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道与正道: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风险防控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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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反腐对象有什么新调整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工作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不论什么人,不论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在反腐的重点对象上,也是随着反腐败的不断深入而适时调整。

(一)坚持反腐无禁区,“老虎”“苍蝇”一起打

曾几何时,民间还流传着“刑不上常委”的说法,认为无论如何反腐,都不会涉及党和国家最高层级的领导人。但近来的反腐实践打破了这一“惯例”,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彰显了新一届党中央反腐的政治魄力和坚强决心。据不完全统计,“十八大”以来至2016年1月,被查处的副省(部、军)级以上高官已达150余人。其中,副国级以上5人(周某某、郭某某、徐某某、令某某、苏某),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15人(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周某顺等)以及中纪委委员2人(申某某、梁某)。

其中,前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某某被查处,并被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无期徒刑,充分彰显了“反腐无禁区”的法治原则。周某某曾身居高位,官至中央政治局常委,已属于正国级,在退休赋闲时被查处,又是执掌政法系统的最高领导,但照样落入法网,这就十分生动地说明:只要是触碰了党纪国法的底线,不管身处什么位置,不管原来权力有多大,不管是在地方还是在军方,也不管是在位还是退休,更不管是曾经违纪还是现在违法,一经发现,都要一查到底,一究到底。

对周某某、徐某某等权倾一时的高官依法查处,也在警示着每一位手握权力的领导干部要敬畏法纪,不可将制度约束当儿戏。否则,“周徐尚不能幸免,你岂能避之?”

(二)更加注重对“消极腐败”分子的治理

“消极腐败”作为腐败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社会危害具有隐蔽性,容易混迹于“好心办坏事”和“交学费”的社会认识之中,成为反腐败的死角。从反腐实践来看,长期以来,我党的反腐败工作重心也一直放在“积极腐败”或“乱作为”方面,着力打击的是那些明显触犯法律规范的腐败犯罪行为,而对大量存在、危害严重、表现形式更加多样的“消极腐败”,如公共决策中的部门利益优先、官僚主义作风、铺张浪费盛行、选人上的“任人唯亲”、用人上的“带病提拔”以及宗派主义等,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实质上,与“积极腐败”相比,“消极腐败”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毫不逊色。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我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更是深刻揭示了“消极腐败”的政治危害:我们的核心问题是党要始终紧紧依靠人民。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下去。人民群众最痛恨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最痛恨各种特权现象,这些现象对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最具杀伤力。同时,治理消极腐败问题,也是实质性加强勤政和廉政建设的关键。

下一阶段的反腐败,必然会同时注重与“消极腐败”做斗争,切实压缩诱发“消极腐败”的空间。在这方面,2016年1月召开的十八届中纪委第六次会议又做了进一步完善党内问责制的新部署:要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过去,党内问责办法分散于诸多党内文件中,并且可操作性不强。当下制定党内问责条例,旨在将原来的问责办法整合、提炼和更新,以此形成强有力的问责机制,充分发挥“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的治理功能。

(三)更加注重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和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

第十八届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又勾画出新的反腐败路线图:在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确保实现不敢腐的目标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不能腐、不想腐。为此,《公报》指出:要坚决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重点查处强占掠夺、吃拿卡要、贪污挪用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扶贫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行为,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这表明反腐力度不减,不仅体现在“打老虎”上,还要体现在认真整治基层的“苍蝇扑面”上,要更多关注基层和民生领域中的腐败,让百姓切实享受到反腐的好处,有更多的“获得感”。

同时,《公报》指出:要积极探索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坚持以上率下,看住“关键少数”。

治国理政,监督好作为“关键少数”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意义重大,只有从制度上看住了“关键少数”,也就抓住了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的牛鼻子,才能保证“关键少数”率先垂范,以收上行下效之积极功效。这其中,单位或部门一把手又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对其监督是重点更是难点。为此,《公报》强调要通过完善党内民主生活制度,加大上级巡视和派驻纪检干部的监督等方式,切实解决对一把手“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