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民学法用法读本(以案释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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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继承

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立有的遗嘱或者法律规定继承死者的合法财产的行为。从定义中可知,继承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遗嘱继承,另一种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立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内容要求,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特定继承人继承。而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并按照法律规定继承遗产的一种继承形式。在我国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只有在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才采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涉及内容众多,但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比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只能包括子女、父母、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但是,遗嘱继承就相对比较简单,遗嘱继承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即可。

1.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还享有继承权吗?

案情

郑某生活在农村,妻子去世得早,他膝下只有一个儿子,儿子结婚后,郑某便一直与儿子、儿媳生活在一起。郑某在几年前,还能帮助儿子家干点农活。可是随着岁数的增大,郑某身体大不如从前,也无法帮助儿子家干活。儿媳便看郑某越来越不顺眼,一天只让郑某吃一顿饭,郑某生病了也不给买药、看病。而郑某的儿子又是“妻管严”,不敢帮父亲说话。郑某由于长期营养不良,身体日渐消瘦。郑某的妹妹看不过去了,将郑某接到自己家。郑某在妹妹家生活了五年。在这五年时间里,郑某的儿子和儿媳从未去看过郑某,也没有给过郑某一分钱。郑某临终前决定,将自己的一处老房子留给自己的妹妹,还自书了一份遗嘱。郑某死后,郑某的儿子和儿媳与郑某的妹妹争夺房产继承权,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郑某的儿子没有履行赡养义务,那么他还享有继承权吗?

解析

在本案中,涉及的是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还能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首先从道德上讲,百善孝为先,作为子女赡养自己的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我国千百年来的一项传统,如果这点做不到,就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更何谈作为子女所享有的继承权问题。其次从法律上讲,在我国,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作为子女要想享有自己作为子女的继承权,就要履行自己作为子女所应该履行的赡养父母的义务。当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时,法律就会相应地剥夺限制作为子女所享有的继承权利。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虐待、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如果情节极为恶劣的,还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郑某的儿子没有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先是虐待自己的父亲,而后自己的姑姑扶养了自己的父亲后,他五年内从未探望过自己的父亲,因此该种行为必将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当然也会受到法律上的惩罚,郑某的儿子也因此不再享有郑某房产的继承权。更何况郑某生前已经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留给自己的妹妹,即使郑某的儿子没有丧失继承权,其也无权继承该处房产。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条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十三条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遗产继承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案情

吴某生有一儿一女。儿子在老家打工,靠帮人拉运货物挣钱。女儿在外地上大学,由于学校离家比较远,几乎是一年回家一次。2016年9月,吴某的女儿在学校准备研究生入学考试。而当时吴某在外出办事时被大货车撞倒,吴某当场死亡。后事故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和解,大货车司机赔偿了吴某家30万元。吴某儿子怕耽误妹妹的研究生考试,便未告知妹妹此事。直到妹妹考完试回到家后,才知道此事。后吴某的女儿顺利考上了研究生,需要学费2万多元。吴某的女儿便向其哥哥要学费,但哥哥坚决不掏钱而且态度十分恶劣,并告知妹妹,30万元钱都是他自己的,不能给她。吴某的女儿很是气愤,但由于学业太忙,找别人借了一笔钱也就一直没有处理这件事。时隔一年多,吴某的女儿实在没有钱了便只得将自己的哥哥告上法庭,请求分割遗产。那么事情过去一年多了,该继承案件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解析

该案件涉及的是继承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诉讼的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的制度。我国法律上规定诉讼时效制度,一方面可以督促当事人尽早地行使自身权利,以避免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地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因时间过长,搜集证据困难,影响法院的公正审判,浪费司法资源。

我国法律上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时效的期限为2年,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在本案中,吴某的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并没有超过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法院应该受理此案,其可以通过该种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案情

宋某是一个个体工商户,平日里靠做点小买卖挣钱养家,生活过得还算比较富裕。家里一儿一女,都在某县城的高中就读。一次宋某外出送货途中,看见路边一个小女孩,刚一岁多点,被遗弃在道边。宋某看见小女孩可怜,便将其带回家,办理了收养手续,收养了这个小女孩。转眼间,10多年过去了,宋某的儿子和女儿都已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宋某收养的小女儿也开始上大学。随着岁数的增大,宋某夫妇二人的身体越来越不好,后来二人相继离世。留下了家里的一套房产和一家小型超市。宋某的儿子便与姐姐商量,自己要超市,姐姐要房产,他们两人才是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养女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不能先于他们享有继承权。因此,在他们要求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宋某的养女没有继承权。那么,宋某儿子的说法正确吗?宋某的养女能否享有继承权?

解析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对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有明确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一规定基本上是按照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确定的,反映了家庭成员间亲疏远近的程度,按照亲密至疏远的顺序排列。为了进一步明确各顺序继承人的具体范围,该法条第四款至第六款对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范围作出更清晰的界定。其中,我国继承法上规定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他们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都是我国法律上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除此之外,依照法律规定,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本案中,宋某儿子的说法是错误的,该养女和宋某的亲生儿子、亲生女儿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且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不能因为是养女,而被认为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4.当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同时死亡,应如何继承?

案情

胡某某一家常年在外打工挣钱。胡某某的父亲去世较早,因此其母亲与胡某某一家生活在一起。胡某某有一儿两女。2016年中秋节,胡某某带着自己的妻子、三个孩子和母亲,准备回家过节。由于路上下大雨,看不见行人。胡某某回家心切,开车速度较快,没有看见前方正要转弯行驶的大货车,结果两车相撞,胡某某家的车被撞到护栏上。路过的行人看到此种情况时,立马拨打了救援电话。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将胡某某一家从车上解救出来,结果发现,除了胡某某的小女儿受了点皮外伤以外,其余人都无一幸免,全部遇难。胡某某的亲属知道该消息后,都十分悲痛。事后,他们开始琢磨如何分割胡某某的财产。在该事件中,当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同时死亡时,应如何继承?

解析

当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同时死亡时,如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如何进行继承,这是一个比较复杂并且关系到继承人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我国法律根据保护继承人利益和自然法则确定在该类事件中的继承顺序,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因此在本案中,首先胡某某的一儿一女没有继承人,推定他们先死亡。其次胡某某的母亲辈分较高,推定胡某某的母亲先于胡某某和其妻子死亡。最后胡某某和其妻子辈分相同,推定胡某某和其妻子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而是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遗产。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5.继子女享有继承权吗?

案情

邓某某十几岁的时候,其父亲就去世了,后邓某某由其母亲一人抚养。过了两年后,村子里的人认为邓某某母亲独自一人抚养一个孩子太不容易,便劝邓某某的母亲改嫁。在村里人的介绍下,邓某某的母亲认识了隔壁村的王某某,王某某自己经营着一个药店,中年丧妻,自己一个人带着一个女儿生活。邓某某的母亲认为王某某人挺好,对邓某某也很好,于是便有了和王某某结婚,一起过日子的想法。但是邓某某始终有一些疑虑,不知道结婚后自己的儿子会不会受到王某某家人的歧视,也不知道自己的儿子作为继子,以后能否和王某某的女儿一样,享有相同的继承权?那么,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邓某某的儿子作为继子女,能否享有与亲生子女相同的继承权呢?

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都享有法律上的继承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继承关系的确定,需要符合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抚养和教育。另一方面,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生活上扶助继父母。在此种情况下,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像婚生子女一样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成为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他们的遗产。在本案中,如果邓某某的母亲与王某某结婚,邓某某与王某某就会形成拟制血亲关系,邓某某也就因此享有继承权。此外,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四款中也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中,所指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只要邓某某的母亲与王某某结婚,邓某某受王某某抚养,与其形成扶养关系,那么,邓某某就是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第四款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6.非法定继承人主动赡养孤寡老人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吗?

案情

郑某与刘某家是邻居,郑某年轻的时候外出打工,手里有一笔积蓄。随着年纪的增大,郑某无法外出打工便开始在家务农。郑某与刘某家做邻居20多年了,彼此之间的关系一直很好,刘某家平常就会给郑某送一些吃的、喝的、用的东西。一次郑某突然生病,在医院住了10多天,回到家后,一直在床上躺着。而郑某只有一个养女,已经结婚嫁人了。郑某给女儿打电话,可是其女儿拒绝回家照顾郑某。刘某一家看着郑某很可怜,于是决定赡养郑某。郑某在刘某家生活了5年,刘某家对邓某无论是在物质生活上还是精神生活上都非常照顾。去年,郑某因病去世,刘某家人为郑某办理了后事。在此期间,郑某的女儿从未出现过。郑某去世一年后,郑某的女儿突然出现,想将郑某的房子卖掉。在这种情况下,刘某一家人能否分得该遗产?

解析

本案主要是涉及非法定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分得遗产的问题。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非法定继承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分得遗产:(1)非法定继承人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其中,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是以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的情况为准的。(2)非法定继承人属于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人,这类人对被继承人本来是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但由于某种原因,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并未尽到全部赡养义务,而这类人对被继承人却提供了较多物质上和生活上的照顾,此时该类人可以分得遗产。本案的情况就属于第二种情况,由于郑某的女儿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而刘某一家人对郑某尽了赡养义务,因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刘某一家人可以分得郑某的遗产。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条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第三十一条 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7.遗嘱继承是否优于法定继承?

案情

魏某有一儿一女,女儿长大后就嫁到了隔壁村,儿子结婚后也很快就与父母分家了。魏某夫妇二人单独生活倒也过得不错,后夫妇二人身体不好,需要人照顾,便与其儿女商量,想与儿女生活在一起。魏某的儿媳认为,与公公婆婆生活在一起会有很多的不方便,于是拒绝与魏某夫妇生活在一起。魏某的儿子是村里有名的“妻管严”,而自己本身也不愿意照顾魏某夫妇。魏某的女儿比较孝顺,主动承担起照顾魏某夫妇的担子,将魏某夫妇接到了自己家照顾。后魏某夫妇一直与女儿、女婿生活在一起,魏某的女儿、女婿对待魏某夫妇很好,一直精心地照料他们夫妇二人。可是魏某的儿子一直未出现过,甚至连抚养费都没有给他们。魏某夫妇伤心至极,于是在生前立下遗嘱,决定将魏某夫妇名下的一套房全部由女儿、女婿继承,与儿子无关。魏某夫妇去世后,魏某的女儿拿着遗嘱给其弟弟看,弟弟认为,法律上明确规定法定继承方式,就应该采用法定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不能优于法定继承。那么,魏某儿子的说法正确吗?

解析

本案涉及的是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效力的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这两种继承方式。其中,法定继承是法律上直接规定继承方式、继承顺序等。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生前留有的遗嘱继承遗产的方式。遗嘱继承体现着民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遗产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自主处分。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遗嘱继承与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即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先按照遗嘱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都没有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律之所以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是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保护被继承人对自己的财产等方面的合法处分权,确保被继承人可按照自己的心愿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在本案中,魏某儿子的说法是错误的,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方式。如果魏某夫妇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等,该份遗嘱就是有效的遗嘱,继承人必须按照遗嘱规定的内容处理和继承财产。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8.临终前的口头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

郑某是某村村主任,担任村主任职务已经10年多了,他一直在村里的老房子住着。幸运的是,郑某辛苦了大半辈子,去年终于在市里也买了一套房,自己手里还积攒了20万元的存款。郑某有一儿一女,儿子已经大学毕业,参加工作了。女儿还在读小学,年龄比较小。一天郑某外出,在回来的路上遭遇车祸,被同村的人和郑某的亲属送往医院进行紧急治疗。在去往医院的路上,郑某对该村的几个村民说,假如自己去世,希望将自己的存款全部给自己的小女儿,留着作为小女儿的教育费用,同村的人点了点头,表示一定帮郑某办好这件事。到了医院后,医生进行紧急抢救,但抢救无效,郑某当天就去世了。后同村村民跟郑某的妻子、女儿、儿子谈起郑某的口头遗嘱。请问,在这种情况下,郑某的口头遗嘱有效吗?

解析

口头遗嘱是指在被继承人危急情况下所立的,以口头方式表述的遗嘱,口头遗嘱也具备遗嘱的效力,受法律保护,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被继承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在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因此,从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有两个:(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口头遗嘱才符合有效遗嘱的要件,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本案中,郑某所立遗嘱符合上述口头遗嘱成立所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因此郑某所立口头遗嘱有效,应该按照此口头遗嘱的情况执行遗产分配。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第五款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9.受欺骗而设立的遗嘱有效吗?

案情

宋某夫妇二人常年在工地上打工挣钱,由于省吃俭用,几年下来已经攒了10多万元。宋某家里有一儿一女,有了积蓄后宋某就在农村新盖了四间房。宋某夫妇虽然是农村人,但是在城里工作这么长时间,脑子里没有那种重男轻女的思想,对儿子和女儿都十分疼爱。夫妇二人一直打算等自己百年之后,将自己的所有财产平分给自己的儿子、女儿。但是,宋某的儿子平日里好吃懒做,已经20多岁的人了,还整日在家里玩电脑,根本就不出去工作。一次,宋某夫妇向其透露要将自己的所有财产平分时,宋某的儿子表示不满。宋某的儿子便偷偷立了一份遗嘱,遗嘱中写着将所有财产归宋某的儿子所有。宋某夫妇由于不识字,听着儿子念了一遍,就在该遗嘱上签了字。但事实上,宋某的儿子采取了欺骗的方式,并没有念出遗嘱上的真正内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份遗嘱有效吗?

解析

本案中,涉及的是受欺骗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众所周知,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所进行的独立的民事行为。它是遗嘱人独立、自主、自愿作出的,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反映遗嘱人真实意愿的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据此,遗嘱人在被欺骗情况下所立的遗嘱应属于无效的。同时,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遗嘱无效的情形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该项规定表明,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因此,在本案中,宋某夫妇所签的该份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该份遗嘱是宋某的儿子在欺骗宋某夫妇的情况下,诱骗宋某夫妇签的字。很显然,该份遗嘱违反了宋某夫妇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属于无效的遗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10.立遗嘱人之外的人,可以变更遗嘱的内容吗?

案情

杨某夫妇二人经营着一家小型餐馆,到现在已经有5年了,对该餐馆有着深厚的感情。杨某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和女婿比较踏实,很爱干活,杨某夫妇很是喜欢。二女儿和女婿就比较懒惰,整日里无所事事,还一直向杨某夫妇要钱花。杨某的大女儿和女婿没事的时候经常去小饭店帮忙,但是二女儿和女婿很少过去。随着杨某夫妇岁数的增大,他们私下立下遗嘱,将饭店的继承权给了大女儿和女婿,将自己的多年积蓄留给二女儿。一次杨某二女儿在家里翻东西时,偶然发现了该份遗嘱,很是生气,认为父母偏心,于是私自篡改了遗嘱内容。那么,杨某二女儿篡改遗嘱内容的行为有效吗?我国法律上承认该种行为吗?

解析

在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立遗嘱之外的人,篡改遗嘱的行为是否有效。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种行为是无效的行为,不发生遗嘱的法律效力。遗嘱体现的是立遗嘱人意思自治的要求,反映的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反映遗嘱人真实意愿的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继承法》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因此在本案中,杨某夫妇设立的遗嘱是杨某夫妇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受到任何人的干扰。遗嘱一旦被设立后,除遗嘱人本人之外,其他任何人无权修改遗嘱。篡改遗嘱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也就是说,杨某二女儿篡改遗嘱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11.被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需要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吗?

案情

胡某是某公司的股东之一,自己又经营着一家洗车厂。由于生意上的事情比较复杂,所以胡某很少向自己的家人提及生意上的事情,胡某的家人也很少过问此事。胡某只有一个儿子,在某外企上班。一次胡某与朋友外出游玩,在回来的路上,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胡某的家人很是伤心,匆忙处理完胡某的后事,胡某的儿子就接手了胡某的公司,开始管理公司的事情。此时,胡某的儿子才发现胡某生前虽然挣了不少钱,但是还欠了很多债。许多债主在知道胡某去世的消息后,纷纷找到胡某的儿子,希望胡某的儿子还钱。胡某的儿子认为,自己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只是继承胡某的遗产,至于胡某所欠债务和税款不应该由其偿还,于是胡某的儿子拒绝偿还。请问,在该案件中,胡某儿子的做法正确吗?

解析

很显然,本案中胡某儿子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胡某的儿子如果继承遗产,对其父的债务及应当缴纳的税款也要一并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由此可见,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否则,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应当一并继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偿还的债务。当然,基于公平原则,继承人缴纳的税款和清偿的债务应当以其实际继承的遗产为限,超过的部分,由于继承人未继承相应的份额,也就不再负有缴纳和清偿的义务。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胡某的儿子并没有放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在胡某过世后胡某的儿子很快就接手了公司,因此胡某的儿子应当依法清偿其父亲生前需要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当然,这虽是其应尽的义务,也应以他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债务人有权向胡某的儿子讨要债务,胡某的儿子也应当偿还债务。如果胡某生前还有尚未缴纳的税款,胡某的儿子也应当一并负责。而对于超出胡某留下的遗产的部分,胡某的儿子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清偿。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12.已经出嫁的女儿,还享有继承权吗?

案情

魏某有一儿一女,魏某夫妇平日里做点小生意,积累了不少积蓄。后来魏某的大女儿嫁到了隔壁村庄,魏某的小儿子一直与魏某夫妇生活在一起。魏某的女儿虽然已经出嫁,但是经常回家帮魏某夫妇干农活等,魏某夫妇很是喜欢自己的大女儿。魏某夫妇曾经说过,等他们去世的时候,他们的积蓄姐弟二人平分。一次,魏某夫妇出去旅游,在回来的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夫妇二人当场死亡。姐弟俩给魏某夫妇办理了后事之后,便开始商议遗产问题。弟弟认为,姐姐已经出嫁了,不算魏家人了,不能继承其父母的财产,自己作为家里的儿子,享有唯一的继承权。姐姐不同意弟弟的说法,认为自己虽然已经出嫁,但是应该和弟弟拥有相同的继承权,二人因此闹上了法庭。那么,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姐姐已经出嫁了,还享有继承权吗?

解析

该案涉及的是继承权平等问题。依照我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就是说,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不论是儿子或是女儿,也无论女儿是已婚还是未婚,在继承父母遗产方面,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农村的习俗认为出嫁的女儿不应该继承父母遗产,其实该种农村习俗并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当然出嫁的女儿自愿遵循农村习俗不主张继承权也是可以的,这是她对自己享有权利的放弃,但这并不等同于出嫁的女儿没有继承权。且我国《继承法》规定,父母、子女、配偶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儿子和女儿不但都享有继承权,而且继承顺序、地位、份额也是完全平等的。因此,本案中,弟弟的说法是不正确的。虽然其姐姐已经出嫁了,但是她与弟弟一样,享有相同的继承权,不能因为其出嫁,就剥夺其继承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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