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国际关系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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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当代中国外交(5)

中、美双方从1978年7月5日起,在北京举行建交秘密谈判。1978年12月16日,中、美双方发表了《中美建交公报》,最后达成协议:①美国承认中国关于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的立场,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只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②在中、美关系正常化之际,美国政府宣布断绝同台湾的“外交关系”,在1979年以前从台湾和台湾海峡完全撤出美国军事力量和军事设施,并通知台湾当局终止《共同防御条约》;③从1979年1月1日起,中、美双方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3月1日互派大使、建立大使馆。

197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1979年1月1日,台湾驻美“大使馆”正式关闭。4月,美国从台湾撤走军队。1980年1月1日,美国废除了《美台共同防御条约》。从中、美接近到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大约近十年的时间。在这十年的时间里,双方经过改善、徘徊、建交三个发展阶段,最终使两国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中、美关系从此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中、美关系实现正常化,为中国正在进行的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了有利的国际环境。

30.《中美建交联合公报》

1978年12月,中、美两国分别在北京和华盛顿公布了两国建交公报,即《中美建交联合公报》。这是美国面临苏联扩张压力、中国面临苏联北部重兵压力,中、美两国战略调整,两国关系发展的产物。公报的主要内容是:自1979年1月1日起,两国正式确立外交关系,相互承认。美国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关于台湾,美方承诺撤军、断交、废约,不和台湾保持任何官方关系,只保持民间经贸关系。两国重申,中、美都不在太平洋、亚洲以至世界范围内谋求霸权,也反对任何国家旨在建立霸权的努力。

《中美建交联合公报》的发表,实现了两国关系正常化,建立了外交关系,促进了中、美两国关系的改善与经贸等领域的合作与发展,同时也有力地反对了霸权主义。但是此后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与台湾关系法》,违反了《中美建交联合公报》的原则,给中、美关系的发展蒙上了阴影。

31.《中美八一七公报》

《中美八一七公报》1982年8月17日,中、美为解决美国对台湾出售武器问题发表的联合公报。《中美建交公报》中没有解决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的问题。中、美双方经过艰巨的谈判,达成协议。在《中美八一七公报》中,中国政府重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1979年1月1日中国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宣布了争取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1981年9月30日中国提出的‘九点方针’是按照这一大政方针争取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进一步重大努力。”美国政府重申“三个无意”:无意侵犯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无意干涉中国的内政”,无意执行“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政策,并对中国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和“九点方针”中表明的中国争取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政策表示理解和欣赏。美国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的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准备逐步减少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最终解决这一问题。

此公报再次规定了中、美双方的交往原则,保证了中、美双方恢复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发展。另一方面,虽然得到了美国政府关于售台武器的承诺,但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美国政府后来也没有严格履行公报中的各项规定。售台武器问题仍然是中、美关系发展的障碍。

32.《与台湾关系法》

1979年1月1日,中、美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同时美国政府宣布与台湾“断交”、终止《美台共同防御条约》,从台湾撤出美国军队。1979年3月28日和29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了《与台湾关系法》。1979年4月10日,经由卡特总统签署后成为法律。该法共有18条和数十款。

《与台湾关系法》包含着一系列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①给中、美建交加上限制条件:“美国决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是基于台湾的前途将通过和平方式决定这样的期望”。②增加所谓台湾安全条款,使美国协防台湾法律化;该法第二条(乙)称,美国严重关切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抵制或禁运来决定台湾前途的任何努力,承诺将“向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③在美国国内法体系上给予台湾类似“国家”的地位,称美国法律中提及外国、外国政府或类似实体时,“也适用于台湾”。台湾的地位不受“断交”影响。④台湾驻美机构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因此,《与台湾关系法》直接违反了《中美建交联合公报》。

4月28日,中国外交部照会美国,正式表明中国政府反对《与台湾关系法》的原则立场,希望美国政府切实遵守建交协议的原则,不做任何损害两国关系的事。

美国《与台湾关系法》开始实施后,美国历届政府和台当局一直把它作为发展关系的借口。中、美关系因为这个法案,频频出现风波。

①《与台湾关系法》严重违背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承诺。美国《与台湾关系法》的核心和实质主要是保证美国在台湾的利益。美国通过立法基础,“合法地”武装台湾,对抗所谓的“共产党中国”,持续制造海峡两岸对立的局面,以维持美国在亚洲的利益。

②《与台湾关系法》也是美国府院政治相互制衡的一个产物。《与台湾关系法》当年在参众两院通过之后,因为其中的一些条款直接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相抵触,美国政府官员曾经劝说卡特予以否决。但是由于其在参众两院的高通过率,卡特考虑到政策风险和美国在台商业利益,因此予以签发。

③在《与台湾关系法》框架下,台湾、在美国各有获益。首先《与台湾关系法》确认了“美国在台协会”作为一个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并且逐渐成为台湾在美国利益的代言人。在《与台湾关系法》的框架下,美国军火公司也从美、台军售中获得了大量的利益。代表这些军火公司利益的美国保守派议员如赫尔姆斯等人,更是进一步推动美、台关系,在美国参议院成立了“台湾连线”组织,保护和推动台湾在美的利益,制衡中、美关系向良性渠道发展。

33.改革开放后中国新型党际关系准则

1980年5月,邓小平同志在《处理兄弟党关系的一条重要原则》中第一次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提出要正确处理中国共产党和各国共产党的关系,提出了处理党际关系的四个原则: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党的十二大以来的历次政治报告和新党章都对新型党际关系原则作了概括,形成了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和各国党关系的四项原则。党的十四大政治报告的表述是:“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这四项原则既各自具有独特的内涵,又构成互相联系、互相依存、互相作用的有机整体,为同一切愿与我党交往的各国政党发展新型的党际交流和合作关系,促进国家关系的发展提供了基本准则。

34.20世纪80年代中、苏关系正常化的三大障碍

中、苏两国关系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苏两国的国内国际局势都开始发生变化。苏联方面,由于大肆对外扩张使自己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越来越感到力不从心。在这个背景下,当苏联领导人提出改善中、苏关系的建议后,中国作出了反应,在缓和关系的过程中,提出了消除严重威胁中国安全的三大障碍,认为中、苏关系改善的关键是消除三大障碍,即苏联支持越南入侵柬埔寨,在中、苏边境和蒙古驻扎重兵,武装占领中国的邻邦阿富汗。其中苏联支持越南入侵柬埔寨是妨碍中、苏关系正常化的主要障碍。中、苏之间的政治对立和军事对峙,正是在柬埔寨问题上尖锐地表现出来。苏联帮助越南打仗,侵占柬埔寨,而中国则帮助柬埔寨的抵抗力量反对越南的侵略,这就使中、苏双方实际上处于热点状态,如果任其发展,就有可能导致中、苏两国之间的直接对抗。消除这三大障碍既关系到中国的国家安全,同样也涉及维护世界和平。

1982年10月—1988年6月,中、苏两国政府特使就实现两国关系正常化问题经过了6年12轮的磋商。中、苏虽然在三大障碍等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分歧,但是两国在其他方面的关系开始逐步恢复。此后,苏联开始从蒙古、阿富汗撤军,并表示愿意作出努力以帮助越南从柬埔寨撤军。在消除三大障碍方面出现明显进展的情况下,1988年底和1989年初,两国外长完成了互访,并发表了中、苏关于柬埔寨问题的九点声明。至此,影响中、苏关系正常化的三大障碍基本上得到解决。

35.阿尔希波夫访华

1984年12月21日,苏联部长会议第一副主席阿尔希波夫应中国政府邀请,率团对中国进行为期8天的访问。阿尔希波夫是中、苏关系恶化20年以来第一位访问中国的副总理级苏联官员。在访问期间,中、苏双方签订了《中苏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和成立《中、苏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协定》。中、苏两国外贸部还就1985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外的补充贸易达成协议,并进行换文。阿尔希波夫访华表明,虽然中、苏关系正常化还存在障碍,但中、苏关系改善的势头已经不可逆转。

36.《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中国首先开始与英国就香港问题展开谈判,这是将基本国策变成现实迈出的第一步。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正式签署了《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5年5月27日,中、英两国政府代表在北京互换了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批准书,并共同签署了互换批准书的证书。至此,中、英联合声明正式宣告生效,由此宣告我国将对香港行使主权。

联合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起,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英国政府届时将香港交还中国。收回主权后,中国政府在香港设立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政府管辖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7.《中葡联合声明》

中国政府与葡萄牙政府自1986年开始谈判解决澳门问题。1987年3月,两国草签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1987年4月13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在北京正式签署。1988年1月15日,两国代表在北京交换了联合声明的批准书,联合声明开始生效,澳门进入了过渡时期。

联合声明包括主体文件及两个附件。其主体文件共7条,主要内容为:①澳门地区(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和路环岛)是中国领土,中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②恢复行使主权时,在澳门设立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③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④特区政府和立法机关由澳门当地人组成;⑤澳门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⑥葡萄牙和其他国家在澳门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⑦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予以规定,并在50年内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