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府间关系:权力配置与地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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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市管县”体制:国内省、市、县政府间权力配置的一般模式(4)

二、河北的“扩权强县”改革实践

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2005年初河北省出台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冀政〔2005〕8号),统筹考虑各县(市)综合实力、发展潜力、区域布局,结合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需要,确定第一批对辛集市、平山县、承德县、丰宁满族自治县、怀来县、张北县、昌黎县、迁安市、遵化市、三河市、霸州市、涿州市、定州市、安国市、任丘市、黄骅市、冀州市、安平县、清河县、宁晋县、武安市、大名县22个县(市)扩大管理权限。扩权县(市)赋予与设区市相同的部分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所赋予扩权县(市)的管理权限有70种之多。这些权限主要包括计划直接上报、财政直接结算、经费直接安排、税权部分调整、项目直接申报、用地直接报批、证照直接发放、部分价权下放、统计直接发布、政策直接享有、信息直接获得等11个方面。文件同时指出,今后国家和省在上述11个方面对所在设区市新赋予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扩权县(市)直接享有。

这次扩权的基本原则是“责权统一、重心下移、能放都放、依法合规”。其精神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环节大大减少,县的自主权空前扩大。河北省省长季允石在谈到推进“扩权强县”原则时的第一条就是“坚持能放都放”。他表示,这次扩大权限,要逐步做到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需经设区市审批或管理的,变为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管理,报市备案;原需经设区市审核、报省审批的,原则上变为由扩权县(市)直接报省审批,报市备案。如冀政〔2005〕8号文件在项目直接申报一项中规定,凡不需要国家、省、设区市出资或平衡建设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均由扩权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程序自行审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扩权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设区市核准管理权限自行核准。在其他的改革项目中也明显可以看到,扩权县(市)的诸多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直接对省。

二是留利于县,增强县域发展实力。如文件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设区市不再分享扩权县(市)收入,扩权县(市)收入除按现行财政体制上缴中央、省部分外,其余全部缴入本级金库。如税权部分调整进一步增强了扩权县(市)的政府经济调节功能。由于国税、地税实行垂直管理,此前县(市)没有自主权。这次改革适当扩大县级部分税权,在地税分成上扩权县(市)能够多留一些,对企业税收的减免有了一定的权限。以增值税为例,原来的分配比例为中央75%、省10%、设区市10%、县5%;现在除上缴中央和省的85%外,剩余的15%都留在县里。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也都是这种情况。

三是放扶结合,省政府主动承担更大责任。一方面,扩权后,省有关部门向设区市转移各类事业费、交通规费及其他建设资金、预算外返还资金等资金时,凡按规定扩权县(市)应当享有的,一律在所在设区市名下以“其中”形式直接向扩权县(市)划拨。其他的一些补助资金也都实行计划单列,资金直接拨付。这样有利于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扩权县(市)能够更好地自主安排各种经费的使用。另一方面,针对扩权后可能遇到的新问题,省各有关部门带头实施“双提工程”——提速工作过程,提高服务质量;要求各部门改进经济管理方式方法,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走出机关,深入基层,主动与扩权县(市)对口部门联系,提高对口部门的业务工作水平;并要求各部门在生产力布局、经济结构调整、投资和项目安排、事业经费补助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扩权县(市)的支持力度。

四是信息.通。一方面,国家和省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管理的各项新政策,扩权县(市)和设区市一样可以直接享有。另一方面,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种会议,发放的各类文件和指导工作的各类信息,凡是所在设区市参加或享有的,均扩大到扩权县(市)。与此同时,还决定加快全省信息平台的建设,以便扩权县(市)的部门可以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现与省直部门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河北省的“扩权强县”改革在全国不是最早,但有其创新之处。在确定扩权县时,不是单纯以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而是既考虑县域经济发展水平,也考虑区域布局,试点县(市)被赋予与设区市相同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这种做法既可以促进经济基础好的县(市)在发展中率先登上一个更高的台阶,又能够推动相对落后地区县域经济的模式创新,使其通过“扩权”强化内生增长因素,实现“强县”的效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欠发达县域发展更应成为重点。

这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制度创新的有益探索。扩权改革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的制度效应,扩权县(市)经济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2005年和2006年,22个扩权县(市)地区生产总值同比增长23.2%和19.4%,比全省136个县(市)平均增速快2.1和2.9个百分点;地区生产总值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比重逐年提高,2004年为20.3%,2005年为21.8%,2006年为22.7%。2005年和2006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同比增长52.1%和23.6%,高于136个县(市)21.7和2.2个百分点。“扩权强县”改革使强县更强、弱县逐渐变强。迁安市、任丘市、武安市、遵化市、三河市和霸州市地方一般预算收入,2005年分别增长47.4%、65.1%、66.9%、56.5%、27.3%和33.3%,2006年分别增长30.9%、25.4%、26.9%、14.7%、22.7%和32.1%。丰宁满族自治县、承德县、平山县、张北县、怀来县和大名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2005年分别增长150%、103.3%、75%、46.4%、44.2%和38.7%,2006年分别增长40%、57.3%、14.3%、48.8%、24.3%和7%。

三、海南的“省管县”体制改革实践

海南省陆地(主要包括海南岛和西沙、中沙、南沙群岛)总面积3.54万平方千米,海域面积约200万平方千米。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撤销广东省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下辖海口、三亚2个地级市,6个县级市,4个县,6个自治县,4个市辖区和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海南省由于其地域面积较小的特点,在建制之初,就按照我国宪法规定“省-县(市)-乡(镇)”的行政区划架构,实行“市县分置”模式,地级市海口和三亚不再辖县(市),它们按照市的本来属性只管理城市自身建设,县(市)改由省直接管理。

尽管从层级体制上来看,海南省是我国真正实行省直管县体制的省份,但由于历史等原因,海南省在政府间权力配置上并没有赋予县一级政府真正的自主权。原本属于地级市的管理权限都集中到了省级有关部门,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不足、水平不高。为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赋予市县以地级市的行政管理权,增强区域发展的活力,构建更具活力的体制机制,加快海南发展,2008年7月海南省出台了《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经过3~5年的努力,基本形成省与市县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省级政府规划、指导、协调、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市县发展活力明显增强,各级政府行政效能明显提高。

从海南省管县试点方案中可以看出,海南省第一批向市县下放的177项权力中,有民办初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审批下放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民办高中的审批下放海口市、三亚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项目由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实施和备案,等等。还有20项,待省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法规后再下放。

《意见》对省和市县两级政府的职责进行了界定。一方面,强化省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责。省政府集中力量履行规划发展、政策指导、统筹协调、执行和执法监管的职责;负责制定和实施全省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负责统筹全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负责全省重大产业布局安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区域和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与管理;负责管理和协调全省重要社会事务,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教育、文化、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并提供必要的财政保障;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负责跨市县经济社会事务的组织和统筹。另一方面,强化市县政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市县政府的重点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制定的政策法规,促进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负责规划指导区域产业布局,推动区域经济发展;负责依法管理本区域的各项经济社会事务,特别是直接面对社会、企业、公众的事务;负责为当地居民提供教育、文化、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负责建设和维护本地区的基础设施,满足居民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基本需要;负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负责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本地区的市场秩序、生产安全和社会安定。

《意见》指出,要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两级行政事权关系,最大限度地向市县下放管理权限。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基础上,按照“责权统一、重心下移、能放则放、依法合规、分步实施”的原则,合理调整省与市县两级政府事权,对市县则最大限度地下放管理权限,将市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该行使的行政管理权,还权于市县;将地市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下放给市县;将部分属于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根据海南现阶段的发展需要,通过行使特别立法授权等法定程序,下放市县政府行使。对于经济管理事项,能放则放;对于社会管理事项,考虑到市县承接的能力不同,下放行政管理事项不搞一刀切,对海口和三亚两个地级市也实行区别对待。

《意见》还指出,要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两级财政分配关系。适当增强市县一级的财力,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兼顾省政府宏观统筹需要和现阶段市县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与组织收入方面的积极性,合理界定省与市县财政支出责任,规范省与市县政府间收入划分。一些实际管理工作主要是市县的行政性收费及罚没收入,要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市县分成比例,为市县政府行使法定职权提供稳定和相匹配的财力。同时,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建立健全激励性财政转移支付机制。

此外,理顺条块关系也是这次海南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意见》提出,调整部门垂直管理体制,充实和完善市县政府职能;逐步理顺市县与辖区内省管单位的关系,能下放市县管理的省管单位要逐步下放,确需由省直部门直管的要将党务、社会管理职能移交市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