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治理理论及其中国适用性
49399300000024

第24章 治理与公共行政范式进步(6)

5.3.2判别公共行政范式的原则

在关于公共行政范式的陈述中,已经出现了对范式概念的滥用和误用。

例如亨利的范式分期便有这样的嫌疑。而在治理理论的公共行政范式定位中,论者们也很少严格遵循范式概念的原意。治理理论有时也被为数不多的学者在另一种意义上称为一种新的范式:这一理论打破了社会科学学科分界、作为基本分析单元的国家和现代性的迷思,实践了社会科学的“一体化学科方法”,因此可以称之为一种新的范式(郁建兴、刘大志,2003)。此一论点在沃勒斯坦的语境中谈论了治理理论的范式意义,基本没有违背库恩范式概念的原意,也可能对整个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范式转化产生某种推进。但沃勒斯坦并未明确地说明,在一体化的社会科学中,学科究竟处于怎样的位置,我们则认为学科界限模糊甚至消失不意味着学科的消失,相反基于学科才能清楚判定新理论是否已经跨越学科边界,因而仍有必要基于公共行政学科(或其他学科)讨论治理的范式意义。

如前所述,20世纪30年代之前,公共行政学曾经有过比较典型的范式常规时期的迹象,从事这一领域研究的学者对该学科的基本原则持忠诚态度。

30年代后对二分法等原则的反思、其后一直延续到NPA和NPM中的西蒙沃尔多的争论,又是一种典型的范式反常、危机现象。研究者们为消除反常提出了各式各样的观点,却没有一种能取得完全的主导地位,不同的流派往往可以领一时之风气,但陷入反常状态的范式内部也不再意见统一。因此将试图消除反常的阶段性意见称为新范式,是不恰当的。

仍以20世纪后期最具有影响力的NPM和NPA而言,新公共行政理论尽管相对于威尔逊传统,在理念和基本(关于价值的)假设上有了一些重要的突破,不过其贡献是将一种新的目的论假定置于行政学和行政实践活动之上,如果将其作为一种新范式,新公共行政显然不具备更强的解难题能力;而且稍后还兴起了另一种“范式”——新公共管理,两个“范式”并存通常是不正常的。新公共管理在实践领域的影响力和取得的成就很大,但是其治理绩效并不全是正面的,而且在猛烈攻击科层制等传统公共行政支柱时,自身的学科逻辑也陷入了混乱当中(对否定传统支柱的后果毫无应对、对于效率的狭隘认知等);(王丽莉,2004)它尚未有进入常规期的迹象,就被新的反常和危机包围了。

还要注意到,逻辑实证主义以陈述作为科学进步的单元,波普尔的批判理性主义将理论作为科学革命的单元;而库恩(Thomas Kuhn)理论中的范式,比理论包含了更多的层面。范式概念,实质上是指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根据科学共同体的理论体系和心理特征所制定的一整套原则、理论、定律、准则和方法等,是一个包括科学、哲学、社会、心理等诸多要素在内的综合体,是科学共同体所共有的全部规定性;是某一科学共同体在某一学科或专业中所具有的一种共同信念,而这种信念则规定了他们在科学研究中所持有的共同的基本观点、理论和方法,为他们提供了共同的理论模式和解决问题的框架,从而形成了该学科的一种共同的传统,并为该学科的发展规定了共同的方向(托马斯·库恩,2004,p.38)。NPM与NPA不仅存在理论上的分殊,在哲学(价值观层面)上的不同也是一目了然的。而且如同西蒙和沃尔多难以相互战胜一样,NPM与NPA也是难以相互战胜的。由上,我们基本上能做出一个判断:如果说公共行政学科存在范式,那么这个范式形成于公共行政学的早期(即1930年之前——借用亨利的分期),其后则是反常和危机时期。事实上,NPA和NPM中还没有任何一种理论方法得到行政管理学术界和实践界大多数人士的支持。“在库恩看来,当今行政管理领域正是缺乏一个我们这个学科大多数人认同和支持的典范(即占统治地位的理论),”(J.S.朱恩,1999)NPM与NPA的并存状况表明公共行政学的学科理性认同不但没有解决,反而更加散乱,长时期没有出现形成被共同接受的公共行政学理论研究范式的迹象。那么治理理论是否能超越NPA以及NPM,成为一种新范式呢?

我们要对治理理论做出学科范式的定位,就必须检验:第一,治理是否已经不仅在工具论意义上,而且也在世界观、方法等意义上被学科共同体接受;(如果被共同接受,那么一般也可以断定,治理与之前理论相比,其解决难题的能力要更强一些);第二,库恩指出,科学革命“是指科学发展中的非积累性事件,其中旧范式全部或部分地为一个与其完全不能并列的崭新范式所取代”(库恩,2004,p.85)。治理理论如果解决问题的能力更强,那么它是否更新了过去的理论,换言之,它是否能依靠自身独特的“学科基质”(disciplinary matrix)独立达到旧理论的成就,并超越之。

5.3.3对治理理论的公共行政范式定位

按照上述判别原则,首先,我们要看治理理论的主要原则是否已经被共同体(或该领域原先持不同观点的研究者)一致地接受。应该承认,治理理论的核心主张诸如网络治理、多中心等,或者在价值上,或者在效率方面,已经被公共行政学科的研究者普遍接受,而对于治理理论的批评往往是针对其核心概念尚不足够精致,以及适用条件方面,这些争论可以视作理论发展过程中必要的辩证。然而,理论不仅是主张的堆积,如果考虑到学科逻辑、方法论层面,研究者们的一致性就大大下降了。例如,NPM被治理理论吸纳,NPM论者也对早期略显狭隘的观点有所修正;但是在NPM论者看来,接受网络治理等概念可能只是因为它是有效的,而不是因为它的价值追求是正确的。我们仍旧以上文提到的公共价值管理“范式”为例来说明问题。在斯托克抛出了传统公共行政和NPM之外的第三种“范式”之后,着名的NPM论者欧文·休斯和阿尔福德也在同一杂志上撰文,提出了所谓“公共价值的实用主义”,作者一方面肯定了诸如网络等NPM主张之外的其他公共管理途径,另一方面,则攻击这些新的公共管理(并非“新公共管理”)途径的主张都犯有一个错误,即试图寻找“唯一最佳路径”(one bes tway)。作者认为,最佳管理途径取决于任务的性质、所创造的价值、周边条件、背景因素等,他们还论证,在项目水平、组织水平和整个公共部门水平上,公共价值的实用主义是可行的(Al‐ford,J.&;Hughes,O.,2008)。显然,阿尔福德和休斯并不反对在条件适当时采用NPM之外的其他管理途径,反而仔细地研究了方法应如何匹配于相关因素;表面上看,治理理论论者与NPM论者趋同了。休斯等人在文中提出的对唯一最佳路径的否定,也可在较近的治理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文献中得到呼应。例如在实证研究方面,Svensson等人(2008)以荷兰近期在提供再就业服务中的三种途径为例,进行了官僚的、网络的和市场基础的职能组织绩效的比较研究。他们的研究显示,绩效并不依赖于特定的组织模式。即使是在单一体制安排的福利国家,在绩效、利益相关者利益以及制度环境之间也存在着紧密的相互联系;因此元治理也面临着Kooiman所说的动态性和复杂性。Cosidine等人(2003)以基层一线公务员为对象的国别比较研究说明,治理的企业模式和网络模式,与传统官僚(程序)模式一样,在那些国家的公共项目中已经成为了常规手段。在理论方面,斯托克等人的着作明确指出了多种方法并用、多种结构并存的必要性(杰瑞·斯托克,2006;Chhotray&;Stoker,2009)。Prabhaker(2004)的理论研究不仅否定了“唯一最佳路径”,而且深入探究了商业化(市场)与公民身份(网络)之间可能存在正反馈式联系;他没有满足于工具的组合研究,而是将如何在现实中实现两者的结合列为今后研究的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