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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章 道德良知:公共生活良序化的伦理支点(2)

与汉语的“良知”和“良心”相对应的英文单词是“conscience”,意为共同的知识,或简称“同知”、“共知”,强调人们之间的共性认知或同一感知。而对“良心”给予了比较明确界定的,是西方良心论的重要代表巴特勒,“他把良心看做一种能辨别善恶的心灵知觉能力,认为良心是一种人心中的据以赞成或反对他的欲望和行动的支配原则,而自身并不直接趋向于行动。良心具有一种普遍性和优越性,也实际的存在于大多数人的心中。”显而易见,巴特勒亦是从知觉以至直觉的意义上谈论良心的。而弗里德里希·包尔生则认为,可以“把良心定义为对风俗的意识或风俗在个人意识中的存在”。他把良心看作是一种“世袭智慧”,是从习俗中获得的,主张良心的后天获得性。

尽管先贤们对“良知”与“良心”的区分并不强调,也未对其内涵做更明晰的界分,但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现实看,两者都不该简单的混为一谈。它们应当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我们不能因为它们在传统理解上或习惯认识中的近似性或同一性,而忽视了它们在内涵与外延上的一定区别。倘不对两者做一定的界分,则不仅有碍于对概念本身的深入认识和准确理解,更重要的是,它会影响到人们对两者价值意义的把握与运用。因此,不论是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上说,还是从道德心理学的层面上看,对“良心”与“良知”之间的关系及其社会价值,都应有个比较明晰的认知。就本主题而言,厘清两者的关系,对认识和把握道德良知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具有重要作用。

就“良心”而言,主要指的是一种道德意识现象。它是道德主体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习俗和群体价值观念浸染下因袭而来的道德心理活动,主要表现为主体的各种道德情感,诸如同情心、羞耻心等所谓的“善良之心”。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些道德情感是一种社会性遗传的结果--它是社会道德文化世代传承在个体身上的一种自然延续。对个体而言,它属于一定程度的先天的“道德基因”获得。当然,人类毕竟是不同于其他动物的高级动物,这种“天赋性”的遗传情感,必然有它高于一般动物的人类特质,即具有较强的社会性、精神性和崇高性。正因如此,它是一种根植于个体内心的稳固的心理素质。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良心的情感体验成分较多,所以,“良心”的感性特质较明显,在主体的认识结构中,它属于感性认识的层次。

就“良知”而言,则属于主体的道德认识现象。它是道德主体在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道德观念影响下形成的道德认知,是人们对于社会生活中的善与恶所具有的普遍性、共同性的认识与选择,可谓为“良善之知”。它主要包括了主体的道德知识、道德观念、道德评价标准等。相较于“良心”,“良知”的理性颗粒较多,且后天习得的成分更大些;“良心”更多的表现为个体化的内心道德情感,具有一定的物种遗传或文化因袭的成分;“良知”则更多地体现为群体化的社会道德共识,包含着较多的后天培养及训练所得的成分,因此,我们又常常可以把道德良知称作“社会良知”。在现实生活中,道德良知具体表现为主体的责任感、使命感、正义感等具有强烈社会化色彩的要素成分。

不可否认,“良心”和“良知”之间确实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笔者认为,在两者之间,相对来说“良心”先于“良知”而存在,“良心”是主体道德认知,即“良知”形成的前提或基础,只有社会主体本身具有了接纳和包容各种道德观念、道德理论和道德准则的先天基础--“善良之心”,才有可能在后来的生命历程中进一步获得更多的道德认知--“良善之知”,进而也才能不断提高他的道德水准。换言之,“良知”的形成和提升,必须建立在个体拥有道德良心的“自然资源”基础上。当然,“良知”的不断丰富和提高,又会促进“良心”的大大增加,并使主体之“良心”更为纯洁、稳固和高尚。而从广义上说,“道德良知”则包括了道德情感和道德认识等感性兼理性的内容。

显然,在此意义上看,具有更多“习得”成分的“良知”(道德良知),不论是从其后天再造的层面上说,还是从其所能发挥的社会作用上看,都应当更多的引起我们的关注和重视。

三、道德良知在“公域”良序化中的作用

前已述及,在人们追求公共生活良序化的过程中,制度建构的作用备受关注,这对于在制度建构上先天匮乏“历史遗传基因”的中国社会而言,确有相当强的针对性。但矫枉不应过正,倘若把今天中国社会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矛盾,一股脑儿都归咎于制度的不健全以及法治的力度不够,则会走向“制度决定论”的极端,于事无补。因而,从根源的意义上说,社会成员道德素质的完善和道德水准的提升,进而在内化于心的道德良知的作用下自觉自愿的遵奉社会规则,才是解决“公域”无序化的关键所在。

那么,“道德良知”不同于制度规则等硬性机制的独特价值究竟何在?对此,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认识:

(一)强化社会主体的公共道德意识

“公共道德意识”指的是社会主体的道德意识中关涉公共生活领域的那部分意识,其中包括各种具有公共性的道德观念、道德主张和道德评判标准,它有着突出的整体性、社会性特点。

应当看到,在当今公共生活领域里存在的诸种无序化现象,其中的一个主要症结,就是在社会主体的内心深处缺乏强烈的公共道德意识。公共道德意识的缺失,使人们对公共生活中的各项现象和问题充耳不闻、麻木不仁,而公共生活领域中所应当遵守和维护的各项规则也便形同虚设。深入考察会发现,当我们重视社会制度和规范的建构,并且各种制度规则业已逐步建立并付诸实行之后,其实施的实际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便取决于主体的道德素养,而其中,“公共道德意识”的强弱对于公共生活的发展状况则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那么,要强化这种“公共道德意识”,道德良知的作用不可小觑。前已论及,“道德良知”实际上就是“社会良知”,它是人们对于社会生活中的善与恶所具有的普遍性、共同性的认知与选择,有着很强的社会性、公共性色彩。在现代社会,道德良知越来越具有了突出的社会性和普遍性意义。这样一种社会性的良知,必然要求每一个人作为一个社会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公共意识,必须以社会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和需要作为自我生存发展的一个基点,并严格遵循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规范。倘若违背这些准则规范,那他就要受到共同体所有成员的一致鄙视和谴责。

可以想见,在强烈的“公共道德意识”的引导下,社会主体将对公共生活领域中的各种现象和各项活动予以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他能把公共生活中的各种规则和要求当作自身必须遵奉的道德要求,且能在现实中自觉自愿的遵守,从而对公共生活的良序化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二)净化公共生活空间的社会风气

公共生活空间主要包括公共交往空间、公共服务空间、公共意识空间等。在刚刚迈进公民社会雏形阶段的当代中国社会,公共生活空间存在着许多问题,诸如公共交往空间中的诚信缺乏、公共服务空间里的责任缺失、公共意识空间里的道德失范等。而所有这些公共生活空间里的负面现象,不断累积扩张之后,便会导致整个社会风气的败坏。

那么,要改变目前公共生活中一定程度上的失范无序现象以使社会风气好转,社会主体自身的觉悟以至积极作为显然十分重要。在此,不必要求个体一定要有多高的道德觉悟和道德水准,倘若人人都具有一定的社会良知,从内心深处把公共生活状况的优劣好坏看作与自身息息相关的事,并身体力行的参与其间,相信社会风气的现状定会有所改观。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在净化社会风气的过程中,社会主体的责任心、正义感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我们知道,在道德良知的构成要素中,除了最具有普遍意义的同情心、羞耻心之外,责任心、正义感也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述这些基本的“良知”要素,除了让公民个体在灵魂深处始终保有作为一个人的善良公正之心外,同时,它还会使个体拥有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对他人和社会的一定的关切之情。这种社会情感,可能一时会被遮蔽或被抑制,但只要条件具备了,一如当下这样一种开放民主的社会环境,社会对公民的参与度的需求大大增强了,公民个体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就会被大大的激发并产生巨大的现实推动力,从而对社会风气的净化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优化公共生活环境的社会秩序

公共生活环境的社会秩序,包括两大方面的组成部分,其一是公共场所的社会秩序,诸如机场、车站、商场、文体活动场所等以公共设施为依托的社会秩序。对公共场所社会秩序的遵守,表现为人们是否爱护公共财物和珍惜优美的公共环境,能否在公共环境中根据特定场所的要求开展有序的公共活动。其二是公共交往活动中的社会秩序,如公共交通秩序、市场交易秩序、网络交流秩序等以人的交往活动为基础的社会生活秩序。其中既有现实世界中的人际交往活动,也包括了在虚拟世界中人们之间进行的各种交流和互动。

尽管今天的国人,已经越来越明白秩序井然的公共生活对于建设一个现代文明国度具有的重要性,而且在文明习惯和社会礼仪上也已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也要看到,仍有相当多的社会成员并未从内心深处了解公共秩序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常常能看到公共设施被任意破坏、公共秩序被随意打乱的场景。而令人忧虑的是,很多情况下,人们往往是明知错误却在一种强大的从众心理的支配下随波逐流、甚至同流合污。因此,有学者指出“礼貌要成为公民性的内涵,就在于要同样礼貌地对待不相干的陌生人,并且更难的是,自己能够相信陌生人通常也会同样对待自己……礼貌作为马路边、公车上、餐馆里的细节,可能显不出重要性来,但是作为整个社会的集体心理却是现代国家能够在个人自由的条件下有序运转的基础”。

综上所述,面对公共生活环境中的无序化状况,社会主体的道德良知是能够发挥它的独特作用的。我们应当看到,良知不仅是人之为人的道德基础,还是社会之为社会的伦理支点。没有良知的人,就无所谓人;而良知匮乏的社会,则无法实现其健康化、良序化。

注释:

⑴孙春晨曹刚:2008,中国的道德记忆,中国教育报,2008年12月30日。

⑵何怀宏:良心论,三联书店(上海),1994年版,第16页。

⑶《孟子·尽心上》。

⑷《孟子·告子上》。

⑸《王阳明传习录,卷二,答聂文蔚二》

⑹转引自何怀宏:良心论,三联书店(上海),1994年版,第6页。

⑺弗里德里希·包尔生著,何怀宏廖申白译:伦理学体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310页。

⑻高丙中:中国的公民社会发展状态--基于“公民性”的评价,探索与争鸣,2008年第2期,第9-10页。

⑼弗里德里希·包尔生著,何怀宏廖申白译:伦理学体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3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