向中国交通部上海区港务局出售其轮船“芝坚尼号”; 1952年4月英资的颐中烟草公司以代偿债务为条件转让给上海烟草公司。 这样一来,外资在华企业无论是企业数目、资产还是职工人数都出现了锐减,到1952年底,企业总数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192个减至563个,总资产总资产由12.1亿元新人民币减至4.5亿元新人民币,职工总人数由12.6万人减至2.3万人;其中英资企业由409个减至233个,资产由6.9亿元减至3.1亿元,职工由9.8万人减至1.5万人;美资企业由288个减至69个,资产由3.9亿减至1600万元,职工由1.4万人减至1500人。

与此同时,由于双方的禁运政策及新中国严格禁止对西方国家的结汇输出,中西之间的贸易状况也急剧恶化。中西贸易绝对额由1950年的6.25亿美元迅速减为1951年的0.98亿美元和1952年的0.49亿美元;其在新中国外贸总额中的比重,1951年为5.0%,1952为2.5%, 这与1950年中西贸易仍占中国外贸主体的状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