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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伊斯兰法现代化的哲学反思(1)

我们研究伊斯兰法,不仅仅是为了探究它背后存在的深刻哲理,更重要的是试图通过对它的缜密研究,全面分析,寻找出其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以更好地服务于它所覆盖的领域——伊斯兰世界的现实社会存在和为全人类的和平安宁、文明昌盛做出贡献。我们认为伊斯兰法的生存、发展,赶上时代、世界潮流的必由之路就是实现其自身的现代化。本章即就伊斯兰法的现代化从哲学的视角进行探讨。

一、伊斯兰法现代化的历史概观

“现代化”是一个相对的、运动的概念,是一个过程,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国度,现代化有不同所指,并无一个绝对统一的标准,但“现代化”既是一个历史概念,那它就不是人类历史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事实上,不管“现代化”具有何种程度上的相对性和不确定性,应当肯定的是,它是从近代的工业革命开始的,现代化就是指通过将工业生产方式引进工业化以前的社会而出现的经济增长和文化变迁过程,其特点是由各种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过渡。相应地,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其现代化也是始于工业革命的,伴随工业革命的。伊斯兰法的现代化则始于近代西方殖民的入侵,工业革命的输入。伊斯兰法白那时起,便开始了现代化之路。伊斯兰法的现代化具体说是通过西方化、世俗化、现代化(狭义的)等各种途径和形式进行的。

(一)伊斯兰法的西方化

“西方化”是伊斯兰法现代化的主要形式,当代伊斯兰国家的法及其法律文化是传统伊斯兰宗教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相结合的产物,而接受西方法律文化思想,仿效西方法律模式是近代伊斯兰法现代化的主流。因此,要了解伊斯兰法现代化的历史过程,就必须探讨伊斯兰法的西方化。

1.伊斯兰法西方化的外部联系和历史渊源

近代西方法律向伊斯兰世界渗透同帝国主义殖民政策紧密相关,宗主国的法律文化是伊斯兰国家法律西方化的历史渊源。伊斯兰法的西方化始于东方专制王朝日渐衰落,伊斯兰各国沦为西方殖民地之时。19世纪,迅速发展的现代化工业使资本主义国家向世界各地伸出触角,其先后灭亡了亚非拉美近百个国家,并通过治外法权的获得,逐渐打破了穆斯林社会的政治宗教法律平衡关系,从此殖民统治给伊斯兰世界法的变迁留下了深深的西方印记。经过几个世纪的衰落,奥斯曼帝国正面临解体,给了西方列强以可乘之机。以“齐马特”改革为标志,土耳其开始率先大规模地采纳欧洲法律,其结果使因袭传统、一成不变的伊斯兰法开始注入西方资本主义因素。而且土耳其法制改革的意义绝不仅仅限于其一国之内,它还席卷中东、西亚、北非,启动了伊斯兰法西方化的历史进程。埃及继土耳其之后,一路仿效法国,并走得最远。自19世纪开始,埃及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包括采用欧洲宪政模式确立本国宪法体制,参照大陆国家刑民商立法制定了刑法典、民法典、商法典、海商法典,推行国民新式教育,使西方化在埃及这块东方神权国家的土地上扎下了深深的根基。印度向西方迈进的里程主要是在英国控制下实现的,在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同时,印度接受了英国的判例法体系、“公平正义”原则和遵守先例的传统,并按英国普通法程序受理公诉案件,同时宣布伊斯兰法不适用于非穆斯林,使伊斯兰法在印度的适用范围渐趋缩小。

此外,俄罗斯从陆地威逼波斯与中亚,英、法、荷控制东南亚,意大利进驻黎巴嫩、利比亚,英国实现了对苏丹、尼日利亚的控制,法国完成了对叙利亚、阿尔及利亚的渗透,伊朗、也门、伊拉克、摩洛哥、突尼斯等国曾先后慑服于西方。在此过程中,宗主国的法律逐渐实现了对殖民地国家的支配,而殖民地国家也或多或少融合了西方法制的因素。时至今,源自欧洲的法律制度已与伊斯兰社会融为一体,被大多数伊斯兰国家接受。

2.伊斯兰法西方化的主要方式和社会背景

伊斯兰法的西方化以外部逐渐渗透为主要方式进行。西方社会制度与生活方式的输入是伊斯兰法向西方靠拢的社会背景。上溯历史,外来法对伊斯兰法的影响由来已久。早在中世纪,希腊、罗马、波斯、中国的法律思想与法律实践,为近代广泛接受西方法打开了方便之门。但在长达十几个世纪的发展中,阿拉伯世界积聚了巨大的政治力量,拥有着锐不可挡、所向披靡的军事实力,使中世纪伊斯兰文明成为一种辉煌的文明,其对外来法的吸收也一直是实用主义的,直至20世纪,这种融合才变得规模宏大、深入人心起来。在当代,大多数伊斯兰国家都采用了灵活、开明、实用的政策,吸收了西方法律文明的成果;一些保持了较长时问伊斯兰法性质的国家,也悄然地部分地引入了西方法的精神,甚至以保守着称的沙特阿拉伯。“在沙里亚范围之内,鼓励他们所支持的技术革新和商业,以及反对他们觉得危险的政治改革方面,已经显示出自己在政治上的灵活性。”伊斯兰法的西方化是一种时代趋势。当代伊斯兰世界所面对的,决不是过去那些粗蛮古朴、很快就被伊斯兰文化同化的马背上的战胜者,而是高度发达、必将对伊斯兰价值取向有所触动的先进文化。列强的坚船利炮改变着伊斯兰社会秩序的古老观念,也改变着穆斯林反观自身文化的思维方式。逐渐意识到伊斯兰社会与国际反差的伊斯兰有识之士,力主采取法律改革措施,倡导引进欧洲法律模式。因此,当西方意识形态、民主思想、价值观念、科学技术进入伊斯兰社会后,伊斯兰国家的政治结构与法律传统就发生了解体和动摇,开始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向西方靠拢。

3.伊斯兰法西方化的主要领域和表现形式

伊斯兰法的西方化集中在宪法、刑法、民商法等主要部门法领域,法律的法典化是伊斯兰国家仿照西方模式的主要表现形式。从法律形态上看,伊斯兰法的西方化主要表现为颁布实行了充斥西方标准的成文法典,走上了不同于传统伊斯兰法的独特道路。首先,从神权束缚下摆脱出来的是宪政制度。土耳其、埃及、伊拉克、叙利亚、卡塔尔等许多国家,大都是通过制宪会议通过了欧式宪法,借用了西方津津乐道的共和制、议会制、内阁制、多党制等民主管理形式。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取代了《古兰经》最高法典的地位,立宪政体取代神权统治已成为一种现实。其次,民商交易领域的法典化改革更为彻底。土耳其、埃及、叙利亚、伊拉克等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印度、黎巴嫩颁布了契约法或债法。这类法律基本以法、德、日、意等国的民商法为主要模式,新增加了商业合同、信贷投资、保险业务等内容,使民商立法已突破了伊斯兰法原有体系及严格条规。刑法、程序法与证据法的西式改革紧步后尘。以土耳其、埃及为代表的主要伊斯兰国家仿效法、意、德等国刑法,先后制定了相对体系完备、内容丰富的刑法典,一些国家颁布了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等,其他相应形式的成文立法也逐步在实践中得到具体运用。上述法典化改革,由来已久地反映着国法与神法的强烈反差与激烈斗争。传统伊斯兰教法将哲学思想、宗教教义、生活习俗融为一体。缺乏严谨规范的法律表现形式,与原则确定、法理深邃的西方法形成鲜明的对比。法律的法典化标志着伊斯兰国家以西方化部门法代替诸法合体的伊斯兰法体系,探索着主要法律部门向系统科学方向发展的途径。

(二)伊斯兰法的世俗化

“世俗化”的基本含义是用国家的、社会的、人定的原则和规范。

取代上帝、真主的意志,取代注重人内心与思维的宗教信仰,取代法的宗教含义与精神强制性。如果说法的现代化就是近代工业革命以来,法与工业革命所引起的社会存在的变迁趋向一致的运动过程的话,那么,工业革命后的法的世俗化也是法的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法的世俗化追求的是法与实现社会存在的一致。近代工业革命,尤其西方列强人侵以来,伊斯兰国家法律的演化,受到世界潮流的影响,日益脱离宗教色彩而向世俗化方向迈进,重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世俗法与教法并行不悖,共同构成伊斯兰世界法律二元化的格局

当代伊斯兰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世俗法正在增多,教法与世俗法相互融合,并行不悖,构成伊斯兰世界二元化的法律格局。与其他宗教法相比,伊斯兰法追求一种更为纯粹浓郁的宗教性质。按照伊斯兰法原理,教法不是由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而是真主委托宗教精神领袖、宗教法学家根据宗教教义创制解释的,世俗政权除非本身获得了宗教权力,否则无法通过立法程序干预伊斯兰法的发展过程。这就妨碍了“人为”立法活动对伊斯兰法的改革创新。因而,中世纪基本没有系统完备的世俗法与伊斯兰教法相抗衡。但当代大多数伊斯兰国家逐步认识了宗教与国家、宗教与政治分离的事实,改变着视宗教思想为惟一法源的理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许多法律法典,构成了伊斯兰国家法律体系的世俗部分;宗教法的适用范围受到不同程序限制,只用于婚姻家庭、遗嘱继承等穆斯林私人身份案件;在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等领域,则明显地抬高着世俗法的地位。这便形成了伊斯兰国家宗教法与世俗法的二元化,前者与宗教教义融为一体,旨在调整宗教信仰与私法关系;后者由国家机关发布执行,广泛控制政治事务,经济生活与公共秩序。世俗法独立地位的默认,可谓伊斯兰法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使独一无二、万流归宗的伊斯兰法从此有了一个与之相抗衡的异化力量。

2.以宪政运动为核心的国家政治性立法是伊斯兰法世俗化的主要途径

伊斯兰法的地位与作用和政治统治紧密相关,国家政治性立法必然朝着世俗化方向发展,宪法的颁行是伊斯兰法世俗化的突出表现。纵观历史,宗教法的实施以政教合一的强制力量保障为前提条件,伊斯兰法在中世纪久盛不衰,同样是因为得到了阿拉伯帝国的认可和推行。然而,随着阿巴斯王朝的覆灭,显赫一时的哈里发制度被各地苏丹为代表的世俗政权取而代之,政治性立法的世俗化发展也成为必然。土耳其宪法首先宣布土耳其为“民主的世俗的国家”,废除了哈里发、伊斯兰教总法官与伊斯兰教教长制;叙利亚宪法强调各宗教一律平等,不以某一宗教社团名义治理国家;埃及、约旦、突尼斯、印度尼西亚等国也先后进行政治改革,引入议会、政府、军队、政党等世俗化的政治制度。伊斯兰国家宪法制度的演化,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首先,宪政运动出台了明确的伊斯兰国家政体形式。传统伊斯兰教法从未对政体做出明确的规定,历史上的哈里发政权不过是封建专制统治的一种表现,而当代宪法用国民议会淘汰了从未成为现实的宗教集团协议制;用总统、责任内阁代替了政教合一的行政机关;用公民权利义务规范补充了具有自愿色彩的穆斯林宗教义务。其次,宪法的制定集中体现了世俗政治集团的意志利益,其中包括着统治者的世俗化的治国方针、原则策略、管理模式。在宪法中国家管理的政治需要明显高于伊斯兰法的原则精神,统治者确立的是世俗权威而不是宗教的权威。再次,宪法的世俗化发展削弱了宗教集团与宗教人士对国家社会的控制和影响,通过宪法的制定与实施,伊斯兰教的传统权力——哈里发、乌里玛、卡迪法院、宗教社团、宗教基金会等受到抑制,大多数国家的神职人员变为政府的职员,宗教学者创制法律的权威也遭到挑战。

3.伊斯兰教法的固有缺陷是世俗法得以生存发展的内部条件

理论上包罗万象的伊斯兰法具有时代的局限性,需要以世俗法补充伊斯兰法未覆盖的领域,伊斯兰教法的固有缺陷是世俗法得以生存发展的内部条件。伊斯兰法由随机创制、就事论事和权宜之计的经训判例所构成,之所以发展为丰富的法律体系,也与它的世俗化有关。首先,伊斯兰国家除了宗教活动外,还存在着行政活动,行政事务的世俗性决定了调整行政关系的法的世俗性。统治者要使国家运转就必须设定一定的国家机关,处理国家政务、军务、财政以及对外事务,颁行大量规范职权、任免官吏、治理城市、征收赋税等方面的立法。因此,行政法规、军事法规、财会法典、地方法规等自古以来就属于世俗法的世袭领地。其次,伊斯兰国家除了精神生活外也有物质生活,经济事务的世俗性。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以法律手段维护经济秩序必然列入议事程。在经济活动中,国家、法人与公民完全以自身利益为法律决策的出发点,很少考虑相互问宗教信仰联系,因此,经贸法律亦成为伊斯兰国家法的世俗部分。再次,伊斯兰国家除了形成信仰关系外,还需保持公共事务的世俗性,决定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刑法的世俗性。当代许多伊斯兰国家颁布了世俗化刑法典,接受了西方的犯罪定义,引入了重罪、轻罪、违警罪的划分,废除了肉体报复主义的刑罚方法,使伊斯兰刑法趋向具有现实性、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最后,伊斯兰国家除了宗教法庭外,还有着世俗法庭、诉讼活动的世俗性,决定了作为运行机制的司法制度的世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