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释义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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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后记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规划,2007年列入二类立法计划;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008年列入一类立法计划。从2006年3月开始,省政府法制办开始着手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期间广泛收集、研究全国各地的相关立法情况与资料,并组织杭州市政府法制办、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同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以座谈会和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向省级有关部门、11个设区的市政府及全省各行政执法局征求了意见,与省法院和省建设、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进行了意见协调,摸清了全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开展情况,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2008年初,省政府法制办到省外进行了立法考察,在杭州、宁波、金华、义乌、富阳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并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在广泛调研、借鉴省外立法经验和吸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各方面征求意见,还通过政府网站向全社会征求了意见。2008年5月,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8年5月下旬,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主要有:一是制定这个条例是否有必要;二是草案的适用范围太广,建议明确主要适用在城市管理领域;三是执法部门的职责要具体明确;四是草案中执法部门与原有关部门的关系、权力边界不清楚;五是执法部门成立后,原有关部门的执法机构和人员要相应调整,防止政府机构膨胀和臃肿。省人大常委会初审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明带队到温州、杭州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省人大代表、市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上虞市调研,听取基层有关部门、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到山东省进行立法考察。7月8日,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与省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作了多次沟通,提出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了制定这个条例的指导思想,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名称、适用范围、体例框架和内容都作了较大修改。7月下旬,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二次审议时,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本条例是必要的;大家对修改内容予以肯定,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又作了修改,再次征求了省有关部门意见,并到衢州、建德等地调研,进一步听取基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建设、公安、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及人大代表的意见,还召开了专家论证会。9月1日,省委常委会原则批准了《条例》(草案送审稿),认为制定本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对一些条款提出了指导性的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省委常委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在多次研究和修改的基础上,提出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9月19日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条例》(草案)虽然在初审时分歧意见较大,立法博弈激烈,但在终审表决时却以高票通过,一个重要原因是立法机关在调研和修改过程中,充分发扬立法民主,运用娴熟、高超的立法技术和技巧,保证了立法科学。立法兼顾了以下几点:既考虑加强城市管理,促进市容市貌提升,又考虑方便群众生活,照顾弱势群体就业;既要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又要规范执法工作,促进文明执法、科学执法;既要考虑现实的迫切需要和目前的城市发展水平,又要考虑《条例》的一些内容不能超越发展阶段,而要在实施后逐步完善。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由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是全省城市管理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它倾注了许多人的心血,是各地、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晶。《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行政处罚法》有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在浙江的具体实践,对于解决城市管理领域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体制创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古希腊哲学家、政治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讲过,法治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制定的法是“良法”,二是制定的法要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条例》的制定不容易,其贯彻实施更不容易。为便于完整、系统地掌握和运用好《条例》,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人员,力图根据立法原意,对条文内容进行比较系统、翔实的阐释。相信本书对大家更准确和深入地理解《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更好地贯彻执行《条例》将会有一定的帮助。

编者

200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