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短篇从零到法
51655400000084

第84章 保护某种东西(保全和先予执行)

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又是新的一天啊,对,一看时间,竟然都快四月份了。民法、刑法看完了;民诉到了百分之四十。想想,时间已经过去了八十天左右,每天一章看到了现在,写到了现在,感觉不容易,但是现在已经习惯了。

好,开始今天的内容。

——分割线——

【第十一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这一章要讲什么?

其实也不算很难,就是保护某些东西,还有可以事先获得某些东西。要说很难,肯定是不难的,因为它只是告诉我们怎么处理,方法都告诉了我们,还会难吗?

【保全】

什么是保全?

“是指为了保证执行将来的判决或者保证......!!”(太长了!)

简单来说,就是把财产、行为、证据好好保护起来。(这是指对象)

(行为,你可以理解为,有人要打我,那我不得被保护起来?)

——保全的种类——

第一个,是诉前保全。

为什么出现诉讼前的保全?我们不妨想一下,什么会在诉前?那是不是不保护,就坚持诉讼开庭的那一天了?(嗯!很有道理!)

所以,它是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那么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伤害。必须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法院也会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第二个,是诉讼保全。

是指在过程中,但为什么是在过程中?那到底是遇到了什么?

其实就是,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的原因,使得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它必须是在诉讼中,由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或由法院依照职权决定,无论哪种,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什么是保全的担保——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出现一个疑惑,什么保全的担保啊,怎么会出现这个啊?有些搞不懂!

好,那么我就来解释一下!

打个比方:

我对法院说,老王欠了我十万块钱总是说没钱,还不了!可是,刚才我明明看见他拿了一大捆钱回家,听说是想借给别人的,这如果要真的借出去,那我的钱就真的要不回来了!

于是我对法院说:“你们赶快去他家把钱先给我扣下来,明天我就和他打官司。”

法院会说:“那行,你先拿十万块钱做担保吧。”

我说我木有钱,可法院又说:“把你的宝马车弄来也行啊!”

于是,我就把车弄到了法院,然后把钥匙给法院。而我还要写个申请书(保全是需要写申请书的),这样,法院就会出俩人到老王家帮我截下这笔钱了。

(懂了吗?)

现在阐述一下司法解释:

它是指诉讼前或诉讼中,因情况紧急经申请人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的扣押,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价值与被扣财产价值大体相当的担保,以便扣错时赔偿被扣人,这种担保就叫保全担保。

——保全的范围——

一句话概括:与本案有关,存在可能侵害当事人权益的。

——保全的措施——

第一个,财产保全措施。

一般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被申请人财产信息的查询与利用。

第二个,行为保全措施。

一般为采取发出命令或者强制令,责令被请求了作为或不作为。(如果不履行命令,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个,财产保全措施的延续与解除。

重点是在解除上,那么有些什么情况会解除?

比如:

第一,诉前财产保全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

看到这里,是不是感觉这很客观!(法院想说,你申请了保全,你又不作为,你想干吗?好,那么就解除了)

第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或申请人撤回的。(这有些看不懂,好好的,干嘛突然之间停下来?)

第三,仲裁申请或者裁决被驳回的。(为什么会被驳回?好吧,我没有例子可以举......)

第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按撤诉处理的。(额,为什么会突然出现这种情况?我特意去查了一下,原来是不提供担保,或者其他原因......你赢了)

第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第六,财产纠纷类的案件,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应当裁定解除。(被申请人作出行动了)

——分割线——

【先予执行】

什么是先予执行?

司法解释是: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成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看到这里,是不是一看就懂了?很简单啊,不就是没钱了,希望法院先执行,帮到自己。但是,它可是有范围的,并不是所有都是可以的!

第一个,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第二个,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三个,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这是个什么啊?书上没说......)

想先予执行也是可以的。

但是必须你向法院申请啊。你们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到了明确的地步,就是什么都明明白白了,我是真的迫切需要钱啊!我看到他有钱了,他有履行的能力。法院结合实际情况考虑了一下觉得可以,就先予执行。

所以,程序三步走。

第一步,申请;

第二步,裁定及执行;

第三步,裁定的最终处理。

(所有的保全都需要申请!独有一个是诉讼中保全,是依职权或依申请。这一章告诉了我们什么?其实,就是保护了有价值的东西,这个东西是绝对对当事人有利的!上面的例子,那个不就是吗?要是突然知道那欠钱的人有钱了,那心里不想着快点还自己?)

——完——

(作者:想着时间一点点的过去,我也感觉学到的东西越来越多。今天有个好消息,QQ阅读的推荐竟然是顶端横幅,挺好的,感谢各位的阅读,一起学习法律知识,明天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