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无政府状态之后:联合国安理会中的合法性与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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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英文版前言

2002年,美国计划攻打伊拉克以解除萨达姆·侯赛因(Saddam Hussein)的权力。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美国外交官四处活动寻求政治支持。他们通过双边谈判来争取他国政府的支持;他们与北约接触以便向土耳其提供防卫援助;他们向世界各国的民众发出直接的呼吁;他们也将这一问题提交到了联合国安理会。2003年伊拉克战争爆发前夕,安理会在一系列引人注目的外交活动中扮演了核心的角色。它成为了这场最终演变为或许是古巴导弹危机以来世界政治中最激烈的外交冲突的舞台。为此,安理会本身也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严厉批评,其中既包括战争的支持者,也包括战争的反对者。这些不同阵营一致认为安理会在这次至关重要的考验中“失败了”。支持者认为安理会拒绝授权美国领导的战争,因而没有能够履行其责任;反对者则认为它的失败在于没有能够阻止美国发动战争。由此,安理会被认为对于美国而言“在战略上是不重要的”,同时“在道德上是破产的”,并与世界政治新的现实“格格不入”。[3]美国总统乔治·W.布什(George W.Bush)则暗示安理会错失了“显示其作用”的最后机会。[4]对安理会的这种猛烈抨击契合了美国早期阶段游说该理事会通过伊拉克决议相关条款所投入的努力。这两方面的行动都耗费了巨大的精力,反映出其中涉及重大的利益。

发生在安理会内的争论围绕的是一项决议所产生的合法性(legitimacy)。两个阵营都指向了同一个目标:把这一合法性揽入自己的囊中,尽管它们试图将之用于相反的政治目的。当科菲·安南(Kofi Annan)声称联合国安理会在授权实施军事行动上拥有“独一无二的合法性”时,[5]很多国家看起来都赞同他的观点。甚至美国人也显然认同这一信条:如果美国的立场被安理会合法化,更多的国家将支持美国。[6]美国在发动战争之前采取的外交努力或许正是因为相信对这一信念的策略性使用可以降低军事行动的政治代价;因此,美国在2002年投入精力争取安理会授权的做法是理性的。合法性因此具有行为上的意义,正如安南后来解释的:“联合国赋予的合法性可以确保最大多数的国家能够并愿意采取”集体行动对抗共同的威胁。[7]

但是在国际政治中合法性具备与否会产生何种差异,以及在何种条件下会产生差异?合法性是一种什么类型的权力?它在不同主体之间如何转移,以及它如何被国家用于追求政治利益?本书将探讨这些问题。我阐明了合法性对于国际组织的权力以及更广泛地说对于国际政治而言是关键的;此外我们还可以用它来解释国际政治中一些迄今尚未被解释的现象。这包括我们在研究国际组织时持续遇到的关于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权力关系、国际组织的权力来源、国家及其利益的本质等问题的困惑。本书的焦点是联合国安理会,尤其是其合法性或非合法性(legitimacy/illegitimacy)对世界政治产生的影响,因此本书关注最多的是安理会的权力,包括权力的产生、使用和丧失。然而,这一研究对于分析其他国际组织也具有意义。

致谢

本书的出版离不开很多人的支持和关心。首先,我要感谢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 Wendt)多年来对该项目的关注。一些同事和朋友阅读了本书全文的初稿,为此我要感谢布鲁斯·拉西特(Bruce Russett)、迈克尔·巴尼特(Michael Barnett)、伊丽莎白·沙克曼·赫德(Elizabeth Shakman Hurd)、罗兰·帕里斯(Roland Paris)、亚历克斯·温特(Alex Wendt),以及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的匿名审稿人。我还要感谢卡伦·奥尔特(Karen Alter)、乔斯·阿尔瓦雷斯(Jose Alvarez)、里莎·布鲁克斯(Risa Brooks)、斯蒂芬·布鲁克斯(Stephen Brooks)、布鲁斯·卡拉瑟斯(Bruce Carruthers)、伊恩·克拉克(Ian Clark)、威廉·康诺利(William Connolly)、布鲁斯·克罗宁(Bruce Cronin)、萨姆·道斯(Sam Daws)、迈克尔·多伊尔(Michael Doyle)、玛莎·芬尼莫尔(Martha Finnemore)、西巴·格罗沃奎(Siba Grovogui)、特伦斯·哈利迪(Terrence Halliday)、布赖恩·乔布(Brian Job)、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Keohane)、迈克尔·洛里奥(Michael Loriaux)、罗伯特·迈克拉伦(Robert McLaren)、路易斯·保利(Louis Pauly)、达里尔·普雷斯(Daryl Press)、理查德·普赖斯(Richard Price)、亨利·苏(Henry Shue)、克里斯琴·罗伊斯—斯密特(Christian Reus-Smit)、亨德里克·斯普拉伊特(Hendrik Spruyt)、詹姆斯·萨特林(James Sutterlin)、本杰明·瓦伦蒂诺(Benjamin Valentino)、埃里克·富滕(Erik Voeten)、珍妮弗·韦尔什(Jennifer Welsh)、威廉·沃尔弗斯(William Wohlforth)和马克·扎克尔(Mark Zacher)对本书部分篇章的评论以及对书中案例和概念作出的有益讨论。此外,克里斯托弗·斯沃拉特(Christopher Swarat)为我提供了极佳的研究协助。

这一项目最开始时是我在布鲁斯·拉西特和亚历山大·温特指导下完成的博士论文,我非常感谢他们的支持。该博士论文研究得到了加拿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理事会(the Social Sciences and Humanities Research Council of Canada)、加拿大国防部及耶鲁大学博士论文奖学金的资助。我对国际关系理论和国际制度的兴趣开始于渥太华的卡尔顿大学(Carleton University),在那里我有幸受教于马克斯韦尔·卡梅伦(Maxwell Cameron)、沙伦·萨瑟兰(Sharon Sutherland)、芭芭拉·詹金斯(Barbara Jenkins)。我感谢他们当初对我的鼓励。

我也希望感谢那些给我机会在研讨会上讨论本书部分内容的个人和机构。这包括迈克尔·多伊尔和乔斯·阿尔瓦雷斯及他们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组织的研讨会,芝加哥大学的“国际政治、经济、安全项目”(Programon International Politics,Economics,and Security,简称P IP ES)的研讨会,达特茅斯学院迪基中心(Dickey Center)的史蒂芬·布鲁克斯和威廉·沃尔弗斯,美国西北大学国际与比较研究中心布赖恩·汉森(Brian Hanson),乔治·华盛顿大学埃里克·富滕和玛莎·芬尼莫尔,澳大利亚国立大学伊恩·克拉克和克里斯琴·罗伊斯—斯密特,牛津大学国际研究中心珍妮弗·韦尔什和亚当·罗伯茨(Sir Adam Roberts),比利时鲁汶大学的简·武泰(Jan Wouters)和巴特·凯雷曼(Bart Kerremans),比利时安特卫普大学约翰·缪森(Johan Meeusen)和彼得·布尔塞斯(Peter Bursens),以及南加州大学国际研究中心的卡萝拉·韦尔(Carola Weil)和斯泰西·戈达德(Stacie Goddard)。

第二章的部分内容曾以《国际政治中的合法性与权威》(“Legitimacy and Authority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为题发表于《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第53卷,第2期(1999年秋季刊),第379—408页。版权归国际组织基金(I OFoundation)和麻省理工学院所有,本书获得了使用该文的许可。第五章的部分材料建立在下文的基础上:《安理会的合法性、权力和象征性生活》(“Legitimacy,Power,and the Symbolic Life of the Security Council”),载于《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第8卷,第1期(2002年1—3月)。版权由Lynne Rienner Publishers出版社所有,本书获得了使用该文的许可。第六章曾发表于:《自由国际主义的策略性使用:利比亚和联合国制裁(1992—2003年)》(“The Strategic Use of Liberal Internationalism:Libya and the UN Sanctions,1992—2003”),载于《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第59卷,第3期(2005年7月),第495—526页。版权归国际组织基金所有。该文获得了2005年度的罗伯特·基欧汉奖(Robert O.Keohane Award),该奖项用于奖励由非终身教职者发表于《国际组织》的最佳文章。该文重印获得了剑桥大学出版社的许可。

最后,我将无尽的感谢献给贝斯·赫德(Beth Hurd),感谢她对该项目的鼓励和提出的深刻见解以及所做的一切。这本书真诚地献给她以及我们的女儿艾丽(Ally)和索菲(Soph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