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中国回族伊斯兰宗教制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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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寺坊制度(4)

寺坊经济和公益福利事业

寺坊一般拥有“瓦格夫”(阿拉伯语音译,其义为宗教基金或宗教财产)。它是寺坊的公共财产,它的来源和分配大致如下:

1.则卡提和乌述勒。按照伊斯兰教法规定,则卡提(天课)的主要对象是施济贫困的穆斯林,不可移作其他用途,即使建盖清真寺也属于妄用。但回族穆斯林多采取“达变之法”,施于清真寺,先征得施予者和接受者同意,将则卡提施予接受者。再由接受者“转手”赠予清真寺,施予者即完成天命,寺坊也增加一笔收入,两得其便。

乌述勒(农业则卡提)。回族穆斯林习惯上也多施于清真寺,有些穆斯林地区,这是农村寺坊固定的大宗收入。按定制应交纳农产品十分之一,由于情况特殊,多数穆斯林地区不拘定额,富裕户多交,甚至有超过定制的,一般户量力交纳,贫困者免交。实际上已成为一项自由捐赠。乌述勒的用途,一般支付掌教等教职人员的薪俸,以及住寺经生(满拉)的膳食给养,所以,又称为学粮学课。

2.节日捐赠。每年开斋节,按家庭人口计算每人施麦二升济贫(一般按小麦市价折合现金施济),先施然后参加会礼,穆斯林称做“菲图尔”钱(开斋节日捐赠)。可以自由支配,接济贫困无依者,但大多在会礼前捐献清真寺统一处理,也是清真寺每年固定的一项较大的收入。

3.房租和土地收入。市镇寺坊清真寺大都有房地产,每月收取租金,维持清真寺的经常开支。农村寺坊一般都有“学田”,清真寺则依靠“学田”的地租收入,有的寺坊“学田”则由寺坊穆斯林自愿代耕,收获物全部归于寺坊。寺坊清真寺的土地房产来源,大多是穆斯林的官吏、富户捐献。也有极少数是“绝户”遗产没有合法人继承,而捐献寺坊。寺坊特在清真寺刻石记载捐献者姓名、生卒时日,届期诵经悼念。

4.自由捐助。一般清真寺都设置特制的箱柜,置于礼拜殿外或沐浴室内,专门收集赴寺穆斯林随意施散的“乜贴”。

寺坊的宗教基金,主要用于:清真寺教职人员的薪俸;经堂学校的经费、经生的膳食供养;维修清真寺及其燃料等杂项费用。此外,寺坊穆斯林也要举办济贫、恤孤、待远客等等公益慈善事业。这些公益慈善事业,寺坊使用宗教基金统一举办,寺坊内富裕的穆斯林也可以自己举办。

课施济贫,是伊斯兰教信仰实践的五大纲领之一。穆斯林最重要的一项善事活动,回族穆斯林称之为“天课”,更视为穆斯林的一项“天职”,南北各地的穆斯林寺坊都把它做为自己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寺坊对本坊内贫穷无依、生活困难的穆斯林,经常要做出安排,使用宗教基金,进行救济。有些穆斯林地区的寺坊定期施济。每届寒冬腊月,对坊内穷困无依的穆斯林施以钱、粮。每遇灾荒饥馑之年,许多地区穆斯林寺坊开设粥厂,周济饥民,不分穆斯林或非穆斯林一律周济。寺坊统一安排救济贫困穆斯林外,寺坊内也常有绅商富户出散天课,周济穷人。回族穆斯林称此为清“则卡提”(天课)。

《古兰经》和圣训中反覆教导穆斯林善待孤儿,因此,也成为穆斯林信仰的一项重要的善事活动。回族穆斯林寺坊更把善待孤儿作为自己的一项社会职责,抚恤照顾,鼓励穆斯林收养孤儿,以孤儿作为天课以及自愿“乜贴”、“所得格”的主要接受对象。进入近现代以来,有些寺坊举办慈幼院,收养教育穆斯林孤儿。

待远客,就是接待援助过境的外地穆斯林。待远客,寺坊穆斯林视为主、圣嘉许的善行,帮助异乡的穆斯林是自己义不容辞的义务。凡外地路过本坊求助的穆斯林,寺坊都要为其安排解决食宿,资助旅费,尽力解决其困难,使其不致受困,流落街头。许多地区穆斯林采取轮流值日法接待远客。以坊内生活较为富裕有能力供食远客者为接待户,轮流值日供食远客。有远客到,管事乡老即传谕值日供食的穆斯林家中为远客做饭烧菜,供食一、二日,下次有远客至便轮及他家供食。如果远客人多,则分摊至数户值日,一家接待一位远客。寺坊内巨富有力者,不论远客多寡,都要供食一、二日。远客离坊时,值日穆斯林要向远客施散“乜贴”,或由寺坊宗.教基金捐赠若干,资助旅途盘费。待远客,成为回族穆斯林良好的传统。一个异乡穆斯林外出旅行,所到之处,都会受到当地穆斯林的接待帮助,所以有“回回千里不持粮”之谓。

坊规和坊制裁

寺坊是穆斯林以地缘为基础,以共同的宗教信仰为纽带形成的社会集团。寺坊就是我国回族、东乡、撒拉、保安各族穆斯林的社会组织。寺坊内的穆斯林一般以阿拉伯语称之为“高目”(复数为“高玛尼”)或以波斯语称之为“哈宛德”,原义都是民众的意思。穆斯林与寺坊的隶属关系,一般固定很少变动。凡家宅居于所在寺坊,就属于该寺坊的高玛尼,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如赴本寺坊清真寺沐浴礼拜,参加各种集体性的宗教活动。丧葬得到寺坊的支援,送子女入寺受宗教教育。使用清真寺的某些设施,以及邀请清真寺教职人员为自己举行各种宗教仪式等。对于寺坊来说,这是赋予穆斯林的权利;另一方面,寺坊穆斯林必须坚持信仰,卫护伊斯兰教,力行宗教功课,遵守教规教法,维护寺坊的公共利益,捐赠寺费、学粮,参加清真寺义务劳作等等,这些都是寺坊穆斯林必尽的义务。对寺坊的义务也就是履行宗教义务。

各寺坊一般都有成文或不成文的坊规,作为一种乡规民约,要求全体穆斯林遵守执行。各寺坊坊规的共同内容是:虔诚信主,尊经尊圣,遵守教法教规;禁酒、禁赌、禁烟、禁谣邪等。有些地区的寺坊,也常常就一些专门事项,如提倡婚姻轻彩礼,俭办丧事,选聘掌教等等,颁定坊规。山东陵县冯老庄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重修冯老庄清真寺碑记》中,记载有“(?)庄公议”的“条规六则”,其第一则即为“开学阿訇必自外方延请,不许扶立长[掌]教,致令把持”。清康熙年间,回族着名经师马注制定坊规戒律十条,报请官府颁行云南各地穆斯林寺坊施行,这十条戒律是:

一、端学习

二、择教领

三、敦礼让

四、助婚丧

五、清常住

六、待远客

七、厚师礼

八、慎蒙童

九、洁饮食

十、重丧礼

遵守坊规是寺坊穆斯林的义务和职责。违犯教规教法,就要受到一定的制裁,穆斯林称之为“罚赎”,即通过处罚以赎罪,这些“罚赎”大体有以下几种。

一、跪经。违犯教规者头顶《古兰经》或手捧《古兰经》下跪忏悔自己的过失。

二、罚款。罚以一定数额的现金,多少视所犯情节轻重。罚金由受罚人购置灯油、拜毡、汤瓶壶、吊罐等等宗教用品和用具,交清真寺,充作公用。

三、鞭笞。俗称“打鞭子”。使用的刑鞭并非皮鞭,也非竹鞭或藤条。一般用缠头巾拧成鞭子,代替刑鞭,这只是一种象征性的刑罚,它的意义重在劝善止过,表示儆戒而已。

四、扎坊。就是对违犯教规教法者,教坊清真寺掌教和乡老会作出决定,停止为他举办一切宗教仪式,与他断绝关系,这在坊规中历来视为最严厉的处罚。被“扎坊”者家属因此在教坊中陷于孤立境地,受到舆论谴责。但这种处罚历来极少见。一般严重违犯教规教法而本人又不愿悔改,接受罚赎,最后不得已采取这种断然措施。

寺坊通过信仰伊斯兰教的一致性,把穆斯林自然地凝聚起来,形成了比较稳固的群体。寺坊穆斯林共同视维护伊斯兰教的生存和传播为每个穆斯林的神圣职责。人与人之间互爱互助。所谓“婚丧不振,互相资助;贸易缺资,合力扶持;子弟不能念经者,代为供膳,恩不求报,德不沽名”,作奸犯科者受到群众舆论谴责。所以,“他教贫难,易于丐取,惟守教回民,饥寒困难,既不仰给于他教,复不敢犯义乱取”。每遇穆斯林亡故,不论亲疏,往往视为自己的事,群往悼念,为亡人祈祷或帮助营葬,直至亡人入土为安,体现“穆民一家”的精神。

寺坊虽只是一般宗教社团组织,然而一般民事纠纷,往往由掌教和教坊中公正人士按经、训指示进行调解,其他重大刑事案件之类才诉诸当地官府。寺坊在维护社会风气,挽救“世道人心”方面也表现出一定积极作用。吸毒、纵赌、酗酒、不务正业、淫词俚曲很难在坊内流行,犯者会受到群众舆论的谴责和教坊的惩罚。

寺坊与寺坊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然而并非老死不相往来。既分离又联系,尤其宗教事务,遇有重大宗教问题,各寺坊掌教阿訇照例集会,引经据典,进行讨论,最后统一安排,各寺坊一致遵行。教坊如有大事,如维修清真寺,其他教坊必给予人力物力的支援;倘聘请掌教阿訇,附近教坊人士照例携带礼物,选出阿訇乡老代表前往热烈祝贺。当整个伊斯兰教利益受到损害时,各教坊总是不约而同,采取联合一致的行动。

回族、东乡、撒拉、保安族穆斯林在我国向来处于少数地位,至今人口也只占全国总人口的千分之六、七。特别是回族穆斯林星星点点散布全国各地,形成一个大分散的局面,整个民族置身于文化较高的汉族社会汪洋大海之中,自然不断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冲击,面临溶融同化的挑战。同时,封建统治者对伊斯兰教、穆斯林横加歧视,推行同化政策。尤其有清一代,文字狱、武力镇压、政治禁锢接踵而降,伊斯兰教几度濒于灭绝边缘,但却屡蹶屡兴。既没有被同化灭绝,反而传衍不绝,在迂回的历史逆境中继续发展。究其原因,寺坊制度无疑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寺坊制度为抵制伊斯兰教的异化,保持穆斯林固有的生活方式,维护伊斯兰教的传衍发展,起了重要的组织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