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决亚太地区领土争端方式的选择
从理论上看,解决国家间领土争端的方法有多种。从是否使用武力的角度看,可以分为武力方式和和平方式;从同一时间参与解决争端的当事国数量多寡来看,可以分为双边解决方式和多边解决方式;从是否诉诸法律程序解决争端的角度看,可以分为外交解决方式和法律解决方式。但在实践中,争端的特殊性、介入争端的国家的政治意愿、历史传统以及国际政治环境等条件,具体决定着解决争端的可行性途径和方法的选择。从亚太地区的情况分析,解决领土争端应当考虑下列方式:
(一)力争以和平方式解决领土争端,避免采用武力方式
所谓武力方式,是指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来解决国家间的领土争端,发动战争是武力方式的最高形式和最典型表现;和平方式,则排斥使用武力的行为,具体指运用谈判、斡旋、调停、和解、仲裁、司法等手段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武力方式作为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一种选择在当今国际社会仍有其存在的特殊价值和必要性。只要强权政治行为和侵略现象仍然现实地存在着,任何国家都不会轻言放弃将武力方式作为维护国家主权的终极手段。但是,应当看到,当今的时代,以和平与发展为主要特征,经济政治的全球化趋势迅猛发展,人类社会的相互联系和影响日益加强,运用武力方式解决国家间领土争端受到越来越大的制约,为国际社会所不容,发动战争所冒的风险和所付出的巨大代价使任何国家都不敢轻易尝试。
首先,虽然国际法并不禁止国家行使自卫权,但以武力解决国家间的争端却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有违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与传统国际法对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选择不加任何限制不同,现代国际法中明确规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在1919年制定的《国际联盟盟约》中,对“战争权”的使用进行了诸多限制;在1928年签订的《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又称巴黎非战公约或凯洛格一白里安公约)中,正式以法律形式禁止以战争作为施行国家政策的工具,要求缔约国之间的一切争端都必须用和平方法来解决; 1946年制定的《联合国宪章》确认和进一步发展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这一国际法原则,其中第二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1982年11月第37届联大又特别通过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特别强调只能用和平方法解决海洋争端。因此,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已成为一项为现代国际法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原则,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广泛的约束力。
其次,运用武力方式解决争端,势必将在政治、经济、外交关系等方面付出沉重的代价。武力方式有违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和时代潮流,很难得到国际社会的同情、理解和支持,相反很可能受到国际舆论的强烈谴责;动用武力本身亦将付出十分高昂的代价,肯定会严重损毁与争各国之间的政治和经贸关系,也许最后还会被证朋与本国的长远利益背道而驰。尤其是像亚太地区争端这样,或牵涉到本地区举足轻重的大国如中日钓鱼岛争端,或影响到众多国家如南沙争端。用武力方式解决争端结果还势必造成安全环境恶化,严重破坏本地区良好的经济发展势头。同时,用武力解决免不了后遗症的困扰,很难在真正意义上解决争端第三,从军事力量对比、战场环境等纯军事的角度考虑,以武力方式解决亚太地区争端也是不现实的。综合各种因素衡量,现阶段在卷入亚太领土争端的各个国家中,没有任何一方具备以武力方式一劳永逸地解决争端的能力。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以武力方式解决争端不可取。战则两伤,和则两利。只有谋求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方为正确的选择,它契合时代潮流,能为国际社会所接受,有利于维护亚太地区的和平和安全,有利于在亚太地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也有利于争端的最终彻底解决。
(二)外交协商和谈判应当是解决亚太地区领土争端的最优先选择
对于亚洲国家来说,像解决领土争端这样敏感的问题,关系到国家领土主权的完整及民族的尊严和荣誉,本质上并非是一个严格的法律问题。而首先是一个需用外交语言予以解决的政治问题。亚洲国家历史上没有运用国际司法程序解决争端的习惯,加上由于这些争端本身的复杂性,还有现行国际法条款的某些局限性,使得司法诉讼的最终结果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没有哪一方有充分的把握能够经由司法程序获得与己有利的判决,所以,亚洲国家大多不愿意将领土主权争端提交仲裁或向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就外交方式和法律方式的选择而言,亚洲国家宁愿选择外交方式来解决领土争端。而具体从外交方式来看,在常用的协商、谈判、斡旋、调停和调解等几种方式中,又以协商、谈判方式最具可行性。一般而言,协商、谈判主要是指协商和双边直接谈判,而斡旋、调停和调解则是借助于第三方或多边同时参与的国际化解决方式。在复杂的多边争端中,国际化解决方式具有明显的弊端,多边解决或与争端无关的国家的介入,只会使争端更加复杂化,更加难以解决。相对而言,在各种解决方式中,协商和双边谈判方式是拥有更多优点和最具有可行性的解决争端方式。
协商谈判方式,本身也具有其他方式所不具备的一些突出特点:一是在解决国家间争端的实践中,协商谈判方式历史最悠久,实际运用也最为广泛。而斡旋、调停和调解等其他外交方式以及仲裁、国际诉讼等司法方式远没有谈判方法使用得频繁和普遍而且这些解决方式往往在运用过程中也仍然需要配合使用谈判方式,如国际法院在处理领土及海洋争端时就明确指出,“当事国有义务进行谈判”,这是“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在通常情况下,通过直接有关方面的谈判、协商和协议来求得海上边界的解决,是最合理的和最有效的方法。这是国际实践所充分证明了的”。二是谈判方式是一种政治性很强的解决争端方式,能够赋予有关争议各方以较强的灵活性和选择性。是否同意谈判、何时开启谈判、提出何种建议、是否作出让步或在多大程度上让步、最终是否达成妥协等等都是一种政治性很强的决定。争议各方可以自行决定己方的谈判策略和影响手段,对争端的解决进程施加影响;同时,在各方同意的基础上,谈判可以依据各种规则,还可能将各种因素如国家间实力对比、国际关系、安全问题、外交政策目标等考虑在内。而比较起来,借助第三方的多边解决方式和司法解决方式则没有如此大的灵活性,对当事国来说,对于一个复杂的争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其结果是难以预料的,当事国也很难对争端的解决施加影响。
亚洲的多数国家也赞成以协商和谈判作为解决领土及海洋争端的方式。中国政府一贯主张通过双边直接谈判解决争议,不赞成诉讼或国际仲裁方式,也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调解,反对将争端国际化的任何行动。迄今为止,中国在解决同诸多邻国的边界争端的实践中,都是通过双方的直接协商和谈判来解决的。日本在与中国的钓鱼岛主权争端中,也未提出过以司法方式或以斡旋、调停、调解等方式求得问题的解决。一些东南亚国家虽然曾经提议通过国际法院或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裁决,或者通过多边谈判解决有关争端,但它们也始终把同中国的协商和谈判作为解决争端的首选方法,而且它们本身也没有运用司法等方式解决争端的实践,有的也只是同邻国进行双边谈判解决争端的经验。
综上所述,相对而言,协商谈判方式应该是亚洲国家解决现存领土主权争端的最佳选择。
二、解决亚太地区领土海域争端的尝试与探索
(一)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二战以后在国际社会出现的一种解决国家间领土主权争议的方法。所谓“搁置争议”,主要是指将最困难和最棘手的主权问题搁置起来;“共同开发”,主要是指有关国家之间通过协商和谈判达成协议,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某一特定区域,联合开发资源,进行互利合作。共同开发,作为一种合作性的安排,有利于陷入领土争端的国家从无休止的主权纷争或冲突中摆脱出来,在和平与稳定的环境下,致力于资源开发,共同分享经济利益,从而达到临时解决领土海洋争端或者消弭冲突与紧张局势的目的。
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办法来解决国家间领土海洋争端,最早出现于1999年国际法院对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扎自那时以来,国际社会已经历了多次成功的实践,这方面的实例大致可分为两类:①暂时搁置有争端边界的划定,双方先达成协议,共同开发争议区域的油气资源。如,1974年苏丹和沙特阿拉伯共同开发红海海底资源的协定,1979年马来西亚和泰国《在暹罗湾指定区域联合开发管理的谅解备忘录》,1965年科威特与沙特阿拉伯在波斯湾的联合开发区协定,1989年澳大利亚与印度尼西亚达成的帝汶海开发协定等。②在达成划界协议的同时,对有争议的区域加以确定,在该区域内进行共同开发。如,1968年阿布扎比与迪拜划界与共同开发协议,1974年法国与西班牙在比斯开湾大陆架的划界协定,1973年阿根廷与乌拉圭拉普拉塔河口海洋区域边界条约等。
综观“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在国际社会的实践,具有下列一些特点:第一,搁置争议,主要是指主权争议而言。争端各方在签署共同协定的同时,保留各自的主权及海洋权益立场。协定都明文规定,共同开发对海域边界的最终划定不产生任何影响,也不影响有关国家对该海域的权利主张;如在协议期间内或到期后双方达成正式划界协议,共同开发便告终止。第二共同开发协定的达成对争端各方都有利。一方面,政治紧张局势会得到化解,国家间关系的正常和稳定发展得到较可靠的保证,另一方面,资源开发得以顺利进行,各方都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第三,共同开发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海域划界行为。首先,共同开发的海域只能是存在争议的海域,而确定争议海域的工作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划界性质。其次,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开发协定起着替代海域划界的作用。大部分协定都规定,在有效期内,有关各方不得对共同开发区单方面行使主权管辖,另外一些协定对共同开发的期限则不做规定,这一般地认为是双方通过共同开发方式解决了海域划界问题。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国际实践,为解决亚太地区领土争端提供了范例,尤其可以为解决南沙群岛这一复杂的多边争端和棘手的中日钓鱼岛争端所借鉴。这两个争端是亚太地区的重要潜在冲突点,围绕领土主权的争议也最为激烈,既影响相关国家关系的稳定发展和地区的和平与安全,又阻碍争议区域资源的顺利开发。如果有关各国能达成共识,将棘手的主权争议搁置起来,通过缔结共同开发协定,致力于本地区的和平与发展,无疑将是符合各方利益的一种妥协。
中国政府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一直坚持以“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为指针,妥善解决与邻国之间的主权和领海划界争端,是推动以“共同开发”方式解决亚太领土争端的积极因素。1978年,时任中国副总理的邓小平在出访日本时首倡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式解决与日本的钓鱼岛争端和东海划界问题叭80年代又明确提出用“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解决南沙争端。中国作为争端中的关键一方,亚太地区的大国,其主张在国际社会引起了较大反响。一些外国专家也认为,“建立一个联合机构以负责斯普拉特利地区资源的共同开发,可能是解决如此错综复杂的领土争议最具有号召力、也最符合逻辑的方法”。中国的一些海洋邻国也有过以“共同开发”方式处理领土海洋争端的经验,愿意考虑这种解决办法。
对于解决边界和资源的国际管辖权之争来说,共同开发既不是永久的、也不是最理想的办法。但在某种情况下,却是唯一的选择。随着争议国油气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或新资源的发现,共同开发对争议各方的吸引力也将增强,国际社会一些成功的合作范例也有助于增强这种吸引力。
但是,迄今为止,虽然中国早就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倡议,有关国家也表示了赞同,现状仍是言语少于行动。要真正达成解决岛屿领土争端的共同开发协定,还需要许多艰苦的工作和耐心的等待。未来这一解决办法能否在亚太地区实施并奏效,还需要满足一些条件。这些条件或称决定因素包括:第一,争端国之间关系的状况及是否具有进行合作的强烈的政治意愿。第二,是否具有迫切的资源开发需求或保护油气资源的紧迫性;争端各方能否在确定具体合作区域的问题上达成妥协。第三,复杂的制定具体规则的工作,即如何在争议各方之间做出共同开发的法律、财政和关税等统一安排并付诸实施等。
(二)采取互信措施,拓宽交流渠道
加强交流,增强互信,本身并不是解决领土海域争端的办法,但却能为领土争端的最终解决创造重要条件。在亚太地区岛屿领土争议和海洋划界争端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为避免地区局势的紧张以及有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采取互信措施,开拓交流渠道,消除紧张局势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采取信任措施,有助于沟通各方,增进了解,消除相互间的猜疑和不信任情绪,防止争端升级或预防严重突发性事件的出现,同时,还可以探寻可能的合作途径,创造一种以合作和对话代替对抗和冲突的良好氛围,从而为最终协商谈判解决争端铺平道路。大致来看,相关国家采取的互信措施和沟通管道主要有下列一些:
1.关于建立南沙海域行为准则。1990年代,尤其是在1995年2月所谓的“美济礁事件”之后,有关的东盟国家感到,必须建立某种原则或行为准则,确保有关各方以和平方式进行建设性的磋商,逐步寻求能够调和各方利益的解决之法。经过协商,中国与有关东盟国家就此问题达成了共识。双方都认为,大规模的军事冲突不符合南沙争议各方的利益,迫切需要消除围绕南沙问题的紧张局面。1995年下半年,中国原则上同意与菲律宾以及越南建立双边性的南沙群岛行为准则,菲律宾和越南也于1995年11月达成了菲越行为准则协议。
2.地区性组织的作用。像东盟(ASEAN),东盟地区论坛(ARF)等区域性国际组织在解决亚太地区领土争端的过程中起着一定的作用。东盟地区论坛有时召集各有关国家和区域外大国,就包括“南中国海”局势在内的安全问题进行讨论。中国同意在东盟地区论坛的框架内进行讨论,但不同意以东盟为一方,中国为另一方的磋商南沙问题的专门机构。中国与东盟之间也存在着对话,对话的内容涉及到双方的政治和经济关系,也包括“南中国海”问题。中国反对以多边方式或国际化途径解决争端,主张与有关国家举行直接的双边谈判来解决问题,但中国不反对与有关各国进行对话。这些地区性组织将存在争端的各太集中起来,进行多边对话与商讨,对增进了解,消除误解,缓和紧张局势,增强各有关国家以和平手段解决冲突的信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第二管道”的活动及其作用。通常,人们把国家主体级别的活动称为“第一管道”,与此相比,民间性质的组织及其活动则称为“第二管道”,如“处理南中国海潜在冲突”非正式讨论会、“亚洲太平洋安全与合作理事会”(CSCAP)等就属此类。“第二管道”在促进亚太地区领土争端解决上,尤其是在增进了解、培养互信、寻求合作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处理南中国海潜在冲突”非正式讨论会,是由印尼人士发起和组织的,会议邀请各国的专家和研究人员参加,就某些不直接触及主权问题的非敏感性问题进行探讨。自1990年召开第一次会议以来,至今已举行了多次,参加会议的专家和学者涵盖了南海周边所有国家和地区。该专题研讨会旨在增进与会者对彼此立场和观点的了解,同时寻找一些可能的合作领域和途径,为最终谈判解决争端创造条件。“亚洲太平洋安全与合作理事会”,是一个由亚太地区各国学者和决策制定者参加的论坛,其讨论的议题包括南沙群岛争端和南海局势等问题。“第二管道”的民间性质和“清谈馆”特点,使它非常适合于各方表达观点、关切和问题,虽然它难以催生直接或长久的解决办法,最终解决争端还须仰仗官方的决策与办法,但其所发挥的官方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
三、亚太地区领土争端解决的前景展望
亚太地区的领土争端十分复杂,影响因素多,牵涉面广,要最终求得解决,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1.南沙群岛主权与海洋划界争端的解决前景
南沙群岛争端牵涉到六国七方,是世界上涉及国家最多、最为复杂的争端之一。虽然中国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享有南沙主权,但现实中,中国在维护主权方面却面临着诸多困难,解决南沙问题实非易事,也难以在短时间内取得成果。
下列因素将影响到未来南沙群岛争端的发展走向:
(1)南沙群岛争端问题本身的复杂性质。该争端涉及国家众多,加上南海又是一个闭海,各国海洋权利主张造成大量重叠区域。虽然各有关国家就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和平解决争端达成了共识,但事关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争端各方都不愿意作出让步,很明显,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争端,很难在短时间内达成协议。正如有的专家指出的,“划分海洋边界的实际困难、双边磋商能否成功的不确定性、进行多边磋商的明显障碍,所有这些因素表明,想通过协商的办法来解决斯普拉特利争议至多只是个长久的渴望,而不是一个可以即将兑现的期待。”“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比较现实和可行的办法,但目前实际进展还很有限,各方还缺乏足够的政治意愿和经济动力将其付诸实施。总之,在目前和可预见的将来还看不到解决南沙群岛主权争端和海域划分的有利时机。
(2)中国的决策和行动。作为本地区有影响的大国,中国的政策选择和角色扮演,无疑对南沙争端的解决起着关键的作用。中国是一个力量正在上升的大国,但也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维护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决心是坚定的,也不承诺放弃武力。但操之过急,鲁莽从事,不符合中国长远的国家利益,不利于中国发展、安全和统一的大局。中国应该把南沙问题提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去考虑和谋划,既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海洋权益,又要发展与有关东盟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把握中国周边环境中的这一重要环节。作为区域性大国,中国对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也富有责任。因此,在处理南沙问题上,中国应该继续与周边国家一起努力,争取通过直接有关各方之间的协商和谈判,推动南沙群岛争端的最终和平解决,始终将这作为处理南沙群岛争端的基本原则。中国领导人也公开表示,“我们有耐心,等待适当的时候大家来协商解决”。
(3)有关东盟国家的态度。有关东盟国家是南沙争端中的既得利益者,它们纷纷加强对所占岛礁和海域的实际控制,并加大了开发油气资源的力度,马来西亚、菲律宾、文莱等国都已经从开发南沙海域的石油中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有关东盟国家不愿意放弃既得利益,并且为了对付所谓的“中国威胁”,1990年代他们加强了内部协调,企图以东盟的面目出现,集体抗衡中国,一些国家还提出了将南沙问题提交联合国或国际会议、“非军事化”、“国际共管”等种种主张,企图将南沙问题国际化。
(4)大国的南海政策。除了南沙群岛争端的当事方之外,与该地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大国如美国、日本及加拿大等,对该地区工业原料的运输、自由航行的安全、未来石油的勘探和开采,还有亚太地区的权力分配等都表现出高度关切。与该地区有关国家签有石油开采合同的国家甚至表露出想介入南沙争议处理的企图。大国的政策与态度将对未来南沙争端的解决产生较大的影响。
2.中日钓鱼岛争端解决前景
中日钓鱼岛争端的解决非常棘手,首先,中日钓鱼岛争端既包括岛屿本身的主权地位问题,也牵涉到两国在东海的海洋划界和海洋权益的分配。中、日双方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的立场针锋相对:中国具有充分的历史、地理和国际法论据,按理应该享有钓鱼岛的主权,而日本也摆出种种理由,坚称钓鱼岛是日本领土,并且迄今一直保持着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在东海划界及海洋权益分配方面,两国也存在严重的分歧,对大陆架定义和具体划界、冲绳海沟的法律定位以及钓鱼岛是否适用于12海里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规定等,双方的主张和看法都相去甚远。而要在短时间内弥合分歧,找到解决的办法,十分困难。武力解决将使得两个大国迎头相撞,结果无疑会两败俱伤,而且会严重危及亚太地区的和平。而以外交谈判方式解决本身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决定,目前还缺乏政治和现实的种种条件。钓鱼岛问题将是横亘于中日两大国之间的一个长期、复杂和棘手的难题。
相对而言,“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可以说是一种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可行性的解决办法。中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一解决思路。这种办法,通过双方达成一项协议,共同开发该海域的资源,既可以在经济上互利互惠,又排除了影响两国关系发展的一个大障碍,有利于打破围绕主权问题而形成的僵局,也有利于维护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因此,中日两国应该共同努力,探讨具体落实“共同开发”的可能性,将此作为未来和平解决钓鱼岛争端的一个方向。
3.日俄北方领土争端的解决前景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俄罗斯政策的变化和日俄交涉的情况来看,北方领土争端问题的僵局已经打破,并取得了一些有积极意义的进展,出现了朝最终解决争端方向发展的趋势。但在目前和可预见的将来,日俄双方面临的困难还很大,要取得突破,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首先,从目前的发展势头分析,存在着解决问题的希望。1990年代以来,日俄在北方领土问题上的立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逐渐接近。苏联后期和俄罗斯的立场先后经历了从拒不承认有领土问题到同意分阶段解决的重大转变。俄罗斯新的立场的核心是,先发展其他方面的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待到时机成熟时,再考虑解决领土主权问题。日本的立场也先后发生变化:过去强调政经不可分,其他关系就不可能得到发展,现在则同意,不能因领土问题的存在而影响同俄罗斯其他方面关系的发展。近年来,日俄通过首脑互访、发展经贸合作等形式,使两国的关系得到了较大的改善。
其次,解决北方领土问题的难度仍相当大准确的前景还难以预测。作为最关键的一方,俄罗斯的态度仍然不甚明朗,俄国内反对归还北方四岛的政治势力仍然十分强大。军队、议会以及管辖四岛的萨哈林地方政府都持坚决的反对立场。叶利钦时期,在解决北方领土问题上一度对日本有所承诺,但最后正是鉴于国内强大的反对声浪,才只好作罢。普京上台后,短时期内也难以指望会在此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问题上迈出实质性的步伐。日俄双方要最终就解决问题达成协议,还需待以时日和付出更多的努力。
4.日韩独岛争端的解决前景
从目前韩日两国的原则立场和海洋政策分析,双方在独岛主权问题上的分歧很难调和,独岛争端的长期化将是不可避免的。
竹岛的归属,不仅事关领土主权,也关系到海洋权益,与两国间的海洋划界和资源分配相关连,韩国和日本都不会轻易让步而达成妥协。此外,争端还牵涉到历史、民族自尊心等因素。对韩国来说,这一争端很容易勾起韩国过去遭受日本殖民统治的那段历史的回忆,从而添加上浓烈的民族主义感情,这一因素使得韩国更难对日本作出让步。而日本也惟恐对韩国的让步会产生连锁反应,影响到与中国解决钓鱼岛争端这一更重要的问题,于是始终坚守对独岛的主权立场。因此,独岛争端将长期存在。
但另一方面,从历史和现实的因素考量,日韩两国也会从维护双方关系的大局出发,力避矛盾的激化和酿成严重事态。首先,在经济上,日韩之间优势互补,联系紧密,经济相互依存度很高。日本是韩国第一大投资国和贸易伙伴,也是主要的技术引进来源,韩国对日本的资金、技术有着很大的需求;而日本无疑也不愿意失去从韩国的市场中获取巨大收益的好处。自1992年以来,日本连年从与韩国的贸易中获得超过100亿美元的顺差。因独岛之争而严重损害经济关系,是双方都不愿看到的。其次,在政治与安全上,双方也互有借重。日本把近邻韩国看作是其谋求在东亚发挥领导作用、实现政治大国梦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政治伙伴。韩国在统一问题和维护自身安全方面对日本也有所需求,两国在冷战时期同是美国在亚太地区的军事盟友,彼此间也一直存在着一定的安全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