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剑走正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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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罪与非罪

——许××故意伤害罪案件的辩护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2004年7月16日早晨,一场夏日的细雨给往日沉闷、干燥的空气增添了几许清新。在×省××市人民法院门口,早早就聚集了很多人。他们中间,有光鲜亮丽、青春逼人的青年男女,也有鹤发童颜、正值暮年的夕阳老人;有扛着摄像机转来转去的记者,也有工人、农民、干部,一路上还有三三两两的人群不断向这边涌来。透过熙熙攘攘的人群,我们可以看到,法院的布告栏里有一张新贴出来的公告。懂行的人一看就知道,这是又有一起新的案件要开庭审理。那么,这究竟是一起什么案件?又何以会引起这么多人如此巨大的关注呢?

一、缘起:宠物殒命,无理索赔

这是2004年7月初我接手办理的一起刑事辩护案件,也是当地闻名一时的本地人与外地人发生纠纷的案件。案件的起由简单得令人难以置信——两只狗打架,继而两只狗的主人被卷入这场“风波”。犬吠人呼,在风波中,逞一时之快的狗主人付出了血的代价。

事件的两方是在同一个装饰城内开店做生意的邻里。两家的男主人都喜欢养狗,不同的是本地人赵×养的是一条时下流行的宠物小狗,而外地人金×轩(即本案被告许××的丈夫)养的是一条黑面獠牙的护院大狗。赵×做的是玻璃雕刻生意,金×轩做的是不锈钢门窗生意。两家的生意不但没有冲突,甚至还能经常互相介绍生意。而且赵家做饭的地方就在金家的屋后,拐个弯就到了金家,所以平时两家经常走动,关系也一直很不错。但不幸的是,一起意外发生的狗咬狗事情却使两家结下了恩怨。

那是2004年5月24日的中午,赵×吃过午饭后,又像往常一样抱着他的宠物小狗来到金×轩家的店里串门。进门之前,赵×将拴了一天的小狗放在了地上,想让它遛遛欢。赵×隔着店面的玻璃门瞥了小狗一眼,就与金×轩夫妻聊起天来。谁知,不一会儿工夫,就听见车间门口金家狗笼那边传来大狗凶狠的吠叫声和小狗凄厉的尖叫,两家的男主人立即跳起身来跑了出去。这不看不要紧,一看吓一跳。原来,赵家小狗溜达到了大狗笼子跟前嬉戏,不知怎么就跑到了大狗的笼子里边,结果惹得大狗狂躁,一口就咬住了小狗的脑袋。只见大狗正将可怜的小狗叼在口中,看见人来也毫不松口,喉部沉声低吼着,煞是吓人。这可把赵×与金家夫妇吓坏了,赶快打开狗笼子,伸进一根铁棍,几经折腾终于救出了小狗。当时小狗虽然浑身发抖,但是并没有发现外伤。看着小狗惶恐的眼光和抖动的身体,赵×非常心疼,随即抱着爱犬回了家。谁知,回家后不到半个小时,小狗就咽了气。伤心之余,赵×把自家小狗的命丧黄泉归结为是金家对大狗的疏于管教,心想自己不能就这样放过金家的人。

第二天,赵×又来到了金家店里。进门之后,他开门见山地提出要求,要求金家就金家大狗咬死赵家小狗一事予以赔偿。畜牲惹祸,罪本不在人。金家夫妻虽然老大的不情愿,但自己一个外地人,又能怎么样呢?何况两家还有多年的交情,最后表示愿意赔偿赵家当初买狗的花费——160元,以息事宁人。事情发展至此似乎既顺理成章也无可厚非,但是,赵家却不肯就此罢休。赵×见金家已经答应赔给他狗本,就又要求金家额外支付赵家500元小狗的感情费和抚养费。这一要求提出,金家夫妻勃然大怒,当即拒绝了赵家的无理要求。他们想,一只小狗竟然要什么抚养费,这不明摆着欺负他是外地人嘛!如果此头一开,自己以后怎样在这装饰城中立足!更何况,金家的狗是关在笼子里的,小狗是自己跑到金家的狗笼里边才惹出此事的,金家答应赔偿160元的狗本就已经很不错了,赵家这样开价不是在敲诈勒索吗?见金家语气坚决,赵×遂骂骂咧咧地悻悻离去。

二、案发:冲突升级,鲜血飞迸

宠物殒命却又索赔不成的赵×一直心中不快。5月27日,在一个朋友的生日聚会上,几杯酒下肚,赵×就对几个哥们谈起了此事。几个哥们顿时“义愤填膺”,叫嚣着要为赵ד抱打不平”。当天下午5时许,赵×等7人开着三辆车来到金家所在的装饰城内,微微有些醉意的赵×将双排座微型车直接停在了金家门市部的车间前,熄火下车,直奔金家店中。而此时,金家的女主人许××刚刚睡醒,正在前半间用作办公室的房间里与抱着一个3岁左右大孩子的弟媳许×阳聊天,而她的丈夫金×轩则在办公室里半间的卧房休息。

一进门,赵×就问道:“你家老金在不?”看到对方人多,而且个个气势汹汹,其中一个手里还拿着根电击棍,许××立即产生了一种不祥的预感,心想:不好,要出事!所以,略微迟疑之后,她矢口否认,推托说老金不在家中。而非常熟悉金家情况的赵×并不相信,径直走进了里间的卧房,发现老金就在床上休息。于是两人又开始了关于对狗赔偿的争论,这时气氛越来越紧张。争论未果的情况下,赵×怒喝道:“走!先把他们家的狗砸死,砸死这个王八蛋!”说着,一群人就往店外走。他们捡起旁边的碎砖、碎玻璃等物,就往狗笼里砸。金家的大狗立时被砸得狂吠不止。一时间,院子里狗声、人声混在一起,一片嘈杂。许多看热闹的人见状也纷纷围了过来。

这时,听见自家爱犬的狂叫之声,许××从办公室与车间相连的侧门来到了车间,跑了出来,看到了眼前这一幕,心中非常愤恨,骂道:“赵×!你凭什么砸我家的狗?你不是个男人!又不是我家的狗跑到你家狗笼子里的,是你家的狗自己跑到我家的狗笼子里的,我家凭什么赔你?”正在火头上的赵×干脆放下狗不打,转而对许××动起了手脚。六七个人一拥而上,拳脚相加。金×轩眼见自己的妻子被他人殴打,拼了命想往车间里冲,却被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赶来的赵×的父亲、姐夫等人截住,双方扭打了起来。情形越来越混乱,金家店中的工人也闻讯赶来,加入了这场“战斗”。混战从屋外进行到屋内。厮打中,金家车间的玻璃门被打得粉碎,而势单力薄的许××也很快被几个人摁倒在地上痛打。无奈之下,她随手摸起地上的一块废木工板奋力反抗。眼见局势已经无法控制,被吓坏了的许××的弟媳许×阳终于报了警。这时,大家才发现赵×带来的几个人中,有一个名叫阎×的右眼被打伤,另一个人的头部鲜血淋淋。许××和她的丈夫金×轩也全身多处受伤。

110接警后迅速赶到,受伤者被送往医院抢救。许××、赵×及其赵的另一名同伴被110带走。当天被送往医院的阎×,受伤的右眼球被迫摘除。正在派出所接受讯问的赵×被允许赶往医院为阎×交纳住院押金,而许××当天却被留在了派出所,没有回来。次日一早,在家等候消息的金×轩打电话询问,被告知妻子许××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又被移送看守所。万分焦急的金×轩开始与××市公安局进行交涉,但却无人理睬。无奈之下,他开始寻求来自其他方面的救助。

几天的时间内,他联系到了当地的浙江商会与建筑装饰商会寻求帮助,××市建筑装饰商会向××市委、市政府发出呼吁,××市长在呼吁书上亲笔签字,要求××市公安局认真核查此事。6月1日,金×轩又赶到××市委大院上访,当天接待上访的正好是市委书记李×森。鉴于此案涉及外来投资商在××市的稳定问题,6月2日,××市委书记李×森召集协调会,会议要求公安局先放人再做详细调查处理。但是,当满怀欣喜的金×轩赶到公安局为妻子办理取保手续时,××市公安局却并未执行协调会做出的决定。再去公安局交涉时,被告知,此案已移交市检察院处理。

6月7日,许××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正式逮捕。6月28日,许××故意伤害一案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阎×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许××赔偿受害人阎×342334元。此案一发生,立即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案情发展至此,更是出乎公众的意料,××市及省内外的很多媒体都开始关注。

三、发展:律师介入,参加庭审

毫无疑问,任何一个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一起明显的带有正当防卫性质的案件。几个身强力壮的男人对一个普通的家庭妇女使用暴力,最后自己受了伤,怎么说都是这几个男人的错。更何况还是这几个男人自己跑到别人家里实施侵害。但是案件的发展却并不尽如人意。原因之一就是这些人都是本地人,在本地有着众多的关系和后台。市委、市政府希望尽快平息纠纷、稳定社会,而办案机关却明显偏袒一方。

因此,在妻子许××被捕入狱后不久,金×轩就已经在××市本地聘请了一名律师。后由于对该律师不甚满意,金×轩又通过其他关系找到了我。当我接到这个案子时,本案实际上就已经进入庭审阶段了。约见金×轩那天,已经被这起案件弄得焦头烂额的他姗姗来迟。现实有时候真的很会开玩笑,据金×轩说,关押他妻子的看守所的大门还是他做的呢!

很快就到开庭的日子了。当我和我的助手崔××律师一起来到××市人民法院时,便看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虽然知道马上就有一场恶战要开始,但因为事先有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尤其是作为××市委书记的李×森对此案十分重视,专门抽时间主动约见我,听取我对该案的意见,并向我保证会做到公开、公平地审理此案,所以我对此案还是很有信心的。这时,开始有人对我指指点点,低声嘀咕道:“这个是律师。”一个持本地口音的老太太听到这里,不屑地“哼”了一声。我感到有些纳闷,开始往楼上走。

不一会,这个老太太又追了过来,说:“律师,对不起啊,刚才我以为你是那些打人的人的律师,我弄错了!这个女人太冤枉了,您可一定要尽力啊!”

我看着老太太诚恳的样子,不由得笑了,觉得这个老太太真是很有意思。

来到二楼,法庭里面已经人满为患,连楼道里也挤满了人,而这已经是××市人民法院所能使用的最大的法庭了。当我们穿过人群进入法庭时,赫然看到几家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已经架设好摄像机,就等着庭审开始。后来听说,市里的许多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也来参加今天的旁听了。

显然,今天的庭审规格已经非比一般。

我无形中感到了一种巨大的压力,也感到了一种冲动。仿佛一个战士,正进入阵地,准备投入战斗。

在被告辩护律师席上坐下后,不一会,××市人民检察院的三个公诉人也快步走了进来。主控人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科的一名副科长,据说此人是××市检察院公诉能力最强的公诉人。按照惯例,开庭前我们一般会互相问好。但是当我微笑着望向他们,正准备问好时,却见公诉人一副傲慢的神情,连看都没有看我们一眼,只好作罢。

我们静等着庭审开始。

法官开始鱼贯进入法庭。本案的审判长由××市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亲自担任。正坐之后,审判长宣布开庭,要求法警将被告人带上法庭。

很快,一个瘦瘦小小的江南女子出现在了众人面前。她上身穿一件红色短袖衫,下面是米色裤子,高跟鞋,头发有些凌乱。此时,旁听席上一阵骚动,人们议论纷纷,仿佛不相信这么弱小的一个女子会是这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告人!

四、开庭:出师不利,陷入被动

在例行的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民事诉讼起诉状、被告人陈述事发经过之后,法庭很快进入到实质性法庭调查阶段。这其中,当原告人提出要求被告人许××赔偿342334元时,曾引起旁听席上的一阵骚动。审判长提示大家安静,并要求公诉人对被告人发问。

公诉人:许××,起诉书指控你的事实对不对?

被告人:不对。当天有六七个人进了我的门市(业务室)。赵×问“老金在不在”,当时老金正在和业务室前后隔开的里间睡觉。他们进去,问老金怎么办?后来,赵×出来便同这几个人说把他的狗打死,打死这个王八蛋。我坐在椅子上,他们过去便拿碎砖和玻璃砸狗,我便往车间去,问他们为什么砸我家的狗。我边问边关门,他们便过来动手打我。我在门里,他们从外边打我,用手打,我也用手打,后来我被他们打倒在地上。打得我不行,我才从地上摸了一块木板乱打起来。

公诉人:被告人,现在我宣读你5月27日的供词,“……他们打我的狗的时候我就对他们说:‘你凭什么要打我的狗,你的狗自己跑进我的狗笼子里被咬死,我凭什么赔你?’当时我生气了,说话时的唾液溅到他们脸上,然后‘老二’用拳头便打我的头部,其他人也用拳头打我头部。我便抓起地下的一块木工板乱砸他们,其中一个年轻人,瘦瘦的,后来眼睛破了,他开始使劲拽住我的头发,狠打我。我也用木工板狠打他,他的眼睛破了,就是被我用木工板打破的。木板上有小钉子钉在上面。后来我丈夫出来了,他们又和我丈夫打在一起。当时怎么打的,我就不清楚了。”今天你的陈述与你在公安机关这个陈述是否相同?

被告人:不知道,记不清。

公诉人:上述供词是不是你讲的?

被告人:不知道,记不清。

被告人一连两句“不知道,记不清”,引来旁听席上的一阵窃窃私语。我不由得在心里替她着急,心里想:“这怎么能说不知道呢?这不正是你洗清自己罪名的最好机会吗?”我眼看着案件朝不利于我方的方向发展却一筹莫展。

公诉人乘胜追击,继续发问。

公诉人:我再宣读一下被告人5月29日的供述,“……问:你是用什么东西打那个男子的眼睛?答:我说不清楚。也不知道是手抓的,还是用木工板打伤的,当时,他抓住我的头发时,我印象他的眼睛还没有破。问:你上一次被讯问时,为什么说是用木工板打伤的?答:当时,我用木工板打他们的时候,眼睛破了的那个男子是站在我左前方,所以我认为当时是用木工板打伤的。后来,我和他在地上撕扯的时候,我用左手乱抓他的右脸,发现他的眼睛破了的时候,我的左手有湿的东西,无色的,所以我不清楚是用什么弄伤他的眼睛的……”这是不是你讲的?

被告人:不知道,记不清。

旁听席上又传出一阵窃窃私语。我心想:“糟糕!庭审一开始就对我们很不利。”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发问。

原告律师:被告人,我是原告的代理律师,现在我问你个问题。你说你当时边说边关门,那么你怎么能看见他们砸狗?

被告人:我们那里是玻璃门,隔着玻璃门就可以看见。

终于轮到我发问了,我希望自己能够给她一些提示。当然,我的提示是希望她能够打消顾虑,配合调查,而不是一问三不知。

我说:许××,我是你的辩护律师,我问你几个问题。今天当着法官,当着这么多的旁听群众,希望你如实回答,这也是澄清你自己的机会。可以吗?

被告人:可以。

我问:案发当天,业务室里当时还有谁在?进来了几个人?

被告人:我弟媳在,抱着她的儿子。老金在里间睡觉。进来了六七个人。

我问:老金在里面,赵×问你老金在不在,你为什么说不在?

被告人:我看到他们来的一伙人气势汹汹,就没敢说在,害怕他们闹事。

我不由得悄悄松了口气。显然,被告人已经找到了一些感觉。

我继续问:他们会闹什么事?

被告人:我怕他们会打架。因为不久前我家的狗咬死了他家的狗。咬死后不久,他便找到我家要我家给他赔偿。我便对他说:“是你家的狗跑到我家的笼子里被咬死的,我怎么赔你?”赵×反驳我说:“那你家的小孩跑到我家里,我把他打死,也不用赔?”

我问:2004年5月30日的讯问笔录中,阎×说他是来拉架的,无意碰到你的头。他究竟是来拉架的还是打架的?

被告人:是打架的,是“老二”叫来找事的。

我问:老二是谁?

被告人:就是赵×。

我问:公诉人向你宣读的你的陈述,最后是否要求你签字?

被告人:我不识字。

我问:你是否清楚坐在那里的被害人阎×,他的眼睛是否被你打伤的?

被告人:我不清楚。

于是我报告审判长:审判长,我的问话完毕。

五、再战:举证质证,迎来转机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第一份证据是被害人阎×的报案材料,因为被害人今天就在法庭上,这份报案材料我就不念了。叫原告(即被害人)自己来说。

我一听,觉得奇怪,还有被害人阎×的一份报案材料?阅卷时,我怎么没有看到?敏感的我立即举手反对。

审判长转过头,示意我发言。

我说:审判长,报案材料是报案材料,被害人的陈述是被害人陈述。这是两类完全不同的证据,我们要求宣读这份报案材料。

审判长犹豫了一下,说:受害人陈述完毕再宣读也可以。

我说:那好吧,我尊重法庭的意见。

审判长:受害人阎×陈述事实经过。

原告:当时27日,耿×宾过生日,我、赵×、梁×东就一起去饭店吃饭。完后,去了赵的门市,喝得有点多。车开到铁南门市,赵×先进去,赵×与许××已打起来,我就过去进行拉架,被许××打了。当时还有耿×宾、赵×站在我身后。

公诉人:下面我宣读阎×2004年5月28日××市医院的一份病历。

我心下奇怪,以为自己听错了,赶紧转过头小声问我的助手崔律师:“公诉人念完报案材料了?”

崔律师摇了摇头说:“没有。”

“你肯定?”

“肯定!”崔律师回答。

我立即举起手,大声说道:“反对!”

这一声“反对”,打断了公诉人对病历的宣读。审判庭内气氛顿时紧张起来,所有人的目光也都集中到了我的身上。

审判长转过头来,允许我发言。

我说:我们是有言在先的。刚才公诉方称有被害人阎×的报案材料,法庭同意先让受害人陈述完毕,然后宣读。现在被害人已经陈述完,为什么不宣读报案材料?我们要求公诉方宣读被害人的报案材料。

审判长一愣,大家也都回过神来开始关注这个细节。

审判长:现在请公诉人宣读被害人的报案材料。

奇迹就在这一刻发生了。公诉人突然傻了眼,脸红脖子粗的样子,不知道该怎么办。许久,才支支吾吾说出一句话:“没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有的是赵×的报案材料。 ”

这个回答大大出乎了所有人的意料,也大大出乎了我的意料。我很快反应过来,立即说:各位法官,我们强烈抗议公诉人在法庭上公然伪造证据。

旁听席上一下子变得热闹起来。三个审判员互相看了看,侧身交换着意见。正当我准备采取进一步的抗议措施时,审判长说话了:请公诉人注意方式方法,下面继续举证。

忐忑不安、脸色微讪的公诉人开始宣读××市人民医院的病历、被害人5月28日、5月30日、6月6日的陈述:

2004年5月28日,阎×:“……2004年5月27日中午,我和耿×宾、薛×平、梁×孝等6人在贾家庄鑫泽饭店吃饭。我们喝的杏花村汾酒,我喝了有八九两酒。酒后我坐的小名叫二猴的车去了耿×宾家坐了一会儿。当时海宾家人多呢。因我喝酒多了在他家另一间坐着打电话。我听见海宾家的人去了。我和二猴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去赵×家门市。到了现代装饰城门口时,我看见赵×和一个婆姨吵架。我过去拽上光鹏就走。那个婆姨不知拿的什么打在我的右眼,当时我的右眼就出了血,我跑出大门口坐了一辆出租车准备去医院,出租车上没有人,后来我就不省人事了,也不知怎么去了人民医院。问:当时有谁在场吗?答:不知道。问:你右眼的伤情怎么样?答:我的右眼摘除了。问:那个婆姨用什么打你?答:不知道。问:你有何补充?答:没有了。问:你听一下记录是否和你讲的相符?答:以上记录我已听过,和我说的相符。”

2004年5月30日,阎×:“……问:阎×,上一次询问时,你没有讲完话。这一次,你要实事求是地讲,做伪证和假证,隐瞒犯罪事实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答:听清楚了。问:你为何住进医院?答:因为我的右眼被打伤了。问:请你把当时的情况详细讲一下。答:2004年5月27日中午,我和耿×宾、薛×平、梁×燕、赵×、梁×孝等人在贾家庄鑫泽饭店喝酒吃饭。当时,我喝了八九两杏花村的酒,后来吃完饭,我们就去了耿×宾家。坐了一会儿,我们几个人就坐上车去赵×的门市,当时共三台车。我坐的是二猴的白色桑塔纳轿车,其他两台是耿×宾的红面的和赵×的双排座微型车。他们在前面走,我紧跟在后面……当我们坐的车刚走到现代装饰城大门里时,看到赵×和耿×宾在南华不锈钢门市门口和一个女的争吵,我便下去拉架。结果拉架时用手碰了一下女的头上,女的以为是我打她,她就随手从地上捡起一块木工板朝我们三人乱打。这时,我就感觉到右眼被东西打了一下。当时,我就用手拽住她的头发,把她摁倒在地。这时,我村阎×生的爱人就来拉架,同时说:‘快放手吧,你的眼睛受伤了。’这时,又来了几个人便把我们拉开了。我就用手捂住受伤的眼睛走出超市,上了耿×宾的红色面的车。后来,我就记不清了。问:上一次讯问时,为什么没讲清楚?答:因为上次我有点糊涂,眼睛疼得厉害,头也疼得厉害。问:你知道赵×为何与那女的吵架?答:当时不知道。事后在医院才听别人说赵×的狗被那个女的狗前几天咬死了。问:当时,谁还参与了打架?答:我不清楚。问:你当时看到赵×、耿×宾打那个女的来?答:当时,我把那个女的摁倒地的时候,好像听到赵×和耿×宾和人打架,当时,我眼睛疼得厉害,看不清楚。问:你是否认识那个女的?答:不认识。问:你和赵×、耿×宾是什么关系?答:朋友关系。问:你当时穿什么衣服?答:上身穿着长袖黑色T恤衫,下身穿着黑色休闲裤。问:那天,你坐的车上还有谁在?答:当时,我和司机‘二猴’在前面,后面坐着梁×孝和一个男的,我不认识。问:当时,你们车上谁拿着电警棍?答:我不知道。问:那天你们喝酒时,赵×说了什么?答:就是说了几句喝酒话,没有说其他话,那天是耿×宾的生日。问:你们那天是谁提议一起去现代装饰城的?答:那天,也不知谁说了一句‘去赵×的门市坐坐’,后来,就一起去了。问:当时打架时,那个女的还用什么打人来?答:我没有看见。问:看一下以上记录,是否与你所讲相符?答:以上记录我看过,和我讲的相符。”

2004年6月6日,阎×:“问:2004年5月27日下午在胜溪街现代装饰城南华不锈钢门市发生了什么事?请你把事情发生的前后经过详细讲一下。答:2004年5月27日中午贾家庄村的耿×宾打电话告我去贾家庄鑫泽饭店吃饭。我告诉他我的车坏了,耿×宾开车下来接我上去,坐在饭桌上,谈起那天是耿×宾的生日。当时饭桌上有耿×宾、耿×宾之妻、赵×、梁×东、梁×燕、耿×宾的一个朋友(我不认识)、薛×平、我带去的一个朋友王×海,连我共九人。吃饭中间,王×海走了,快吃完饭时,田×云(小名二猴)又领的一人去了。吃完饭后,耿×宾让我们去他家,我们就去了他家。问:吃饭间,赵×跟你们讲什么事了?答:没有谈什么事,只讲喝酒。问:在耿×宾家你们又讲些什么了?答:我是在里间打电话,其他人说要去赵×门市上去下象棋。问:你坐的车开到哪里?答:我坐上车去了胜溪街南华不锈钢门市门口时,看到赵×和该门市里的一个中年女人在吵架,并互相推拉,撕拽,我便告诉田×云停下车。我下了车第一个往进跑,我站在赵×和那个女人中间往开拉他们,拉中间,我的手碰住那个女人不知是头部还是身上,那个女人以为我打她,那个女人手中不知拿着什么东西朝我打来,我躲闪不及,立时我感到有一种尖的东西扎在我的右眼中。我用右手一捂我的眼,手上都是血。我用左手一把拽住该女人的头发,将该女人摁倒在地。我用手打了她身上一顿,脚踢了她几脚。后来我也跌倒了,我的手一直拽住该女人的头发。这时候进来一个男的,我不认识;还有个女的,名字叫不来,她跟我是一个村的(阎×生老婆),两人边掰我的手,他们说我的眼睛受伤了,让我去医院。最后他们把我的手掰开,我站起来,用手捂住眼便出去了。出去时只见耿×宾的车停在院中,我就上了耿×宾的车,我给我的妻子打了个电话,告诉我妻子我的眼睛被打伤了,后来我便昏迷了。怎么样去了人民医院我也不清楚。问:当你看到赵×和那个中年女人吵架时,是否就是赵×一个人?答:是的,没有别人。问:你说那个女人手中不知拿什么东西,这东西是什么时候拿的?答:我不知道什么时候拿的。问:当你在外看到赵×和该女人吵架并撕拽时,该女人是否手中已拿上了该东西?答:我没看清。问:你是否认识该女人?答:我不认识。问:你是否知道赵×和该女人吵架,并撕扯的原因?答:当时不清楚,现在知道了,是因赵×的一只小狗被该女人的大狗咬死了。赵×要该女人赔他钱,因钱的数额不对发生吵架并打了起来。问:那个女人用那个东西打了你几下?答:不知道。问:仔细回忆一下,描述一下打你的那个东西的形状?答:回忆不起来。问:从你下了车进去到你受了伤出来,前后有多长时间?答:大约2到3分钟。问:以上所讲都是事实吗?答:是事实。以上记录我都看过,和我讲的相符合。”

公诉人刚刚把阎×的三份讯问笔录念完,我立即要求发言。经审判长同意后,我说:审判长,刚才公诉人在宣读阎×的第二份讯问笔录,即2004年5月30日的讯问笔录时,我认为公诉人故意把“没有说实话”念成了“没有说完话”。

公诉人:这个字就是“完”字呀。

我说:这个字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是“完”字!要不请公诉方呈上原件,我们一起辨认。

公诉人拿出原件,法警将材料呈给法官。法官低头看了看这份材料,叫法警把材料转给我。

我仔细看了一会,说:我认为这个字是“实”字,而不是“完”字。虽然从字形来讲,这个字确实不太好辨认,但是第一,从前后问话的逻辑讲,正是因为上一次没有说实话,所以这次要“实事求是地讲”;第二,“完”字最后一笔是竖弯钩,而这个字明显不是,所以这份笔录上的字迹确是“实”字,而不是“完”字。

审判长问:“实”字和“完”字有什么意义上的区别吗?

我说:有啊,而且十分重大。因为阎×在第一份笔录中说他并不知道用什么东西打伤他的右眼,而在第二份笔录中却说是被告人用木工板打伤了他的右眼。我认为这是侦察人员在故意诱导被害人编造假证。

审判长说:行。这个问题等我们评议后再做结论。下面请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这几份证据进行质证。

于是,我转而问被害人:“被害人阎×,刚才公诉人念的你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三份笔录,你说的是不是都是事实?”

被害人:是。

我又问:5月28日,在你的陈述中,公安人员问你,“那个婆姨用什么打你的?”你回答说“不知道”。5月30日,你又说被告人“随手从地上捡起一块木工板朝我们三人乱打,这时我就感觉到右眼被什么东西打了一下”。 6月6日,又改口许×ד手中不知拿的什么东西”朝你打过去。三次笔录,最后都有你自己的亲笔签名和指印,明确写着“以上记录都与我所说的相符”,但是三次陈述,次次不同!那么,请问你说的究竟哪一次是真的,哪一次是撒谎的,还是全部都是撒谎的?

阎×可能没想到我会把他的笔录看得这么仔细,顿时就被问傻了。旁听席上的群众开始骚动起来。阎×显然有些着急了。一急就犯了错。

被害人说:我当时昏迷过去了。

我立即追问:昏迷了几天?

被害人:昏迷了5天5夜。

我继续问:这么说,你在5月28日和5月30日所做的两次笔录,都是在你昏迷的状态中公安机关给你做的笔录?

被害人抓头挠耳,不知所措。旁听席上哄堂大笑。

这时,原告律师急了:反对被告律师的这种问话方式!

我转而对审判长说:审判长,如果是其他细小情节的陈述,我认为有可能会由于事情已经过去有所模糊或者遗忘,但这一导致受害人直接受伤的情景对受害人而言一定是记忆犹新、历历在目的,他绝不应当前后几次陈述大相径庭。第一次陈述时,他回答不知道被告人许××用什么东西打他,这样的回答显然根本不能说明受害人的右眼是被被告人许××用本案侦查中缉获的凶器——木工板造成的。所以在第二次陈述时,在公安机关的存心诱导和提示下——这从笔录中的“上次没有讲实话”,而非“没有讲完话”即可看出——他随即大刀阔斧地修正为被告人许×飞“捡起一块木工板乱打”。其实这正说明了这是一份为了案件需要而编织的、企图陷被告人许××于不实指控的虚假笔录!

审判长点了点头。

于是,我对已经手忙脚乱、满头云山雾水的阎×继续追击:“被害人阎×,在没有受伤之前,你平时的眼力怎么样?”

被害人:不好。

我继续问:我坐在这里,你能不能看清楚我?

被害人:能。

我问:我坐这么远你都能看到,那么,打架那天你去拉架,你怎么会一会儿拉到人家的脸上,一会儿拉到人家的脑袋上去?

阎×瞠目结舌,无言以对。

我趁热打铁,说:受害人阎×根本就是在撒谎!受害人阎×在5月30日的询问笔录中说,“拉架时,用手碰了一下女的头上”。6月6日的讯问笔录中说,“在拉(架)中间,他的手碰住那个女人不知是头部还是身上,可那个女人以为我打他”。我相信,任何一个稍有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没有一个人会是这样去拉架的。任何一个人都应该知道这个所谓的被害人,其实就是去打架而不是去拉架的!

在我的凌厉攻势下,公诉方万般无奈,只好对受害人阎×简单提了几个无关大碍的问题,便草草收场。由于已经到了下午一点,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这时,公诉人便有意识地来到我跟前,向我问好,原来趾高气扬的架势再也看不见了。我则礼貌地报以微笑。

六、深入:继续开庭,各陈利害

审判长:下面继续开庭,由公诉方继续举证。

此时,公诉方提出了相关的证人证言,以证明2004年5月27日案发当天,被告人许××伤害阎×的场景。总共16个证人:赵×、梁×孝、耿×宾、郑×浩、赵×花、金×轩、许×阳、刘×梅、许×红等。所有的证人全部出了庭。其中,除赵×、梁×孝等几个直接参与打架的证人以外,其他证人几乎全部做出了对被告人许××有利的证言。

法庭首先传唤证人梁×孝出庭做证。

公诉人宣读2004年5月30日梁×孝的讯问笔录:我们八个人吃了饭后,便去耿×宾家坐了会,我也不知道谁说了一句去二宝的门市上坐会。接着,二宝便开着他的车,海宾开着他的0041牌红色出租车。“二猴”开着桑塔纳2000轿车,我和“兔”、“四”坐着,另一个叫“二”的开红出租车的人便去了别的地方。我们七个人分别坐着三辆车到二宝的门市。我坐着“二猴”的桑塔纳轿车到了现代装饰城内时,看到二宝的车在浙江南华不锈钢门市外停着,我看到二宝和这个门市的一个女的在争吵。二宝便拿起了一个破玻璃片朝这个妇女门市的狗屋砸去。这个妇女用手朝二宝的头部和脸上抓去。当时这个妇女在她的门市内侧站着,二宝在门市外侧站着,当时是“兔”先过去拉架的。我看到“兔”一只手拉住二宝身上,另一只手拉那个妇女,我看到“兔”的手碰到了那个妇女的脸上,这个妇女手里便拿起了一个木头板朝“兔”的脸上打了一下。“兔”也便撕这个妇女的头发。两个人便进了这个妇女的门市内。我也赶快进了门市内。二宝是在我前头走着进去的。

审判长:被告人,梁×孝的证言你听清没有?是否是事实?

被告人:记不清了。

我问:证人梁×孝,在5月30日公安机关对你的询问笔录中记载,你说你看见了被告人许××用木头板朝阎×的脸上打了一下。你记得当时她打得是左边还是右边?

这其实是我在对方多人已经统一口径、歪曲事实的情况下的一个策略,意在打乱对方的阵脚。开庭之前,我曾经苦思冥想破敌的良策。

果然,这么细小的问题完全出乎了梁×孝的意料。他想了一会儿,手放在左侧脸,犹疑了一会,说:左边脸吧。

我追问:你仔细想想。

梁×孝的手又摸向右边脸:啊呀,不对,是右边脸。

我心下暗笑,继续问:右边脸吗?

他又摸左脸:啊呀,不对,是左边脸。

看到梁×孝像个猴子似的在法庭上表演,发言内容又翻来覆去,旁听席上有笑声传过来。

我问:被告人许××打阎×的时候,你们各自都站在什么位置?

梁×孝:许××站在她的门市内侧,赵×是在门市外站的,阎×走上前去拉架。我是紧跟在阎×身后。

我说:既然你站在阎×的身后,你又怎么看见被告人的木板是打在阎×的脸上的?你有透视眼吗!

证人梁×孝无语。

我继续问:你刚才说阎×是走上前去拉架的,可你在公诉人刚才宣读的笔录中又说,你看到“兔”(即阎×)一只手拉住二宝身上,另一只手拉那个妇女。你真的见过这样子的拉架吗?别人拉架都是要把打架的人推开,你看到的却是要把他们拉在一起。是不是他们已经不打了,阎×还硬要把他们拉在一起打?

证人梁×孝张口结舌,语无伦次。

梁×孝被带下法庭。继而传上来的包括本案的始作俑者赵×在内的几名证人也被我采取同样的攻略,一一予以击破。只有赵×在我问到他家养的宠物小狗据说平时也很厉害的时候,一语双关地回敬了我一句:“哎,那——狗东西!”事实证明,我的这个攻略是极为有效的。因为我紧紧抓住他们在证言细节上的自我矛盾和彼此的迥异,打破砂锅问到底,而对方显得手忙脚乱,神色慌张。结果有两个曾经参与打架的证人就不敢再上庭做证了,临阵脱逃。于是我毫不客气地指出:“各位法官,我们可以看到,公诉方适才传唤出庭的这几位证人均参加了打架。但是打架的当天,警方却没有及时做询问笔录,这一点我们可以从该证据的时间上看出。而这无疑给他们串通一气,统一口径,诬陷被告人许××制造了机会。但是,就是这样我们也可以看到,在法庭质证中,他们言语支吾,前后矛盾,难以自圆其说,其伪证事实已经非常明确!”

至此,案发当日的情形似乎已经非常清晰,旁听的群众交头接耳,议论纷纷。

眼见公诉方阵脚开始崩溃,原告律师急了。在法庭传唤证人许×阳时,他就急着想表现一下了。

原告律师:证人许×阳,案发当时你在哪里?

许×阳:我一直在我姐姐家的门市内。

原告律师:案发当天,你可听见赵×说“打死这个王八蛋”?

许×阳:没有。

原告律师厉声喝道:许××刚才在陈述中说,当天听到赵×说“打死这个王八蛋”,你当天一直在现场,却说没有听到?你们两个究竟谁说的是真的?谁是在撒谎?

大家莫名其妙。许×阳也愣着看那律师,一时不知怎么回答。

我一看原告律师这架势,就明白他是企图借用我刚才质问阎×三份证言的方法,给许×阳施压,心里又好气又好笑,立即大声反对:“反对!我认为原告律师的这种问话方式缺乏逻辑知识。我不反对别人学我的问话方式,但是不能学得这样囫囵吞枣!我刚才对受害人阎×的质问,是因为同一个人针对同一个事实做出了前后完全不同的回答,才说其中必然有一次是撒谎的,或者全是撒谎的。而现在原告律师针对的是两个不同的人对同一个事实的回答。我们知道,人和人之间是有区别的,有的人注意力集中,有的人不集中;有的人可能记忆力好,有的人可能记忆力就要差些。所以,两个人对同一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并不能证明其中×个人是撒谎的或者两个人都是撒谎的。

审判长:原告律师,注意提问方式。

原告律师立即哑口无声。

审判长:公诉方继续举证。

公诉方开始宣读证人刘×梅5月29日的讯问笔录:“……问:请你把当时打架的详细情况讲一下。答:2004年5月27日下午5时许,我正在现代装饰城的门卫室坐着,听到老金的门市内有人吵架。我赶快从门卫室来到了老金的门市外。当时,我看到鹏光玻璃门市二宝的车在老金门市外停着。我看到有三个男子在推老金门市的门。老金的妻子在里面顶着她门市的门。这三个男子中有一个是穿着白色衬衣,个子比较高。还有一个是后来眼睛受伤的男子,另一个我记不清了。这三个男子一推就把门给推开了,都进了老金的门市内。二宝也跟着进去,我看到这三个男子在进门后,老金门市的氧气瓶被推倒砸烂了他门市上的门玻璃。我看到这三个男子还有二宝在门市内用手打老金的妻子。老金的妻子从地上拾起了一块木板也朝这几个男子乱打。具体打住谁了没有我没有看到。老金的妻子把手里的小木板往门市地上一扔,口里说‘拿东西’。老金的妻子便又从他门市的地上捡起了一个锤子头,上面系着一根1.5米左右的黑色绳子。这四个男子还是围着老金的妻子打。老金的妻子拿着这根绳子乱打。我看到二宝和两个男子进去了老金门市的南小间里,只剩下后来眼睛受伤的男子和老金的妻子互相打。接着两个人便滚到了门市的地上互相厮打。后来我们市场的四宝也过来了,进了门市后也拉不开。我看到和老金的妻子厮打的这个男子眼睛流血了。他便捂着眼睛出了现代装饰城的大门。问:眼睛受伤的那个男子的眼睛是什么时间受伤的?答:就剩下他和老金的妻子在地上厮打时眼睛才受伤的。问:这个男子的眼睛怎么受伤的?答:我没有看到,但是在老金的妻子扔木板时,这个男子的眼睛还没有受伤,是两个人在地上厮打时才受伤的。问:这个男子和老金妻子厮打时,谁手里拿着东西?答:两人厮打时,老金的妻子手里拿着铁锤头。问:你讲一下老金妻子手里拿的铁锤头的特征。答:这个锤子头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做的,锤子头有半个拳头大,上面还系着一根1.5米左右的黑色绳子。问:当时还有谁参与打架?答:我只看到老金的妻子、二宝、还有和二宝一块的三个男子。问:老金的小舅子在场吗?答:老金的小舅子是在眼睛受伤的男子走后,老金的小舅子和老金的一个工人才回来的。他俩去了南面的小间里。问:老金的小舅子和这个工人是否参与打架?答:我看不到南小间里。问:这个男子手里是否拿着东西?答:不拿着。问:你当时看到谁还受伤了?答:没注意看。问:二宝的姐夫是否在场?答:在场,是后来才去的。”

5月30日的询问笔录:“……问:你讲一下这三个推门的男子是谁?答:有一个是套着白衬衣的高个子,还有一个是后来眼睛破了的那个,还有个男子我记不清他长什么样子。问:老金的门市的门当时是关着一扇门吗?答:当时老金门市的两扇门都是开的,老金的妻子是用两手抓住两扇门,她在两扇门中间站着,不让这几个男子进她门市。问:打架过程中,你是否离开过现场?答:没有离开过。问:你是否去现代装饰城的办公室叫经理四宝?答:没有,四宝是自己过来的。问:四宝是进了门市拉架还是劝架?答:四宝是进去劝架了。对这几个人说不要打。可他们不听四宝的话。问:打架的全过程你是否都看到?答:在老金门市的车间内打架的全过程我都看到了,在老金门市南侧小间内我看不到。问:这几个男子是谁先动手打的老金的妻子?答:没有看清楚。问:只剩下眼睛破了的男子和老金的妻子两个人的时候,具体就是二宝和那两个男子刚离开老金妻子这里到南侧小间的时候,和老金妻子互相打的这个男子的眼睛破了没有?答:没有破。问:你能否肯定这个时候眼睛还没有破?答:我能肯定还没有破。问:你把当时的详细情况讲一下。答:他们四个男子和老金的妻子互相打。老金的妻子便从地上捡了一个黑色绳子的东西乱打,打中间,后来眼睛破的男子便先撕住了老金妻子的头发。老金妻子也便撕住后来眼睛破了的这个男子的上衣,两个人便互相撕在一块。二宝和那两个男子便去了门市的南小间里。当时,我看到这个男子的眼睛还没有破。这个男子和老金的妻子便都滚在了地上。当时老金的妻子手里还拿着黑色绳子的那个东西,当时我看到那个男子的眼睛已流血了。后来,阎×生的妻子进来后对这个男子说,你赶快去医院看你的眼吧,你眼成了什么样了。这个男子才松手放开了老金妻子的头发,便走了。”

审判长:被告辩护律师,你对证人刘×梅的这两份笔录有什么意见吗?

我说:我对证人刘×梅的这两份笔录没有意见,只强调两点:一、这两份笔录恰恰证明被害人阎×的右眼并不是被被告人用木工板致伤的;二、由于该证人是本地人,而且与发生纠纷的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利害关系,因此,其证言的客观性更应得到重视。

审判长:公诉方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市公安局法医学技术鉴定服务部《关于阎×右眼损伤致伤物推断的分析报告》:“2004年6月5日,××市公安局委托我部,要求对阎×右眼损伤致伤物进行分析推断。根据案情和本部检查,并结合××市人民医院病历,阎×右眼有外伤史,受伤后右侧角膜9点到12点处有长约6mm线裂口,与其右眶内、外侧两擦痕损伤连线走行一致,可一次形成;角膜12点处裂伤深约1cm,说明右角膜9点到12点处创伤小,创腔深,具有一般尖、细物体形成的刺创伤特征。结论:阎×右眼球创系一尖、细物体刺入形成。”

我说:这份所谓的分析报告中称“阎×的右眼有外伤史”,换句话说,阎的右眼本来就是有伤的,那么我们要求法院调取这个病历,看看这个伤究竟是什么伤?受害人阎×的伤残认定已经是事实,我们不想多说。可是这并不能说明这个伤就是被告人许××的行为造成的。换言之,今天阎×的右眼摘除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可能是旧伤复发,也可能是多种原因造成,严重旧伤遇到轻微外力。在前面的法庭质证中,我们已经看到对方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一定是被被告许××打伤的,而完全可能是受害人阎×在地上滚打时,自己误伤的。因为在车间的地板上,到处都是原料和生产工具,这是完全可能的。

公诉人:反对!被告辩护律师大量使用“也许”“可能”一类的词眼,这样的推断性语言在法庭上是不足以为据的。

我说:各位法官,没错。我是大量使用了“也许”“可能”,这是因为我在依据对方提出的证据来判明事实的时候,发现确实会存在这多种可能性,而不是像公诉方所说的只有被被告人许××用木工板致伤阎×这一唯一的结论。而如果要认定许××致伤阎×,则必须要排除我所提出的这种种可能性,这个任务是应当由公诉方来完成的。在公诉方没有完成这个任务之前,我使用“也许”“可能”这些字眼,恰恰体现了我对事实和证据的尊重,而不是主观妄断!

庭审异常激烈,原定一上午的庭审开了整整一天也没有完。眼看着已经到了晚上8点,大家饥肠辘辘,审判长只好再次宣布休庭。

七、高潮:法庭辩论,针锋相对

7月17日上午,双方开始法庭辩论。

公诉方宣读了简短的公诉词。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要求法庭按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也宣读了简短的代理词,认为自己是去拉架的,而不是去打架的,所以要求被告人赔偿原告包括义眼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342334元。我作为本案被告许××的辩护律师,发表辩护词。

我说: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经过昨天一整天的法庭调查,案件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下面我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第一,我认为,被告人许××是在自己的住所和经营场地,被强行闯入的以赵×为首的包括所谓的被害人闫×在内的多人行凶殴打之时,随手捡起地上的废木工板进行自卫的。因此无论是从被害人等人侵害的不法性和危害性,从侵害正在发生的时间性和紧迫性,从几个强壮的男人行凶殴打一个无辜的普通家庭妇女力量对比的悬殊性,还是从防卫达到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适度性,被告人许××的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条件。是正当防卫行为,不仅不应受到法律的惩处,相反还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本来,鹏光门市的老板赵×与被告人许××家因大狗咬死小狗一事发生纠纷,被告人家并没有任何过错,因为被告人家的狗一直关在自己的铁笼子里,是你赵×放开你家里的小狗,钻进人家的狗笼子里被咬死的。但是在被告人家做了让步,答应赔他160元狗钱时,赵×又提出了荒谬的500元钱的狗的抚养费,甚至还有什么跟狗的感情,这不明摆着欺负人吗?试问,如果你赵×不是仗着自己是本地人,觉得外地人好欺负,你敢提出如此荒唐无理的要求吗?而且,即使你赵×认为你提出的要求是在理的,人家不答应,也只能依法到人民法院起诉。但赵×实际上自始至终摆出一副蛮横不讲理的样子,只要我提出来了,你就必须答应,甚至说出“你家的小孩跑进我家,我打死也不负责任”的话,连人狗都分不清。什么协商未果?根本就是不容协商,不答应就不行,不答应我就叫人收拾你。这不,5月27日下午5点左右,也就是大狗咬死小狗的几天以后,赵×在贾家庄鑫泽饭店与朋友们喝完酒,领着一块儿喝酒的闫×(小名“兔”,也就是本案的被害人)、耿×兵、田×云(小名“二猴”)、梁×孝(小名“冬冬”,因盗窃被判刑一年)、薛×平,还有一个叫“四”的人一共七个人(实际打架中间又增加了赵×的父亲赵×喜和赵的姐夫杨×平),其中一个还带着电警棍,开了三辆车,直奔被告人许××家。这怎么能说是去赵×家下象棋?简直是一派胡言!

我继续说:这分明就是赵×与被害人闫×一伙有组织、有预谋的一次行动。你去赵×家下象棋怎么闯到被告人家去了?你如果是与被告人家协商赔狗的事,你带上这么多人干什么?这分明就是威胁!就是恐吓!而且现有的证据也证明了这一情节。赵×带着的七个人闯进办公室,问被告:老金在不在。被告说:不在。为什么明明知道自己的男人就在办公室里间的卧室里睡觉,被告却不敢说在?因为她看见了这伙人气势汹汹的样子,担心要出大事了,感觉到了危险和威胁,感觉到了恐惧,出于一种本能的自我保护的心理。但是,赵×不罢休,直闯卧室,劈头一句话就是:“你赔不赔我的狗?”没有等被告人的丈夫金×轩说完话,调头就领着众人出去拿起碎砖、碎玻璃砸被告家的狗,要先把被告家的狗砸死。注意,是“先”把被告家的狗砸死,而不是砸死狗就与你善罢甘休了。因为他们是有备而来,来的目的就是要收拾你。我一砸,你肯定会管;你一管,我就打你。事实也果真这样发生了。当被告许××责问他们“为什么要打我的狗”时,同伙中的赵×、闫×、耿×兵、梁×孝等四人就用拳头狠打了被告——也就是现在站在被告席上的这个普通家庭妇女——一个字都不认识的妇女。谁拉架了?除了被害人闫×说他自己是拉架的,而且一会说自己拉架时无意中碰了被告的头一下,一会又说拉架中碰住那个女人不知是头上还是身上,甚至在法庭上又说他昏迷了五天五夜,连说谎也说不圆满以外,就是闫×的同伙梁×孝、赵×说他是拉架的。但刚才的法庭质证已经证明了他们一个个都在说谎。事实毕竟是事实,因为现有的其他目击证人均证明看见被害人闫×以及梁×孝、耿×兵都是帮着赵×打被告的,而且均证实这伙人拳打脚踢、拽住这个女人的头发残暴殴打的情节,侦查机关为什么就偏听偏信,只听这伙组织打人的不法之徒胡说,而不听听其他在场的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的目击证人的证言呢?因为如果仅仅只是赵×一个人打被告,被告反抗时也会有目的地打赵×,而不可能乱打。所以“乱打”二字本身就足以说明被告是在遭到众人围攻的危急情势下的无奈之举。对此,检察院的起诉书比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进步一点,即至少认定赵、闫、梁三人是打人的,不是拉架的,但是却遗憾地使用了“撕打”二字,四个男人对一个女人“撕打”,怎么撕打?因为撕打是你打我,我打你,是是非不分的,是不分主动攻击的一方和被迫防卫的一方。而事实上,赵及其一伙是处于攻击地位的,被告人许××自始至终是防卫的一方,是在自己的人身遭到野蛮殴打、残暴行凶之时的正当防卫行为。《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以我们要说,正当防卫无罪,被告许××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此被告许××无罪。

说到这里,我的话突然被旁听席上响起的一阵热烈的掌声打断。审判长赶紧提示大家安静。

我继续说:在被告现在站立的位置,本来是不应该由被告人许××站在这儿接受审判的!站在这儿的应该是赵×、闫×一伙,因为由于他们的殴打行为,造成了这个可怜的妇女头晕恶心、头皮血肿、指关节肿胀全身到处擦伤,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微伤。而由于这伙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而本来只负责处理治安案件的新义派出所却热衷于侦查本应是刑警部门侦查的案件,而且只侦查被告许××的,对赵、闫一伙却置若罔闻,连治安处罚都没有一个。这究竟说明了什么问题?

第二,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闫×的右眼所伤是被被告许××用木工板击伤的。

首先,那份被控方用作证据的《关于闫×右眼损伤致伤物推断的分析报告》,我们本来是不想多说的,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中,没有“分析报告”这类所谓的证据,更何况还是“推断”的,因此是一份牵连附会、不伦不类的东西。但是这份报告中却有一个重要的线索,即“根据案情和本部检查并结合××市人民医院病历,闫×右眼有外伤史”。换句话说,闫的右眼本来就是有伤的,那么我们要求法院调取这个病历,看看这个伤究竟是什么伤?

其次,被害人闫×在5月28日的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自己并不知道自己的右眼究竟是怎么受伤的。只是在新义派出所干警5月30日开门见山的提示后,才改变了陈述的内容:说她(被告)就随手从地上捡起一块木工板向我们三人乱打,这时,我就感觉右眼被东西打了一下。但6月6日却又变成了“那个女人手中不知拿的什么东西,向我打来,我躲闪不及,立即我感觉到有一种尖的东西打在我眼中”。另外,证人刘×梅在5月29日、5月30日的两份询问笔录中均证实,被害人闫×的右眼在被告人扔木工板时并没有受伤,是被害人闫×与被告人在地上滚打时才受的伤,这怎么能够认定被害人闫×的右眼是被被告人用木工板击打造成的呢?

再次,公诉方所谓的作案工具木工板做相关的司法鉴定了吗?这块木工板上是否留有被害人闫×眼球组织一类的东西?没有!没有你就不能说是用这块木工板致伤右眼的,因为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没有关联性,这块木工板就与本案致伤被害人的右眼无关。你指控被告人是用这块木工板致伤被害人的右眼的,但是又不能用科学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连闫本人也不知情,你的指控就是没有根据的,是凭空猜测的、推理的。这好比你指控被告持刀杀人,在你起获了这把刀以后,你就得说明:1.这把刀是被告所持,这需要被告的指纹等;2.这把刀上的血迹残留与被杀人的血型、DNA组织相符等,这才能说明这把刀跟这起杀人案有关。否则,假如现场有多人持刀,你怎么证明就是他这一刀杀的?而本案中,耿×滨的证人证言中就说:“我当时看见和赵×撕扯的那两个男的一个拿着一块1米左右的木工板打赵×”,这至少就说明有两块木工板了。因此,这一物证不能确定,就绝不能认定被害人的右眼是被这块木工板所伤,更不能认定是被告人用这块木工板所伤。控方的指控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因此就凭这一点,控方或者重新侦查,或者应由法庭宣告被告人无罪。

我继续说:第三,怀疑侦查机关在侦查本案存在徇私枉法的情形。

我本来还想专列一章来对本案我方主张的正当防卫与控方指控的故意伤害,谁更有理,谁最符合事实,谁更具有说服力做一证据对比,但想了想又作罢。因为只要这个人是公正的,任何人来看这个案件的卷子,都可以得出被告人许××属于正当防卫的正确结论来。然而侦查机关在侦查本案时,面对大量的更具有说服力的且与打人方与被打方均无利害关系的直接证人的证人证言于不顾,执意要追究被告人的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正如前面已经说过的,使无罪的受到法律追究,有罪的却得到放纵,甚至连及时的相关询问笔录都没有。一个主要办理治安案件的新义派出所却执意办理一桩重伤害刑事案件,而且分明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因此不由得不使我怀疑侦查机关在侦查本案时存在的徇私枉法的嫌疑。

1.在被告的弟媳打了110报警后,当时这个所谓的被害人闫×的右眼伤究竟伤到什么程度并不清楚,为什么××派出所的干警到达现场后,只抓被打的被告,而不抓行凶打人这一方的其他团伙成员?

2.为什么当证人指证赵×一伙的六七人中,有人手持电警棍,××派出所的办案人员却认为电警棍与这次事情无关,只敷衍了事地顺便问了一句就不再追查了呢?

3.被告人本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而赵×、闫×一伙结伙行凶,情节严重,按法律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什么被告人家属两次报案均不立案侦查呢?

4.不许现场目击证人充分、自由地做证,叙述实际案情,却被斥为胡说?

5.明知被告人是文盲,却不做相关的证明询问笔录的内容与实际记录相符的视听资料?

6.被害人闫×被挖的眼球呢?这也是物证,在哪里?究竟是谁毁灭了这一罪证?这不等于剥夺了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机会了吗?刑诉法第45条规定,凡是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我们希望法庭对此予以追查。

7.明知本案中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均能证明被告人许××是在被赵×、闫×一伙残暴殴打时才奋起自卫的,而起诉意见书却断章取义、偏听偏信,认定闫×、梁×东是路过该门市部,是前去拉架的。如此明显的颠倒黑白,究竟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

8.更要命的是,侦查人员做询问时,本应客观记录,按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也要收集,可××派出所凭什么断定闫ד上一次询问时,你没有讲实话,这一次你要实事求是地讲”,以致造成被害人闫×在第一次被询问(即事发当天)时还不知道自己的右眼是因何而伤,而在经过公安机关的诱导后,就知道是被被告人用木工板所伤了。用老百姓的话说,等于是“你上一次说的不行,应该怎么怎么说才行”。这不明摆着是要让被害人给被告人罗织罪名!还有,也更明目张胆的是,公诉人居然在庄严的法庭上,公然把赵×的报案材料编造成是闫×的报案材料,这种种行为究竟说明了什么?因此,我们必须提出最严重的抗议!

我的话抑扬顿挫、慷慨激昂。我仿佛忘记了自己是在给被告人辩护,而是在做一场激动人心的演说。我继续说: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作为本案的辩护人,我的心情是沉重的,同时也深切体会到了××市人民对被告人的同情和声援。每一个出过门的人都知道出门在外的艰辛,除非欺人太甚,否则出门人都是愿意忍气吞声的。相信尊敬的法官以及旁听的群众和人大代表们都能感觉到被告人夫妇老实巴交、安分守己的为人,怎么可能是这么一个柔弱的女人站在这个本不应该是她站立的——她也从来没有站立过的地方?但我们细心一点看,实际上,从与赵×昨天几句简短的对话中就可以发现,本案的发生又是偶然中必然要发生的,因为什么?年轻气盛!加上你是外地人,我就要欺侮你。我的车你不让我停在你门口,怕影响你的生意,不行,我偏要停,怎么的?因为你是外地人!你的狗咬死我的狗,不管是不是我放开的,而且是在你的铁笼子里,但你就得赔。光赔狗还不行,还必须赔狗的抚养费跟狗的感情。不赔?对不起,那我就叫上人打你,你怎么着!这是什么?这叫什么?真正的受害人成了被告,为虎作伥,帮人行凶的打手倒成了被害人,天下就没有公理了!但是,我们不要忘了,现在毕竟已经到了社会主义法治时代,我们坚信法律的严肃与公正,共和国的法律史不会忘记一切为追求司法公正而做出努力和贡献的人们。正义常常迟到,但迟早会到。我们期待法庭做出公正的判决。

我的话讲完了,旁听席上鸦雀无声。我能够感觉到我的辩护词几乎把在场所有的人都感染了,连审判长也朝着我频频点头。突然,寂静的法庭里再次爆发出热烈的掌声。

审判长许久才反应过来,赶紧制止:“安静!安静!”

至此,我知道,这个案件无论它的判决结果如何,我们都已经是道义上的胜利者。今天站在这里接受审判的,仿佛并不是被告人许××,而是以赵×为首的这伙行凶打人者,当然也包括这个所谓的被害人阎×。

也许正是因为我的辩护有理有据、而且入情入理,公诉人自觉无法反驳,所以在发表第二轮公诉意见时,不知不觉就出现了严重的失误。

公诉人说:“听了被告辩护律师洋洋洒洒、长达万言的发言,我认为本案客观上是构成了正当防卫,但是由于被告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所以应当是故意伤害罪。”

听到公诉人竟然懵然说出这样的话,作为辩护方的我立即提醒法庭:“审判长,我完全赞同公诉人关于本案前半部分所做的结论。请法庭注意,公诉人已经承认被告人在客观上构成了正当防卫。而主观上,正当防卫恰恰必须是故意才能构成的,过失绝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很明显,正当防卫就是有目的地阻止犯罪。”

公诉人急忙予以纠正:“我说的不是‘客观’上,是‘形式’上。”

审判员席上有个法官在偷笑,旁听席上的群众也发出了嘘声,有人甚至不顾法庭纪律大声喊道:“你说的就是‘客观’上,不是‘形式’上。”

公诉人又一次显出他“可爱”的尴尬模样。

最后,审判长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愿意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已经浑身发软、心灰意冷的原告只好灰溜溜地表示同意,而我们则坚决地表示:不同意!

八、判决:一个并不完美的结局

签完字,我与我的助手崔律师径直往法庭门口走去。这时候,旁听席上的人就开始围过来。××市×商会会长抢前一步,竖起大拇指对我说:“陈律师,高!”被告人许××的丈夫金×轩也挤了过来,两手紧紧握住我的手,非常动情地对我说:“陈律师,您的辩护这么精彩,这个案子无论怎么判,我对你都不会有半句怨言!”从二楼的法庭下来到一楼,一路上仍不断有熟悉的或陌生的面孔向我微笑。一时间,我仿佛成了刚刚从战场上凯旋的英雄。

在法院门口,在高高飘扬的鲜艳的五星红旗下面,白发苍苍、身体已经佝偻、专程从几千里以外的浙江老家赶来听审的许××的母亲紧紧地一把抓住我的手,说:“陈律师,我女儿真是碰到‘青天’了!”她抓得是那么紧,而且有力,仿佛一个绝望的人突然抓到了一根救命稻草一样。

我诚惶诚恐,无言以对。一个普通的律师何以能承载起这么高的荣誉?而且在事实上也不可能。

2004年7月29日,××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赵×酒后因故与被告人许××发生争吵时,伙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阎×等人用拳头打被告人属不法侵害行为。被告人许××随手用废木工板自卫时将阎×的右眼致伤并导致摘除,超过必要限度,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许××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犯有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予支持,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7519.46元。”

判决当天,被告人许××被释放回家。在我去领判决书的时候,庭长说,“我只能做到这里了,因为我是个本地人。要是有什么不满意的话,上诉吧。”

我说:“这样判,二审肯定是要改判的。因为既然认定是防卫过当,罪名就不可能是过失伤害罪,而是故意伤害罪。”

之后,我们提起了上诉。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许××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定罪。改判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酌情赔偿受害人10000元。

结语

本文写于2006年12月,完稿于2008年3月22日台湾地区领导人大选日。是日,国民党候选人马英九大胜民进党候选人谢长廷。马英九发表了题为“从感恩出发,从谦卑做起”的获胜感言。国民党主席吴伯雄说:“不存在一党独大的问题,因为人民最大。”

衷心祝愿伟大的祖国繁荣昌盛,期待共和国法律明天灿烂的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