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阿拉伯半岛长期频繁的掠夺战争,男子死亡过多,妇女们出嫁很困难,而半岛社会的游牧经济,又使妇女劳动谋生不易,不能不依附于男子,允许多妻也是为了避免过剩妇女因生计无着而沉沦,导致更多的社会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从某个角度出发,多妻较诸淫乱似乎好一些,“婚姻是精神的关系,能以友爱、同情和牺牲精神将两性结合在一起。而淫乱则将两性之间的关系变成仅仅是动物之间的性关系,是以一时的快感和自私的享受为基础,所以会招来许多反对和怨恨”。《古兰经》严厉斥责这种恶行,要求全体穆斯林深恶而远离,“你们不要接近淫乱。因为淫乱确是下流行为,这种行为真恶劣”。伊斯兰教为了惩罚这种恶行,不惜采取严刑峻法,“淫妇和奸夫,你们应当各打一百鞭。你们不要为怜惜他俩而忽略安拉的宗教,如果你们是信仰安拉和末日的话,叫一些信徒监督对他俩人的刑罚”。据法学家解释,犯淫行笞一百鞭,指的是未婚男女,至于已婚妇女犯下淫行,经过调查,在有确凿证据和供认无误的情况下,则把犯淫行者置于闹市广众之间,由群众以乱石击毙作为儆戒。
伊斯兰教之所以采取这种严刑峻法,在于“认为没有刑法的威力,道德就不会被尊重,道德的原则就不会被实行;那些为非成性,道德败坏,心灵丑恶的人们就不可能戒除作恶。故在这一点上,伊斯兰教与那些只在纯理论范围内主张教育的作法有所不同,因为他认为那样做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但在回族穆斯林中,向来未闻执行“鞭笞”和“乱石击毙”的教法。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文化的进步,人们思想道德水平不断提高,伊斯兰教的多妻制走到了尽头。到现代,回族穆斯林中娶两三个妻子的现象已不多见。一夫一妻的婚姻制越来越多地为穆斯林所接受,多妻制作为一种陈规陋俗,已被时代所淘汰。
探索历史,显而易见,多妻制不是自伊斯兰教开始,而是起源于奴隶社会,奴隶主及封建帝王无不妻妾成群,中国的封建皇帝拥有三宫六院,九嫔,二十七命妇,八十一御妻。后宫佳丽三干。明末思想家黄宗羲猛烈抨击“为国君者,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视为当然”。所以,某些人视伊斯兰教为多妻“始作俑者”显然是不顾历史真实的一隅之见。
聘礼和婚仪
聘礼,伊斯兰教称为“麦合尔”(阿拉伯语的音译,意为聘金),即缔结婚姻的男方向女方交纳一定数量的礼物或钱币。这是一项古老的婚姻习俗,世界许多民族也都有这项习俗。中国古代的《周礼方记)记载:“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元朝统治者曾以法律形式规定一般平民婚娶的彩礼数目:“上户金一两。中户金五钱,银四两。下户银三两。”清代颁布了更详尽的法律条文。这项婚俗,在伊斯兰教国家和地区中,也是缔结婚姻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它并不是有效条件,而是男方履行的一项义务。如果女方表示愿意放弃聘金,婚约也足以成立。
《古兰经》中不止一次地提到聘金:“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作一份赠品,交纳她们。如果她们心甘情愿地把一部分聘仪让给你们,那么,你们可以乐意地接受和享用。”(4:4)聘金交纳之后,所有权即属于女方,成为女方私有财产,男方不得追回。
聘金的作用,在于巩固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结合来之不易,男方自然不会轻易离异,女方一旦被遗弃,短时期内不致于衣食无着。所以也是保护妇女权益的一种经济措施。《古兰经》规定:“如果你们休一个妻室,即使你们已经给过前妻一两黄金,你们不要取回一丝毫。”(4:20)显然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维护妇女利益。先知穆罕默德无情地指责:“收回礼品的人,犹如重吃呕吐的狗一样,我们不能沾染上这种恶习。”
伊斯兰教对回族穆斯林习俗的影响,最显着的是丧葬和婚姻,早已成为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构成部分。表现在婚姻制度方面,回族穆斯林在不违背伊斯兰教婚姻法基本条例下,又有自己特有的方式。婚娶中也一直流行“麦合尔”,但数量没有规定,量力而行。据明清时的记载:“男氏具币帛,为聘礼,馈于女氏。币帛之资称男氏之富贵,以为丰俭,至少不过一两,多随意。”“或除币帛之外,增用金银、衣物、钗钏之类,亦可。”
除聘金之外,男方需向女家交付彩礼、衣服、首饰以及各种馈赠等等。彩礼实际成为缔结婚姻的重要条件,聘金退之次要地位,成为彩礼的附属物,包括于彩礼之内,或作为见面礼。新娘进门后新郎给她少量现金,仍称为“麦合尔”,但它已经成为象征性的了。
回族穆斯林散居大江南北,长城内外,“既生此土,自不能异此俗”。在某些结婚仪式上,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趋向于“汉化”。但从基本方面来看,伊斯兰教的色彩还是最引人注目的一面。故谓:“自守其固俗,终不肯变。”不论南方还是北方,穆斯林在举行婚礼时,邀请本坊掌教和阿訇举行证婚仪式。俗称念“尼卡亥”,即祝婚词,然后,阿訇用阿语问新郎:“你愿意娶她吗?”新郎回答说:“我愿意娶她。”再问新娘:“你愿意嫁他吗?”新娘回答说:“我愿意。”这就郑重表示凭《古兰经》作证,双方同意结合,承认新婚夫妇是合法的。这是穆斯林婚礼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有些地方阿訇还要写“伊札布”,类似结婚证书,发男女双方,各执一份。
西北穆斯林地区,新郎新娘在就寝前,彼此互问教义,如有不知者,性交即为私合,倘声明以后再学,始为正当。
东南沿海地区,回族穆斯林婚仪,很大程度上从汉俗,使媒妁通言,问名,立主亲,纳定,纳聘,请期,书婚……男方迎娶时,“预命执事人备迎亲工具——彩车一乘、鞍马一匹、彩灯四盏、提炉两对。新郎崇冠盛服,拜告尊长,拜受父训,乘马行迎——彩灯先行,职事继之。次提炉次彩车,婿随车后,陪迎者随婿后。执御者,具喜服……”泉州回族婚礼仪式常定于“主麻日”举行,内容丰富多彩,具体日期由双方商定,婚礼男方比女方隆重……“尼卡亥”——婚礼仪式完毕送走柯訇后,举行祭祀祖先,新郎新娘只是双双在厅堂《古兰经》裱褙前的案桌上的香炉中,焚烧香木、香末和献上新鲜香花,但不必跪拜……这些繁文缛节,最具汉化典型,这些历来都受到乌来玛指责和反对,力图加以纠正。清代穆斯林学者刘智批判了流行于某些回族穆斯林之中的陈规陋俗,认为与汉族无二致,“问八字,争聘财,讲奁资,启婚期,奠雁,跨鞍,用音乐,姑迎母送,甚至居丧婚嫁,女死争竞”等违反伊斯兰教规的迷信行为,向穆斯林疾呼:“皆风俗之大背谬者,断乎不可从也。”各地婚仪大同小异,归根结蒂,婚俗视男女双方的资财决定,财力丰厚人家竞逐繁华,一般限于财力者,也就诸事从俭,即男女婚者领取“结婚证”后,双双到清真寺请阿訇念"依札布",分别完成所承担的社会和宗教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