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年武昌起义后,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于1912年在南京成立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孙中山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于3月11日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史称“旧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有“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院、法院和附则”7章56条。辛亥革命后,袁世凯于1912年4月1日正式当上中华民国大总统。袁世凯窃取了大总统职位后,为了维持北洋军阀的专制独裁统治,于1914年3月18日成立约法会议,并向该会议提出旨在独揽大权的增修临时约法大纲7项。约法会议按照袁世凯提出的意见,重新拟订了宪法草案。袁世凯于5月1公布了《中华民国约法》,史称“新约法”(又称“袁记宪法”)。《中华民国约法》分十章,有“国家、人民、大总统、立法、行政、司法、参议院、会计、制定宪法程序、附则”,共68条。
那么,如何区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之间的不同呢?
(1)从两部约法产生的时代背景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北议和的产物。1911年武昌起义后,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和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军阀成为国内两股最大的政治力量。而原有的立宪派、旧官僚和旧军官大致以长江为界,南方的立宪派、旧官僚和旧军官站在革命党一边,而北方的立宪派、旧官僚和旧军官则站在北洋军阀一边。到了1911年底,南北双方决定停战议和,双方代表在上海举行了谈判。伍廷芳代表革命军方面提出清朝皇帝退位和建立共和体制等条件,并强调这两个条件没有退让的余地;而唐绍仪代表北洋军阀提出应由袁世凯担任中华民国大总统。当时西方各帝国主义国家及附从革命的立宪派、旧官僚和旧军官逐渐倒向北洋军阀一侧,在内外交困和重重压力之下,孙中山被迫发表声明:只要清帝退位,袁世凯拥护共和,即可以把临时大总统的职位让给袁世凯。1912年2月12日,清帝溥仪下诏退位。次日,袁世凯违心称“共和为最良国体”。这时,革命派内部的妥协势力也开始公开支持袁世凯。15日,临时参议院选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3月10日,袁在北京就任。4月1日,孙中山正式辞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职务。《临时约法》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制定的。《临时约法》强调“临时政府约法为参议院所制定,新总统必须遵守,颁布之一切法律章程,非经参议院改订,仍继续有效”,并以遵守《临时约法》作为辞去临时大总统的三项条件之一,要求袁世凯履行谨守约法的“宣誓”。
而《中华民国约法》则是袁世凯刺杀宋教仁、镇压二次革命的产物。1913年初,由同盟会改组而成的国民党在正式国会的选举中赢得胜利,国民党代理理事长宋教仁准备组织内阁。袁世凯为阻止国民党执政,于3月20日在上海暗杀宋教仁。革命党人迅速协助租界当局捕获凶手,宋案真相大白,国民党理事长孙中山动员起兵讨袁。在孙中山的动员下,李烈钧于7月成立讨袁军,向进驻九江的北洋军发动进攻,拉开了二次革命的战幕。7月,黄兴在南京宣布江苏独立。随后安徽、上海、广东、福建、湖南等地也相继宣布独立,加入讨袁行列。以江西、江苏为主要战场的二次革命全面爆发。但是,讨袁军仓促上阵,孤立无援,9月1日南京失守,二次革命宣告失败。1913年11月袁又下令解散国民党,于1914年3月18日成立约法会议,并于5月1日炮制了《中华民国约法》。
(2)从两部约法的内容上看
第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实行责任内阁制,《中华民国约法》实行总统集权制。临时约法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临时大总统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而《中华民国约法》则规定:大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大总统有权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官吏,宣告戒严,对外宣战媾和,缔结条约。除缔结有变更领土或增加人民负担的条约,须经立法院同意外,大总统行使上述权力时不受任何限制。又规定,立法院议决之法律案,大总统否认时,得声明理由,交院复议;如立法院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仍执前议,而大总统认为于内治外交有重大危害,或执行有重大障碍时,经参议院之同意,得不公布之。
第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实行国会制,《中华民国约法》则实行立法院制。与国会比较,立法院的权力大大缩小。如上面所讲,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大总统由国会选举产生,而《中华民国约法》则未做出上述规定。相比国会,立法院没有同意权;仅行使弹劾权。相反,总统有权召集立法院,宣布立法院开会、闭会及停会;对立法院议决的法律案,总统可以行使基本上无限制的否决权;总统甚至有权解散立法院。
(3)从两部约法的历史作用上看
《中华民国约法》从内容上说,虽然保留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一些基本原则,但从历史作用上看则为袁世凯复辟帝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为北洋军阀的专制铺平了道路。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起的历史作用,我们不妨引用一下参加过辛亥革命的吴玉章先生的一段话,他说:“从前皇帝自称天子,如果有人说皇帝是强盗,可以打倒,别人一定把他看作疯子。孙中山先生就曾经是一个被人家看作疯子的人。相反,在辛亥革命以后,如果有人想做皇帝或者拥护别人做皇帝,也一定被人看作疯子。袁世凯是在辛亥革命以后想做皇帝的人,张勋是在辛亥革命以后想拥护别人做皇帝的人,他们都有武力做后盾,当初何尝不自认为有把握?可是一到要成大事的时候,马上就发现原来拥护他们的人只有身边的几个奴仆,或者某些同他们一样可笑的梦游人”。这就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起到的历史作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树立了共和合法、帝制非法的观念。
(金钟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