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峰造极的诡辩术
在古代的印度曾经流传的一个诡辩故事,可以说将诡辩用到了极致,故事是这样的:
婆罗门问:“你为何名?”
提婆(汉语“天”的意思)答:“名天。”
婆罗门问:“天是谁?”
提婆答:“天是我。”
婆罗门问:“我是谁?”
提婆答:“你是狗。”
婆罗门问:“狗是谁?”
提婆答:“你。”
婆罗门问:“你是谁?”
提婆答:“天。”
婆罗门问:“天是谁?”
提婆答:“我。”
婆罗门问:“我是谁?”
提婆答:“狗。”
婆罗门问:“狗是谁?”
提婆答:“你。”
婆罗门问:“你是谁?”
提婆答:“天。”
提婆偷换了问话与回答中“你”与“我”的人称概念,所以提婆永远是天,婆罗门永远是狗。婆罗门为此折服。
在古代的印度,思想文化异常发达,宗教、哲学派系丛生,百家争鸣。各个宗派之间针锋相对,以便求得生存和发展。因此,在古代的印度,辩论异常发达。
有一位智者,他经常向国王讲授“一切都是幻觉”的观点。有一次,宫廷里一头大象受了惊,大象在宫殿里乱跑一气,把这个智者吓得屁滚尿流,东躲西藏。事后,国王嘲笑他说:“你是被幻觉吓跑的吗?”这位智者面不改色心不跳地回答说:“国王,您看见我逃跑只是一种幻觉而已。”诡辩到了这种程度,我们还能对他说什么呢?
诡辩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都可谓源远流长,了解这些诡辩的源头,有助于我们认识并戳穿现实生活中的诡辩。
芝诺的“飞矢不动”
芝诺曾经提出一个著名的“飞矢不动”的命题。芝诺认为,飞着的箭从现象上看是飞的、动的,但从本质上看是静止不动的。他论证道:一支处于静止状态的箭只能占据与它本身长度相等的空间,而在它开始移动后的每一瞬间也还是占据着同样大的一个空间。因此,飞箭不过是这种无数静止状态的总和,对箭本身来说,实际没有飞动,即飞箭是不动的。
芝诺并由此作出进一步概括:运动是不存在的。
在唯物辩证法看来,运动本身就是矛盾,是间断性与连续性这两个矛盾方面的对立统一,没有二者的对立统一,也就没有运动。芝诺的失误之处就在于只看到了间断性,丢掉了连续性,从而得出否认运动的错误结论。按照芝诺把飞箭看做是无数静止状态的总和的观点,就不能回答飞箭为什么会从一种静止状态到另一种静止状态。实际上在飞箭运行过程中的每一瞬间,飞箭自身都是连续性与间断性、动与静的对立统一。静是相对的,动是绝对的(可以把相对静止理解为一种特殊的动),没有相对的静也就无所谓动,但从总体上看,飞箭是在动。芝诺把连续性与间断性或者说把动与静的对立统一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用后者去否认前者,并把后者绝对化,否认间断性中包含连续性,否认静中有动,从而陷入了形而上学的诡辩论,把一支明明飞着的箭,强词夺理地说成是不动的。
还有这样一个故事,从前有一个人,他的爸爸做了大官,儿子中了状元,唯独他什么官也没有做,因此,爸爸和儿子都看不起他,平时难免对他说些讥讽、嘲笑的话。但此人颇有自我解嘲的本领,当爸爸嗤笑他时,他就对爸爸说:“你有什么了不起的,我的儿子比你的儿子强得多。”
当儿子嗤笑他时,他就对儿子说:“你有什么了不起的,我的爸爸比你的爸爸强得多。”一番话把爸爸和儿子都说乐了。
形式逻辑中讲的概念间关系是指外延关系,其中有一种叫“同一关系”。所谓同一关系是两个(或多于两个)概念所指称的是同一个对象,但含义不一样。这是因为人们可以从不同的方面或不同的关系去反映同一个对象。例如,同一个人在和他爸爸的关系中是“儿子”,在和他儿子的关系中又是“爸爸”。上面那个自我解嘲的人就是这样,当他对爸爸说“你的儿子”和对儿子说“你的爸爸”时,实际上指的都是他自己。用封建社会的等级观念来看,他既不如爸爸又不如儿子,但他不这样说,而是换成另外一种说法。经他这么一说,他的短处变成了长处,缺点变成了优点,似乎他的情况反倒比爸爸和儿子都优越。从逻辑上看,他是利用了概念的灵活性为自己辩护,可谓是巧妙的诡辩。
曲解概念
甲乙两个人都喜欢诡辩,有一天,二人争论起“爸爸和儿子哪一个聪明”的问题。
甲说:儿子比爸爸聪明,因为人所共知,创立相对论的是爱因斯坦,而不是爱因斯坦的爸爸。
乙说:恰恰相反,这个例子只能证明爸爸比儿子聪明,因为创立相对论的是爱因斯坦,而不是爱因斯坦的儿子。
甲和乙从“爱因斯坦创立了相对论”这一个事实中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而且听起来似乎都正确,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任何事物都是许多规定的统一,同一事物同其他事物之间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关系。这种情况反映在概念中就表现为概念的灵活性,即人们可以从某一事物自身的不同规定或者从它与其他事物的不同关系中来反映该事物。诡辩论者的手法之一就是任意地挑选出事物的某一方面的规定或关系,作为论证自己观点的根据。
甲和乙的错误都是主观地、片面地应用了概念的灵活性。另外,甲以“爱因斯坦比他的爸爸聪明”为前提,得出“任何一个作为儿子的人都比自己的爸爸聪明”的结论,乙以“爱因斯坦比他的儿子聪明”为前提,得出“任何一个作为爸爸的人都比自己的儿子聪明”的结论,又都是犯了“以偏概全”的诡辩错误。
有这样一个故事,一辆公共汽车开到某站,车下的人不等车上的人下完,便一窝蜂似的往上挤。突然,“哗啦”一声,一块玻璃被一个小伙子弄碎了。
售票员对他说:“同志,你把玻璃弄碎了,你要赔偿!”
小伙子反问道:“为什么要我赔?”
售票员说:“损坏了人民的财产就应当赔偿。”
小伙子理直气壮地说:“我是人民中的一员,人民的财产也有我的一份,用不着赔,我的那一份我不要了。”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的公共汽车是国家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因而售票员所说的“人民的财产”,从逻辑上看,其中“人民”一词表达的是集合概念。所谓集合概念是反映由许多个体对象组成的集合体或群体的概念。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的根本区别是它的内涵所反映的属性是属于集合体的,而不属于集合体中的个别人。例如,“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个判断,是说“历史的创造者”这个属性属于“人民群众”这个集合体,不属于人民群众中的个别人,人民群众中的任何人都不能说历史是由他个人创造的。非集合概念则不同,它的内涵所反映的属性为它反映的一类事物中的每一个对象所具有。例如“商品”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这一属性为任何一种商品所具有。既然“人民的财产”中的“人民”是集合概念,那么其含义就是这些财产属于由全体人民组成的群体,不属于其中的个别人。因此,作为人民中的一员,理应十分爱护公共的财产,以便用它来为包括自己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利益服务。如果不是这样,而是每个人都以自己是人民中的一员为理由,任意地破坏或占有这些财产,那还有什么“人民的财产”可言?所以,这个小伙子的诡辩就是故意混淆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的区别。
《列子?天瑞》中有这样一个故事,齐国有一个姓国的人非常富有,宋国有一个姓向的人非常贫穷。姓向的人不远千里从宋国来到齐国,向姓国的人请教致富的方法。国某告诉向某说:“我之所以富有是因为擅长偷盗。我开始偷盗的时候,―年就能自给了,两年已经很富裕,三年已经是家财万贯了。从此以后,整个乡里都可以得到我的接济。”向某听了非常高兴,说:“原来就是这样简单,我怎么没想到呢?”于是回到宋国后,向某就开始跳墙凿壁,凡是眼能看到、手能拿到的东西,没有不偷的。家里的东西渐渐多了起来,向某十分得意。可是过了没多久,就被查出赃物而受到惩处,连原先积蓄的财产也被没收了。向某认为国某欺骗了自己,就来到齐国指责国某。国某说:“你是怎样偷盗的呢?”向某讲述了自己偷盗的过程。国某说:“唉!你误解我的偷盗的含意了。我说的偷盗并不是让你去偷人家的东西。天有春、夏、秋、冬季节时令,地有各种各样的资源物产。我偷取的是天时地利,偷来云雨的润泽,偷来山泽的物产,以便用来使我的禾苗生长,种好我的庄稼,筑起我的院墙,建起我的房舍。我在陆上偷取禽兽,在水中偷取鱼鳖,没有什么东西不是偷来的。庄稼、土木、禽兽、鱼鳖,这些都是大自然生育出来的东西,我偷取大自然的产物是没有祸殃的;而金玉、珍宝、粮食、布帛、财货,这些都是别人积蓄的财产,你偷了别人积蓄的财产而犯了罪,又能怨谁呢?”向某听了,如梦方醒,后悔自己没有好好想想国某所说的“偷盗”的含意。
看来,若是曲解概念,犯了逻辑上的谬误,就会让错误的认识指导错误的行动,带来糟糕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