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责任政府:从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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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责任政府:一个理想政府模式(1)

责任政府是一种理想的政府形态,是人类追求法治与民主政治对政府的一种诉求。然而,我们对责任政府的认识并不清晰。

责任政府与其他政府形态的根本区别是什么?什么样的政府可以称之为责任政府?诸如此类的基本问题都还没有一个比较一致的理解。这种状况说明理论界对责任政府的认识仍然是模糊不清的,还没有形成一个清晰的责任政府的理想模式。我们认为,责任政府与其他形态政府的根本区别在于责任政府是一个以责任为本位的政府,它在根本上颠覆了传统政府以权力为本位的逻辑。从而不仅实现了责任对权力行使目的的限制,防止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还为政府权力与机构的合理设置提供了依据,为勘定政府权力的合理边界指明了方向。因此,责任政府建设事实上是政府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发展的一个历史过程。

第一节政府的权力本位与责任本位

传统集权体制下的政府是一种以权力为本位的组织,政府的组织建构事实上是先有权力,然后配置相应责任,并与利益密切挂钩。在这一政治逻辑下,政府官员对利益的谋求就转变为对权力的追逐,政府处于不断扩张权力的冲动之中;同时,政府往往只争权谋利而推诿责任,把权力主要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人们经常批评政府存在“官本位”现象就是对政府权力本位的形象描述,政府官员的地位、待遇、利益都与掌握的权力大小紧密联系在一起,而与承担的责任与履责情况缺乏紧密的正相关性。针对这一问题,“权责一致”主张就成为民主与法治诉求的重要内容并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该理论认为政府的权力既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神授的,而是来自政治授权。政治权力的授予必然伴随着责任的规定,政治权力与政治责任是相互依存的。政府责任可以理解为权力行使主体对权力授予者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职责。

因此,政府在拥有公共权力的同时,必须负有相应的责任。这一理论对强调政府权责一致性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并没有把颠倒的责任权力关系纠正过来,这一理论的逻辑仍然是先有权力后有责任,权力是政府的基础,责任是对权力的限制与指向。责任政府则要颠覆这种关系,强调责任是政府的基础,权力是政府履行责任的工具,是先有政府责任然后才有政府权力。责任政府不仅意味着责任对权力行使目的的限制,还包含着责任要对权力的边界进行勘定。按这一逻辑构建政府责任与权力体系(简称“责权关系”,与“权责关系”的顺序不同),应该是先设置政府的责任,然后按照政府履责的实际需要配置相应与必要的政府权力。建立在这一逻辑之上的责任政府遵循的是一种责任本位,政府首先是一个责任主体,是为了履行公共责任而设置的公共管理组织。政府权力则是政府履行责任需要配置的一种必要工具,而不是政府必然拥有的力量。从权力本位走向责任本位、从“权责关系”走向“责权关系”,是政府管理向民主政治的重大回归,是政府与公民关系(简称政民关系)从政府为中心走向公民为中心的重大进步。

建立责任政府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的制度安排。责任政府起初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产物。在西方封建社会,一直存在“国王不为非”(the king can do no wrong)和“朕即国家”两种“定律”,国王及其代表的国家和政府不承担任何实体法的责任,君主制的政府不可能对社会和公民负责。国王无责,也不能被控告,享有绝对的主权豁免。而国王领导下的政府作为国王权力的延伸,只对国王负责,而无须对公民负责,政府是不承担诉讼责任的。因此,在集权体制下,政府的逻辑起点是权力,政府组织是先有权力后规定责任。在这种体制下,政府官员往往只关注自己拥有的权力,而对自己应负的责任可能漠然视之,并且会把权力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争权夺利成为权力本位下的政府的基本特征之一。以“主权在民”、“公民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和法制为核心内容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和民主主义思想,为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确立了责任政府的理论基础。按照这一理论,民主政治下的政府必须对公民承担政治责任,其理由根植于民主政治中的一种深刻的“委托责任关系理论”。该理论认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于人民不便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因而要靠确立一种合理程序推选人民的代表或官员组成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权。但是,政府及其官员权力的行使,要基于人民群众的同意。人民与政府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责任关系”。人民把权力委托给政府,首先是人民需要政府管理社会秩序、提供公共服务,由于权力是政府履行责任必不可少的工具,人民必须根据政府履行责任的需要赋予相应的权力。政府则向人民负责,如果政府违背人民的意志,损害人民利益,或行使权力超出法定范围,应对人民承担政治责任,直至受到处罚。因此,人民在向政府委托授权的同时,规定了政府应负的责任,并保留了对政府履责情况监督的权利。

责任政府首先规定政府的责任,并以责任为本位勘定政府权力的约束边界。责任作为本位,一方面具有对权力的明示作用,包括对权力的性质、行使范围的明确规定;另一方面,责任作为本位又具有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作用,政府如果逾越责任界限而谋取私利,责任就会构成对政府越权进行惩罚的依据。

责任政府的组织逻辑不仅要责任先置,还应该责任分置。决策、执行与监督是任何组织的三项基本活动,组织行为的专业化分离是人类分工在组织管理的反映,有利于管理水平的提高。将政府的责任按决策、执行与监督三项基本组织活动进行分置,适应政府管理专业化的特点,有利于政府更有效地履行责任,是责任政府保障有效履责的重要制度基础。在政府责任分置的基础上,政府相应地配置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从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的发展,要求政府权力跟随责任分置而分离,决策、执行与监督的三责分置必然要求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三权分立,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的分离与制衡是政府责任分置的逻辑延伸。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三权分立体制就成为责任政府三责分置的逻辑结果。

第二节政府责任本位:政民关系的民主回归

政府的责任本位是对政府权力本位的根本颠覆,是政民关系向民主方向的重大回归。政府权力本位是集权体制的基本特征。

在权力本位下,政府在政民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在责任本位下,公民在政民关系中应处于主导地位,政府作为公共管理机构受公民委托行使权力,是公民的代理人,必须对公民负责。当今,承认对公民负责已成为普遍认同的政治理念,任何政府都会以一定形式承诺对公民负责。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政府有没有真正对公民负责,却是另一个问题,事实上许多政府并没有切实履行对公民负责的承诺。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如何保证政府对公民履行责任,使政府真正成为以责任为本位的责任政府。

这同样提出一个问题,如何保证政府的权力运行服从责任政府的制度规范。

对责任政府诉求的不断提高与政府地位的不断强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随着政府权能和活动范围的扩展与增强,政府越来越成为主导社会活动的强大力量,政府权力日益成为主宰公民生活的政治力量。与此相应,现代政府变得规模庞大,部门横生,分工细密,职能混乱,带来的最大后果之一就是政府体系内部上下级之间,同级组织各个部门之间,同一部门各个公务员之间的责任关系模糊起来,行政行为失范,行政效率低下,严重影响了政府对公民的回应性,公民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力越来越小。科层制的建立是在政府规模快速膨胀、管理陷入混乱的背景下提高政府管理水平的重大发展。在科层制的组织结构中,官员与具体的岗位联系在一起的,岗位的任务也就是官员的任务。官员只要把岗位的任务、岗位的功能转化为他个人的责任就行了。官员只要承担了岗位规定的职责也就履行了责任,至于职责是否合理对于科层制中的官员无须过多考虑,他们只要按照科层制为他们规定的实体法与程序法行使权力,而官员无须对法律法规合理性负责,也无须对按法定制度所作出的决定的合理性负责。于是,以责任为中心建构的科层制最后走到了对实际结果不负责的体制。科层制也称为官僚制,本来官僚制是一个中性的名词,但由于官僚制普遍存在不负责的现象,官僚制与官僚主义几乎被视为同义词。因此,如何解决科层制的责任问题也正是责任政府建设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在碎裂的世界中深化民主》一书明确指出:即使在存在保障责任性的制度安排的地方,在许多民主国家,它们的功能也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它们没有促进大多数人的利益。这里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民主制度遭到了腐败和精英挟持的破坏;二是民主制度所及范围有限,民主实践中存在着很大的落差。腐败、权力滥用、来自犯罪因素的威胁——所有这些都削弱了民主的责任性。

如何消除民主制潜在的危险以确保责任政府,如何应对行政国家兴起对公民权利的挑战,建立责任政府无疑是重要的制度安排,甚至可以说,责任政府本身就是民主与法治的必然结果。法治之下的政府必然是责任政府,必须对公民、对社会负责,而不是凌驾于公民和社会之上的官僚机构。在法治国家,政府的行政权是人民赋予的,并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对政府而言,政府责任不仅意味着政府要对公民负责,而且要对法律负责。法治下的政府对法律负有责任,受法律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实施,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权不得滥用,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滥用行政权力造成的损害必须能够经过法定程序予以救济,并对行政违法责任人追究责任。

政府向责任本位的回归体现了民主政治的提升,因此也是公民主体地位的回归。公民的意志和愿望应成为责任政府公共政策的基本导向,责任政府不仅是一个服务型政府,更应该是一个公共需求导向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节政府问责制:责任本位的实现机制

政府以责任为本位是民主政治的重大回归,但它不是政治发展自发的结果,它的实现需要民主政治力量的推动与民主政治制度的保障。法治就是确保责任与权力随时相伴、不可分割的制度基础。在法治与民主下,官员是行使权力的主体,也是责任主体,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必须处于责任的监督状态。也就是说,在责任政府中权力无法脱离责任而存在,责任之外的权力显然逾越了责任本位的原则,这种权力就是非法权力。同时,责任也无法脱离权力而单独存在,没有权力,官员就没有相应的能力去履行或承担责任。因此,政府权力是有限的,有其明确的边界;同时,官员的责任也是有限的,有其明确的规定。政府问责制实际上是责权一致原则合乎逻辑的制度延伸,问责的目的就是要规范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保持责任与权力的统一。问责制不仅追究政府官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使政府官员为失职行为承担必要的惩罚,同时问责制还应该不断向政府官员追问他们承担的责任,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提高他们的履责觉悟,使责任与权力在政府官员的意识中得到高度统一。因此,政府问责应贯穿于政府行为的各个阶段,不能局限于对事后失职渎职现象的追究,更应该通过对政府官员进行事中、事前的问责,及时纠正失职渎职现象,提高他们的履责动力和履责能力。

法治的建立是实现政府责任制的关键,没有法治政府就会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专制力量,公民就无权要求政府也无法制约政府,政府无须对公民负责。从世界法治的发展历程来看,法治能否建立取决于公民的政治力量。在公民政治力量还很孱弱的情况下,就不可能建立法治,不可能使政府真正对公民负责,因而也不可能建立责任政府。民主的每一进步,都会促使法治的发展,从而推进政府对责任的切实履行。政府履行职责的水平与法治化的程度具有正相关性。在缺乏法治的国家,必然是政府失职渎职行为泛滥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