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我们的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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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国外的幸福观念

一、西方最早的幸福观念

在西方,第一个对幸福问题做出系统回答的是生活在公元前七世纪到公元前六世纪的古希腊七贤之一的梭伦(约前638年—前559年)。

相传梭伦游历列国,在游历埃及后来到了撒尔迪斯,访问吕地亚国王克洛伊索斯。克洛伊索斯自诩为世界上最幸福的人,他带着梭伦参观他的城堡,炫耀自己拥有的巨大财富。克洛伊索斯问梭伦:“到目前为止,在您所遇到的人中间,谁最幸福?”梭伦回答到:“雅典的特拉斯。因为他忠诚敦厚,正逢国家盛世,有几个好名声的儿子,一生没有遭遇到困乏和不幸,并为保卫国家献出了生命。”克洛伊索斯又问:“那么在特拉斯之后,是否有人比他更幸福?”梭伦又答道:“阿尔哥斯的克里奥毕斯和比顿。这两个兄弟友爱、孝敬父母超过了其他一切人。”克洛伊索斯很生气,怒吼道:“你全然不把我放在幸福者之列吗?”梭伦平静地回答他:“这只有在我看到你走完人生时,才能够回答你。”

梭伦在同克洛伊索斯的谈话中阐述了他的幸福观念,即他并不认为拥有巨大财富的人是最幸福的。故事中梭伦谈到雅典的特拉斯是最幸福的人,理由有两个:一是特拉斯生活在一个繁荣的城邦,有出色的孩子,能享世俗的人伦之乐;二是他为城邦而英勇地战死沙场,雅典人为他举行了国葬,得到了世人的尊敬。第二幸福的人仍然不是克洛伊索斯,而是阿尔哥斯的两位年轻人。因为他们不仅有十分充裕的财富和强健的体魄,而且他们为了让自己的母亲能够及时地参加为希腊女神举行的盛大祭典,竟然愉快地将轭驾在自己的肩上,把母亲乘坐的车拉到了距离很远的神殿,由于劳累过度,睡着后再没有醒来。梭伦由此认为,对某些人来说,死是一件比活着要好的事情。

最后,当克洛伊索斯执意认为第三幸福的人就是自己的时候,梭伦还是不认同。他说:“没有一个人是十全十美的,他总是有某种东西却又缺少另一种东西。拥有最多的东西,把它们保持到临终的那一天,然后又安乐地死去的人,只有那样的人,国王啊,我看才能给他加上幸福的头衔。”梭伦的意思是一个人幸福与否,不只是这个人的生前,还包括了死亡(这个人的结局)。他认为,拥有巨大财富而不幸的人只在两方面优于幸福的人,但幸福的人却在许多方面都超过了前者。有钱的人更有能力来满足他的欲望,也更有能力承受大灾难的打击,后者当然不能像前者那样地满足自己的欲望并且也经受不住这样的灾难,然而他的幸运却使这些灾难不会降临到自己身上,此外,他还会享受到这样的一些幸福:他的身体不会残废,他不会生病,他不会遇祸,有好孩子,又总是心情愉快的。如果除了这一切之外,他又得到善终的话,就够得上被称为幸福的人了。

概括起来,梭伦的幸福观念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中等财富;二是身体不会残废,没有疾病;三是一生顺利,总是能够心情愉快;四是有好的儿孙;五是能善终,即光彩而安乐地死去。梭伦的年代与《洪范》问世年代大致相近,其论幸福,亦大致相同。两者都认为幸福须有健康、安宁顺利和一定的财富等要素,两者又都是从个体的角度谈论幸福,并且都认为幸福是上天、上帝或神赐予的。所不同的是,《洪范》重视人之长寿和寿终正寝,认为短命或遭外部力量的伤害而死是一种大不幸。梭伦则不重人的寿命要活多长,认为在活着的时候,要有快乐的体验,要能体会到幸福等,这一点对后来的西方人影响很深。在梭伦以后的伊壁鸠鲁提出,对于生命正如对食品那样,不应单单选多的,而是应选最精美的;享受生命不是单单看它是否最长久,而是看它是否最合意。斯多葛学派甚至提倡自杀,把自杀看成是人的最尊贵的权利。资产阶级伦理学家也主张,被压迫的、充满痛苦的长寿,不但不是幸福,而且比短命还要不幸。梭伦与《洪范》关于幸福观念的另一不同点,就是梭伦把有好儿孙看成是幸福的要素之一。

二、西方四种幸福观形态

在西方人类思想发展史中,很多著名的哲学家和思想家都对幸福作出了自己独特的理解,大致梳理,可以概括为理性主义幸福观、感性主义幸福观、基督教幸福观、功利主义幸福观四种形态。

1.理性主义幸福观

理性主义幸福观强调人的精神快乐和理性能力,认为人的幸福必须在理性指导下才能实现。其主要代表有古希腊伦理学家赫拉克利特、德漠克里特、伊壁鸠鲁、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他们把幸福定义为“灵魂平静地、安泰地生活着,不为任何恐惧、迷信或其他情感所扰”(第欧根尼·拉尔修)和“身体的无痛苦和灵魂的无纷扰”(伊壁鸠鲁)。他们还特别强调德行对于幸福的意义,提出“给人幸福的不是身体上的好处,也不是财富,而是正直和谨慎”(古希腊罗马哲学,1957),充分肯定了幸福的前提条件是要有德。

赫拉克利特认为,人生的目的就在于追求理想的幸福生活,人的精神快乐高于肉体快乐。“如果幸福在于肉体的快感,那么就应当说,牛找到草料吃的时候是幸福的。”(章海山,1987)

德漠克里特十分强调高尚的道德在幸福中的意义,他认为感官肉体的快乐是短暂的,容易消失,没有太大的价值,而精神的快乐就是追求灵魂上的善,就是用理性去认识自然的必然性,这才是真正的快乐。他说:“给人幸福的不是身体上的好处,也不是财富,而是正直与谨慎。”(周辅成,1964)

伊壁鸠鲁继承和发展了赫拉克利特和德漠克里特的思想,他认为生命有限而欲求无限,人的欲望永远不会得到满足,唯有节制,才能从精神上获得快乐与自足。

亚里士多德指出,人生幸福要具备三个条件:身体、财富和德行,而德行最根本。一个人如果没有理性和美德,就绝不会有幸福,幸福就在于善行。他把善行分为两类,一种是实践的或包含在具体职业活动中的善行;一种是理智的善行即包含在为整体事业而从事的活动中的善行。前者是一般的或较低级的善行,所以是一种有限的幸福,后者是完全的善行,是至善,所以它是绝对的、至上的幸福。

柏拉图认为,快乐和享受不是幸福,幸福在于把灵魂从肉体欲望的坟墓中解脱出来,在于对理念的回忆(张静,2008)。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均主张德行就是幸福,而德行必须有理性的指导,他们一致反对把感官的享受当作幸福的观点。亚里士多德提出了现实主义的幸福论,与中国儒家的幸福说更加接近了。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是至善,是人生的最高目的,但幸福不是柏拉图式的脱离具体现实生活的“理念”、“形式”,而是“人类的兴旺”,是“生活得好”,“行得好”。人们要想获得幸福,就必须有良好的外在条件,如合理的社会制度、适当的职业、一定数量的财富和强壮的身体等。人的德行对于幸福虽然最为重要,但如果没有上述条件,不但不能得到幸福,反而会造成悲、祸与不幸。

德漠克里特、伊壁鸠鲁和亚里士多德虽然注重道德、精神的幸福,但还没有中国儒家那种为完善德行而“一箪食,一瓢饮”的苦行精神,他们在强调德行的同时,也很注重肉体欲望的满足,强调现实的幸福。这种对幸福的理解,对后世的影响甚为深远,致使后来的西方资产阶级伦理学家注重个人的、现实的幸福。另外,德漠克里特、伊壁鸠鲁和亚里士多德虽然在不同程度上强调了为整体事业而服务的幸福,但这是建立在个体的立场之上的,这种幸福是指从事城邦整体事业的个人的幸福。中国儒家则有“治国平天下”的大志,它所追求的幸福是全体的幸福,个人的快乐和幸福就包容在普天下民众的快乐和幸福之中。这种差别是中西方占有主导地位的幸福观念的最重大的差别。

理性主义幸福观夸大了精神的作用,泯灭了人们追求正当物质生活的愿望,而物质需要的满足是生活的基本前提,对理念或善的追求若不建立在满足物质需要的基础上,那么这种信仰或追求就只是缘木求鱼。因此,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感性主义幸福观逐步取代了理性主义幸福观。

2.感性主义幸福观

感性主义幸福观主张肉体的快乐,物质需要的满足高于一切。其主要代表是古希腊伦理学家阿里斯提卜、法国的爱尔维修、德国的费尔巴哈。

阿里斯提卜主张人生的目的在于追求感官快乐,逃避感官痛苦。他认为肉体的快乐比精神的快乐更迫切,更强烈,肉体的快乐优于精神的快乐。爱尔维修从趋乐避苦的人性出发,声称“肉体的感受性乃是人的唯一动力”,认为若没有利益可言,就绝没有美德。费尔巴哈把享乐幸福观发展到极端,他从“我欲故我在”的命题出发,认为“幸福不是别的,只是某一生物的正常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生物能够无阻碍地满足为它本身所特别具有的,并关系到它的本质和生存的特殊需要和追求。”所谓“特殊需要”即物质需要,因此,他所说的幸福是满足人的感性需要的物质幸福。

感性主义幸福观强调了幸福的物质基础,但它所主张的幸福是仅就人的生理需要而言的物质幸福,因而缺乏社会性。

3.基督教幸福观

基督教幸福感视幸福为上帝的恩赐,其主要代表是基督教神学大师奥古斯丁(Aurelius Augustine of HiPPo,354—430年)、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又译圣托马斯·亚奎那,约1225—1274年)。

奥古斯丁认为,物质的享受、财富的累积、荣誉的引诱等,被许多人当作幸福,其实这只是世俗的、虚幻的幸福,真正的幸福并不是这些,而是来自真理的快乐。所谓“来自真理”就是来自上帝,他还认为,以爱上帝为快乐的幸福是一种至高无上的幸福。阿奎那是中世纪最有名的神学家和经院哲学家,他进一步提出了上帝存在的五种证明,并认为,“除上帝之外,任何东西都不能使人幸福并满足他的一切愿望”。

基督教幸福观宣扬并引导人们爱上帝,认为人有原罪,幸福只有在通过爱上帝,信上帝,服从上帝,进入天国后才能获得。其实质是要人们放弃物质追求,面对现实的无奈而寄希望于来世,在与上帝“亲吻”的缥缈的天国中求得心灵的慰藉。

4.功利主义幸福观

功利主义幸福论继承了伊壁鸠鲁乃至十七、十八世纪经验论的观点,以感觉论解释幸福,认为幸福就是人们欲望的满足,凡能给人带来快乐的,就是幸福。功利等于幸福,能给人带来功利的东西就是达到幸福的最佳手段,它强调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因而促成幸福是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上,认为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达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道德活动的唯一目的。当然,他们坚决反对推崇低级的感官享受,但它的理论基本依据仍是以肉体欲望的满足作为获得幸福的有效手段,其主要代表是英国的边沁和穆勒。

边沁在总结前人利己的快乐思想基础上,结合道德原则,从伦理学角度创立了有数量区别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幸福观。人应当追求最强烈、最持久、最确实、最广泛和最合算的快乐,这是最高的快乐。同时还应当考虑幸福普及的人数,认为受益的人越多越好,所以应当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穆勒继承、发展了边沁的思想,创立了质和量都有区别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穆勒主张对快乐不仅要有量的区分,而且还要有质的区分,他认为精神的快乐高于物质的快乐。他说:“做一个不满足的人比做一个满足的猪好;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比做一个傻子好。”(章海山,1987)关于利他的快乐主义,穆勒有一个明确的思想:即社会产生合作,合作产生共同利益,共同利益产生共同的追求目标,于是就有利他主义。而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是保证实现最大快乐的重要前提。

功利主义幸福观包含了一定的合理性因素,它对功利的追求以及对个人利益的肯定,在客观上满足了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的需要,促进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它所要求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是保证实现最大快乐的前提条件,这一点对我们极具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