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共产党早期妇女运动的领导者,向警予十分重视妇女组织的作用,向警予认为,妇女要有组织,“妇女本身有了组织,虽不能使自己的主张马上实现,也可使自己的主张坚卓不拔”。在她自己领导女界国民会议运动中,更是一再呼吁国民会议应有妇女团体参加,以反映妇女的特殊利益和要求。她说:“一种团体有一种团体的性质,一种团体代表负有一种团体的使命”,对于反映妇女自身的要求,如母性保护权、结婚离婚自由权、财产承继权、职业平等权、教育平等权、参政权以及其他有关于男女平等的权利,只有妇女团体才能提出,因此,“为达到妇女本身利益的要求起见,更非主张国民会议有妇女团体不可”。杨之华认为,中国妇女所受的压迫非常深重,要打破这重重压迫,必须“建筑一个妇女运动的大本营。就是组织能代表一切被压迫妇女做运动的团体”。只有这种组织,“才能集中革命妇女的力量,参加反对帝国主义的民族解放运动,同时也就可以努力扩大革命的妇女运动到更广泛的群众中去”。1923年6月中共三大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也明确指出,为了系统的指导全国妇女运动,应设立妇女运动的组织妇女委员会,“在全国妇女运动中树立一精神的中心”。国共合作时期召开的中共四大,由于当时的特殊情形,中国共产党无法组织公开的妇女团体,但是党的决议仍指出,“凡国民党可以公开或半公开的地方,本党须设法使女党员在该党妇女部中工作,以便施展本党妇女运动的计划”,同时,借当时发展迅速的妇女国民议会促进会的影响,“我们应勿失时机地利用现在已成立地和应向各地推广的妇女国民议会促进会以进行妇女的独立组织并图达到全国的妇女运动之目的”。另外,对于女学校的组织运动,农村妇女的运动等,都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广大妇女的组织程度如何,是妇女自身觉醒程度和妇女运动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据杨之华统计,仅1924年至1926年5月,各地新组织妇女团体就有26个,除了这26个团体之外,各团体还有许多分会。而且这些组织也“渐渐群众化,她们的工作也和以前的女权派、参政派不相同,不仅仅是请愿和宴客,也不仅仅是文字上的理论,偏于女性主义的高论。因为她们已经觉悟,不但要以妇女的资格谋自身解放而且要以国民资格谋被压迫人民全体的解放”。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早期妇女运动时代特征
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到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的妇女解放运动,由于它处在由资产阶级女权运动向无产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转变时期,因此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
第一,从阶级力量上看,劳动妇女运动逐渐成为这一时期运动的主体。
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传播,为无产阶级妇女运动的开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只有绝大多数的劳动妇女起来革命,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变革,只有阶级的解放、民族的解放,才有妇女解放。中国妇女的解放必须与反帝反封建的民族民主革命相结合,这一认识的提出和深入,表明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妇女运动由资产阶级的女权运动向无产阶级领导的劳动妇女运动的转变。
第二,具有初步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知识女性与工农妇女群众相结合是这一时期的重要特征之一。
新文化运动之后,许多初步接受了马克思主义思想的知识女性加入了中国共产党,随着她们主体意识的不断增强,逐渐意识到妇女解放,非妇女界自身的觉悟和努力不可,坐待他人的同情是靠不住的。以向警予、杨之华等为代表的一批具有初步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新女性,她们一方面通过报刊杂志,用唯物主义观点,从经济制度、政治体制、文化教育等方面探讨妇女受剥削受压迫的根源,从理论上对妇女进行启蒙;另一方面,她们组织团体,深入实践,向广大工农群众宣传中国共产党的妇女政策,使党领导的妇女解放运动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时也为党锻炼了一批早期妇女干部。
第三,这一时期的妇女解放运动是在国共合作的旗帜下进行的。
中共“三大”和国民党“一大”的召开,实现了国共合作的新局面。
国共合作之后,妇女运动在国共合作的旗帜下得到了迅速发展。如向警予领导的国民会议促进会运动,发动妇女支援五卅运动、省港大罢工、北伐战争等等。
第四,处于转折时期的妇女运动发展带有起伏和不平衡的特征。国共合作的实现,推动了妇女运动的发展,而大革命的失败,也使女界运动随之消沉;此外,这一时期的妇女运动发展也明显地存在着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状况。然而,虽然女界的状况依旧“沉沉”,但既然有了“报晓的第一声”,此后中国妇女运动的进一步蓬勃发展,就一定是“必然的趋势”。
二、土地革命时期的中国共产党的妇女运动方针和政策
1927年大革命失败以后,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新军阀确立并加强了它在全国的反动统治,中国共产党人总结了失败的经验教训,走上了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政权的正确道路。随着党的工作重心由城市转向农村,妇女运动的方针和政策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形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妇女解放运动。
1928年6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代表大会制定了推翻帝国主义和国民党政府的统治,实行土地革命,建立工农兵代表会议的纲领。围绕这一时期准备新的革命高潮到来的总任务,会议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对过去妇女运动中存在的经验教训作了总结,指出“过去的妇女运动多偏重于小资产阶级的运动”,“缺乏广大劳动妇女群众的工作”,在进入土地革命阶段后,加强“在农民组织中作有系统的妇女工作”就成为妇女工作的中心。今后党的主要任务,除了领导小资产阶级妇女群众的斗争之外,还“要特别注意于工农妇女之中的群众工作”,而对于乡村中的农妇,她们“受压迫最甚,这是引导她们参加革命的基础”,党应该尽量吸收劳动妇女到革命方面来。农村妇女占农村人口的半数,由于党的工作重心向乡村的转移,发动农村妇女参加革命对保证革命成功具有重要作用。在整个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发动妇女参加革命作为主要任务,注意解决农妇的切身利益,正确处理农妇特殊利益与农民整体利益的关系,保护妇女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村妇女的积极性,这是土地革命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与此同时,中共中央特别强调,“现时农妇中工作的口号,要注意要与一般农民的口号相连贯,而为一般农民所同情”。1929年12月,中共中央发出的第58号通告也指出,“在不与整个农民的利益冲突时,要特别注意提出农妇的特殊要求,而发动农村妇女参加一切斗争”。但同时也应注意,“在必要时,可为农妇特殊利益的要求发动斗争,但必须得着一般农民的同情和赞助,而不与整个农民利益相违背”。发动农妇运动时,一方面应注意与农民的整体利益相一致,既要关心妇女的切身利益,又不超越于当时的时代和历史条件,尽量使提出的目标符合实际,另一方面,要针对农民头脑中的封建意识予以说服教育,以取得他们的同情与帮助。
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从解决妇女的切身利益入手,把发动妇女参加革命作为党的主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发动妇女群众,苏区妇女积极投身革命,在革命和根据地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保障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权益的取得是男女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1931年11月7日,江西瑞金召开了中国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上通过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它不仅是历史上第一部体现人民意志的根本大法,而且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体现男女平等原则的大法。《大纲》对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做出明确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她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广大妇女第一次享有并行使了自己的这个权利,在1934年选举的初步总结中,“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百分比例,如兴国为百分之三十以上,乡苏主席有二十余个女子。杨殷为百分之二十五。上杭才溪区的上才溪乡则为百分之五四、六,下才溪乡则为百分之六四、八。
各地乡代表的妇女一般的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我们党提出今年的选举,妇女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百分之二十五的号召,已经给了布尔什维克的回答,不但完成了这个任务,而且超过了”。选举权利的获得使广大妇女在政治上扬眉吐气,拥有了自己的权利。
2.保障妇女的经济权利
1928年,由毛泽东亲自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明确规定,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确认了劳动妇女平均分配土地的权利。妇女们分得了土地,这在当时有着开天辟地的意义,并为以后苏区土地法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经验。1931年11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劳动人民不分男女都有得到分配土地的权利”。鄂豫皖等根据地还单独发出通知,对已婚妇女能否带走自己的土地,寡妇能否分田做出具体规定,保证了妇女对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拥有了经济独立的物质基础,广大妇女的命运从此与根据地的命运紧密相连。1931年12月,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通过,规定了一系列保护女工的条文,在苏维埃地区,妇女的经济权益获得了法律的保障。
借助法律具有的强制性,农村妇女获得土地的权利有了保证,这为农妇争取人身独立和各方面的解放提供了首要的物质基础,妇女分得土地,参加生产,增强自食其力的自信心,减弱了对男子的依赖心理,也改变了社会上轻视妇女的思想,“太阳出来东方红,台曲妇女赛男人,挖苗割麦都能干,劳动生产能顶汉”,农民的歌谣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也增进了家庭和睦,开展了家庭民主,妇女在婚姻自主权也得到了扩大。
3.建立专门保护妇女权益的组织
早在中共六大时,党就提出应该在苏维埃区域的农协中组织妇女委员会,此时党尚认为在当时的环境中,“组织单独的妇女协会是不合适的”。但不久后,党就意识到建立专门的妇女组织的重要性。1932年6月,临时中央政府发布训令指出,自进入苏区后,苏维埃妇女占劳动群众的半数,在革命战争中发挥着有利的作用,但过去苏维埃政府对妇女的权利很少注意,“为使劳动妇女能切实享受苏维埃政府对于妇女权利的保障,实际取得与男子享受同等的权利,消灭封建旧礼教对于妇女的束缚,使她们在政治上经济上得到真实的解放以领导她们积极的参加革命”,中央政府决定自城市苏维埃、区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都设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它是政府组织中一个关于改善妇女生活的专门委员会,虽然不是一个政府的专门行政部门,不具有最后的决定权,但委员会可以进行“关于妇女生活的调查统计研究和拟定改善妇女生活的办法,并考查下级政府对于执行妇女方面的各种法令情形,来向统计政府报告和提出具体的建议”①。这就使妇女有了反映自身问题,保护妇女利益的组织。妇女改善委员会是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为了切实解决农村妇女的特殊利益而创造出的一种组织形式。由于宗旨明确,它在维护广大妇女的切身利益,推动农村反封建斗争及密切党与妇女群众的联系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吸收妇女参加苏区的各项工作,土地革命时期,各根据地普遍建立了女工农妇代表会议制度。1933年3月,苏区中央局颁布了《女工农妇代表会议的组织暨工作大纲》,规定女工农妇代表会议以“在党和团的领导之下,经过女工农妇代表发动与领导女工农妇斗争,以改善女工农妇的生活,进行文化教育工作,吸收女工农妇参加苏维埃建设各方面,尤其是最大限度的吸引他们来参加革命战争”为目标。此外,乡以下的村或妇女群众集中的地方,可以组织妇女代表会,通过这些代表密切与妇女群众的联系,发动他们参加苏维埃建设的各项工作,使之成为“党的整个工作的一部分”。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和女工农妇代表会议制度的建立,推动了妇女运动的开展。土地革命时期,农村妇女团结在女工农妇代表会的周围,通过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改善自己的境遇,反对封建压迫,获得了自身的解放;与此同时,在组织的领导下,广大妇女积极投身于根据地建设,为获得阶级的解放而斗争。
4.保护妇女的受教育权
为使妇女尽早摆脱封建愚昧的状态,苏维埃政权实行了文化教育改革,政府用一切方法来提高工农的文化,使广大妇女有机会接受教育。1929年7月间,在毛泽东的倡导下,闽西苏维埃政府创办了闽西第一所夜校——新泉工农夜校,成为妇女接受教育的阵地。后来在新泉又办起了18所夜校,学员发展到700余人。1932年,临时中央政府下令:“为要提高妇女政治文化的水平,各级的文化部应设立妇女半日学校、组织妇女识字班、可办家庭临时训练班、田间流动识字班、教员由政府及各地学校较远及群众团体的干部来担任。”以此发动起妇女群众识字运动。根据江西、福建、粤赣三省的统计:在2932乡里,有列宁小学3052所,学生89710人;补习夜校6462所,学生94517人;识字组(福建在外,只计江西、粤赣两省)32388组,组员155371人;俱乐部1656个,工作员49668人。这只是中央苏区一部分的统计。毛泽东在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高兴地写到:“妇女群众要求教育的热烈,在苏区为从来所未见。兴国夜校学生一万五千四百人中,男子四千九百八十八人,占百分之三十一,女子一万零七百五十二人,占百分之六十九。兴国识字组组员二万二千五百十九人中,男子九千人,占百分之四十,女子一万三千五百一十九人,占百分之六十。在兴国等地妇女从文盲中得到了初步的解放,因此妇女的活动十分积极起来。妇女不但自己受教育,而且已在主持教育,许多妇女是在做小学与夜学的校长,做教育委员会与识字委员会的委员了”。苏区文艺运动也通过工农剧社与工农歌舞团等组织,用通俗易懂的形式对妇女进行反封建、学文化的宣传。
5.保障婚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