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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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新中国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发展(1949-1976)(1)

1949年10月新中国的成立,开辟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也翻开了中国妇女运动的崭新一页。在指导新中国成立后蓬勃兴起的妇女运动的实践中,中国共产党的妇女解放思想有了多方面的发展。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妇女解放思想的发展

一、妇女运动必须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进行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妇女运动不是妇女对男子的战争,“不应该是专门掀动两性间的仇恨与倾轧”,而要服从和服务大局,与男子团结一致,共同完成各个历史时期的革命和建设的中心任务,并在完成中心任务的过程中推进妇女解放运动,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运动一个特点,也是中国共产党妇女解放思想的一个根本观点。

第一,必须把妇女解放的事业和国家及人民的事业结合起来,妇女运动才能取得成就。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妇女解放运动必须纳入到民族的、阶级的解放运动之中,只有先求得民族的和阶级的解放,才能有妇女的解放。妇女解放运动必须服从阶级解放的需要,配合阶级解放的进程。正如蔡畅在回顾中国妇女运动产生过的“左”的和右的偏向后所指出的:“中国妇女运动,如能与整个革命斗争紧密结合前进时,妇女运动就有发展,对人民革命斗争就有贡献;反之,凡不实际参加革命斗争,只空喊口号,或离开当时整个革命斗争的中心任务,自己孤立地搞一套,就犯了错误,就使妇女运动遭受挫折,使人民革命斗争遭受损失。”在王明任中共中央妇委书记期间,就产生过离开当时的中心政治任务来谈妇女解放的“左”的倾向,如单纯地动员妇女剪发,离开家庭等,个别地区曾将妇女运动变为媳妇斗公婆、妻子斗丈夫的运动,结果造成农民内部的混乱,影响了妇女运动的发展。无论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妇女运动和妇女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如果偏离了这个原则,妇女工作就遭受挫折。事实证明,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来开展工作,是中国妇女运动的一条宝贵的经验。中国革命取得全国胜利的前夕,1949年3月5日至13日,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召开的七届二中全会“着重讨论了在现在形势下党的工作重心由乡村移到城市的问题”,指出:“从现在起,从新开始了由城市到乡村,由城市领导乡村的时期。”并指示“工会工作和各种民众团体的工作,......都应当为恢复和发展工业生产这一中心工作而服务。”为适应革命胜利后工作重心的转移,1949年3月24日至4月3日召开的中国妇女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今后妇女运动以生产为中心任务的方针。大会通过的《中国妇女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指出:在由城市领导乡村的新时期,“妇女工作,要在不忽视乡村妇女工作的条件下,以城市妇女运动为工作的重心”。此后,妇女运动都紧密围绕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而开展:广大妇女积极参加了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抗美援朝、“三反”、“五反”等政治运动及恢复国民经济的工作,之后,广大妇女群众又积极贯彻过渡时期总路线,参加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发挥了积极作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又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和各项工作中作出了重大贡献。在这个过程中,广大妇女提高了觉悟,锻炼了能力,展示了力量,促进了男女平等,妇女解放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邓颖超指出:“执行全国人民共同的中心任务,也就是执行妇女解放运动的总任务”,这是因为,“党在各个时期向全国人民提出的中心任务都是对旧社会各方面进行改革的任务和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建设的任务,因而也就是从根本上消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的政治经济基础,从根本上创造彻底解放妇女的社会条件。”必须把妇女解放的事业和国家及人民的事业结合起来,妇女运动才能取得成就。邓颖超在总结新中国成立四年来妇女运动的主要经验时重申了这一点,她强调指出:“我们妇女运动所以能够获得许多成就,是因为我们把妇女解放的事业和国家及人民的整个事业结合起来。”

第二,在组织妇女参加中心工作时,要注意保护妇女的切身利益,同时结合中心工作的完成来逐步解决妇女的特殊困难。

强调妇女运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并不是不顾妇女的切身利益和取消妇女运动,而是将发动妇女完成党在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任务与维护妇女群众的切身利益结合在一起,在完成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的进程中实现妇女的利益和要求,推进妇女解放事业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在组织妇女参加中心工作时保护妇女的切身利益。1950年9月3日,《解放日报》转载了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在土地改革准备时期加强妇女工作的指示》,《指示》指出:必须充分发动农村中劳动妇女积极参加到土地改革中来,同时注意调查各地妇女的情况,提出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如何解决妇女的切身问题的意见。要吸收农妇代表参加代表会议,以便在整个运动中,反映妇女的要求,解决妇女的特殊困难。1953年1月2日修正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6条关于生育待遇的规定,就体现了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在农业合作化的过程中也注意对妇女利益的保护。1956年6月30日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就有专门保护妇女利益的条款。正如1953年4月16日邓颖超在中国妇女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的报告所指出的:“在男女一齐发动执行和完成全国人民的中心任务时,在大量组织妇女参加发展工农业生产的这一中心工作时,我们又同时注意保护了妇女的切身利益。”她还指出:“在社会上还残存着男尊女卑的残余思想和传统习俗,在妇女自身也还存在着思想障碍及特殊的困难,为此要发动妇女群众执行和完成全国人民的中心任务时,必须特别注意帮助和教育妇女。要从妇女生活的实际情况出发,照顾妇女的特殊困难。”另一方面,只有从妇女群众的实际情况出发,保护妇女的切身利益,才能更好地动员妇女群众积极参加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

第三,要使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同妇女运动的经常工作相互结合,把组织妇女参加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同妇女组织的日常工作相互结合。

1951年2月15日,蔡畅在《在伟大爱国主义旗帜下进一步联系与教育广大妇女》一文中,就用妇女界的抗美援朝运动同经常工作的关系为例,很好地阐释了这个观点。她指出:“凡是平时注意妇女工作,做好妇女工作的地方,就容易广泛和深入地发动妇女参加抗美援朝运动;同样的,凡是此次深入进行抗美援朝爱国主义教育的地方,妇女群众的觉悟提高了,一切经常工作都能较好较快地完成;这样,既能使妇女群众的爱国热情变为实际行动,加强抗美援朝的实力,又能把妇女解放工作推进一步。”这说明:中国妇女解放运动,不是在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之外另搞一套,而是同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紧密结合,在组织妇女执行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的过程中加以推进,反过来,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又能促进中心任务的完成。新中国成立后,广大妇女积极参加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基层普选、民主建政等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各级党委和妇女组织也注意在这些工作中保护妇女的利益,满足妇女的要求。参加这些工作极大地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促进了男女平等的实现,“妇女的社会地位和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变化”,妇女解放运动也随之迅速向前演进。邓颖超在中国妇女二大上的工作报告,总结从1949年3月中国妇女一大召开四年来的妇女工作“之所以获得很大成就的原因”时指出:“由于各级民主妇联贯彻执行了男女一齐发动共同完成全国人民的各项中心任务,贯彻执行了以发动妇女参加生产为中心的工作方针,在发动妇女完成中心任务和参加工农业生产的过程中逐步解决妇女的特殊问题”,“使妇女工作得以更好地向前推进。”

二、妇女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

妇女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的思想,是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毛泽东提出来的,是毛泽东妇女解放思想在新的历史时期的重大发展。这一思想的提出,离不开广大妇女参加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自创立时起就确定的奋斗目标。随着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和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向社会主义过渡被提到了议事日程。1953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正式讨论和制定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过渡时期总路线所指引的社会主义目标,极大地激发了劳动群众的热情,成为团结和动员全国人民共同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新中国奋斗的纲领。广大妇女群众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引下,积极参加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好社会主义这一关”,“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做出了前所未有的贡献,成为社会主义事业中不可缺少的重大力量”。1956年底,三大改造的完成,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基本确立。中国进入了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时期,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任务摆到了党的面前。1956年9月15日至27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正确地分析了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的国内形势和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集中体现了党对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探索所取得的初步成果。但八大正确的思想和理论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未能成为全党牢固的共识,一些正确的东西没有在实践中坚持下去,有的甚至走向了反面。总的看来,自1956年开始的十年探索,经历曲折,既有正确的和比较正确的方面,又有“左”的思想逐步发展的方面,极“左”思潮的不断发展和逐步积累是最终导致“文化大革命”发生的重要原因。在这一时期,中国妇女运动走过了一条曲折的路:一方面,在“妇女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思想的鼓舞下,广大妇女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妇女参加社会劳动,获得了经济独立和解放。另一方面,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片面理解“巾帼不让须眉”、“男人能做的事,妇女同样能做到”,许多妇女凭一时的热情,在工作中特别是在体力劳动中,不顾自身的生理特点,大量消耗体力,有的落下了终生的病痛,甚至出现一些伤亡事故。在总结广大妇女参加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妇女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第一,社会主义建设离不开妇女作用的发挥。要十分重视妇女的伟大作用,是毛泽东妇女解放思想的一贯的观点。早在1929年12月,毛泽东就在《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中指出:妇女是决定革命胜败的一个伟大力量。毛泽东尤其重视妇女在生产建设中的作用。他在1940年2月8日给中央妇委的指示信中就写道:“妇女的伟大作用第一在经济方面,没有她们,生产就不能进行。”开始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后,毛泽东更加强调要发挥妇女伟大的人力资源的作用。他指出:“为了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社会,发动广大的妇女群众参加生产活动,具有极大的意义。”“中国的妇女是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必须发掘这种资源,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他还形象地指出:“社会主义建设中,要充分发动妇女,好比一个人有两只手,缺少一只不行,缺少了妇女的力量是不行的,两只手都要运用起来。”这些论述肯定了妇女的伟大力量,确定了女子与男子同样是社会活动的主人,是社会进步的动力,是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的力量。社会主义离不开妇女,也是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一个基本观点。恩格斯在其著名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就曾指出:“现代大工业不仅容许大量的妇女劳动,而且是真正要求这样的劳动。”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后也曾告诫全党:“没有大批劳动妇女参加,这一事业是无法完成的。”中国妇女是一支伟大的人力资源,蕴藏着极大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在生产中向来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妇女能顶半边天”。据1977年的统计,全国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劳动的女职工共有3000多万人,占全国职工人数的30%左右,其中绝大多数是从事物质生产的,也有一部分是从事精神生产的。在中小学教师中,女教师占50%,在大学教授、讲师中,妇女占21%。现有的科技人员中,妇女占1/3。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离不开妇女作用的发挥。

第二,要合理安排与使用妇女劳动力,进一步发挥妇女参加生产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