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海外新闻出版实录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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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章 图书定价制与韩国出版业(1)

在二战后的近40年里,韩国没有图书定价销售制。直到1981年,韩国出台《公平交易法》,第一次规定图书“按定价销售”;2002年,韩国制定《出版及印刷振兴法》,对图书定价销售制进行了细化;2007年,韩国实施《出版文化产业振兴法》,重申了图书定价销售制的有关内容;2010年,韩国国会围绕图书定价销售制开始了新一轮的修订与完善。韩国政府及出版界认为,离开图书定价销售制,出版产业就不可能做大做强。

为此,我们有必要对韩国的图书定价销售制,回顾其过去,考察其现在,预测其未来。

经历坎坷终于从无到有

二战以后,韩国出版行业由于一直没能建立起图书流通秩序,打折(降价)销售、图书定价销售等问题陷入非常混乱的状态。因为“游戏规则”不统一,一方面书店不断倒闭,另一方面图书打折销售“横行”出版物市场。1960年初,书店行业、出版行业迫于生存的压力,围绕确立基本的发行(流通)秩序,不得不开展以要求实施图书定价销售制为目的的运动,但最后还是失败了。

接下来,书店人和出版人经过继续努力,终于有了一定的结果。1977年12月1日,韩国开始实施有关图书销售的自主协定“定价销售制”,混乱的发行局面得到改观,书店行业、出版行业开始有了新气象。

书店行业因为附加税的免除、图书定价销售制的稳步实施,新开办的书店如雨后春笋般诞生,书店的数量不断增加,大型化书店也不断发展。

在出版行业,图书出版的品种数量飞速增长,到了1986年,打破了以往徘徊不前的状态,图书出版品种超过2万种。而在此前的1981年,韩国开始实施《公平交易法》。该法对一般商品禁止“维持固定价格销售”,对图书却例外地允许“按定价销售”、“按固定价格销售”。

1990年以来,“打折销售”风行韩国,受到《公平交易法》保护的出版物市场,也难逃其消极影响。再加上运输公司商店、仓库型批发店、廉价商店、量贩店等新兴业态的零售店进入出版物市场,图书的价格体系开始动摇。

20世纪90年代初期,运输公司商店、仓库型批发店、廉价商店和量贩店,在销售全集书、畅销书时出现破坏价格的现象;90年代后半期,它们在销售学习参考书、辞典书时也出现破坏价格的情况,最后是对所有出版物全部打折销售,不仅如此,这种态势也扩展到韩国各地。紧接着,最新进入出版行业的网络书店,更是无所顾忌地打折销售,这给图书定价销售制以沉重的打击。由自主协定维持的定价销售制度,想要规范网络书店的打折行为,非常困难。而90年代中后期的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也有了废除图书定价销售制的主张。由此而来,图书定价销售制处在生死存亡的边缘。

鉴于这样的事态,“关于推进图书定价制法制化”的呼声日渐高涨。经过几番周折,在2002年8月,韩国国会通过了《出版及印刷振兴法》(以下简称“旧法”),并于2003年2月正式实施。尽管该法第22条第2款把图书定价销售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但由于立法的原则、适用范围、一贯性和现实性不明确,该法虽然实施,但却“先天不足”。于是,要求修订“旧法”的呼声很快又高涨起来。

2005年4月,韩国国内开始酝酿讨论“旧法”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时间,从“旧法”中脱胎出来的《出版文化产业振兴法》(以下简称“新法”)于2007年6月由韩国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通过。至此,比较符合韩国国情的图书定价销售制总算尘埃落定。

“分别振兴法”?“打折振兴法”?

仅从字面上看,“旧法”把印刷产业和出版产业割裂开来,分别制定法规条文,于是被韩国出版人戏称为“分别振兴法”。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旧法”却是韩国近60年来真正实行图书定价销售制的标志。

正如前面叙述的一样,在“旧法”问世以前,图书定价销售制只是原则上存在,而实际上仅仅相当于行业的“自主协议”。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商家为了获得顾客(读者),展开了激烈的价格竞争,结果是过度打折销售横行,破坏了价格常态,定价销售制的“自主协议”在事实上崩溃了。不仅如此,还有像量贩店、廉价商店等新兴业态的零售店相继进入图书(出版物)市场;特别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网络书店闯进来,展开了打破出版行业常规的打折销售,从根本上动摇了图书的价格体系。这样一来,为数众多的一般实体书店在经营上陷入困境,关张倒闭的书店不断出现,图书定价销售制形同虚设。为了挽救图书定价销售制,韩国书店组合联合会(以下简称“书联”)以及出版社多次强烈要求规范打折销售制。为此,韩国国会极力推进“图书定价销售制法制化”。于是,才有了“旧法”的问世。

必须承认,“旧法”从法律的角度首次规定图书要按照定价销售,无论从韩国出版的历史来看,还是从韩国出版的现实来看,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但是,“旧法”对图书定价销售制的对象范围、时间长短、适用原则、差别运用等语焉不详,客观上扰乱了出版产业的发行(流通)秩序。也就是说,“旧法”是一部不完整、不健全、不成熟的法律。

众所周知,“旧法”第22条一方面规定书店要履行出版物的定价销售义务,维持零售价格;另一方面,又承认网络书店“例外的权利”——允许在定价的10%以内打折销售新书。设定这样的例外条款,是为了鼓励IT业的发展,同时这也关系到韩国的国策。

这里的“新书”——“新出版图书”,指“从出版之日计算未满1年的出版物”。

既然赋予了网络书店打折销售新书的“特权”,实体书店照抄照搬也不违法,因为“旧法”没有规定实体书店不能打折销售新书。对于图书定价销售制的适用时间,“旧法”规定了从实施之日计算的5年以内,简称“5年时限法”。与此相关,“旧法”规定的图书定价销售制适用除外的对象(按选题领域划分),逐年增加。具体地说就是,2004年以前出版的所有出版物适用图书定价销售制;从2005年开始,实用书从图书定价销售制对象中排除;从2007年开始,小学生的学习参考书(相当于中国内地的教辅书)从图书定价销售制对象中排除。许多专家指出,以上“例外”、“除外”的规定,本身就弱化了图书定价销售制。

与这种不健全的图书定价销售制相呼应的,是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赠送品告示》。对出版行业来说,这个《赠送品告示》问题更多。《赠送品告示》规定:“可以在销售价格的10%以内打折,或向读者赠送不满5000韩元的礼品”。现在韩国单行本图书的平均定价为11500韩元,假如书店向读者赠送5000韩元左右的礼品,那就相当于实行43%以上的打折销售。出版社一般是按照定价的60%—70%向批发书店或零售书店提供图书,书店打折10%后销售,再向读者赠送5000韩元左右的礼品,这在实际上意味着无限制打折销售,书店“赔钱赚吆喝”。

《赠送品告示》的主要规定,与图书定价销售制的宗旨完全相背。一直以来,网络书店为读者提供“破坏行规”的服务,其法律依据就是这个《赠送品告示》。

事实上,从2003年至2009年实行了6年图书定价销售制,其结果是进一步加深了出版物市场的混乱。虽然法律允许的打折限度为10%,但网络书店打折30%—35%已成为惯例。而实体书店直接向读者销售图书,除了打折10%以外,还得要么与读者利润分成(赠送现金),要么向读者赠送打折购物卡,要么买一本书赠一本,等等。

出版物市场打折销售方式五花八门,从根底上还是动摇了销售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