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求学问策——教育政策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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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民办教育与出国留学篇(1)

110.国家对社会文化场所有哪些强制性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厅、录像厅等社会文化场所的审批和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1)国家设立的图书馆、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要为青少年学生提供免费服务;其他文化设施要坚持公益性原则,免费或低收费向青少年学生开放。

(2)坚决取缔各类非法社会文化场所,严禁播放和出售渲染凶杀、暴力和不健康内容的文化作品。

(3)所有歌舞娱乐场所和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在其入口的显着位置悬挂禁止或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牌。

(4)校园周围200米以内不得开办电子游艺厅。

(5)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6)所有营业性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不得接待未成年人。

(7)对设置带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和非法定节假日允许未成年人入内的电子游戏厅,要坚决予以取缔。

111.什么是民办学校?国家对民办学校有什么扶持政策?

答:民办学校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国家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政策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3)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4)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5)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6)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7)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8)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9)在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在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可以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

(10)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11)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1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112.国家对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的审批又要注意区分以下几类情况:

(1)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根据《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设立本科以上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以及设立师范、医药类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实施师范、医药类之外的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民办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2)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幼儿园管理条例》

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所谓登记注册,是指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设立幼儿园的报告进行审核,如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只要拟开办的幼儿园符合设置标准,即予以登记注册。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13.国家对申办民办学校实行什么制度?

答:民办学校实行办学许可制度。对筹办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对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114.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有哪些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

(1)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2)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3)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115.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在招生简章和广告中明确说明。

116.民办学校能否以营利为目的?

答: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应该成为所有教育投资者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教育不能营利”。区分两者的关键,一是要对营利额加以限制,如控制收费标准;二是要规定营利的归属问题,即主要赢利应归学校所有,并用于学校发展。

《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合理回报。

浙江台州尝试采取教育股份制来办民办学校,通过向股东派发股息的形式,开展了从制度层面上解决资本寻利性和教育公益性矛盾的积极探索。出资人的启动资本永久地贷款给校方,既避免了因资金抽逃影响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又有效地调动了社会资本办民办教育的积极性,缓和了教育经费紧张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教育需求的矛盾。

117.民办学校出资人在哪些情况下不可以取得回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1)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2)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3)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4)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5)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6)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7)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8)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9)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118.国家对独立学院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所谓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人们习惯称之为“三本”。

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明确规范了独立学院的法治和政策框架,规范了独立学院三方主体的权益和责任,规范了政府对独立学院的监管职责,规范了独立学院的学历学位制度。明确对独立学院提出了六个独立的要求:即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的500亩以上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学院还可按国家有关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规定,独立填报《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

119.什么是中外合作办学?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有哪些强制性规定?

答: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属于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实施办学许可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有如下明确规定:

(1)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2)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3)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4)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5)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其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7)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

(8)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执行。

120.我孩子准备出国留学,常见的外语水平考试有哪些?

答:想出国留学,语言考试是必过的一道门槛。语言考试主要有海外考试和WSK考试两大类。

(1)常见的海外语言水平考试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英语考试。英语考试主要有TOEFL(托福)、TSE、GRE、IELTS(雅思)等。

TOEFL考试是为申请到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及欧洲一些国家就读高等院校的非英语国家的学生提供的一种英语水平考试,TOEFL成绩也是申请奖学金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TSE考试,即英语口语测试,凡想申请助教或助研以及想申请美国、加拿大奖学金的申请者最好参加此考试。GRE考试成绩是各大学研究生院决定是否向申请人提供奖学金的重要参考条件之一。TOEFL、TSE、GRE考试都由美国教育考试服务处(ETS)主办,由中国国外考试协调处(CIECB)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