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人民共和国党报论坛2009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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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章 浅论媒体对上市公司的监督

夏青

截至2008年底,中国股市经历了短短19年的发展已经有1 700多家上市公司。这种数量型的发展给许多资产不良公司以上市机会。上市公司的一些短期行为势必影响广大股民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已经得到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在众多监督力量中,新闻媒体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媒体监督上市公司的必要性

1.媒体监督能够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涉嫌内幕交易及提供虚假信息、不披露重要信息的案件时有发生,对于黑幕而言,越早揭露,就能越早让股民看到受损失的程度,也就能避免让更多股民受骗,也可以让更多公众对股市怀有信心。也许在黑幕揭露以后,对于许多短期投资者来说会有损失和牺牲,但是对于更多数的长期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而言,媒体的披露无疑避免了更大的损失。从长远来看,投资者将来受欺诈的机会也减少了,社会总体福利也会增加。

2.媒体监督能有效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媒体对上市公司的报道自然而然地会形成对上市公司的约束,公众对上市公司了解的信息越多,上市公司由于维护自身商誉的需要越会不断加强自身的公司治理。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可以说,是媒体报道的舆论压力迫使上市公司达到了自律效果。

此外,媒体的报道也可以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增加市场透明度。媒体的报道能够让广大投资者更好地判断公司经营、产品、证券的质量与价值,尽可能消除中小投资者的投机倾向,让证券市场朝着更理性的方向发展。

3.媒体监督可以减少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可以有五种监管渠道:董事会、市场、媒体、政府行政机构和法庭。这五层渠道监管效率与成本各异,在问题发生的不同阶段起着不同的作用。越靠前面的监管渠道,起的作用越直接,成本越低,可能越有“纠错”效果;越靠后面的渠道,“最后补救”性质越强。如果完全依靠行政和司法监管,那么整个社会将会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而媒体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其利益驱动与其他渠道都不相同,因此在对待上市公司内幕方面会更独立公平。证券监管部门由于人力物力的局限性,不可能也不应该细管到不会有任何违规发生的程度,因此,媒体的监督就有效地补充了行政监管的不足。

二、媒体监督上市公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上市公司对媒体的名誉侵权诉讼不断增加

媒体的自由报道对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的作用无疑是举足轻重的,受到媒体监督的上市公司近年来频频用另一种方式来阻塞媒体的口舌:名誉侵权。2002年3月5日,《财经》杂志发表《世纪星源症候》一文,特约记者蒲少平根据世纪星源公布的财务数据和公告以及有关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做出相关分析与评论。次日,世纪星源即向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声称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在这场诉讼中,世纪星源要求赔偿金额为108万,后追加到200万。显然,在财力上由于上市公司具有广泛的股东资源,媒体明显处于劣势地位。此外,世纪星源从最基层的法院提起诉讼,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司法公正。因为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关系密切,一般都会偏向本地原告。由于法院执行的是“辩方举证”,即“谁报道,谁举证”的原则,媒体必须为应诉做大量举证等准备工作,这无疑给赢利空间本就相对较少的媒体增加了不小的负担。长此以往,上市公司凭借信息和财力的优势会进行对媒体的滥诉,媒体的言论自由空间会越来越小。

2.上市公司拒绝采访,隐瞒信息,侵犯股东合法知情权

知情权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之一,对公司经营状况不知情,其资产受益权、表决权、质询权等权利就难以实现。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凡是证监会要求披露的信息都是公开信息,只有商业秘密、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不披露的信息的文件除外。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1页。上市公司拒绝采访,很多情况下是拒绝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这显然是有其“难言之隐”。近年来屡次发生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表明,代表公众利益的媒体报道监督是多么重要。由于成千上万的股东相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处于严重信息劣势,媒体报道就在两者之间起着沟通信息的作用,上市公司拒绝采访,是对公众利益合法知情权的忽视与侵犯。

3.一些媒体报道缺乏专业性和准确性,引起资本市场波动

从金融学角度说,公众的认识程度和心理预期对市场行为会有所影响。媒体对金融政策和市场报道导向的变动,就有可能影响公众认知和心理预期,从而改变公众对未来行为的判断选择,带动市场行为变化。不实或者误导的金融财经报道,不仅可能带来公众的个人损失,还有可能影响经济本身的正常运作,甚至还会带来政治影响。而财经报道出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与财经新闻采编人员专业素养缺乏有关。

4.记者(编辑)违规披露内幕信息,媒体公信力受到挑战

我国证券市场实行指定媒体信息披露制度,指定媒体是国内证券信息披露的主渠道,但随着越来越多的综合类媒体介入证券市场报道,许多违规披露内幕信息影响证券市场稳定运行的报道也逐渐增多。2006年6月6日,中石化被《东方早报》报道“拟57亿回购上海石化A股”,当日即在A股申请关联股票暂时停牌,随后又在H股停牌。有些记者编辑本身就是股民,利用工作之便获取内幕信息,利用信息购买或抛出股票以获得收益。更有一些媒体与上市公司之间具有广告合作关系,这使得情况变得更为复杂。虽然我国《证券法》和《刑法》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法律规定对编辑记者的违法行为具有监督实施难度。

三、加强媒体对上市公司监督的有关建议

1.完善舆论监督的制度环境

为了让媒体更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必须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给媒体充分的言论自由。媒体报道上市公司,具有天然的信息劣势,揭示真相远比隐瞒真相困难,难免会有报道不周之处。因此,法院有义务维护媒体有犯“善意的错误”的权利,《宪法》锁定的新闻自由权应在上市公司的名誉权之前。在审理媒体名誉侵权案时,举证责任应在控方。考虑到媒体的信息财力劣势以及它代表的是广大股民的利益,让上市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能更好地保护媒体的言论自由以及公众利益。

2.提高媒体的专业素养

媒体记者解读上市公司公开信息,采写上市公司舆论监督报道,须有一定的经济学知识和相关法学造诣。而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频频出现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媒体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缺乏所致。除了财经记者自己要注意多学习专业知识,增强财经报道的专业性、可读性之外,媒体应组织对财经记者的专业性培训,教授记者如何通过财务报表看出企业进行会计报表操纵,如何判断并购价值,从而从财务报表中识别公司真实价值,判断出公司变化趋势以及公司提供信息的真伪。

3.加强媒体自律

媒体作为监督上市公司公正独立的一方和证券市场重要的参与者,不可能自身监管处于空白地带,因此国内媒体应制定相关自律规章,避免因触犯法律而使媒体和记者招致处罚以至立案稽查。例如,记者编辑应申报其实名持有的证券,其交易记录作为必需的备案供报社主管查阅,如发现有明显利益关系应注意回避,以备可能的监管部门稽查。记者采访上市公司涉及内幕信息时,可参照交易所的规则与上市公司签订相关承诺书,以防止泄露内幕信息的事件发生。

〔夏青:中国传媒大学2008级硕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