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账方针亦称收账政策,是指当客户违反信用条件,拖欠甚至拒付账款企业所采取的收账策略与措施。
在企业向客户提供商业信用时,必须考虑三个问题:其一,客户是否会拖欠或拒付账款,程度如何;其二,怎样最大限度地防止客户拖欠账款;其三,一旦账款遭到拖欠甚至拒付,企业应采取怎样的对策。一、二两个问题则必须通过制定完善的收账方针,采取有效的收账措施予以解决。可见,在企业向客户提供信用之前或当时,就应当对发生账款拖欠或拒付的各种可能情形进行合理预期,并制订相应的收账方针,防患于未然,而不能在账款实际遭拖欠或拒付时才消极被动地进行,因为收账方针是企业整个信用政策行使过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从理论上讲,履约付款是客户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是企业合法权益要求所在。但如果企业对所有客户拖欠或拒付账款的行为均付诸法律解决,往往并不是最有效的办法,因为解决企业与客户账款纠纷的目的,主要不是争论谁是谁非,而在于怎样最有成效地将账款收回。实际上,各个客户拖欠或拒付账款的原因是不尽相同的,许多信用品质良好的客户也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而无法如期付款。此时,如果企业直接向法院起诉,不仅需要花费相当数额的诉讼费用,而且除非法院起诉;不仅需要花费相当数额的诉讼费用,而且除非法院裁决客户破产(这通常需要经过极为复杂的程序和相当长的时间),否则,效果往往也不是很理想的。所以,通过法院强行收回账款一般是企业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的办法。基于这种考虑,企业如果能够同客户之间商量个妥协的方案,也许能够将大部分账款收回。
通常的步骤是;当账款为客户拖欠或拒付时,企业应当首先检讨现有的信用标准及信用审批制度是否存在纰漏,然后重新对违约客户的资信等级进行调查、评价。对于信用品质恶劣的客户应当从信用名单中排除,对其所拖欠的款项可先通过信函、电讯甚至派员的方式进行催收,态度可以渐加强硬,并提出警告。当这些措施无效时,可以通过法院裁决。为了提高诉讼效益,有必要联合其他被该客户拖欠或拒付账款的企业协同向法院起诉,以增强该客户信用品质不佳的证据力。对于信用记录一向正常的客户,在去电、去函的基础上,不妨派人与客户直接进行协商,彼此沟通意见,达成谅解妥协,既密切了相互间的关系,又有助于较为理想地解决账款拖欠问题,并且一旦将来彼此关系置换时,也有一个缓冲的余地。当然,如果双方无法取得谅解,也只能付诸法律进行最后裁决。
除上述收账对策外,国外一些国家还兴起了一种新的收账代理业务,即企业可以委托收账代理机构催收账款,或进行应收账款让售。但由于委托手续费或成本往往高达应收账款的50%,所以这一途径对许多企业,尤其是资财弱小、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很难承受。
同其他事宜一样,在组织账款催收时,企业也必须权衡催账费用与预期的催账收益的关系问题。一般而言,在一定限度内,催账费用花费越多,措施越加得力,坏账损失也就越小,即催账效益越加明显。但二者并非呈线性关系。最初支出的催账费用也许不会使呆坏账减少多少,以后陆续支出的催账费用将对呆坏账损失的减少产生越来越大的效应;但超过某一限度(即饱和点)后,催账费用的增加对进一步降低呆坏账损失的效力便会渐趋减弱,以致得不偿失。
对此,企业在组织账款催收时必须予以分析、考虑。判断催账费用是否已临饱和点的基本方法是:随着催账费用支出效果的减弱,如果呆坏账的边际减少额加上其边际再投资收益等于催账费用的边际增加额时,通常可以认为催账费用已抵饱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