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传统下的独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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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医师法”与废止中医 (3)

最有名的一个例子是五年前在台中发生的密医林天送案。林天送没有医师资格、没有医师证书,当然更不会加入医师公会,但他却在台中市挂了“原子能放射疗治”的招牌,这当然是胡闹,结果台中市卫生院看不过去了,请警察机关来办,并援引“医师法”第二十六条来罚他。可是林天送不服,他说他根本不是医师,怎么能用“医师法”来罚?从现有“医师法”来说,林天送的辩解是站得住脚的,“医师法”确实不能罚他,确实不能罚前面所说的二至六类的密医。

可笑的是,“医师法”不但不能处罚二至六类的密医,反倒帮助了他们。按照“医师法”第三条第三款,“曾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就可以应医师检核,这真是历史上最荒唐的法律!这等于明明白白地说,你小子只要做五年“密医”,登些鸣谢广告以示“卓著声望”,五年以后可法定你。这不是荒法界之大唐吗?追踪这条法律的来源,更证明了我所说的“凑”字。这条法律是抄民国二十五年的《中医条例》,而《中医条例》是抄民国十一年的《管理医士暂行规则》,而《管理医士暂行规则》是抄民国五年江苏省的《检定中医暂行条例》,而这个《检定中医暂行条例》在今天读起来,会使你哭笑不得:

第八条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受委员会之检定:

一、文理精通,曾读(中医)医书,在五年以上者;

二、曾营中医业在五年以上者;

三、曾是(中医)医药等书之著作者。

从这三点来说,中国人立法简直拿人命当儿戏,我想绝不算夸大。这样荒唐的条文居然还被后人一抄再抄三抄,而抄进立法院三读通过的“医师法”,我们怎么能不埋怨,埋怨那些既不用脑筋又不负责任的立法大老爷?

这个例子充分说明了我前面所说的:“不伦不类的现状,究其祸首,皆源于中医或从中医中蜕变而出。”“医师法”的症结所在是中医;修改“医师法”的关键也都环绕在中医问题上,不把这个毒瘤割去,因它而起的溃烂还会继续扩大、继续蔓延!

吴基福先生到底是长者,他像每一个深受科学医学训练的医生一样,对所谓“中医”“国医”“汉医”“儒医”“江南世代儒医”,采取一种缄默的抗议。

我个人所接触到的西医们、台大医学院的学生们,他们也同样具有吴基福先生的风度—— 一种在我看来略显消极的风度。吴基福先生在《文星》第五十九号中的一篇文章《从霍乱谈到“变法”》里,曾要求:

[修正之]“医师法”严格规定医师不能刊登夸张之广告宣传,同时对中西医分别颁订“医师法”,使之各行其道,中医不得使用西药及注射器。

对这段话我有两点意见:

第一,按现行“医师法”第十七条,已经有了“医师关于其业务不得登载或散布虚伪夸张之广告”的规定,这问题的重点已不是吴基福先生所说的“严格规定”,而是如何使医师履行此“义务”。关于这点,我的看法很乐观,我相信真正洁身自爱的有医德医品的医师,绝不肯做“虚伪夸张之广告”,而整天在报上被鸣谢的圣手们,我们完全可以怀疑他们到底是不是医生。

第二,“对中西医分别颁订‘医师法’,使之各行其道”的意见,我绝不同意。因为这种二分法的措施,无异又走回1943年“医师法”颁行前的老路,无异又在法律上承认了中医的价值,无异又把科学的现代医学跟神学玄学的中古医术相提并论,而使一般民众仍在中西医间做钟摆,这是说不过去的。今天我们的责任是,要对中医中药严格推行史汀生式的“不承认主义”,先在法律上不承认它,再在教育上把它赶走。每一个现代化的医生(西医),都应该以医界中有个附骥尾的“中医”而感到可耻。医学就是医学,为什么要有中西之分?西医就是医生,为什么要有那些不挂听筒的家伙来充数?

总之,“医师法”的修改必须从根本上动手术,不能妄想妥协或苟安,更不可有一般所谓“先做重点修改,余者回大陆后再行之”的官样文章。

如果能下决心在根本上动手术,我们才可进一步商讨细节,如明文定出“医师法”的“除名”部分(第四条第二款),补足“医籍”的缺陷(第七条),用强有力的《医疗法》来代替《违警罚法》制裁密医与夸大广告,剔除《医师法施行细则》里中医部分并将“医师法”第八条移入,完全废除《中医师检核办法》,以及增添我们所缺少的现代文明国家的医药卫生法规(如《卫生所法》《精神卫生法》《性病预防法》《旅馆业法》《公园法》《输血法》等等)。除了这些法律条文以外,我们要严格要求下列七个机关的权限和它们对医生药品、密医伪药、广告宣传的责任:

一、考试院考选部。

二、内政部卫生司。

三、省政府卫生处。

四、内政部警政司。

五、省政府警务处。

六、各县市警察局。

七、省政府新闻处。

除了这些治标的机关,我们要正式建议“教育部长”,从速解决“中医学院”这个Gordian Knot,别再做连半世纪前的教育总长都不肯做的蠢事!虽然这个铃不是你系的,可是它非得由你来解不可。

立委与舆论界应该反省:

“医师法”是关系国民健康的重要母法,立法委员对“医师法”的订立与修改要负绝大部分的责任。从几十年的历史来看,我们的“立法委员”们至少在“医师法”上实在对不起小百姓,他们作了很大的孽。他们不但在1948年坐失一次修改的机会,并且还在1956年开了一次大倒车——“筹设中医学校”和“中国医药研究机构”。这个议案的通过和当年的“中医条例草案”一样,也经过三年之久。可是三年后,胜利终于归于中医和中医的卫道者们。当这个封建的泡沫得势以后,他们得意扬扬地印了一部什么《中国医药复兴实录》,在前言里大言不惭地写着:

我国医药事业,亟须设立学校,以谋改进而图发扬。自民国十八年起,即由医界明达陈述利弊,奔走呼吁,所有党国先进、海内外名流,均竭力支援,二十余年来,先后请愿建议,以至罢市绝食,但议决立案概未果行,我中医界全体人士均以此为忠贞救国之职志,再接再厉,永矢弗谖,奋斗到底。

本案……历经三年六个月又六天之久,始获全部完成,万世基业,于焉奠定,人类寿域以此宏开。唯此重大事件,成就辉煌,为我中医界近百年来空前所仅有……一个20世纪50年代的立法院,竟让一群妄人进入“近百年来空前仅有”的迷梦,妄想“人类寿域以此宏开”,这该是何等可叹!现在,他们那位“忠贞救国”的“中华民国全国中医师公会联合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兼“教育部医学教育委员会委员”,已经到台中监狱去开“万世基业”去了,他们的“中医学院”“改进而图发扬”以后,居然也用起西医的教科书来了,这是何等奇观!我不知道他们在闹什么?难道也想学三十年前的人编的《中西验方新编》吗?

回想那次议案的通过,当时出席立法院院会的委员有四百一十七人,但是表决的时候却只有一百六十四人,议案因其中一百四十一人的赞成而宣告通过。换句话说,有两百五十三个立法委员没有在这么一个重大的案子上发表意见,只有二十三位立法委员表现出对违反时代潮流的抗议,这该是何等可怜!何等可怜!

站在小百姓的立场、站在对“医师法”的历史与内容略有所知的立场、站在绝不相信中医能够“宏开”“人类寿域”的立场,我不得不严肃地指出立法委员的失职与可耻。同时我深信这次失职可耻的记录,在中国立法史上无法冲淡——除非他们决心自赎!

由于“医师法”同中医的种种问题,我不能不同时责备咱们自由中国的舆论界,诚恳地希望主持报纸社论的人,切实想想你们诸君的责任是什么。立法院通过“筹设中医学校”案以后,你们诸君竟没有一篇不肯媚世的社论、没有一个风骨嶙峋耿介拔俗的意见,这是你们最大的耻辱!你们主持舆论的人,岂可以人云亦云与时推移吗?岂可以写几篇豆腐块的讥讽就算向社会交卷了吗?岂可以对国计民生思想趋向的重大问题随便议论吗?社会上这一类问题层出不穷,你们若自觉所受的思想方法训练不足以解释许多社会现象,就不应该乱抒己见。许多可怜的小百姓等待你们去开导,许多颟顸的立法委员需要你们去鞭策。他们又要修改“医师法”了,如何设法把他们导入正途,这是你们舆论家的责任。

[附记]有几条史料可以代表五十多年前国人对中西医的看法,抄在下面作为附录。

清末丁福保是介绍日本医学书籍最有成绩的功臣。他的《历代医学书目序》里有这样一段话:

……西人东渐,余波撼荡,侵及医林,此又神农以后四千年以来未有之奇变也!而稚之医,以通行陋本,坊间歌括,盈脑塞口,瞆瞆如豕羊,酣卧于厝火积薪之上,而坐弃他人之长,推之天演公例,数十年后,医学国粹亦不复保存矣!

王景沂在《科学书目提要初编》中的医术科里也说:

西人全体之学,至晚近而益明者,解剖精也。自血管脑筋之理发现,据以推察官骸脏腑维系之用,罔不密合。常者安之,变者探其原而去其害。夫唯了然于心,于能砉然于手。斯学不明,而嚣嚣以方伎自雄,直妄人而已矣!

还有吴挚甫,在《答萧敬甫书》里写道:

……今西医盛行,理精凿而法简捷,自非劳瘵痼疾,绝无廷久不瘥之事。而朋友间至今仍多坚信中国含混医术,安其所习,毁所不见,宁为中医所误,不肯一试西医,殊可悼叹!执事久客上海,宜其耳目开拓,不迷所行,奈何愿久留病魔不一往问西医耶?千金之躯,委之庸医之手,通人岂宜如此?试俯纳鄙说,后有微恙,一问西医,方知吾言不谬。

在半个世纪以后的今天重看上面这些议论,我们应该惭愧地问问:我们的“进步”在哪里?

[后记]当我写这篇文字的时候,我早就预料到所谓中医和中医的卫道者们要对我展开围剿,因为这是他们一贯的对付异己者的“祖传秘方”。果然不出所料,他们赶办了一个《革新中医》月刊,由所谓的“中华民国中医药学会”理事长担任发行人,常务理事担任社长兼主编,开始在这个刊物里哇哇大叫,在《庆祝中华民国五十二年国医节特刊》里,他们警觉似的说:

最近又出现若干野心分子将步汪(精卫)、余(岩)之后尘,且变本加厉,由攻击中医中药,进而谩骂政府与立法委员,吾人环顾目前情形,殊与“三一七”事件时代之环境不相上下。

他们又说:

此次阴谋破坏中医药之野心分子,比起民国十八年的那一班,虽然地位、学识、声望都差得太远,但其野心却更大。

在香港方面,他们自然也展开响应活动。香港中国医药出版社的社长、当年《中医药保卫战》的作者,写出洋洋四千字的文章,攻击李敖是“西洋文化的干儿子”。这种下流的手法,我在台湾也碰到了。台湾中部、南部都有剧烈攻击我的文稿和书信,有的甚至说我“步汪精卫之后尘,照此认真起来,每一个国民皆有资格向警备司令部告发你是一个汉奸之思想犯”。——这些慷慨激昂的话,更是他们“意底牢结”(ideology)的最佳表现了。

台北今日医药新闻社举办“修改医师法与革新医界风气的途径”笔谈会,在《今日医药》第二六○号(1963年1月1日)发表了我的一点意见:

台北今日医药新闻社举办“修改医师法与革新医界风气的途径”笔谈会,在《今日医药》第二六○号(1963年1月1日)发表了我的一点意见:1963年3月8日台北《联合报》:

不合格中医师不应参加检核省议会促立法院废弃原法变通规定[本报雾峰7日电]省议会第六次临时大会,7日通过民政审查委员会所提出的临时动议案,请立法院在审议《修正医师法草案》时,对该条文中第三条第三款予以废弃,以符立法体制。

提案中说:此项条文第三条:“一医师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亦得应医师检核。”第三款:“曾执行中医师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查《修正医师法草案》时,已增订第二十八条条文,系对不合法和不合格之医师(密医)订有严格刑罚,加强取缔之明文,已充分表明政府对无照密医严厉制裁和革除积弊的决心,如原法第三条第三款予以保留,即无异政府又对不合格之中医师承认其执行业务。是以在同一立法之条文中,不应有此矛盾,以维法制。

我这篇《修改医师法与废止中医》原登在《文星》第六十一号(1962年11月1日台北出版),同期有吴基福先生的《透视台湾界的“大杂院”——兼谈修改医师法问题》。(196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