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中国历代名文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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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章 讳辩——韩愈

题解

封建时代礼法森严,对于君主和尊长的名字不能直接说出或写出,要用别的字代用,叫做“避讳”。如汉高祖名邦,改“邦”为“国”;唐太宗名世民,改“世”为“代”,改“民”为“人”,尚书六部中的“民部”,则改为“户部”,等等。刻印古书时,也要把当世应讳的字改掉或缺笔。这叫做避违。避违的要求很严格,违犯者会招致非议,甚或得罪。唐代著名诗人李贺,才气横溢,少年成名,但因为他的父亲名晋肃,在他准备参加进士科考试时就遭到了非议(晋、进同音),终于不能如当时其他读书人那样取得功名。韩愈曾鼓励李贺应进士试,也被人指责。面对这种陈腐的时尚,韩愈十分愤慨,《讳辩》就是为这件事而写的。

原文

愈与李贺书,劝贺举进士。贺举进士有名,与贺争名者毁之曰:“贺父名晋肃,贺不举进士为是,劝之举者为非。”听者不察也,和而倡之,同然一辞。皇甫湜曰:“若不明白,子与贺且得罪。”愈曰:“然。”

律曰:二名不偏讳。释之者曰,谓若言“征”,不称“在”,言“在”不称“征”是也。律曰:不讳嫌名。释之者曰:谓若“禹”与“雨”、“邱”与之类是也。今贺父名晋肃,贺举进士,为犯二名律乎?为犯嫌名律乎?父名晋肃,子不得举进士,若父名“仁”,子不得为人乎?

夫讳始于何时?作法制以教天下者,非周公、孔子欤?周公作诗不讳,孔子不偏讳二名,《春秋》不讥不讳嫌名。康王钊之孙,实为昭王。曾参之父名皙,曾子不讳“昔”。周之时有骐期,汉之时有杜度,此其子亦如何讳?将讳其嫌,遂讳其姓乎?将不讳其嫌者乎?汉讳武帝名“彻”为“通”,不闻又讳车辙之“辙”为某字也;讳吕后名“雉”名“野鸡”,不闻又讳治天下之“治”为某字也。今上章及诏,不闻讳“浒”、“势”、“秉”、“机”也。惟宦官宫妾,乃不敢言“谕”及“机”,以为触犯。士君子言语行事,宜何所法守也?今考之于经,质之于律,稽之以国家之典,贺举进士为可邪?为不可邪?

凡事父母,得如曾参,可以无讥矣。作人得如周公、孔子,亦可以止矣。今世之士,不务行曾参、周公、孔子之行,而讳亲之名,则务胜于曾参、周公、孔子,亦见其惑也。夫周公、孔子、曾参,卒不可胜。胜周公、孔子、曾参,乃比于宦官宫妾。则是宦官宫妾之孝于其亲,贤于周公、孔子、曾参者邪?

译文

我写信给李贺,劝他去考进士。他在乡贡考试中出了名,那些和他争名的人就对这件事进行诽谤,说道:“李贺的父亲名叫晋肃,李贺不参加进士考试才是对的,劝他考进士的人是错的。”听到这种言论的人也不考察一下,跟着他们一唱一和,完全是一个腔调。皇甫湜对我说:“如果你不把这事说清楚,你和李贺都将会背一个罪名。”我说:“是的。”

《礼记》上的规定说:名字中的两个字不要求都避讳。解释的人说道:“这句话是说,如孔子的母亲名叫征在,孔子如果说了”征“,就不说”在“,说到”在“就不说”征“。《礼记》上的规定又说:和名字音声相近的字不必避讳。解释的人说道:比如”禹“和”雨“、”丘“和一类例子就是这样的。现在李贺父亲名叫晋肃,李贺考进士,是违反了名字的两个字不必都要避讳的规矩呢?还是违反了和名字音声相近的字不必避讳的规矩呢?父亲名叫晋肃,儿子就不能考进士,如父亲名”仁,那儿子岂不是不能做人了吗?

避讳这个规矩是从什么时候出现的?制定礼法制度来教导天下的人民,不是周公、孔子吗?周公写诗不避讳。孔子对母亲名字中的两个字也不全都避讳,《春秋》中不指责对和名字音声相近的字不避讳的事。唐王钊的孙子,实际上就是昭王。曾参的父亲名皙,曾子不避忌“昔”字。周朝时候有个叫骐期的,汉朝时候有个叫杜度的,他们的儿子又如何避讳法呢?是避忌和他们父名音声相近的字,连姓都避忌呢?还是不避忌和他们父名音声相近的字呢?汉朝避忌武帝的名字,称“彻”为“通”,未听说又避忌车辙的“辙”字,把它称为什么字。避忌吕后的名,称“雉”为“野鸡”,未听说又避忌治天下的“治”字,把它称为什么字。如今臣子上的奏章和皇帝下的诏令,未听说避忌“浒”字、“势”字、“秉”字和“机”字。只有太监宫妾们才不敢说“谕”字和“机”字,认为说了便是犯了帝讳。君子们说话做事应该遵守什么规矩呢?现在考察经书,查对规则,在国家的规章制度中考证一番,李贺考进士是可以呢?还是不行呢?

大概侍奉父母,能做到像曾参那样,就可以不被人指责了。作人能像周公、孔子那样,也算是顶好的人了。现在世上一些人,不力求按照曾参、周公、孔子的行为办事,而在避忌父母名字这件事上,却一定要超过曾参、周公、孔子,从这也可看出他们是多么糊涂。周公、孔子、曾参,最终是不可能超过的。要在避讳上超过周公、孔子、曾参,便只有和太监宫妾一样了。那么太监宫妾对父母的孝顺,难道还超过了周公、孔子、曾参吗?

赏读

韩愈在这篇文章中以李贺因其父晋肃犯讳不能参加科考,而自己又因劝李贺参加考试遭致谤议为缘起,引经据典,旁征博引,对照历代礼法中有关避讳的记载,并用周公、孔子等制定礼乐教化的先祖他们自身对待避讳的态度作比较,处处“设伏”,一步一问,步步将这种腐朽的时尚逼上被审判的地位,而正面判决却不用一字点破,只在“考之于经,质之于律,稽之于国家之典”之后采用设疑“两可”之辞,让这种丑恶现象在读者面前自然土崩瓦解。这种“破之当头,立在其中”的表现形式,不但使文章更具说理性,而且收到“全城而破”的艺术效果,再次突现了韩文的主要风格及他驾驭文字的高超艺术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