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上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土地,菜地,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也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占用前3年以内曾经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鱼塘和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视同占用耕地。占用已开发用于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耕地占用税根据不同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实行有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标准。国家规定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如下: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地区,2元至1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至2亩的地区,16元至8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至3亩的地区,13元至65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1元至5元。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幅度不能超过上述规定税额标准的50%。各地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税额标准幅度以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为了协调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避免毗邻地区税负差别过大,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财政部分别核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标准:上海市为9元,北京市为8元,天津市为7元,重庆市为4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5个省均为6元,辽宁、湖北、湖南等3个省均为5元,河北、山东、江西、安徽、河南、四川等6个省均为45元,广西、贵州、云南、陕西等4个省、自治区均为4元,山西、黑龙江、吉林等3个省均为35元,内蒙古、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5个省、自治区均为25元。西藏自治区至今没有开征此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规定所属各县(市、区、旗)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加权平均不得超过财政部核定的平均税额标准。在县(市、区、旗)范围以内,各乡镇的适用税额标准也可以有差别。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企业、单位、个人占用耕地以后,应当及时通知占地企业、单位、个人在规定的期限以内到指定的地点缴纳耕地占用税,或者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纳税人应当从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占地之日起30天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发放用地批准文件,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划拨用地。
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我国的土地增值税是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适当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对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2003年,土地增值税收入仅为373亿元,占当年我国税收总额的02%。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怎样规定的
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怎样计算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时候,应当先用纳税人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减除有关各项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得出增值额。再按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分别确定增值额中各个部分的适用税率,依此计算各部分增值额的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各部分增值额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之和,即为纳税人应纳的全部土地增值税税额。
土地增值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有哪些
下列项目经过纳税人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批,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由于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由于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房地产。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个人由于工作调动或者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在原住房居住满5年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不满5年的,可以减半征税。
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投资、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合作建房,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按照比例分房自用的;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居民个人转让自有普通住宅。
什么是车辆购置税
我国的车辆购置税是对购置的车辆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2000年10月22日发布,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归中央政府所有,专门用于交通事业建设。2003年,车辆购置税收入为4743亿元,占当年我国税收总额的23%。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包括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上述车辆购置,包括纳税人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车辆购置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有哪些
下列项目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外国驻华使馆和外交代表、外国驻华领事馆和领事官员、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官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如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起重机、推土机等);防汛专用车、森林消防专用车;三轮农用运输车;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自用的国产小汽车(限1辆);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小汽车(限1辆)。车辆购置税的其他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什么是车船使用税
我国的车船使用税是对规定车辆和船舶征收的一种税收,对车辆和船舶使用征税也是各国地方政府通常的做法。新中国对车船征税始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86年9月15日发布,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该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车船使用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2003年,车船使用税收入仅为316亿元,约占当年我国税收总额的02%。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辆、船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这些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的计税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车船使用税的计税标准分为车辆计税标准和船舶计税标准两个类别:车辆的计税标准为应纳税车辆的数量或者净吨位。车辆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机动车挂车按照机动载货汽车税额标准的70%计算缴纳车船使用税。拖拉机所挂拖车用于运输业务的,按照机动载货汽车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车船使用税。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照乘人汽车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车船使用税,载货部分按照机动载重汽车税额标准计算纳税。船舶的计税标准为应纳税船舶的净吨位或者载重吨位。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者载重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的免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不足1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照1吨计算。拖轮按照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05吨计算,拖轮所拖的非机动船按照载重吨位计算。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应纳税款由纳税人所在的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应纳税款由纳税人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如果新购置的车辆暂时不用,可以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缴纳车船使用税。
机动车丢失以后怎样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
机动车辆丢失以后,纳税人不再拥有和使用该车辆。因此,对于已经按照年度缴纳车船使用税以后丢失的机动车辆,应当酌情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可以在机动车辆丢失以后,凭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丢失证明,向征税地的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无误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退税。退税额应当按月计算,从机动车辆丢失的次月起,至纳税年度终了止。已经办理退税的丢失机动车辆被找回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的丢失车辆发还证明的次月起计算缴纳车船使用税。
什么是契税
我国的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时候,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新中国征收契税始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97年7月7日发布,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的。1997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与《契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契税由地方财政、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2003年,契税收入为3594亿元,占当年我国税收总额的18%。
契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契税的纳税人包括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承受被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上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上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怎样规定的
契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分为三种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当缴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其他经济利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其中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当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以依次按照下列两种价格确定:一是评估价格,即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二是土地基准地价,即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以竞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的计税依据一般应当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其中包括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和各种补偿费用。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以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计税依据为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除了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上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此外,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经过批准转让房地产的时候,应当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房地产转让者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
怎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