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李大钊北京十年(交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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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章 徐谦

徐谦(1871—1940),字季龙,晚年自署黄山樵客。安徽歙县徐村人。1904年应试及第为进士,进入晚清翰林院,在译学馆攻读法律政治科。1907年毕业,先后任翰林院编修和法部参事职务,制定全国的新式法律。1908年任京师地方审判厅厅长、京师高等审判厅检察长。1913年4月发表《布告国民》,鼓吹武装反袁。1917年南下广州,任孙中山广州军政府秘书长。1919年以观察员资格参加巴黎和会,回国后,被聘为天津《益世报》主编。1921年,任孙中山临时政府最高法院院长。

1922年,徐谦曾出任北京政府王宠惠“好人内阁”司法总长。1923年2月,孙中山回广州再次组织大元帅大本营,徐谦和胡汉民、孙洪伊等人被孙中山派驻上海,担任办理和平统一的代表,参加南北议和。南北议和失败后,徐谦回到广州,在岭南大学担任文学系主任,创办《评议日报》。

1924年1月,国民党在广州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徐谦积极表示赞成。10月,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向孙中山发出北上商讨国是的邀请。徐谦也受冯玉祥之邀到京,用“基督救国主义”思想劝说“基督将军”冯玉祥。受冯玉祥之聘,出任俄文法政专门学校校长及中俄庚款委员会主席,和李大钊成为同事。在北京期间,徐谦还担任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北京分会委员。李大钊当时是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且主持国民党北京执行部的工作。徐谦与李大钊合作共事,在李大钊的领导下,积极参加了1925年的国民会议运动及“五卅”反帝爱国运动。

1925年7月,国民政府在广州成立,徐谦被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为政府委员,兼管司法行政。1926年1月,在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徐谦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及国民政府委员兼司法部长。不久,出任国民党北京执行部主任。1926年3月18日,为抗议日本军舰炮击大沽口炮台的罪行,北京工人、学生、农民5000余人在徐谦和李大钊、赵世炎等人领导下,于天安门前举行“反对八国最后通牒国民大会”。徐谦担任大会主席团主席,报告会议宗旨,宣布全国民众一致反对八国通牒、宣布《辛丑条约》无效、电勉国民军为反帝国主义而战等八项提案。会后,群众队伍游行至执政府请愿。段祺瑞执政府卫队开枪,当场打死47人,重伤200余人,是为震惊中外的“三·一八”惨案。惨案发生后,徐谦和李大钊、顾孟余等5人遭到北洋政府通缉。

1927年3月10日,国民党中央在汉口召开二届三中全会,徐谦成为武汉国民政府时期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之一。在实行新的司法制度、收回汉口英租界等方面,都作出过重要贡献。4月2日,蒋介石指使吴稚晖、张静江等人在上海举行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紧急会议,通过“清查共产党呈文”,徐谦则被列入看管监视名单之中。不久,汪精卫、谭延闿、孙科等向南京政府输诚,组成宁、汉、沪三方面合作的特别委员会,独排斥徐谦一人,并以其“媚共”为由,不许其列席特别委员会。后来国民党监察委员会将徐谦列为“附和共产分子”,列入逮捕名单。不久,徐谦迁往香港,定居九龙。

“九·一八”事变后,徐谦与方鼎英等人组织“抗日联合会”,宣传团结抗日,发表演说反对蒋介石的投降行为和独裁统治。1937年“七七事变”后,徐谦曾回到南京参加抗日活动,任国防委员会委员。1939年9月26日病逝于香港。

徐谦还为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竭心尽力,贡献颇大,主要著述有:《民法总论》、《刑法丛编》、《劳资合一》、《徐季龙先生遗诗》等。曾在上海创办法政大学,培养法学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