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易经与辩证法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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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辩证法与变戏法

辩证法在古希腊就被解释为对话和争论的艺术,在中国古代则被辩士们作为研究和运用的辩术。辩证法讲究灵活性,然被人无条件、无原则地利用就成为诡辩法或变戏法。辩证法,不论东方或西方,在它产生之时,都同诡辩论有着难分难解的联系,两者自古以来就有着渊源关系。

如变戏法的诡辩论貌似辩证法,但辩证法绝不等于诡辩论,这两者有着严格的区别。

一般来说,诡辩论者的常用手法是:或运用概念的灵活性来偷换概念;或否定事物转化的条件性,不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或任意割裂个性与共性、个别与一般的联系;或夸大相对与绝对的关系,推向相对主义或绝对主义;或混淆现象与本质的关系,抓住事物表面现象的某些相似之处,把不同质的东西混淆起来,搞乱是非界限,等等。总的来说,是对“对立统一”规律的片面理解,偏执一方,强词夺理。

中国古代关于“合同异”、“离坚白”的辩论,有所谓“白马非马”、“犬可以为羊”、“狗非犬”、“鸡三足”、“卵有毛”、“火不热”等听来十分怪异的论断,就是通过扭曲对立面的统一关系得出来的。事物的同与异,一般与个别,相对与绝对总是相互联结而存在的,只要离开了“对立统一”,无论把哪个方面绝对化,都会走向诡辩。

举“白马非马”论例来说,有一次,公孙龙牵着一匹白马出关,把关的人对他说:“喂!公孙龙先生,把你的马留下吧!法令规定是不许马出关的。”公孙龙说:“嘿!我牵的是马吗?不是!我牵的是白马,不是马,白马和马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可想而知,守关的士兵当然不会听信公孙龙的诡辩,认为白马不是马。我们知道,白马和马是有差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白马”属于个别,特指白颜色的马,“马”属于一般,泛指各种颜色的马,当然“不能混为一谈”。但是,这种差别不能夸大,白马尽管颜色与其他马不同,可它仍然是马。法令规定不许马出关,这里的“马”指的是一般,应包括各种颜色的马,公孙龙牵的白马当然也不能例外。在这个故事里,公孙龙的错误就在于夸大了白马和马的差别,否定了二者的联系、统一,只看到白马的个性,抹杀了白马与其他马的共性,从而陷入了诡辩论。

再如,先秦哲学家庄周在《齐物论》中讲过这样一段话:人睡在潮湿的地方会得腰疼病,泥鳅也这样吗?人爬到高树上觉得胆怯,猿猴也这样吗?人、泥鳅、猿猴究竟谁选择的住处合适?于是,他得出结论说:“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科学常识告诉我们,人和其他动物的生存环境与生活习性各不相同,哪种动物适宜生活在哪种环境中,这是客观的。让各种动物生活在适宜自己生活的环境里,各得其所,这对于各种动物来说,就是是;若反其道而行之,赶猿入水,驱鱼上岸,就是非。庄周因不同物种不能适应同一自然环境而混淆是非,抹杀真理的客观性、绝对性,就陷入了相对主义的诡辩论。类此之说,如“方生方死,方死方生;方可方不可,方不可方可”;“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都是以相对否定相对,从而陷入绝对主义的例证。

在现代,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把辩证法作为变戏法而玩弄的现象,也大有存在。比如,有些人说“坏事会变成好事”,“失败为成功之母”,来为他工作失责、失误辩护,他们否认事物转化的条件,信口雌黄,“眼睛一眨,老母鸡变鸭”。在改革开放中,搞市场经济与“一切向钱看”;重视金钱的作用与“金钱万能论”;放开物价与胡乱要价;学习外国与崇洋媚外……这些东西都有各自质的规定性,彼此有着严格的界限,而有些人却抓住它们表面上的相似之处,加以夸大乃至画上等号,有意或无意地混淆不同事物的本质区别,为其错误的行为辩护。以辩证法的“灵活性”来变戏法,打着辩证法的招牌搞诡辩论是最可怕、也最危险的,这样的人你很难去应付,因为他“怎么说都行,不行也得行;怎么做都对,不对也是对”,反正“理”总在他那一边。辩证法的声誉,就是在这样的“玩弄”中被败坏的。所以人们对辩证法总是怀有某些戒心,曾经流行过“不怕讲唯物论,就怕讲辩证法”的说法,这话从历史经验中总结出来,不是一点道理都没有的。

“假作真时真亦假”,对某些人而言的那种“真”原本就是从“假”的而来。今天人们的造假本领真是令人佩服,假酒、假烟、假药、假唱、假文凭、假钞票、假夫妻乃至假父母……“假辩证法”比起这些来又算得了什么?不管怎样,如何识别诡辩论,对付假辩证法、“变戏法”,可以说是一门“学问”,对这门“学问”,我们研究得还很不够。

正如《易经》所讲:“一阴一阳之谓道”,这对立统一的辩证法所表达的人性、人世、人生的大道理,属于“正道理论”。只有“君子”、“大人”,即有道德、学问修养的正派人,具有为人类献身的精神、肯于追求真理的人,方能掌握并运用得好;辩证法与钻营私利、歪门邪道无缘,人如果有了严重的私心或私利,辩证法就会“私化”为诡辩论。辩证法在现实中有人能用,有人不能用,有的在前半生用得挺好,到后半生往往就下道了,或者相反,其原因就在这里。

以“假辩证法”来玩“变戏法”的种种现象的存在,应从反面刺激我们必须加强唯物辩证法的研究,必须有一种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文化自觉意识,必须破解社会认知取向过分趋利性、情绪性和随俗性的迷障,这样才能真正使唯物辩证法的精神获得社会的支援,从而充满勃勃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