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党的十七大精神与广西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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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党的建设(19)

2.推进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良性互动、共同发展,必须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既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关于民主理论的基本原则,又吸收了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具有鲜明的特点和优势。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际上包含了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两个方面的内容。党内民主的发展与人民民主的发展程度密不可分,两者需要通盘的考虑,需要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前提下创造良性互动的环境。推进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良性互动、共同发展,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全党和广大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把加强党内各项民主制度建设、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丰富人民民主实现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1)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党的领导制度的完善,对于推进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作用,必须把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建立在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基础上,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完善同党的执政方式的完善同步推进,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党同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总揽不包揽,协调不代替。要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要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要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决策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决策和决策实施符合客观规律和人民利益。要加强党对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更好地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2)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央政权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人民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之一。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民族的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既有利于人民当家做主,又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完全适合我国国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要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真正保证少数民族在自己聚居区内实现当家做主的权利,保证国家的统一和中华民族的团结,以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深化城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3)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也是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民主和政治的主体。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是人民民主权利的体现。要适应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的要求,通过体制创新,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做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不断扩大和保障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不断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

(4)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民主只有以法制为依托,才具有可靠的保障,法制只有以民主基础,才具有至上的权威。发展人民民主,必须与法制建设相统一。我们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归根到底也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为人民当家做主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不断推进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保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贯彻落实。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善于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按照宪法、法律和法规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要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一切政党和社会主义组织,所有公民和社会组织,所有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尤其广大共产党员和党的干部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内容和手段来行使执政权力。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使之真正成为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顺利进行的锐利武器。

(5)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然导致对民主的践踏。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当前,要进一步疏通民主监督的渠道,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一是党内监督。强化党员、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察机关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保证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搞好党内监督,要把党组织的严格监督与党员、干部的认真自律结合起来,把注重制度建设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二是法律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有对宪法和法律执行情况实行监督的最高权力,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三是民主党派的监督。按照“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与各民主党派的合作,自觉接受他们的监督。四是群众监督。在进一步健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社会公示、民主评议、质询听证等民主形式,强化对决策过程和权力运行的监督。五是舆论监督。通过切实有效的舆论监督,确保党员和各级党组织时刻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