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民主
民主是现代政治的旗帜,任何国家无论其在实质上如何独裁专制,都要在意识形态上宣示自己的民主性。民主是价值理念与制度形式的结合,其中价值理念是民主政治的追求目标,制度形式是支撑价值理念和实现价值目标的具体载体。就价值目标而言,民主即是人民当家做主、人民主权或者说主权在民,也就是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和根源性权力。在现代政治中,主权和治权一般是分离的,人民掌握主权并不意味着人民直接行使治权。所谓治权是治理国家的具体权力和直接权力。治权是主权授予的结果,主权是治权的上级和源头,治权服从主权并向主权负责。现代政治中的治权一般由人民授权的政府来行使。人民既然不能直接行使治权,治权需由政府来行使,那么如何体现人民的主权地位呢?就要通过选举的形式来产生政府主要官员,以此体现人民的主权地位和人民的授权。选举虽然不是民主的充分条件,但却是民主的必要条件,没有选举人民就没有任何政治权力。选举产生政府之后,还要防止政府的治权侵犯人民的主权,因为历史上发生的治权僭越主权的例子比比皆是。这就需要对政府体制进行谨慎的设计,例如权力分立制衡、议会至上体制等。即使设计了一个有效制约治权的政府体制,也不能保证政府就能随时反映人民的意愿,这就需要广泛发展人民的政治参与,使人民能充分参与到政府决策中来,随时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与人民的政治参与相对应,政府的工作人员应该认真听取人民的呼声,密切与人民大众的联系,这就是政府工作中的民主作风。总之,我们可以从五个层面来理解民主,即价值理念、选举制度、政府体制、政治参与、工作作风,其中价值理念是核心,其他四个方面共同支撑起民主的架构,这五个方面共同构成我们对民主的完整理解。
14.多数的暴政
托克维尔首先提出这个概念,他认为如果多数权威是无限制的,多数的暴政就可能形成。如果没有防范多数暴政的保证措施,民主政体就会蜕变。托克维尔担忧的是由于舆论对人的思想实施“统治”和“压制”而形成的民主的“暴政”。政治学的一般分析都认为,如果民主政府只实施简单多数的法则,民主政府也会产生多数的暴政,导致多数人剥削、压迫少数人的格局,这样的民主政府实际上就是暴民政府。与自由的、法治的政府相比,暴民政府更容易滥用权力。因此,现代政府实际上都是自由、法治、民主政府的混合物,以自由为基础、法治为框架、民主为背景的有限且有效的政府。民主理论相信,多数人的决定至少在多数情况下是正确的,这一信念同时也表明,多数人的决定在有些时候不可避免地会犯错误,多数人制定的政策也可能会失败。因此,少数应有权自由地表达他们的观点,自由地结社和劝说他人接受自己的观点,从而形成新的多数,也有权自由地批评多数在政府中的代表以及他们行使权力的方式。如果只有多数统治原则,就会形成极端民主政体,少数就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多数。这时,民主就损害了自由,这显然有悖于民主理论的初衷。
15.多元主义民主
罗伯特·达尔是多元主义民主的最先倡导者,在此方面他的代表作有《民主理论前言》、《经济民主前言》。他认为选举是民主的主要标志,精英统治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同意,众多权力中心的存在是民主的出发点。多元主义民主高度重视利益集团在民主中的作用,民主过程的价值在于“多个少数”的统治,而不在于建立“少数的最高权力”。多元主义民主的主要特征:是公民权利,包括一人一票,表达和组织自由;立法、司法、行政之间的制衡制度;具有至少两个政党的竞争性选举制度;多个利益集团的存在;宪法规则运行的背景是不同的政治文化和完全不平等的经济资源(新多元主义观点)。对多元主义民主的批判主要在两点,一是竞选双方可能使竞选政治变成金钱政治,带来人力财力的极大浪费;二是由于竞选的残酷性,在竞选过程中可能产生有违常规和道德的事情。
16.电子民主
以电子计算机和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技术为民主的发展开辟了新的前景,将把人类带入“电子民主时代”。人们认为,新的信息技术为公民广泛深入的参与开辟了道路。由于新的通讯技术交互性的特征以及廉价快捷性能,它鼓励公民积极而不是消极地参与社会生活,也为公民的参与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手段。它使公民通过网络很方便地找到自己某项主张的支持者,志同道合者能很容易地联合起来,讨论国事,发起动议,进行游说。普通公民和小集体再也不会是无足轻重和对政治事务无能为力了。对许多过去因技术手段的限制普通公民无法过问的事务,现在公民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作出决定。更为重要的是,新技术有可能使参与者的人数大大增加,会有更多的人通过电子论坛参与政治讨论,会有更多样化的政见得以表达,选举或全民公决的投票率会明显提高。然而许多人担心,信息技术会使社会出现新形式的两极分化,即使社会日益分裂为信息富裕者和信息匮乏者。结果国民中的很小一部分尖端人物有能力掌握新的信息系统,拥有大量信息资源,从而成为民主社会的贵族集团;而对新技术仍然感到神秘陌生的其他阶层的人,则降为计算机文化中的庶民。也有人担心,新技术会成为权势集团控制和操纵群众的工具,以十分关切的心情看待电子传播媒介对群众的任何控制和主宰,认为过去和现在关键不在于硬件的质量或数据的传送,而在于所有权和控制权问题,新技术不过是使权力更加集中。这里提出的问题是具有挑战性的。平等是民主的基础,也是其集中体现。在新技术条件下,对信息的占有是否平等,直接关系到公民是否能够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也关系到民主在新技术条件下能否扩展自己的领域。从目前的情况看,权势集团垄断信息的情况并未出现,或至少被新的信息交流工具的积极作用所抵消。新技术有利于大众获得信息,提高了民众的知识水平,促进了信息分布的平等化和平民化。
17.法治
相对于人治而言,法治是一种制度的理念和基本规则,是国家的观念形态。它要求政府行使权力要有法律依据,权力的取得本身也要有法律依据。法治奉行法律支配权力的原则,人治奉行权力支配法律的原则。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是:法律至上,保护人权和公民权,政府依法行政,司法独立,公民权利受到侵犯应该得到公正救济等;具有很强的道义精神,体现诸如维护人的尊严和保障人权,平等公正等被认为是普世的价值。法治不同于法制,法治不仅包含法律制度,更包含着一种价值追求,专制的或者反动的法律制度都是法制,也就是说国家的任何时期都有法制,但却不一定实行法治;法治蕴含着法律的至高性、最高权威性以及对公民权的基本保护等精神诉求。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总体来说,法制追求的是秩序,法治追求的是正义。法治也不同于民主。民主的核心是多数决定,民主制是全体成年公民自由、定期选举本国最高领导人的制度。民主将正义和“善治”寄托在人民参与政府的程度上,法治则是寄托在政府受法律约束的程度上;民主强调人民的参政权,通过人民(代表)的权力来体现人民的福利,法治通过限制政府的权力来保障人民的权利。
18.法兰克福学派
法兰克福学派是由德国的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构成的学术团体。无论从代表人物的数量,还是从其成员理论建树的深度和广度来看,它都是20世纪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流派,是西方人本主义马克思主义的主要流派之一,也是现代西方哲学的重要流派之一。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众多,著述丰富,涉猎的领域十分广泛,而其主要代表人物的活动年代又几乎涵盖了整个20世纪。法兰克福学派的创始人霍克海默与卢卡奇、布洛赫等人是同龄人,而它的第二代主要代表人物哈贝马斯等人至今依旧健在并十分活跃。法兰克福学派认为,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有许多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已经过时,工人阶级已经不是革命的动力,可以通过回到乌托邦的方式来避免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道路。他们把这种办法说成是马克思主义的现代化,叫做“批判的社会理论”,即采取批判的态度来说明当代社会。法兰克福学派所批判的当代社会主要是指我们所说的垄断资本主义社会——“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以别于“传统社会”(即资本主义自由发展时期以前的阶级社会)。法兰克福学派的学者们认为,这两种社会理论的区别在于:在传统社会中的资本主义时代,资本主义是向上发展的,社会理论是参加和推动这个社会的发展。这个时期的理论为了建立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目的只在于说明这个社会,因而这个时期的理论是顺从主义的,不是批判的。而到了垄断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资本主义的内部矛盾,这个时期的理论就不能再顺从社会的现实,而必须揭露社会矛盾,批判社会现实,以便建立一个更适合于人的生存的社会制度。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的社会理论的思想来源有:青年黑格尔派的理论先于实践、思维先于存在,存在主义关于人的主体性与异化的思想,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说中的生物的人的解放。除此以外,法兰克福学派也受到卢卡奇的一些理论,如物化、强调主观的辩证法、否定自然辩证法等观点的影响。
19.个人主义
自由主义的基础是个人主义。波普尔认为,个人主义同唯我主义或自私自利根本不同,自私自利的行为既可以是个人作出的,也可以是一个集团作出的。个人主义是与集体主义对立的概念。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代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方法论和价值观。哈耶克指出,真正的个人主义的本质特征是:①主要是一种旨在理解那些决定人类社会生活的力量的社会理论,②是一套源于这种社会观的政治行为规范。个人主义的核心是本体论的个人主义,其最典型的阐释者是霍布斯,人们常用机械主义来概括这种个人主义的立场。简要地说,这一立场认为个人先于社会而存在,个人是本源,社会、国家是个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某种权利或利益而组成的,除了个人的目的,社会或国家没有任何其他目的。边沁曾说,所谓“共同体”完全是虚构的概念,“共同体的利益”只是该共同体成员的利益之总和。与本体论的个人主义紧密相连的是认识论的个人主义,其核心是强调认识的个人特征,否认客观真理。许多自由主义者关于个人自由的论证就是从认识论的个人主义出发的。密尔曾经从认识论的个人主义出发论证言论和讨论自由的必要性。在个人主义中至关重要的还有伦理个人主义,它的核心是否认道德的绝对性,强调道德在本质上是个人的。个人主义的根本原则在于,善和恶完全是个人的主观评价,因为不可能从对象本身的本质之中得出任何善与恶的共同准则,善和恶的用法从来就是和使用者相关的。一个行为若只关乎个人,那么个人就是该行为道德与否的评判者,无须诉诸任何高尚的伦理原则,只要判定该行为是否增加自己的快乐,就可评价该行为的道德性。
政治个人主义的原则包括:①个人权利的至高无上性;②政府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③政治个人主义的延伸必然要求政府的建立必须基于社会成员的同意,政府权威的合法性来自公民的同意,即民主原则。经济个人主义强调个人追求自己经济利益的合法性,强调个人通过竞争和市场经济实现个人利益,强调政府较少干预经济。
20.公共领域
对公共领域概念阐释和分析最富有原创性贡献的人是当代德国著名思想家尤根·哈贝马斯(他的经典著作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同时也包括对公共领域理论多有建树的著名思想家汉娜·阿伦特、查尔斯·泰勒等。一般来说,公共领域是指私人聚集而形成的一种公共空间,是供市民阶级自由集会、讨论、沟通以形成意见的地方,亦即是一种形成民意或共识的社会生活领域,其要件是所有参与者都有同等表达意见的机会。公共领域概念描述的是一个介于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之间的中间地带,是一个向所有公民开放、由对话组成的、旨在形成公共舆论与体现公共理性精神的、以大众传媒为主要运作工具的批判空间。公共领域概念的价值规范集中体现在它对公共性的高扬与彰显,而公共性不仅以批判与开放为特征,更重要的是,它以自由、民主、正义为基石。因此,公共领域既是一个历史性范畴,又是一个具有规范性价值的概念。需要注意的是,公共领域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场所,并不指称某种特定的公共场所,而是原则上对所有公民开放而形成的场合。这样的场所一经形成,就能有效地保障人们自由地表达或公开他们的意见,不受任何教条与强制性权力的干预。