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国古代性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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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混沌初开(原始社会)(6)

这种现象很残酷,但是在历史上确实存在过,古书上有不少记载。例如“禹曰:予辛圭娶涂山,类甲生启,予不子。”司马贞《索引》说“岂有辛圭娶妻,经二日生子?不经之甚!”这是对子女血统的怀疑与否定。既然怀疑与否定,就要采取措施,例如“昔者越之东有骇沐之国者,其长子生则解而食之,谓之宜弟。羌胡尚杀首子,以荡肠正世。”既然如此,娶妻为什么不娶处女呢?可能那时对鉴别处女还没有有效的方法,而更可能的是那时群婚杂交之风仍然很盛,处女难求。

当然,“杀首子“除了杀男子第一个妻子的首子外,还要杀其他妻妾的首子,因为那时一个男子可以娶多个女子,这不仅十分残忍,使女子蒙受极大的痛苦,而且对人。的繁殖有很大损害。但是,从古籍查考,还没有发现“杀首子“曾成为一种戒律,这似乎是某个特定时期的一种风尚,而且并不像弃子那样普遍。对私生的子女弃之于途,这种现象在现代中国社会依然有所存在,它仍旧是性自由与性规范矛盾冲突的产物。

和弃子、“杀首子“有关的还有古代的“产翁“习俗。所谓“产翁“习俗,就是母亲生孩子,父亲坐月子。妇女在分娩以后,自己不坐月子,往往活动如常,而由丈夫坐床卧褥,好像他刚分娩一样,这种民俗,曾在我国古代和世界上不少民族中流行过。

例如房千里《异物志》云:

猿,妇生子即出,夫惫卧,如乳妇,不谨其妻则病,谨乃无苦。

又如《太平广记》卷四八三引尉迟枢《南楚新闻》:

南方有猿,妇生子便起。其夫卧床褥,饮食皆如乳妇,稍不卫护,其孕妇疾皆生焉。其妻反无所苦,炊囊樵苏自若。……越族,其妻或诞子,经三日便澡身于溪河,返具廉以饷婿。婿拥余抱雏,坐于寝榻,称为产翁。

又如李宗日方《黔记》卷四云:

郎慈苗……其俗更异,产生必夫守房,不逾门户,弥月乃出;产妇则出入耕作,措饮食以供夫及乳儿外,日无暇暴。

再如钱古训的《百夷传》在记载西双版纳傣族的古代风俗时也谈到:

凡生子,贵者浴于家,贱者浴于河,逾数日,授子于夫,仍服劳无倦。

妻子生孩子,丈夫却装模作样地坐月子,为什么存在这种奇怪的现象呢?历代中外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解释,但比较合理、被多数人所接受的是认为这是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时出现的一种斗争手段,即男子要夺女子的权,也要夺取女子生孩子的功劳和荣誉。法国学者沙尔·费勒克引用了保尔·拉法格的话说:

装产的习惯,是男子用来夺取女子的财产和她的品级之欺骗手段中之一种。因为女人的生小孩子,就是在家庭中享得特权的原因。男子所以要装产,因为他要使人相信,他也是生小孩子的人。

沙尔·费勒克还补充说:

这种行动的方法,供给了男子做他承认父权之用,为男子表明出来,他对于小孩子之权,也同于母亲对于小孩子之权一样,在家族进化的方向中,做了由母权制过渡到父权制的阶梯。

中国古代有一些事情可以用“产翁“习俗来说明。例如“伯鲸腹禹“就是如此。鲸、是禹的父亲,腹内没有子宫,怎么会生出禹来呢?有的学者就据此推测说,鲸是女性。其实,如果用“产翁“习俗来解释,鲸是在作“产翁”,问题就自然明白了。

总之,从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从原始社会向私有制社会过渡,是人类社会的大变化,也是男人和女人相互关系的大变化。

四、共夫制和共妻制

如前所述,人类的两性关系经历了一个从群婚与杂交到一夫一妻制的过程,即从群婚制向专偶制转化的过程。这个过程是通过在漫长的岁月里性禁忌的不断产生,性交对象一步步地受到限制,性交范围一步步地缩小而发展的。在从群婚制向专偶制转化的过程中,有一个中间环节,就是伙婚制,共夫制和共妻制就是伙婚制的主要类型,在婚姻史和性文化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伙婚制是由于19世纪美国的人类学家摩尔根的研究而闻名的,原译“普那鲁亚飞摩尔根指出“伙婚制家族,这是由若干摘亲和旁系的姊妹具体地同彼此的丈夫婚配而建立的;……都是一群男子伙同与一群女子配偶。”所谓伙婚制有两种形式:一是一伙女子与一伙男子互为夫妻,当然这个“伙“不是太多的人。这种形式的具体表现是以若干姊妹为核心,她们共同娶进丈夫,这些共同的丈夫可以是兄弟关系,也可以不是兄弟关系,他们互称“普那鲁亚”,意思是“亲密的伙伴”;也可以以若干兄弟为核心,他们共同娶进妻子,这些共同的妻子可以是姊妹关系,也可以不是姊妹关系,她们也互称“普那鲁亚”。以后,这种形式又逐渐缩小,演变成一妻多夫制或一夫多妻制。

在中国的古籍中,对汉民族的共夫制和共妻制记载甚少,因为这个年代太久远了,舜娶娥皇、女英,这是娶二妻的典型例子;至于后代的帝王将相妻妾成群,实际上是实行一夫多妻制,但表面上要将妻、妾分开,认为是“一妻多妾”。但是记载少数民族这方面的情况,却有不少:

例如,记载一妻多夫的有:

《周书·异域传》:“版时主国,……在于阂之西。……兄弟共娶一妻,夫元兄弟者,其妻戴一角帽,若有兄弟者,依其多少之数,各加帽角焉。”《隋书·西域传》:“把但国,……兄弟同妻,妇人有一夫者冠一角帽,兄弟多者依其数为角。”《新唐书》卷二百二十二下“名蔑,……其人短小,兄弟共娶一妻,妇总发为角,辨夫之多少。”女子有八个丈夫,还要通过帽角与发式表现出来,这是很有意思的。

此外,例如《淮南子.巳道训》上也记载“昔苍吾绕娶妻而美让其兄,……孟卵妻其妻,有五子焉。”

古籍中记载一夫多妻的有:

蔡笆《独断》:“诸侯一娶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钱古训《百夷传》:“酋长妻数十,姆数百。”《元史类编》卷四十二《大理》:“百夷头目有妻可盈百,姆可数百,民间亦有数十妻妾者。”(明史·云南土司传·八百》:“八百,世传部长有妻八百,各领一寨,因名八百媳妇。”

从文献记载上看,在古代不少民族中流行过转房制,这也是形成一夫多妻的一个原因。所谓转房制,指如果丈夫早逝,妻子不能外嫁,而必须转嫁给死者的兄弟、堂兄弟甚至死者的父子辈,这一来,后者的妻子可能就多了。如《史记·匈奴传》:“兄弟死,皆娶其妻妻之。”《后汉书·东夷列传》:“兄死妻嫂。”《后汉书·西羌传》:“兄亡则纳厘嫂。”《后汉书·乌桓传》:“妻后母,报寡嫂。”《北史·稽胡传》:“兄弟死皆纳其妻。”

《北史·附国传》:“妻具群母及嫂。”《北史·突厥传》:“父、兄、伯、叔死,子、弟及侄等妻其后母、世叔母、嫂,唯尊者不得下淫。”《北史·右昌传》:“父、子、伯、叔、兄、弟死者,即以继母、世叔母及嫂弟、嫂等为妻。”《新唐书·吐谷浑》:“父死,妻庶母,兄死,妻嫂。”《新唐书·党项传》:“党项,汉西羌别种,妻其庶母、伯叔母、兄嫂、子弟妇,惟不娶同姓。”这种转房制在我国不少少数民族以及部分地区的汉族中都实行过,而且至今尚有残存。例如彝族有句谚语说“兄死弟在,牛死圈在”,就是指转房制而说的。实行转房制的目的,一是确立父权的统治,二是把妻妾视为私有财产,任意摆布。

我国古代的滕姊制,对一夫多妻的影响也很大。所谓滕姊制,指一女出嫁其姊妹也跟随她出嫁给同一个男子的制度。《仪礼·士昏礼》中说:“滕御饺。”郑玄注“古者嫁女必侄姊从,谓之滕。侄,兄之子,姊,女弟也。”《诗·小雅·我行其野》:“求尔新特。”孔颖达疏:“滕之名不专施妾,凡送女适人者,男女皆谓之滕。”这种情况在春秋之世记载很多,如鲁之宋共姬有三国来滕;管仲有三姓之女;秦伯纳女五人;齐威公之夫人三内壁,如夫人者又六;晋文公逆怀赢曰“班在九人”;齐襄公九妃之外又有六殡;等等。

以上所述的这些共夫制和共妻制的特点,我国宋兆麟等考古学家认为,一是群婚性,相对于以后的一夫一妻制来说,性交关系不是专一的;二是相对的排他性,即与绵亘人类上百万年历史的群婚杂交来说,它的群婚只能限于一个较小的范围;三是嫁娶性,即形成了一种较固定的婚姻形式。由此看来,这些共夫制和共妻制的过渡性质是很明显的,它的产生是由它所处的时代决定的。因为在母系氏族阶段,由于母系制占绝对优势,是不存在嫁娶的,所以也不会出现男娶女嫁的现象;在父权制确立的地方同样不允许姊妹娶夫,只有在母系制向父权制过渡的时期,母系尚未完全消亡和父权尚未成熟,两者处于势均力敌的情况下,它们才会产生。

共夫制和共妻制出现在原始社会末期,它们的产生本来并不带有什么压迫和剥削性质,因为那时男女地位还是平等的。即以一夫多妻制而言,也不是从一开始就带有男子统治、压迫与玩弄女子的性质,在开始时一夫多妻制也并不限于少数统治者,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一般人也能实行一夫多妻制,以求增加家庭劳动力,并多得子嗣。自进人私有制社会,出现了阶级和阶级压迫后,多夫制基本上是消除了,而多妻制则采取了略加掩盖的方式(如将妻妾分开,如有外室,等等),保存下来并加以发展。多夫制带有群婚的色彩,而后世的多妻制则充满了统治和压迫。”这种多妻制,实际是丈夫对妻妾的奴役,是奴隶制的一种反映,所不同的,只是在奴隶制关系中,这种奴隶制度并没有直接成为生产的基础,是当作家族的一份子而间接成为生产基础,是在不知不觉之间融化到家族中去的(奴隶式的姆妾)。“以上这种伙婚制直到近代与现代社会,仍有它的残余。

据近代民族调查,有些藏族以长兄为家长,结婚时也由长兄出面娶一妻,事后妻子逐渐与其他弟弟发生性关系,形成兄弟共妻。子女称长兄为阿爸,称长兄之弟为叔叔。第一个孩子归长兄,第二个孩子归弟弟,如果再生孩子则通过协商解决。所谓兄弟共妻,并不是“联床”,而是夫妻各有住处,由丈夫们轮流拜访妻子。这种婚姻形式流行的原因,是认为兄弟在一起力量大,家庭财产不会分散,仅有一妻,可使家庭和睦。即使现在,在某些贫困落后地区,由于男女性比例失调,或娶不起老婆,也有个别兄弟共妻的现象。

变相的共夫制和共妻制,存在范围就更广一些。据宋兆麟调查,四川省木里县俄亚地区至今还存在一种“安达“婚,“安达”是可以同居的异性朋友,是情人关系,与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相同,但是基本保留于妇女坐家或生育之前。在“安达“关系中,每个人又有自己公认的丈夫或妻子,从而形成丈夫和情夫(“安达”)并存、妻子和情妇(“安达”)并存的婚姻“双轨制”。前者有经济关系,后者仅有性的往来,这就是当地所说的“夫妻搭伙不同房,安达同房不搭伙。”

有些汉族地区也有性质类似的情况。如福建北部三元地区的汉族地区,“妇女有外遇,认为不算一回事,对人也不避讳,她们称为相好的、外友,为副老板,副老板与老板也不发生冲突。他们所以能和平共处,因为老板也有相好的。当家中副老板驾临时,也许他到别家作副老板去了”。

至于妻妾型的多妻制,存在就更广泛了,直至20世纪的民国时期仍然存在,巴金的《家》、《春》、《秋》中的高老太爷、冯老太爷就是如此。到了80年代,有的暴发户又有娶妾、设外室的情况,嫖娼的现象也沉渣泛起,虽然这在现代中国社会是违法的,是被严加取缔的。

过去,摩尔根和恩格斯都否认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的普遍意义,甚至认为两者不能同时并存。其实,无论是一夫多妻制还是一妻多夫制,在人类的性文化史上都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类型不少,影响也很大,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

第四节原始性禁忌

人类性行为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实际上是一种动物性,人是从动物进化来的,在人类身上还残留着一些与动物相同的地方,这是不奇怪的。群婚与杂交则是人类性行为的动物属性的明显表现。但是,人之所以是人、所以异于动物,是因为人类性行为除了自然属性外,还有社会属性,而社会属性则是人类性行为的本质。这就是说,人类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逐渐认识到性行为对群体、对社会有很大影响,不能为所欲为,必须考虑是否符合群体和社会的利益,而群体和社会从发展的需要出发,也要对各人的性行为加以干预,对有利于群体和社会发展的则加以提倡,对不利于群体和社会发展的则加以禁止,这就是性规范。性规范是整个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性规范的出现是人类性文化的一个重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