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马克思主义与当代(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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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论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教育的基本内涵(1)

万斌 张应杭

【摘要】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总结了以往理论中的机械决定论(宿命论)和非决定论(唯意志论)的偏颇,提出了以自由与必然性内在统一为基本理论立足点的新自由观,体现了“天道”和“人道”的统一。这一自由观必然地强调责任感的生成和义务的自觉承担。以这样的视阈来理解个性自由,并将其作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一个重要内涵,那么现实生活中的许多任性现象无疑可以得到有效的纠正。

【关键词】自由 责任 义务 自由观教育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在各种名词中最能打动人心的莫过于“自由”一词了,然而也没有一个词像“自由”一词那样歧义丛生。的确,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许多人常常把自由解释为没有外部因素的约束,“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这种关于自由和自由选择的错误结论妨碍了人们清晰地理解责任、义务等问题。因此,正确自由观的问题同样构成我们政治理论课要传授的一大主题。

马克思把每一个自我追求自由的自觉的活动的本性视为“人的类的特性”。但也正如马克思同时指出的那样,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客观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不仅决定着外部世界,而且也决定着人自身的行为。因此,人的自由决非随心所欲。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这一基本结论对于进行正确的人生自由观教育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一、自由何以可能?

“自由”这个概念最早来源于古希腊的奴隶社会,基本含义是指人可以摆脱外在依附关系的束缚,有一种行为的自主性。譬如,古希腊奴隶社会就把社会成员分成奴隶主、奴隶和平民三个等级,由于平民可以摆脱奴隶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因此又被称为“自由民”。相反,不自由则是指人无法摆脱外在依附关系的限制,使自己的行为失去了自主性。奴隶就是不自由的人,他们被戴上手铐脚镣拴在一起进行集体劳动,他们作为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和“会说活的工具”已经完全失去了行为的自主性。

可见,自由最初的含义就是同被限制、被约束、被控制等根本对立的。所以,就最一般的意义而言,自由是与限制相对立的。人只有摆脱了外在力量的限制,才会感到自由。因此,自由就是对外在限制的摆脱。哲学家们对于自由的这个一般含义是普遍认同的,但是,究竟如何才是摆脱外在限制以及如何才能摆脱外在限制的解释上哲人们却存在着根本分歧。这一分歧就集中体现在如何看待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上。

从哲学史上看,对待自我人生实践中的自由问题,无论哪个历史时期的自由观都涉及一种关系,即人的自主性和外在强制性的关系。在哲学上,这就是自由和必然的关系问题。所谓必然或必然性,就是指客观事物本质的、确定的基本趋势和方向,它是和规律或规律性具有同等涵义的概念。因此,它的存在作为一种异己力量是对自由的一种限制。

从哲学史上看,在自由和必然的关系问题上,历来就存在着两种根本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是“机械决定论”,认为一切事物都是由必然性产生的,这种观点试图从客体本性中解释自由,认为自由是人对客观必然性的顺应和服从。它片面地强调客观必然性,忽视了人的能动性、创造性,结果人只能消极、被动地受客观规律的支配。譬如狄德罗把人比喻为钢琴,感官就是键盘,只有当外界弹它时才能发出声响;爱尔维修认为人和动物的活动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消极地适应外在的环境,这就是所谓的“肉体感受性”;霍尔巴赫也说:“我们的思维……既不能是自愿的,也不能是自由的”,“我们所有的行动都时常是命定如此的”。另一种观点是“非决定论”,认为世界上根本不存在什么客观必然性,一切事物都是人们自由创造的产物。这种观点在主观唯心主义哲学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譬如,康德就提出“人为自然界立法”的命题。在他看来,自然界中的必然性是由于人的作用产生的,认为只要人的行为服从内心意志的“绝对命令”,实现意志自律、自决,就是实现了人的自由。唯意志论者叔本华也把人的自由的生命意志看成是世界的本质,认为自我生命意志是绝对自由的。可见,主观唯心主义所讲的自由是一种脱离客体,超越现实,没有任何限制的、纯粹精神活动的自由。显然,“机械决定论”的自由观和“非决定论”的自由观,在对待自由和必然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各自夸大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所以都不能科学地揭示自由的真实内涵。

于是,斯宾诺莎企图解决这种矛盾,提出了“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这一著名命题,从而把对自由问题的研究引向了深入。黑格尔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自由和必然的辩证关系:其一,他反对“非决定论”的观点,认为“自由以必然性为前提,包含必然性在自身内”。他认为一个对必然性毫无所知而盲目地受必然性支配的人是不自由的。所以,在他看来:“无知者是不自由的,因为和他对立的是一个陌生的世界……他住在这个世界里不像居住在自己家里那样。”其二,他也反对“机械决定论”的观点,认为人们一旦认识了必然性就会获得自由。

所以他认为:“必然性只有在它尚未被理解时才是盲目的”,“因此必然性的真理就是自由”。黑格尔关于自由和必然之间的关系的观点显然达到了相当真理性的高度,也为我们正确解决自由问题上决定论与非决定论的机械对立提供了基本的认知思路。

其实,自由与必然绝不是两相不协调的对立两极。解决这个对立的方式除了承认必然否定自由或承认自由否定必然之外,还有第三种方式,这个解决的方式就是:如果人们能够把外在的规律和必然性转化为自我人生存在的内在要素和环节,那么规律和必然性对自我主体的支配和限制,就由外在的支配和制约,转化为内在的、主体自己对自身的支配和制约。主体对自己的支配,就是主体的自主和自决,主体对自己的约束,就是主体的自律,而自主、自决与自律,正是自我主体意志自由的特征。当一个人受到种种外在力量的支配和限制的时候,他往往觉得很不自由;而如果这种外在的支配和限制转化为自我支配、自我制约,即自主、自决和自律,则他就是自由的。

由此可见,获得自由的关键不在于摆脱外在规律和外在必然性,而在于使外在的规律和必然性转化为主体自身的要素和环节,也即要使客体成为主体的要素和环节。这就是解决自由与必然之二律背反的第三种方式。在我们的理解看来,这种解决方式与那种非此即彼的解决方式的区别在于,它是一种辩证的非形而上学的解决方式。

这样,在社会历史活动和自我人生实践中欲使客观规律、客观必然性转化为自我主体的内在要素,其第一步便是认识规律,认识必然,即认识客体存在和发展的本质。这是认知的符合,即思想对客体之本质和规律的认知和反映。它是自由的第一个要素。在这个认知和反映的过程中,外在的自然客体、社会客体以及自我客体及其蕴含的规律、必然性,以信息的形式被主体吸收和改造,然后整合、储存在人的认知过程中。这是客体、客观规律和客观必然性转化为主体的要素的一种认识论方式,也就是列宁说的:“尚未被认识的‘自在之物’在转化为已被认识的‘为我之物’,盲目的、尚未被认识的必然性、‘自在的必然性’在转化为已被认识的‘为我的必然性’”的过程。

认识客观的规律与必然性,对于自我主体达到自由境界具有重要的作用。

这个作用就体现在它是自我主体实现意志自由的认识论前提。所以,恩格斯说:“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那种能力。因此,人对一定问题的判断愈是自由,这个判断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性就愈大;而犹豫不决是以不知为基础的,它看来好象是在许多不同的和互相矛盾的可能的决定中任意进行选择,但恰好由此证明它的不自由,证明它被正好应该由它支配的对象所支配。”在这里,恩格斯论述了意志自由与必然性的关系,并指出了自我主体的意志自由所具有的三种品质:果断、武断、优柔寡断。优柔寡断和武断都是以不了解事物发展的客观必然性为根源的,在面对问题与情势发展的多种可能性时,优柔寡断者无法确定他在所面临的多种可能性中,哪一种是符合其需要并且能够有必然性作根据从而有实现的可能性,因而总是犹豫不决,踌躇再三,最后只得依据某种偶然的因素任意地作出选择。而这就从优柔寡断滑向了武断。在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看来,意志自由是以自主、自决、自律为特征的,而犹豫不决缺乏的正是自主与自决的能力:一事当前,手足失措,无以应对,其不自由是显而易见;而武断者的任意选择,貌似自由,实则“被正好应该由它支配的对象所支配”,因而也不是自主、自决、自律,而是他决、他律。其不自由最突出地表现在鲁莽行事所招致的恶果上。

可见,意志自由是以对必然性的认识为前提的,亦就是说,自我主体通过对客观规律与客观必然性的认识,已经将它们转化为主体自身的要素,因此,据此所做出的决断,就是自主与自决。由于主体已获得了关于规律与必然性的充分认识,因而能够从他所面临的多种可能性中,分辨出能够实现而且最有利的可能性,并迅速地做出决断。显然,在自我人生的活动中,对必然性的认识越全面越深刻,决断就越迅速越正确,自我主体的自由度也就越大。

所以,恩格斯给“自由”下过这样一个著名的论断:“自由是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这也就是说,正确地认识必然性是人类获得自由的认识论前提。我们只有在承认必然性的基础上对它加以正确的反映,才能科学地预见行动的结果,才能为自己确定的行动目标设计最佳的实现方案,从而获得真正的人生自由。

作为人类自我活动前提的自由,既包括一定历史时代为我们提供的按自己的目的和愿望行动的可能性,也包括我们独立地按自己的愿望在这些可能性中作出决定并采取行动的能力。在这其中,社会历史时代提供给每一个自我主体按自己的意愿行动的可能性,这是指一种外在的自由。这是人们既得的由一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自由,它包括有利于人们在活动中实现自己目的和愿望的各种条件,尤其指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环境。显然,缺乏外在的自由,会使人的活动处处受限制,特别是在专制的社会中人只能被动地听任环境的塑造,在他们心灵中被强横地预注入低贱、卑微、奴性、盲从等不自由的品性。而人独立地在社会历史提供的可能性中作出决定和采取行动的能力则是指主体内在的自由。这是人作为主体的一种意志的自由,亦即是指人们在行动中的一种凭自己意愿进行选择的自由。

所以,意志自由作为人的活动的根据是人的本质内蕴。因而,内在的自由作为意志自由对人的活动起着指引性的作用,因为这是自我主体的一种自决能力,它使人在任何事物面前说“要”或者“不要”,它赋予自我反抗命运和环境的坚毅精神和内在力量。从这个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没有意志自由,就没有人类的实践活动。

意志自由或称主体的内在自由之所以是必然的,因为这正是人类和动物界区别的根本所在。人为了摆脱各种自然界的、社会的和人自身本能和秉性的奴役,在自身内部理性的觉悟和启迪下,必然要通过自己的社会实践活动去实现自由的目标。这是人的一种“类的特性”,也是人之为人的标志和尊严。也因为这样,人类才对自由抱有非常神圣的执著精神。那“不自由毋宁死”,那“若为自由故,生命和爱情皆可抛”的崇高的牺牲精神,本身就体现着人类为维护自由的价值尊严。

显而易见,无论是外在的自由,还是内在的意志自由,都是通过人的活动才实现的。尤其是在我们追求自我期望的理想人生的过程中,意志自由表现得最为充分。它没有外在的强制力量的参与干涉,因而特别强调主体的内在信念,特别强调意志的自由选择。在理想人生追求的实践中,意志自由就表现为自我主体在理想与现实、善与恶、美与丑之间有作出抉择并采取行动的自由。特别重要的是,自我主体的这种意志自由正构成我们每一个自我创造我们自己历史的活动前提,也是确认个人行为历史责任的内在根据。

但是,人类生活的实践又表明自我人生的自主活动,又要受主体以外的客观必然性的制约。从理论上分析这种必然性表现为两种不同的形式:其一是自然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限制。因此,存在主义认为“人就是他打算成为的存在”,“人是绝对自由的存在”的说法是根本错误的。其二是反映这一客观必然之规律的社会政治、法律、道德等规则的限制。这事实上是人类自由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更直接、更普遍同时也更体现社会活动的一种必然性。社会政治、法律及道德规则之所以也是一种必然性的东西,这是因为从根本上讲它正是人类社会和自然界最一般的客观规律的体现,它体现着“天道”和“人道”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