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营商环境微视角:商事登记首代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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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各个部门应该协同办事

我对在窗口工作中遇到的几单业务,非常不解,甚至愤怒。

第一单。一个从外地回迁的企业,也就是从深圳迁到外地又迁回来的企业。不出去闯就没有体验,经过外地与深圳的对比,进一步印证了深圳营商环境的优越,因此企业迁出后在外地生存不如意的情况下,又迁回深圳。在2018年两会期间,我们在营商环境的宣传节目中,这个企业还上了镜,讲了为什么回迁回来,主要是深圳的人才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政府审批环境、政府监管环境都是外地没法比的。不久,我在窗口又一次遇到了这个企业的办事人员来找我,为什么呢?办事人员说,他们拿着我们窗口给的迁入深圳办结的迁移通知书,迁移通知书上明明白白地写明了该企业是从哪儿迁移到深圳的,迁移前后的信息的对比。但他们到银行办不了事情,他们是从清远迁过来的,银行要出具说明——地址发生了变化。我觉得通知书上写得非常清楚,清远迁到深圳,地址必然发生变更,要不然怎么叫迁入深圳呢?企业若不在深圳办公来找深圳机关登记做什么,不来深圳机关登记,我们的通知书上怎么会盖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章呢?这不是基本的逻辑和常识吗,为什么还需要证明呢?况且在我们的外网登记公示信息上也有显示,白纸黑字的通知书上也有显示。

接下来又跑来一个合伙企业的办事人员,来人一脸愁容。他说他这个合伙企业,其中有一个合伙人变成了香港身份,变成了香港身份后需要在工商登记系统内,将这个人项下的身份信息变更过来,因为不把工商登记系统内的信息变更过来,我们就无法将变更信息同步传输到税务部门,税务部门的数据不更新,企业那就报不了税。

我问“为什么报不了呢”,他又一脸无辜地说,因为这个人取得了香港身份证后,内地的身份证已经注销了。一旦注销了之后,报香港身份吧,系统通不过,报内地身份吧,系统也通不过。只有找源头信息来修改。可是去申请修改的时候,人家说这个合伙人变成了香港人,合伙企业类型要变为外资合伙。但根据有关规定实际不需要。窗口受理人员说,窗口不敢变更,因为有风险,什么风险不知道。企业办事人员说,他为了这事已经跑了大半年……

刚歇一口气儿,又来了一个企业办事人员。他说他的港澳通行证是个老证,是11位数字,但是税务系统要求9位数的新证号码。我说:“11位数的是老证,9位数的是新证,都是有效证件啊,都是你的啊,无非是新证把老证后面的两个数字给分离出去了,这分离出去的两个数字只代表换证的次数。”他说:“那我要换成9位的,可是我现在11位的还在有效期内,换不了啊!”我说:“我们工商登记采集你的11位数的信息,是因为你手上的证件就是11位数。如果你一定要换成9位数的信息,才能满足税务报税的需求,你应该跟税务局讲清楚,你这11位数的老证还没有过期,暂时拿不到9位数的新证。”他说税务局那边说不行,一定要换成9位数的,报不了税很急,怎么说税务局那边都不认可。

一个没有过期的证件,非要换成新证也不合适啊。有一点可以说明,无论是新证还是老证,在个人认证系统、实名认证系统上都应该认可,因为他这个证不是假证,也是真实存在的。他嘟嘟囔囔地讲了半天,我说:“你没有新证,我就是配合你做好服务我也帮不了你啊。”于是我和他大眼瞪小眼,直到他默默地走了……

刚一转身,又来一波。他们拿着我从来没见过的那么厚的一沓身份证来核验,原因就是股权转让,又要拿原来的转出方股东的身份证,又要拿受让方股东的身份证,但其实没有一条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要把转出方的身份证也核验一下。转出方在通过我们实名认证系统的时候已经经过了认证,确实不该核验。因此,在窗口来重复进行核验不合理。规则制定的不完善、制定规则时法律常识的缺失以及法律经验的缺失,会给基层窗口工作带来一系列麻烦。我们要增强服务理念,审批不是办事窗口的核心要义。

不管怎样,窗口——深圳的窗口,在办事上,应该有一个合理的逻辑,严谨的规则。在办事上,各个部门应该有一个共识,而不是各管一摊,各行其是,各自看似是合理地依法行政,但实际上让老百姓跑断腿。这种事情应该有一个管理的部门,这种事情也应该有一个投诉的部门,这种事情更应该有一个问题梳理之后共同解决的部门。这个部门必须有力度,这个部门可直通国务院,又可直通深圳的营商环境领导小组。

当然,这种事情也可以直接分配给窗口负责人,以敢于担当的责任精神给予尽快解决。当年我做办公室主任时,我们的局长讲过一句话:“你以为你很负责,其实你是最不负责的。”越想越有道理,不是吗?表面看没毛病,仔细想——服务精神缺位,更别提担当精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