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伊斯兰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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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伊斯兰法哲学概论(9)

2.现实性

任何法律如果不立足于现实的土壤,都无法实行,就会成为空洞的宣言,成为一纸空文。虽然伊斯兰法是宗教性的法律,但它一开始就立足于阿拉伯的土壤,具有广泛而深厚的现实基础。其现实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伊斯兰法改造利用世代因袭的习惯(逊奈)。伊斯兰法产生之前,居住在阿拉伯半岛上的人们在长期生活中形成了逊奈,逊奈既是部落统一意志的表现,也是部落宗教的戒律。这是最现实的东西。它作为人们共同的生活准则、礼仪和风俗的要求,得到尊重和遵循,具有相当的约束力。穆罕默德创立伊斯兰教,对许多逊奈,如对于解决部落冲突和内部争执的仲裁人制度,对于构成社会基本细胞的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制度,进行重新改造,使之成为伊斯兰教教法的核心。例如,《古兰经》通过规定离婚妇女和寡妇改嫁前的应守期限或待婚期,以及强调贞节和聘仪,严厉谴责“陷于奸淫”的男女,制订严酷的刑罚,来确立一夫制家庭的惟一合法地位,以保证私有权的稳定性。此外,《古兰经》还对财产继承和遗嘱制度作了精细的规定,确认了个人支配私有财产的权利,排斥了氏族成员的相互继承权,为保护私有制提供了宗教依据和教法的保障。这些都是非常现实的。像这样现实的宗教法律、宗教道德规范,构成《古兰经》内容的两大部分。

其二,圣训是为了配合《古兰经》,阐释《古兰经》。《古兰经》是真主的直接命令,而圣训(哈底斯)的原意为“传述”或“谈话”,指穆罕默德创教过程中的那些非启示的言论和他的种种行为,通过直传弟子和再传弟子的辗转相传,故转意而为“圣训”。圣训之产生,是创教辅教的需要,是社会现实生活的反映;圣训之搜集,是伊斯兰法的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现实生活的反映;圣训学的形成,是伊斯兰法发展的结果,是整个社会重视法律的反映。

其三,公议和类比的产生和发展。在经训中找不到现成的答案,人们才不得不借助于公议和类比这些形式,使之成为伊斯兰法的渊源。

其四,习惯也是伊斯兰法的渊源。随着哈里发国家地域的扩展,各地习惯和习惯法被伊斯兰化,许多习惯和习惯法被伊斯兰法所吸收或认可。如,在私法方面存在着大量的习惯和习惯法。而习惯和习惯法之现实性,自不待言,无须论证。

其五,政府的行政命令大量存在,这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在古代伊斯兰国家,土地、税收和政府行政管理以及刑法的大部分内容是由政府的行政命令规定的。

其六,世俗性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存在。伊斯兰法的宗教性曾遭到世俗性法律的严重挑战,尽管后者以失败告终,但实际上还仍然存在。如上所言,政府的行政命令还是大量存在,因为《古兰经》和圣训中几乎没有关于政府的职能等方面的规定,而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国家是无法运转的。国家要对社会实行行政管理,不得不制定一系列的行政法律。而行政法律即属世俗法律。此外,还存在与沙里亚法院即宗教法院相对的世俗法院即诉冤法院。这也是出于现实的需要。

3.前瞻性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或一部法典,往往有一些超前的法律意识和价值取向。这样做,往往表明立法者对落后的现实并不迁就。在这方面伊斯兰法表现得尤其突出,它的前瞻性是极其鲜明的。如前所述,伊斯兰教法,被认为是“安拉对于人类生活的全部诫命”。按照伊斯兰教法的解释,真主是惟一的立法者,通过天启降示的教法是安拉意志的具体体现。教法为每个穆斯林提供了识别善恶、指导现世生活,并为来世做好准备的“道路”。人类的生活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而真主对于人类生活的全部诫命通过天启降示的方式供世人遵行,这就决定了伊斯兰法具有远大的前瞻性。首先,《古兰经》中多处提到真主的威力对世界的支配,其中包括对人、人的行为的支配。这些信念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崇信真主的绝对的前定;另一类是崇信真主的前定,但同时认可人的意志自由。在早期的伊斯兰教,普遍接受的信念就是绝对的前定,其中包括人的行为的绝对前定。因此,早期的伊斯兰法具有绝对的前瞻性。后来,随着伊斯兰教的发展,伊斯兰教法渊源的增多,普遍接受的信念就由绝对的前定转向真主前定,同时人有意志自由。因此,后来的伊斯兰法具有相对的前瞻性。其次,从具体的经文和圣训上看,有不少经训体现出种种前瞻性。如,军事法律方面,其前瞻性非常明显。穆罕默德生前已经预见到对外扩张的需要。他沿着去叙利亚的路线,与边界的阿拉伯部落结盟,预示着后来的征服方向和进军路线。他在临终前还忙于装备一支精锐部队,准备北上。对此,有与之相应的经训印证。伊斯兰教对外扩张的政策,是与全面禁止部落战争和游牧部落对经济的需要一致的。对贝杜因人来说,参加圣战的热情也来自对战利品的渴望。随着伊斯兰教统治地位在半岛的确立,参加圣战的热情在经济需要的推动下,不可避免地要转向对外征服。伊斯兰教的创立者已经敏锐地意识到这一点。对此,穆罕默德极具超前的意识。因此,伊斯兰教开宗明义,在《古兰经》所规定的基本信仰中,要求人们忍受战争。有关战争的经文在当时具有重要意义,战争被作为真主的“定制诧一提出。经文号召教徒:“你们当为主道而战斗。”经文强调教徒参战无论生死均可获得真主的即时赏赐:他或是虽死犹生,可即时升天堂,勿需经过漫长岁月,以待末日来临时审判后的擢升;或是可以即时得到战利品以为报赏。这类经文对教徒积极奋战起到了精神鼓舞和物质刺激作用。另外,法学家针对具体问题的处理方式也体现出一定的前瞻性。如,为了解决某一具体问题,法学家不厌其烦地把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都一一列出,甚至把不可能发生的一些情况也一一列出。这种前瞻性,又可称为具体法律规范的要素联想性。

伊斯兰法的追溯性建立在现实性的基础之上,前瞻性也建立在现实性的基础之上;而追溯性与前瞻性之间又具有内在的联系,绝对的前定、根对的前定的信念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再加上法律的思维方式的联想性,就决定了追溯性、前瞻性和现实性的有机统一。

(四)神圣性、世俗性与理念性并存合一凡是宗教法律都具有神圣性、世俗性与理念性,由于伊斯兰教的特殊神圣,古代哈里发帝国的幅员辽阔以及伊斯兰法学派的繁荣,使伊斯兰法的神圣性、世俗性与理念性并存合一,成为一个突出的特点。

1.伊斯兰法的神圣性

《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根本经典。《古兰经》规定:“只有纯洁者才得抚摸那经本。”我国着名的伊斯兰教学者王静斋在《古兰经译解》的例言中也明确指出:“古兰经为真宰皇言,凡身无大净者向禁抚摩,以示崇敬。今译汉语,仍不失其原有尊言,自当依然尊重,幸勿随意抛掷,致罹罪愆。”就是说,教徒对它应诚惶诚恐、虔敬尊崇,不得有任何的亵渎和不恭。

据《古兰经》记载,经文最初被保存在“天国”,即它作为真主的语言,载在“天经原本中”,“记录在珍藏的经本中”,“记录在一块受保护的天牌上”。以后,安拉或是通过大天使哲布勒伊来“下降”给穆罕默德,或是对穆罕默德的直接启示;经文以穆罕默德“宗族的语言”——“阿拉伯文的经典”的形式出现;经文“下降”的目的在于“证实”以前的“古经”,即当时阿拉伯半岛的居民多少已经闻名的、犹太教的《律法书》(或摩西五经)与基督教的《福音书》;经文“下降”不是一次完成的,前后经历了23年时间,因穆罕默德弃世,“启示”中止。《古兰经》之神圣以至于斯,其中一部分的宗教法律之神圣性自然就不容置疑。其一,《古兰经》是伊斯兰法最重要、最基本的渊源。它是真主的意志和命令,伊斯兰法的其他渊源圣训以及公议、类比和习惯,都因与《古兰经》有或紧或松的联系,而被带上神圣的光环。在伊斯兰世界,在穆斯林的心目中,伊斯兰法不仅具有最高权威性,而且具有永恒性和完美性。其二,尽管各法学派的主张有所不同,但几乎都统一于伊斯兰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因此,伊斯兰法学体系必然具有神圣性。其三,在世界各地广泛分布的穆斯林,把伊斯兰法的意识自觉地贯穿于日常生活之中,成为其信仰的组成部分。这是一种世俗法往往不具有的法律意识的神圣性。

2.伊斯兰法的世俗性

根据伊斯兰教的精神和原则,法律只有一种,即作为真主命令的伊斯兰法。然而这只能限于法学理论上而已,实际上一定的世俗性是存在的,并且不可避免。如前所述,在古代伊斯兰国家,除了伊斯兰法之外,实际上还存在着世俗性法律,如政府的行政命令、地方和外来习惯和习惯法,它们在性质上是非宗教性的,在功能上是对伊斯兰法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其结果,伊斯兰法虽然是古代伊斯兰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但并不是实际运作的法律制度的全部。因此,不应把伊斯兰法等同于古代伊斯兰国家和社会的全部法律制度。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伊斯兰法是一种以宗教为基础的理想法,其中许多主张和规定难以付诸实施。例如禁止利息的规定虽然是一种不无善意的理想,但出于利益的考虑,没有人愿意无偿地将土地租借他人,而由自己支付土地赋税。作为一种宗教法,伊斯兰法往往更看重理论的完满,而不十分关心它的实际运用。第二,伊斯兰法在社会变化中明显地表现出它的缺陷。机械的证据制度、简单的刑法内容和来世惩罚的威吓,以及不发达的商法规则,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经训明确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学家也不敢公然改变。为使某些法律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政府或个人只好在宗教法之外创制和适用世俗性法律。第三,伊斯兰法对于个人与政府的关系基本没有涉及,即对于公法事务留下了大量空白。作为伊斯兰政府,如果想要维持社会秩序,就必须在公法领域有所作为。

因而政府颁布了如土地、税收等方面许多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

第四,伊斯兰法不是属地法而是属人法,它只对穆斯林适用。对于生活在其领土内的各族非穆斯林臣民,允许他们适用自己的法律。因此,古代伊斯兰国家和社会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非伊斯兰的外来法律和习惯。

3.伊斯兰法的理念性

如前所述,伊斯兰法是非理性、超理性与理性共冶一炉。伊斯兰法的非理性和超理性特征,从另一个侧面看也就是它的神圣性;伊斯兰法的理性特征,从另一个侧面看也就是它的世俗性。而伊斯兰法的理念性与它的理性特征是相同的,是人对法律的一种理解,一种创作,一种价值取向以及运作的过程,渗透着人的需要和智慧。

用我们今天的眼光来看,伊斯兰法的神圣性、世俗性与理念性是多种矛盾的统一体。对此,一些伊斯兰哲学家也留下了许多光辉的思想。如前所述,古代伊斯兰哲学集大成者伊本·路西德提出了双重真理的命题。对于伊斯兰法的神圣性与理念性、神圣性与世俗性的关系,从这一命题中也可以得到解释。《古兰经》是伊斯兰法的神圣性的最终的本源。伊本·路西德论证的主要根据也是《古兰经》,他力图证明:

其一,神圣的伊斯兰教允许哲学、法律思想研究。《古兰经》经文支持这一观点,如“难道他们没有观察天地的主权和真主创造的万物吗?”“你应当凭智慧和善言而劝人遵循主道,你应当以最优美的态度与人辩论。”伊本·路西德认为这些经文完全支持穆斯林从事哲学与法律的研究,因为“观察”和“认识”是理性的探索活动,“认识”是从“未知”中发现和推论出“已知”,“观察”是思考的前提;“辩论”就是摆事实、讲道理,就是探求真理,“智慧”更是哲学的同义词,智慧之学就是哲学;而“劝人遵循主道”,非用法律不足以达到目的。

所以,对哲学、法律进行研究是伊斯兰的精神和原则。

其二,神圣的经典中许多经文具有外在和内在两重意思,只有通过演绎的方法,才能得到其真实的含义。伊本·西那和其他穆斯林哲学家用这种方法,解决哲学观点与宗教信条之间存在的明显的矛盾。

伊本·路西德认为经文具有外在和内在两重意思的原因,是人们的认识能力和才智水平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他把人分为三类:哲学家、宗教学者、普通老百姓。他认为,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运用演绎的方法,对经文进行解释的,只有哲学家(包括一些法学家)才可以这样做,因为他们知识渊博,精通各类学科知识,精通宗教、法律知识,因此他们的解释才会是一致的和正确的。

伊本·路西德的所有这些努力,目的就是要说明哲学、法学通过逻辑推论和理性探讨得到的真理,和宗教通过神圣的天启和经典得到的真理,两者都是真理。他的双重真理的哲学思想,在当时较好地解决了伊斯兰法的神圣性、世俗性和理念性之间的关系。

(五)原则性、稳定性和灵活性相融互补

1.原则性决定了稳定性

伊斯兰法的原则性主要体现在经训之中。

首先,《古兰经》规定了许许多多的原则,政治、经济、社会等制度中许多重要原则在《古兰经》中都找得出来。在政治方面,《古兰经》确立了真主、真主使者、真主使者的继承人(哈里发)的神圣的、特殊的地位。关于真主,《古兰经》启示:真主是独一无二的,是宇宙万物的创造者、恩养者、主宰者和受拜者,也是清算日的掌权者和裁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