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人民共和国党报论坛2009年卷
49582500000035

第35章 试谈报刊业是版权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

(4)报刊社可不经同意合理使用部分作品

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在这里,作品本身是有版权的,而为了尊重新闻传播规律,这种权利应受到某种限制。

首先,“时事新闻”不受版权法保护。《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按照这一规定,报纸与任何使用者之间都可以相互转用这类“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具体解释了何为“时事新闻”,即: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按照版权法的一般原则,所谓“单纯”应该是对事实的客观描述,其中不包含报道者的主观性因素,如分析、评议,更无文学艺术性加工。

其次,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作者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一般不受版权保护,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在版权法理上,之所以把“时事新闻”和“公共集会演讲”排除在版权保护的范围之外或是享受有限的版权保护,主要基于这样两种考虑:第一,从版权法的角度,版权保护基于作品的独创性,而单纯的事实报道无独创性可言,它只是公共领域之客观事件的描述,且描述方式具有唯一性,任何人都只能以同样方式报道,不可能有主观独创的可能;第二,基于新闻传播的功能意义,事实报道满足了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和公民的知情权。如果事实报道被某人所专有,必将极大地影响信息的公开传播,并影响公民对信息的充分了解,最终不利于公民对公共事务的评价和参与。孙悦、宋慧献、刘永红:《报纸与网络版权保护与需求现状》,《中国新闻出版报》,2009年8月6日、7日。

2.报刊对转载稿件的使用

(1)报纸、期刊享有优先转载权

作为追求时效性的期刊、报纸,为争取尽可能多的市场占有率,往往非常注重自己刊物内容的新颖性与独特性。新问题、新信息、新观点的首先提出,新风格、新体裁的文学艺术作品以及具有创造性的科学、技术、理论作品的率先发表,是报刊出版社提高自己名声、威望的重要手段。罗静:《论Trips协议下我国报刊社之版权及有关权》,《湖南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因此,2001年10月首次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特别是适应中国入世的需要,《著作权法》修正案对1990年制定的《著作权法》有关权利限制的内容规定作了必要的修改,在充分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前提下,为鼓励作品的传播,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性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几种合理使用的情况,涉及报刊社的有三种:其一,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的作品;其二,报纸、期刊刊登其他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的除外;其三,报纸、期刊刊登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的除外。王培舒:《报刊经营管理中的版权问题》,《行政与法》,2002年第12期。报刊社可以充分利用这三种合理使用的方式,自由无偿地使用其他报刊上刊登的文章。

(2)报纸、期刊享有从编辑角度对作品进行修改的权利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属于作者的人身权利,不得转让、继承,但由于报刊出版周期短,时效性强的文章还须抢先发表,若要一一获得作者同意才能对作品进行修改,那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所以《著作权法》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做文字性修改、删节。有关法律同时规定,这是一种不触及作品内容和观点的修改与删节,如统一体例、纠正语法、文字、引文、事实错误等。《著作权法》还强调: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报刊社应尊重作者的政治观点、学术观点、创作风格等。

(3)报刊使用转载作品要支付稿酬

甲报刊虽然可以未经许可使用某作者已经发表在乙报刊上的作品,但不能侵犯其获酬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的时限作了明确的规定,转载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两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或者如遇著作权人地址不明,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著作权使用费收转中心,到期不寄送的要加付滞付费。各省均设立了地方代办机构,受中心委托可代收代转上述使用费,方便报刊社寄送稿酬。对于付酬的标准应当按照1999年国家版权局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执行。

(4)报刊可以免费使用部分转载作品

我国许多报纸每年都从人民网、新华网以及中新网进行大量转载。报纸上经常出现“据人民网”、“据新华网”等字眼,这就是从网络媒体转载新闻信息的印证。一些报纸还将网站上那些点击率较高的帖子作为自己报道的题材,比如《人民日报》就不定期地把人民网“强国论坛”上的帖子搬到版面上,《南方周末》也经常摘引各大网络社区的排行榜。孙悦、宋慧献、刘永红:《报纸与网络版权保护与需求现状》,《中国新闻出版报》,2009年8月6日、7日。这些都是免费的。对于众多热心网友在留言板上的评论、博客内的言论和网络上载的短片等,许多报纸直接进行免费转载。

(二)对图片的使用

图片囊括所有静态图形作品,如摄影作品、绘画、商标等,其中最为广泛使用的是摄影作品。读图时代,书籍、报纸、杂志等平面媒体被越来越多的图片所覆盖,加上广告的流行,使图片使用比例大大提高。与此同时,因图片版权委托引起的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

1.图片交易方式

图片交易方式目前有以下几种:根据《聚焦图片版权交易》整理,http://www.gjs.cn/show.asp?id=333

其一,摄影师自由投稿。这是最原始的图片交易方式,图片的个人拍摄者将照片提供给出版机构,寻求发表。当图片被采用后,其拍摄者将获得出版单位付给的稿费。

其二,通讯社向媒体定期批量提供新闻图片。我国新华社和中新社作为国家指定的新闻发稿机构,每天以卫星传送的方式将图片传给国内约400家日报,业内以“图片专线”称呼这类批量图片传送方式。

其三,图片光盘出版机构将投资拍摄的图片使用权转移给光盘出版者。每张光盘装有十张图片甚至更多高精度商业图片,用户可任意使用光盘中的图片。

其四,有关机构委托摄影师拍摄作品。广告公司需要拍摄广告时,会寻找优秀摄影师代劳,广告公司付给摄影师一定费用,双方对所拍摄图片的版权进行商定,双方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约定的,版权属于受托人,即属于摄影师。

其五,图片版权代理(或信托)。图片版权人将作品委托给一家或多家图片公司,由图片公司代其转让图片使用权或所有权。

2.图片使用中的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

我国已经为图片的使用和版权的保护做了一系列工作,形成了两种关系:

(1)代理关系

代理关系形成的前提是代理合同的签订,这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代理人(图片公司)、被代理人(著作权人)和第三人(图片使用人)。如果图片公司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即以著作权人的名义与图片使用者签约,为直接代理;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约,则为间接代理。在直接代理情况下,图片公司对第三人不承担个人责任,此项责任由著作权人承担。在间接代理情况下,由于图片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尽管该合同的签订完全是为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但图片公司对此也应承担个人责任,而著作权人并不直接承担责任,除非图片公司把该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著作权人。商业实践中,直接代理往往是用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被代理人。由于图片代理量较大,著作权人较多,图片委托以间接代理为主。

(2)信托关系

信托关系因信托合同而产生,信托合同也称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图片公司和图片著作权人签订的行纪合同涉及两方民事主体:一方是行纪人即图片公司;另一方是委托人即著作权人。图片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图片交易活动,著作权人付给图片公司报酬。我国《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国图片网(www.colphoto.com)最早将版权代理理念引入图片销售。目前,这个网站已与国内2 000多名摄影师签订了代理协议,收录20多万张国内作品和20多万张国外图片公司的作品,向国内300多家用户提供图片。另外,中国日报新闻图片网(www.newsphoto.com)、中国新闻图片网(www.cnsphoto.com)等图片网站也经营图片业务,并使用图片版权代理模式。

在2008年12月召开的中国报业版权保护战略研讨会上,人们呼吁不要用来源不明的图片,摄影作品的原创者要留存相应的原始信息,以便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能举出权利依据方面的证明。

(三)对版面的使用

1.版面的性质及版面作品的创作

“版”,是具有规定性和限制性的样本。出版,是“版”的制作及在其他载体上的复制。“版面”,是复制在其他载体上的版的面貌。人们把信息刻在物体的表面,制作成“版”,通过技术(如印刷)手段将“版”大量复制在其他载体(如纸张)上。在这个过程中,“版”承载的信息被完整准确地复制到了其他载体(如纸张)的表面,使这些载体具有“版”的面貌和内容,进而被称为“版面”。由此可见,现代的“版”之所以能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工具,源于对自身进行大量的准确复制。对报刊来说,“版”是最重要的生产工具。编辑,是“版”的制作过程和制作者。

谁都明白,信息要被他人接收和理解,就得遵守人类语言规则和思维习惯,包括遵从人类的表达方法和理解方法。有的信息是有害的,传播了会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危害,因此版上传递的信息要经过选择和规范化处理。当一块版上传递较多信息时,就会随之产生信息呈现方式问题,即版的制作者要对信息进行一定排列。这种对信息的选择、规范和排列就属于编辑活动。

一方面是信息传递多种多样、无穷无尽;另一方面是报纸版面有限,人的精力有限。这就决定了报刊版面不可能有闻必录。《纽约时报》报头有言,“刊登一切适合刊登的新闻”。如果说客观世界是一种实态真实,那么报刊版面则是一种拟态真实,而且这种拟态真实是报刊编辑部通过版面营造出来的。客观现实中的任何事情,如果不进入拟态真实的天空,不在报纸版面上得到反映,就很难为受众所感知。换言之,报刊版面作品体现了报刊编辑的主体性。报刊编辑部是报刊版面的创造者,报刊版面是众多编辑对客观世界进行梳理,按照他们的理解进而对客观世界的描述。它是办报方针和编辑意图的直接体现,也是报刊独创性的体现。从著作权角度考虑,报刊版面是报刊编辑部在其特定的报刊宗旨统率下,通过对作品、作品片段或非作品的选择、编排而形成的著作权客体。

2.报刊社版面版权获得和使用的性质:整体性

报刊社享有的著作权针对的是报刊的整体。报刊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对作品的选择和编排方面,单篇作品的选择和局部的编排方式无法体现其独创性。因此报刊版面所有权是一种整体著作权,即报刊社从整体上享有报刊的著作权,也就是把报刊版面当作一部整体性的作品来看待。这部作品的创作者就是报刊社法人,报刊社依照《著作权法》对版面作品整体享有版权。

报刊社版面版权的整体性表明,一种报刊的每一期都是一个独立的作品,报刊法人对其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的所有权利。明确报刊版面版权整体归属于报刊社法人,其意义首先有助于明确授权主体。只有报刊版权主体才能授权他人使用整体报刊,并享有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读者要使用报刊版权,则须从报刊社购买报刊版面的复制品——报纸和杂志,然后阅读。其他法人,如其他报刊社要想从整体上使用某报刊,只能从某报刊版面版权主体,即某报刊社法人处获得授权。报刊著作权使用费也仅支付报刊社法人,与书籍的版权经营相似。人民教育出版社是我国中小学教材的主要出版者,一家印制任务太重,于是,人民教育出版社就把版型租给各地方出版社,各省所需的教材由各省印制、发行。人民教育出版社则从各版型租赁者处收取版权使用费。《人民日报》《读者》等发行量巨大的报刊,也采用这种版面版权授权使用方式。

明确报刊版面版权整体归属于报刊社法人,其意义还在于:能帮助确定诉讼主体。报刊社法人作为报刊整体版权的拥有者,当相关权益受到损害时,便随之有了民事诉讼权利和行为能力,能够提起侵权之诉。当与他人诉讼时,也有权利起诉或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