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陕北资源性企业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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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改革开放以前陕北资源性企业的组织管理

陕北虽地处西北,但蕴藏有丰富的以石油、煤、天然气为主的矿产资源。在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政府对这些资源性企业的管理模式是不同的。

一、政府对石油资源企业的管理模式

早在清末,陕北就有由官方管理石油厂的历史。当时由陕西省筹办延长石油官厂。这一时期企业规模很小,产量有限,政府对石油厂的管理是通过委派总办或提调具体负责管理油厂的日常事务。民国初期,石油资源企业也直接由省政府管理。企业的管理者总理或监督由省政府委任。1922年,省政府计划实行官商合办石油企业。1923年,省政府通过省实业厅委任石油企业负责任人――经理具体管理油厂,政府对石油企业的管理方式有所改变。1927年,油厂转归陕西省建设厅管辖。1932年,国民党政府把石油收归国营,由中央实业部统管。1935年,陕北红军解放了延长县,油厂实行国营。党中央到达陕北,进住延安后,石油企业由陕甘宁边区政府领导。

解放初,陕北石油企业受西北石油管理局领导。1953年,中共延长油矿委员会成立。1953年7月,油矿改归燃料工业部石油管理局领导。1955年,陕北石油企业改归石油部领导。1958年,石油企业管理权下放,陕北石油企业归陕西省石油工业局领导。1966年-1978年,陕北石油企业的管理权进一步下放,由延安专员公署领导。

二、石油资源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

陕北石油企业最早的石油官厂于清末1905年成立的。成立之初,油厂规模极小,组织机构极为简单。1905年-1907年期间,油厂是由总办负责,总办聘请外国人负责勘探、提炼。组织结构分三个层次,高层是提调,中层是总工程师,基层是技工。1912年-1928年,企业的高层改为总理负责,中层和基层结构未变。1928年-1935年,油厂最高层的领导由监督来担任。下管工程师,工程师管理技工。1935年-1937年,油厂由特派员、厂长、副厂长负责,下设两个勘探处,规模较以前有较大的变化。1938年,油厂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之下的组织机构有一定变化,分别设立工务科、地质科。1940年-1946年,陕北石油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企业高层领导厂长之下新设了行政、炼油、机械、地质、工务、钻井、会计、材料、管理、修理、运输等部、科、分厂等。1947年-1950年,石油企业内部组织机构有较大变化,企业内高层领导由厂长、政委、副厂长、政协、工程师等组成,中层由工务部、打井部、地质室、修理部、炼油部、教育室、工会、文书室、财务科、总务科、电力股等组成。

1951年-1967年,油矿内部组织管理基本上是两级管理机制,即矿领导一级,包括书记、矿长各一人、副书记若干名,副矿长若干人,工会主席,纪委书记等,下设党群机关和行政机关。党群机关主要包括:组织部、宣传部、团委、监察室、纪委、妇联等机构。行政机关由计划科、人事科、财务科、技术室、工程室、地质室、材料科、保卫科、总务科、安全科、劳资科、机动科、统计科、供销科、化验室、职工医院、运输队、学校等科室组成。二级单位是矿直属科级单位,包括采油厂、钻井队、炼油厂、机械厂、水电厂、运输队、医院等。这一期间,二级单位的各科级单位先是称作厂或队,后来称作车间、队。1968年-1976年,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陕北石油企业的二级组织机构发生部分变化,企业高层领导由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组成。机关部门也相应调整。党群机关主要包括政工组、武装部、政治处、团委、工会等。行政机关也有一定简化。这一阶段后期,部分直属科级单位改为直属二级单位,分别设立书记、主任之职,部分车间改称为油田。1977年-1978年,矿级领导由书记、矿长各一人,副书记、副矿长、工会主席等组成,其他机构变化甚小。

三、政府对煤炭资源企业的组织管理

陕北煤炭资源丰富、煤质优良。古有“清涧的石板、瓦窑堡的炭”之称,神府、黄陵等地的煤炭在国内外市场上享有盛誉。

早在北宋时就有陕北开采煤炭的记载。清代、民国时期陕北多处地方都有小煤窑开采煤炭的记载。这些时期,政府虽然制定了一些相关法规如《大清国矿业法规》、《矿工待遇规则》等,但对陕北的小煤窑的影响甚少。这两个时期陕北几乎没有官办煤炭企业。至边区政府时期,陕北煤炭资源性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大体形成四种类型,即公营、公私合营、私营和个体劳动者组成的合作社等。陕甘宁边区政府对煤炭资源性企业实行统一领导,分散经营的管理体制。集中领导就是组织上由边区建设厅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煤炭生产。全边区有统一的计划,由边区政府负责制定有利于煤炭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在经营中有重点地分配资金、物资、劳动力、原材料,使有限的人力物力发挥最大的作用。分散经营是指无论公营、合作还是私营煤窑,其一切经营活动,都是自主的分散活动,所有矿井的生产经营业务均由投资者管理。当时其所以采取这样的管理机制,主要是针对生产力水平低下,交通不便的边区煤炭生产的特点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当时,生产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边区军民的消费需要,实行自己动手创办自给式的工矿业。那时,不但民办厂矿分散经营,就是公营厂矿也不是政府部门独家经营,而是分属机关、团体、部队管理。边区的公营煤矿主要集中在延安煤区,由延安的党、政、军和群众团体集资所办,这些企业分属军工局、中央管理局、联防司令部、抗大总校等部门经营。集中领导和分散经营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陕北的煤炭资源性企业一直是“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即国家通过指令性计划,按照行政系统,采取行政办法进行管理。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领导是指政府部门对企业实行统一决策、统一计划、统一人事、劳动、工资,统一人、财、物,统一产、供、销的领导。在分配体制上,由国家通过地区、局统一规定工资等级和标准,统一规定调资时间和比例,由政府管理部门直接分配到职工。在财政管理体制上,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统收统支,企业盈余全部上交,亏损由国家包下来,需要资金向上级部门申请,给多少用多少。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各县、市自负盈亏。在计划管理上,生产和供销靠指令性计划来调节。生产的品种和产量由国家下达计划,产品由国家统配调拨,原材料由上级供应。在价格管理上,按产品分级由国家定价和省地各级政府部门定价,企业不能自行定价。在劳动管理上,劳动力统一计划,统一分配。在人事管理上,由政府部门统一管理。分级管理是指陕北资源性煤炭企业分属中央、省、地、县(市)、乡镇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全民所有制煤炭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四级进行管理,即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地区属企业、县(市)属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归属各县(市)分三级管理,即县(市)属企业、乡镇企业、村办企业。

地区煤炭企业以地区领导为主,受上级业务部门指导,即主要受省煤炭厅指导,县(市)属煤矿以县(市)领导为主,受上级业务部门指导。县(市)地方国营煤矿,省煤炭厅(局)、地区煤炭局仅管理其生产建设业务,行政和党组织领导均由地方政府和党委管理。

在新中国成立初,专署一级曾设工商科,煤炭归其管理。在以后的很长一段时期,虽然陕北资源性煤炭企业的管理机构随着内外环境的变化也几经改变,就煤炭企业管理来说,一直实行以“块块”为主,“条条”为辅,分行业管理的原则。上个世纪50年代前期、中期,工业商业合在一起管理,没有独立的煤炭工业管理机构。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地区一级成立了工业局,下设煤炭科管理煤炭企业,这时,煤炭工业的管理才从商业管理中分离出来,但不久又与交通管理合在一起进行管理。

陕北煤炭工业基础薄弱,上世纪70年代前,地区一级没有直属管理的生产煤矿,大部分县(市)煤矿也多是解放初由私人小煤窑经过公私合营,于1956年前后转为地方国营煤矿,矿井生产能力都很小,设施非常简陋,大多为人工开采,生产技术落后,煤炭归口工业局管理。70年代初,国务院各部、委、北京市对陕北开始进行五小工业援建,先后在陕北建立起了一些较大型的煤矿。70年代对工业管理体制进行调整,按“专业化协作”的原则,恢复了地区级工业局,下设煤炭管理科(处),初步形成了专业化管理的体制。

四、陕北煤炭资源性企业的内部组织管理

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无论公营、公私合营、私营还是个体劳动者组成的合作社煤炭企业,组织结构都较为简单。

新中国成立后,陕北煤矿企业内部管理体制的主要变化有:在民主革命和大跃进初期,实行矿长负责制,即“一长制”。党组织在煤炭企业中主要是发挥监督保证作用。大跃进后期至国民经济调整初期,改为党委领导下的矿长分工负责制,取消了“一长制”。1962年试行了《国营工业条例(草案)》后,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矿长负责制。“文化大革命”时期,党政领导遭破坏,企业代之以“革命领导小组”代行领导职权。之后,实行军管,由党代表领导一切。随后又成立了以军代表、革命领导干部和群众代表组织的党的核心小组和革命委员会领导煤炭企业一切事务。

建国初期,直到1957年才统称某某国营煤矿。

陕北地区级煤矿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是,煤矿设矿长1名、副矿长若干名,负责生产建设工作,并根据矿井生产规模和经营业务,设立必要的业务科室。科室负责人与工作人员视业务范围而定。生产第一线设立采煤、掘进、机电维修、通风等区(队)。为煤炭生产服务或从事多种经营的车间(厂)、校、所均设立独立机构。煤矿设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若干人,分管煤炭生产、机械动力、地质测量、开拓掘进、通风和安全等技术工作。

中国共产党在煤矿所设的委员会,受地委的领导。煤矿设书记1名,副书记若干名,纪检书记1名,副书记若干名。党委机构设置办公室、组织、宣传等部门。矿工会、共青团组织分别受矿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团组织双重领导。

地区级煤矿企业行政机构往往设置众多的职能科室,包括行政科、保卫科、计财科、劳资科、供应科、销售科、调度科、生产技术科、安检科、动力科、企管科、煤管科等。

各县(市)国营煤矿的党政关系受所在县(市)领导。一般各煤矿设矿长1名、副矿长若干名,总工程师(工程师或技术员),生产职能科室配备相应的主管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职能科室设置基本同地区级煤炭企业,所不同的是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较简化。

乡镇煤矿(窑)机构设置不统一。产量在万吨/年以上的矿(窑),机构设置大致同县属煤矿,年产万吨以下的小煤窑,一般视具体情况设置组织机构。

生产区、队设置和称谓不尽相同。有的采煤单位被称为“区”,有的则叫做“队”,开拓掘进单位通常称为队。区(队)设正、副区(队)长,负责管理本区(队)的生产业务。区(队)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配备有技术员、办事员、记工员、材料员、设备管理员等脱产或兼职的办事人员。区(队)工人通常分三班作业,定期轮流倒班。每班设班长、副班长管理该班生产。每班按工种业务分为若干生产组,生产组设组长。班组长均由选举产生,不脱离生产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