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中央财政支出有助于减少发展阶段对调整地方政府行为内部关系的约束,但是这种“帮助”的程度能有多少?是不是可以消除它的约束?要解决这些疑问,就要进一步分析在政府行为内部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政府改善投资环境行为。在这里,本书仍然采用比较分析方法,即比较广东省、河南省和四川省的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水平。
比较中国不同地区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水平需要一个衡量的标准。2007年,世界银行公开发表针对中国120个城市投资环境的研究报告世界银行。政府治理、投资环境与和谐社会:中国120个城市竞争力的提升。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在这份研究报告中,世界银行对这120个城市的政府有效性进行了打分和排名。本书利用这份研究报告所给出的分数值进行比较,分析广东省、河南省和四川省政府改善投资环境的水平。按省份归类,本书从这120个城市中选出属于广东省、河南省和四川省的城市,计算各自的平均值,进而作对比。
根据表5-6,广东省、河南省和四川省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水平依次降低:广东是最好的,河南排第二,四川排第三。这种排名与各省发展阶段的前后次序一致。由于政府改善投资环境在政府投资行为内部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不同地区政府改善投资环境的次序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当地政府投资行为内部关系的优劣对比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